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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续通志一百四十八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九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666–1682 段

时帝召李贤,屏左右,问时政得失,贤因极

论官校提人之害,帝然其言,阴察皆实,又缉弋阳王事,虚乃深戒之。然是时指挥门达、镇抚逯杲怙宠,贤亦数为罗织,达遣旗校四出,杲又立程。

督并以获多为主,千户黄麟之广西,执御史吴祯至,索狱具二百余副,天下朝觐官陷罪者甚众,杲死达,兼治镇抚司,构指挥使袁彬系讯之五。

毒更下,仅免朝官杨琎、李蕃、韩祺、李观、包瑛、张祚、谏万锺辈,皆银铛就逮,冤号道路者不可胜记。宪宗即位,敕三法司,中外文武羣臣,除赃罪外,

所犯罪名,纪录在官者,悉与湔涤,其后岁以为常。成化二年,令妇人犯法赎罪。四年二月,命分别赌博轻重等差,时获赌博者四十余人,命枷项。

示众,仍榜禁之。巳而犯者复三十余人,有不胜苦至死者。刑科给事中毛宏等奏,其中情犯亦有轻重,怙终之徒固不足惜,愚民不知榜例,一时。

误犯致死,可悯,乞敕法司分为三等。从之。五年,南大理评事张钰言:「南京法司多用严刑迫囚诬服,其被纠者亦止改正而无罪,甚非律意。」乃诏。

申大理寺参问刑部之制,六年,刑科给事中白昂言:「凡盗处决,例于行劫所在枭首示众。其在京城关厢行劫,则免。然辇毂之下,情犯尤为深重。」

亦须枭首于京城百里外冲要处示众,庶令严知,警部院议从之。七年,敕今后官司于军民词讼,悉依律问拟,毋许罚物。十年,都御史李宾言:锦

衣卫镇抚司累获妖书图本,皆诞妄不经之言,小民无知,辄被幻惑,乞备录其书名目,榜示天下,使知畏避,免陷刑辟。报可。又当决囚,冬至节近。

特命过节行刑。既而给事中言:「冬至后行刑,非时。」遂诏俟来年冬月。山西巡抚何乔新劾奏迟延狱词。佥事尚敬、刘源因言:「凡二司不决断词讼。」

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请执问。帝曰:「刑狱重事,周书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特为未得其情者言耳。』苟得其情,即宜决断。无罪拘幽,往往瘐。」

死是刑官杀之也,故律特着淹禁罪囚之条。其即以乔新所奏,通行天下。又定制,凡盗贼赃仗未真,人命死伤未经勘验,辄加重刑,致死狱中者,

审勘有无故失,明白不分,军民职官俱视酷刑,事例为民十三年正月置西厂,令官校刺事。

译仗恃恩宠,李贤也曾多次被罗织罪名,门达派遣旗校四处,逯杲又设立考

核指标,都以抓获人数多为标准。千户黄麟前往广西,逮捕御史吴祯到案,索取案卷二百余份,天下朝觐官员被陷害获罪的很多。逯杲死后门达接替,兼理镇抚司,构陷指挥使袁彬入狱审讯,各种

酷刑轮番施加,仅免于死罪的朝官杨琎、李蕃、韩祺、李观、包瑛、张祚、御史万锺等人,都被戴上刑具押解入狱,沿路冤号哭诉者不可胜数。宪宗即位,敕令三法司,朝廷内外文武百官,除犯赃罪外,

所犯罪名被记录在官府档案中的,一律予以撤销清除,此后每年成为常例。成化二年,规定妇女犯法可以赎罪。成化四年二月,命令区分赌博罪的轻重等级。当时抓获赌博者四十余人,命令枷号

示众,并张榜禁止赌博。不久又有三十余人再犯,其中有承受不住苦楚而致死的。刑科给事中毛宏等人上奏说:其中情节确实有轻重之分,屡教不改的固然不值得怜惜,但愚昧的百姓不知晓榜文条例,一时

误犯而致死,令人怜悯,请求敕令法司分为三个等级处理。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成化五年,南京大理寺评事张钰进言说:"南京法司多用严刑逼迫囚犯屈打成招,被纠察出的官员也仅是予以改正而不予治罪,很不合律法的本意。"于是下诏

申明由大理寺参与审查刑部判决的制度。成化六年,刑科给事中白昂进言说:"凡盗贼案件判处死刑的,按例在其行劫地点枭首示众。但如果是在京城城郊行劫的,则免于示众。然而天子脚下,情节犯罪尤为严重,"

也应当在京城百里之外的要冲地点枭首示众,以便使人明确知晓、有所警戒。刑部及都察院商议后同意此议。成化七年,敕令今后官府对于军民之间的诉讼,一律依律审理判决,不许罚没财物。成化十年,都御史李宾进言说:锦

衣卫镇抚司屡次查获妖书图本,都是荒诞不经的言论,普通百姓无知,往往被迷惑蛊惑,请求将这些书籍的名目详细记录,张榜公示天下,使人知道畏惧回避,以免陷入刑罚。皇帝批准了这个请求。当时正逢应当处决囚犯,因冬至节临近,

特命等过了节再行刑。不久给事中进言说:"冬至之后行刑,不合时令。"于是下诏等到来年冬月再行刑。山西巡抚何乔新弹劾狱讼案件拖延不决之事,佥事尚敬、刘源因此进言说:"凡是二司(布政司、按察司)不判决的诉讼案件,"

拖延超过半年以上的,都应当奏请皇帝,追究审问相关官员。皇帝说:"刑狱是重大事务。《周书》说:'审理囚犯需要念虑五六日,甚至到十日,正是为了担心还没能查明实情而说的。'如果确实已经查明实情,就应当及时判决。无罪之人被拘禁幽闭,往往因此病死,"

这是刑官在间接杀人啊,所以律法特别设立了拖延羁押囚犯的罪条。就将何乔新所奏之事,通行天下施行。又制定条例,凡是盗贼赃物证据尚未查实,人命死伤尚未经勘验的,就擅自加重用刑,致使囚犯死于狱中的,

须经审查勘验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明确区分不加分辨、一律施以酷刑的情况,这样的事例定为地方官员治罪的标准。成化十三年正月设立西厂,命令宦官侦缉刺探案情。

初,成祖起北平,剌探宫中事,多以建文左右为耳目。

故即位后,专倚宦官,立东厂于东安门北,令嬖昵者提督之。至是,时尚铭领东厂,又别设西厂刺事,以汪直督之。自京师及天下,旁午侦事,虽王

府不免【伏读《御批通鉴辑览》曰:「自永乐设立东厂,寄宦官以访缉之任,固巳作法于凉。至宪宗信任汪直,复为特置西厂,其势益横甚。」

译当初,明成祖朱棣从北平起兵时,暗中侦探宫中之事,大多以建文帝身边的人作为耳目。

所以即位以后,成祖专门倚重宦官,在东安门北设立东厂,命宠信亲近之人提督此事。到这时,尚铭掌管东厂,又另外设立西厂来侦察事务,命汪直提督西厂。从京城到全国各地,四处侦察,即便是藩王府邸也不能幸免【恭读《御批通鉴辑览》说:"自永乐年间设立东厂,将侦查缉捕之事托付给宦官,本已开了不好的先例。到宪宗信任汪直,又特意设置西厂,其权势更加嚣张了。"

且擅行逮问,易置近臣。其初不过因汪直举发,覃力明杀人事,嘉其摘奸。孰知此正若辈先为小忠小信,以成其大不忠大不信之故。智宪宗竟。

堕其术中,深相倚毗,自此厂卫乘时窃柄,日渐恣肆,以底危亡,宪宗岂得辞作俑之咎?圣训煌煌,可为万世人君信任宦官者戒矣】十四

年增铸北司印信,一切刑狱毋关白本卫,即卫所行下,亦径自上请可否,卫使毋得与闻。故镇抚职卑,而其权日重。又定讳盗罪例,凡盗贼窃发,

所司隐匿一二次不报者,停俸;三次者,戴罪,俱捕盗如故;若四次以上者,奏请降等叙用。十五年,南京巡抚王恕言:「在京书坊刊行大明律后有」

会定见行律百有八条,不知所起。如兵律多支廪给,刑律骂制使及骂本管长官条,轻重失伦,流传四方,有误官守。乞追板焚毁,命即焚之,有依。

此律出入人罪者,以故论。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

大审【案内官同法司录囚,始于正统六年,命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审行在疑狱,敕同内官典安、巡抚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

往南京,敕亦如之。时虽未定五年大审之制,而南北内官得与三法司刑狱矣。成化八年,命司礼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而各省亦有。

恤刑之使至,是命太监怀恩同法司录囚。嗣后五年一举大审之例乃定。凡大审录,赍敕张黄葢于大理寺,为三尺坛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

郎中以下捧牍立,唯诺趋走,惟谨。三法司视成案,有所出入,轻重俱视中官意,不敢违忤。伏读《御批通鉴辑览》曰:「中涓录囚,滥觞于正统陵。」

夷巳非一,曰但热审,朝审之制,自永乐以来,守而不变,何至宪宗竟尽改旧章,而以会谳大典,专任宦官,廷臣遂无由过问,纪纲倒置,甚矣权势。

既崇法司,惟视其意指,则其所宽者,必其通苞苴者也;不然,必甚流离贫贱,与彼无涉者也。而其所严者,必其有仇隙,或受属托,而欲置之于死。

者,也。国法尚可问乎?至九卿,乃朝廷重职,其于阉寺序次尊卑,有关国体,乃以刑余丑竖,竟令其张葢倨中,抑尚书以下,使列坐,亦竟无一人敢。

与抗争,骇观听,而亵班联,更不可问。圣训昭垂,可见为人君者,始谋不善,祸且不可胜言。若英宪二宗者,寍得辞作俑之咎耶】十九年十

月定窃盗三犯罪法例,司以南京有三犯窃盗,计赃至百贯者,当绞斩罪,虽系杂犯,其情颇重,三犯前罪,即累恶不悛之人,难准常例,其不满贯。

犯徒流以下罪者,虽至三犯,原情实轻,宜依常例治之。

译且擅自逮捕审问,随意撤换皇帝身边的近臣。此事起初不过是因汪直告发,覃力朋杀人一案,宪宗嘉许他能揭发奸恶。谁知道这正是这些人先施行小忠小信,来成就他们大不忠大不信的手段。明智如宪宗,

竟然堕入他们的圈套,对他们深加倚重信任,从此东厂、锦衣卫乘机窃取大权,一天天更加放纵专横,以致酿成危亡之祸,宪宗难道能推卸开创此弊端的罪责吗?圣训昭昭,可以作为万世人君信任宦官的鉴戒了。】成化十四

年增铸北镇抚司的印信,凡是刑狱案件不必再报告本卫,即便是本卫下发的案件,也可径直自行上奏请示可否,锦衣卫指挥使不得参与知晓。所以镇抚官职位卑微,而其权力却一天天加重。又制定了隐匿盗案罪的条例,凡是盗贼作案,

主管官员隐瞒不报一两次的,停发俸禄;隐瞒三次的,戴罪任职,仍照旧缉捕盗贼;如果隐瞒四次以上的,奏请降级叙用。成化十五年,南京巡抚王恕上言:「京城书坊刊行的《大明律》后面附有」

现今施行的律例一百零八条,不知从何而来。像兵律中"多支廪给"、刑律中"骂制使及骂本管长官"等条款,轻重失当,流传四方,会耽误官员的职守。请求追缴印板焚毁,皇帝立即下令焚毁,予以批准。

此后此律例造成人罪出入不当的,以故意论罪。成化十七年,命司礼监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在大理寺审录案件,称之为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执行。从此定为常例,每五年举行一次

大审【按:宦官与法司一同审录囚犯,始于正统六年,命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寺卿王文审理在京疑案,敕令会同内官典安、巡抚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

前往南京,敕令也是如此。当时虽然还没有确定五年大审的制度,但南北两京的宦官已经能够参与三法司的刑狱事务了。成化八年,命司礼监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在两京会审,而各省也有

恤刑使前往,此时命太监怀恩会同法司录囚。此后每五年举行一次大审的惯例才确定下来。凡是举行大审,携带敕令,在大理寺张设黄盖,设三尺高台,三法司坐在中间,御史坐在左右。

郎中以下官员捧着文书站立,唯唯诺诺、小步趋走,十分恭谨。三法司审阅原有案卷,凡有出入更改,轻重都看宦官的意思,不敢违抗。恭读《御批通鉴辑览》说:「宦官录囚,滥觞于正统年间。」

这种弊端已不止一处,说的是仅热审、朝审的制度,自永乐以来,一直遵守不变,为何到了宪宗竟然全部改变旧规,把会审重大案件的大典,专门交给宦官办理,朝廷大臣就无从过问,纲纪颠倒,太过分了!权势

既然都归法司,法司只看宦官的意图行事,那么他们从宽处理的,必定是那些贿赂通融的人;不然,必定是那些极其流离贫贱、与他们毫无关系的人。而他们从严对待的,必定是那些有仇怨、或受人嘱托,想要置之于死地

的人。国法还能问吗?至于九卿,本是朝廷的重要职位,其与宦官之间尊卑排序,关系到国家体面,却竟让那些受过刑的丑陋阉人张盖高坐居中,压制尚书以下官员,让他们列坐一旁,竟没有一个人敢

出来抗争,令人震惊骇异,亵渎朝班秩序,更是不堪追问。圣训昭示垂训,可见做人君的,最初谋划不当,祸患就将不可胜言。像英宗、宪宗两位皇帝,难道能推卸开创此弊端的罪责吗?】成化十九年十

月制定窃盗三次犯罪的处罚条例,有司认为南京有三次犯窃盗罪、赃物计价达百贯的,应当判绞刑或斩刑,虽然属于杂犯,但其情节颇为严重,三次犯前罪的,就是屡犯不改的恶人,难以援用寻常条例;至于赃物不满百贯、

犯徒刑流刑以下罪的,即便到了三次犯罪,考究其情实属较轻,应当依照常例处理。奏议呈上,得到批准【按:制定窃盗三犯罪例的条款,

议上,报可【案定窃盗三犯罪例条,实录作成化十九年事,刑志隶弘治十三年误今。】

据实录改正】孝宗弘治元年,刑部尚书何乔新言:「旧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验精微批文与符号相合,然后发遣。近者中外提人,止凭驾帖,既不」

用符真伪莫辨,奸人矫命,何以拒之?请给批文,如故命复行之。时有吕梁山等四人坐窃盗杀人死,遇赦,都御史马文升请宥死戍边,帝特命依。

律斩之,又知州刘槩坐妖言罪斩,以王恕争,得长系六年。五月,令审录错误者,以失出入人论罪;其受贿及任巳见者,以故出入人论罪。闰五月。

太常少卿李东阳言:「五刑最轻者笞杖,今在外诸司笞杖之罪,往往致死。纵令事觉,不过以因公还职。以极轻之刑,致之不可复生之地,多者数」。

十甚者,数百积骸满狱,流血涂地,可为伤心。请凡拷讯轻罪,实时致死;累二十或三十人以上,本律外仍议行降调。或病死不实者,并治其医。诏

从之,十二年正月,巡抚彭礼言:各府州县预备仓粮,凡遇查盘,每石准开耗一升,三年准三升,三年之外不准开耗。若亏折不及百石者,从常论。

罪责偿其侵盗等项亏折百石以上者,从重论罪。帝从之。十三年二月,刑部上言:「洪武未定大明律,后又申明大诰,有罪减等,累朝遵用其法外」。

遗奸列圣,因时推广之,而有例。例以辅律,非以破律也。乃中外巧法吏,多引例以便巳私,而律寖格不用。于是命尚书白昂等会九卿,议增历年。

问刑条例,经久可行者二百九十七条,以闻。帝从之。十四年,定赎罪折收银钱之制。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每杖百,应钞二千二百五十。

贯折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递减,至杖六十为银六钱,笞五十应减为钞八百贯,折银五钱,每十以百五十贯递减,至笞二十为银二钱,笞十应

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十七年,吏部尚书马文升言:「会审重囚,坐妖书惑众者甚多,与其诛于巳犯,不若禁于未然。乞敕榜谕,有收藏者许半月内」。

首告官司,有私录,厥罪惟均,从之。又定讦告原问官罪例。先是成化间定议,凡讦告原问官司者,核究得实,然后逮问。至是,南京御史王良臣按。

指挥周恺等怙势黩贿,恺等遂讦良臣,诏下南京法司逮系。会鞫侍郎杨守随言:“此与旧章不合,请今后官吏军民奏诉牵缘别事,摭拾原问官。”

者立按,不行所奏事,仍令问结虚诈者,拟罪;原问官枉断,亦罪。诏如所请。十八年二月,南京刑部奏:「决不待时者三人」,大理寺巳审允下,法司议。

谓在京重囚间,有决不待时者,审允奏请,至刑科三覆奏,或蒙恩仍监候会审。

译《实录》记为成化十九年之事,《刑志》却误记为弘治十三年。今

据《实录》改正】孝宗弘治元年,刑部尚书何乔新上言:「旧制提审人犯,所在官府必须核验精微批文与符号相合,然后放行押解。近来中外提审人犯,只凭驾帖,既不」

用符验,真伪无从分辨,奸人假冒命令,用什么来抵制?请求发放批文,恢复旧有做法。当时有吕梁山等四人因窃盗杀人被判死罪,恰逢大赦,都御史马文升请求宽宥死罪、戍守边疆,皇帝特别下令依

律斩首。又有知州刘槩因妖言罪被判斩刑,因王恕争辩,得以长期监禁六年。五月,下令审录案件出现错误的,按失出失入罪论处;其中受贿及有意徇私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闰五月,

太常寺少卿李东阳上言:「五刑中最轻的是笞刑、杖刑,如今在外地方各司笞杖之刑,往往致人死命。即使事情败露,也不过以因公论处,官复原职。用最轻的刑罚,把人置于不可复生的境地,多的有数」

十人,甚者数百人,堆积的尸骨堆满监狱,流血遍地,令人痛心。请求凡是拷讯轻罪犯人、当场致死的;累计致死二十或三十人以上的,除依本律处置外,仍应议处降职调任。或有人因病死亡而实情不实的,一并追究医治者的责任。皇帝下诏

听从此议。弘治十二年正月,巡抚彭礼上言:各府州县的预备仓粮食,凡遇到清查盘点,每石准许开列损耗一升,三年准许开列三升,超过三年不准再开列损耗。如果亏空不足百石的,按平常处理;

罪责,赔偿其中侵吞盗卖等项亏空达百石以上的,从重论罪。皇帝听从此议。弘治十三年二月,刑部上言:「洪武年间制定《大明律》之后,又申明颁布《大诰》,规定有罪可减等,历代沿用其法,但律外」

遗留的弊端,历代皇帝根据时势加以推广,于是有了条例。条例是用来辅助律法的,不是用来破坏律法的。可是中外那些擅长玩弄法条的官吏,多引用条例来方便自己徇私,而律法逐渐搁置不用。于是命尚书白昂等会同九卿,商议增补历年

问刑条例中经久可行的二百九十七条,奏报上闻。皇帝听从此议。弘治十四年,制定了赎罪折收银钱的制度。凡例中难以判决的犯人,以及有力偿还的妇人,每杖一百,应折抄钱二千二百五十

贯,折合白银一两,每减十杖以二百贯递减,减到杖六十为白银六钱;笞五十应减为抄钱八百贯,折合白银五钱,每减十笞以一百五十贯递减,减到笞二十为白银二钱,笞十应

折抄钱二百贯,折合白银一钱。弘治十七年,吏部尚书马文升上言:「会审重囚时,因妖书惑众获罪者很多,与其在已经犯罪之后诛杀,不如在事情发生之前加以禁止。请求下敕张榜晓谕,凡有收藏妖书者允许半月之内」

自首报官,如有私自窝藏不报的,其罪与犯者相同。皇帝听从此议。又制定了讦告原审案官员的罪例。此前成化年间已定议,凡是讦告原审案官员的,须核实查究确有实据,然后才逮捕审问。到这时,南京御史王良臣弹劾

指挥周恺等人倚仗权势、贪污受贿,周恺等人于是反过来讦告王良臣,皇帝下诏交南京法司逮捕拘系。适逢会同审讯,侍郎杨守随上言:"此事与旧有规章不合,请求今后官吏军民如有因别的事情牵连诬告原审案官员,

被立即查实核实、所奏之事不成立的,仍令按虚假诬告拟定罪名;原审官员判案不当的,也要治罪。皇帝下诏依所请办理。弘治十八年二月,南京刑部奏报:「三名判处决不待时的犯人」,大理寺已经审核批准下发,法司议

定为在京重囚中有决不待时者,须经审核批准奏请,报送刑科三次覆奏,或蒙皇恩仍监候会审。南京没有覆奏的成例,请求等到秋后审理完毕,一并归类奏请裁定。如有罪大恶极难以援用常例的,

再另行奏请处决,请求

南京无覆奏例,乞俟秋后审竟,类奏定夺。如有巨憝难依常例者,

更具奏处决,请着为令,从之。武宗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书杨守随言:“每岁热审事,例行于北京,而不行于南京。五年一审事,例行于在京。”

而畧于在外,今宜通行南京。凡审囚,三法司皆会审;其在外审录,亦依此例。诏可。又命邱聚领东厂,复设西厂,以命谷大用【按成化十三年】

设立西厂,行之数年,大学士万安奏请革去,帝从之。至是复设焉】皆刘瑾党也。两厂争用事,遣逻卒刺事四方,于是无赖子乘机为奸,天下皆

重足立三年,改惜薪司外薪厂为办事厂,荣府旧仓地为内办事厂,命刘瑾领之。京师谓之内行厂,虽东西厂皆在伺察中,加酷烈焉。且创例罪。

无轻重,皆决杖,永远戍边,或枷项发遣。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数日辄死。尚宝卿顾浚,副使姚祥等,俱不免,濒死而后谪戍。御史柴文显、汪澄以微

罪致凌迟,官吏军民非法死者数千。五年,瑾以谋反伏诛,西厂、内行厂俱革,独东厂如故。时冤狱众多,大学士李东阳等因风霾上言,请王府逃

校窝主邻右连累者,乞释放。倾使假银,伪造印信,举放私债,乞照本律问罪。余皆放免充军。正犯巳故,无子妇人,一应家属,乞免遣。死罪重诉三。

次者,乞免加罪。妇人无夫者,乞免配边军。凡犯罪家产,除重罪外,乞免入官。两京见监罪囚,乞照热审事例奏夺。文武官罚米,家贫者乞展限,仍

免倍纳,各处获盗数多,不无冤抑,乞令研审,毋得妄希升职免罪,从之。十年六月,诏凡侵盗部解官物,照侵盗仓库科断。十六年十二月,禁武臣。

滥刑,御史姚谟言:“各将于所辖官军,除临阵退缩,许用军法外,其余有犯,只用常刑。如酷用非刑,致损人命,听抚按纠举论罪。”世宗即位,因日精。

门灾疏理冤抑,又革锦衣卫传奉官十六,汰旗校十五,复谕缉事官校:“惟察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他词讼及外州县事,毋得与。”嘉靖元年锦

衣卫千户白寿等赍驾帖诣科,给事中刘济谓当以御批原本送科,使知其事,两人相争,并列上命检成弘事例以闻。济复言,自天顺时例即如。

此帝入寿言,责济以状对。二年十月,令决囚务于未刻前毕事。凡决囚,前期一日,该科覆奏毕,即给驾帖,取囚赴市行刑,限未刻前毕事。如有鸣。

鼓诉冤,许三覆奏。前封进奏,后无得辄受,违者坐罪。五年九月申明诉冤之例,凡民人冤抑,止许赴通政司或登闻鼓下投递,有擅入禁门叫诉。

及摭拾辱骂原问官及挟制官吏者,并主使之人,俱重治其罪。六年,侍郎张璁等言:「祖宗设三法司,以纠官邪,平狱讼;设东厂、锦衣卫,以缉盗贼。

译以此定为法令。皇帝听从此议。武宗正德元年,掌管大理寺事务的工部尚书杨守随上言:"每年热审之事,惯例只在北京施行,而不在南京施行。五年一次的大审,惯例只在京城施行,"

而对外地则较为疏略,如今应当推行到南京。凡是审理囚犯,三法司都应会审;地方外的审录,也依照此例。皇帝下诏批准。又任命邱聚统领东厂,重新设立西厂,交由谷大用统领【按:成化十三年

设立西厂,施行数年后,大学士万安奏请裁撤,皇帝听从了。到这时又重新设立】皆是刘瑾的党羽。东西两厂争相行事,派遣侦缉的差役到各地刺探事情,于是无赖之徒趁机为奸作恶,天下人都

战战兢兢、动辄得咎。正德三年,改惜薪司外薪厂为办事厂,荣府旧仓的地方为内办事厂,命刘瑾统领,京师称之为内行厂,即便东厂西厂都受其监视侦察,其手段更加酷烈。而且创设条例,无论罪

行轻重,一律判处杖刑,永远发配戍边,或戴枷押解发遣。所戴之枷重达一百五十斤,往往不出几天人就死了。尚宝寺卿顾浚、副使姚祥等人,都未能幸免,濒死之后才被贬谪戍边。御史柴文显、汪澄因轻微

罪过被处以凌迟之刑,官吏军民非法致死的达数千人。正德五年,刘瑾因谋反被处死,西厂、内行厂都被裁撤,唯独东厂照旧保留。当时冤狱众多,大学士李东阳等借风霾灾异上言,请求对王府逃犯的

窝藏窝主及连累牵连的邻里,予以释放。对于使用假银、伪造印信、放高利贷的,请求依照本律定罪。其余的一概释放充军。原正犯已经死亡、没有子嗣的妇人,一应家属,请求免除发配。判处死罪、已经三次

诉冤的,请求免加重罪。妇人没有丈夫的,请求免除发配到边军。凡是犯罪人家的产业,除重罪之外,请求免于没收入官。两京在押的罪囚,请求依照热审惯例奏请裁夺。文武官员罚交米粮的,家中贫困的请求展延限期,一律

免除加倍缴纳。各地捕获盗贼数目众多,其中不无冤枉屈抑的,请求下令仔细审理,不得妄图借此升职免罪。皇帝听从此议。正德十年六月,下诏凡是侵吞盗卖部里押解官府物资的,照侵吞盗卖仓库物资的罪例科断。正德十六年十二月,禁止武官

滥用刑罚。御史姚谟上言:"各将领对所辖官军,除临阵退缩者,允许使用军法之外,其余有犯错者,只能使用常刑。如果酷用非常刑罚,导致伤害人命的,听任巡抚、按察官纠举论罪。"世宗即位后,因日精

门火灾,清理冤狱,又裁革锦衣卫传奉官十六名,裁汰旗校十五名,重新告谕负责缉事的官员校尉:"只应查察谋反不轨、妖言、人命、强盗等重大案件,其他诉讼案件及外地州县事务,不得干预。"嘉靖元年,锦

衣卫千户白寿等携带驾帖到给事中处,给事中刘济认为应当把御批原本送到科里,让他们知道其中详情,两人为此相争,一并把成化、弘治年间的成例列出上奏。刘济又上言,说自天顺年间的成例就是如

此。皇帝召见白寿询问,责令刘济陈述实情对答。嘉靖二年十月,下令处决囚犯务必在未时之前完毕。凡处决囚犯,提前一日,该科覆奏完毕,随即发给驾帖,提取囚犯送到市曹行刑,限定未时之前完成。如有击

鼓申诉冤情的,允许三次覆奏。之前送呈的奏章,之后不得再随意接受,违者治罪。嘉靖五年九月,重申申诉冤情的条例,凡是百姓有冤屈的,只允许到通政司或登闻鼓下投递状纸,有擅自闯入宫门叫喊申诉的,

以及揭发辱骂原审案官员和挟制官吏的,连同主使的人,一律从重治罪。嘉靖六年,侍郎张璁等上言:「祖宗设立三法司,用来纠正官员的邪恶行为,公平审理狱讼;设立东厂、锦衣卫,用来缉捕盗贼、」

查究奸邪之徒。从今以后,贪官污吏和冤狱案件,仍旧交由法司负责。其中有徇情枉法的,才听任厂卫查察。盗贼奸邪之案,仍旧交由厂卫负责,

」

诘奸宄,自今贪官冤狱,仍责法司。其有狥情曲法,乃听厂卫觉察。盗贼奸宄,仍责厂卫,亦必送法司拟罪。诏如议行。又敕有司,凡狱囚逮系日月,

并巳竟,未竟,疾病死亡者,各载文册,申报长吏,较其结竟之迟速,病故之多寡,而黜陟之。且命中外,有用法深刻,致戕民命者,即斥为民,虽才守。

可观不得推荐。凡内外问刑官,惟死罪、窃盗重犯始用拷讯,余止鞭扑常刑。酷吏辄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栏、马棍、燕儿飞或

灌鼻、钉指,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或鞭脊背、两踝,致伤以上者,俱奏请罪,至充军七年,罢官校提人之例。诏:伪造印信及窃盗三犯者,不得。

用可矜例,又刑部尚书胡世寍请编断狱新例,命止依律文及弘治十三年所钦定者。八年,诏今后官吏犯枉法赃者,追赃入官,仍问军发遣酷。

刑致死,人命虽因公,亦照例为民。其故禁故勘者,论如律十年。令每年热审,并五年审录之期。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皆减一年。十五年时,有以

手足殴人伤重,延至辜限外死者,部议鬬殴杀人论绞,大理寺执嘉靖四年例,谓当以殴伤论笞,部臣言凶器伤人,虽平复,例亦充军,岂有实殴?

人致死,偶死限外,遂不当一凶器伤人之罪乎?请仍如条例,诏依部议。自今有犯辜限外人命者,俱遵律例拟议,奏请定夺。二十二年定制文书。

以印信为重,押字次之。今后盗用印信,即无押字,俱坐杖流。若止犯押字,不必概用前律。如有诈为衙门关防,俱比各衙门印信拟罪。凡盗用弃

毁伪造悉与同科。二十三年刑科罗崇奎言:五六月间,笞罪应释放、徒流应减等者,亦宜如成化时钦恤枷号例,暂与蠲免,至六月终止。南法司。

亦如之报可【按热审始于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寻并宽及流徒以下。成化时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其例

每年自小满后十余日,司礼监传旨下刑部,即会都察院、锦衣卫题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审拟具奏。京师自命下之日始,至六月终止。南京自

部移至日为始,亦满两月而止】正德二十八年,刑部尚书喻茂坚言:「自弘治间定例,垂五十年,乞敕臣等会同三法司,申明问刑条例及嘉靖

元年后,钦定事例,永为遵守。弘治十三年以后,嘉靖元年以前事例,虽奉诏革除,顾有因事条陈,拟议精当可采者,亦宜详检。会茂坚去官,诏尚

书顾应祥等定议增至二百四十九条,诏有任情妄引者重治。二十九年定制,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余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监生、生员冠带。

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灰、运炭、运砖、纳米、纳料等项赎罪。

译也必须送交法司拟定罪名。皇帝下诏依议施行。又敕令有关部门,凡狱囚被逮捕关押的日期,

以及已经审结、未审结、患病死亡的情况,都要记载在案册上,申报给上级长官,考核其结案的迟速、病故的多少,据此加以升降黜陟。并且命令朝廷内外,凡有滥用严刑、致人丧命的官员,即刻革职为民,即便才干操守

可观,也不得再予推荐。凡是内外负责审案的官员,只有死罪、盗窃重犯才准使用拷讯,其余的只能用鞭打常刑。酷吏动辄使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以及一封书、鼠弹、筝栏、马棍、燕儿飞,或

灌鼻、钉指等刑,使用直径一寸不去棱节的竹片责打,或鞭打脊背、脚踝,导致伤情超过规定的,都要奏请定罪,直至充军。嘉靖七年,废止官校提审人犯的成例。下诏:伪造印信及三次犯窃盗罪的,不得

援用可矜宽宥的条例。又刑部尚书胡世宁请求编纂新的断案条例,皇帝命令一律依照律文以及弘治十三年钦定的条例执行。嘉靖八年,下诏今后官吏犯枉法受贿之罪的,追缴赃物入官,仍要判处军罪发遣。酷

刑致死人命的,即便属于因公,也照例革职为民。其中故意关押、故意拷问的,按律论处。嘉靖十年,规定每年热审、以及五年审录的期限,杂犯死罪、准许折抵五年徒刑的,都减一年。嘉靖十五年时,有人以

手足殴打他人,伤情严重,延至保辜期限之外死亡的案件,刑部议定按斗殴杀人论处绞刑,大理寺执守嘉靖四年的成例,认为应当以殴伤罪论笞刑,刑部大臣说凶器伤人,即便伤者痊愈,依例也要充军,岂能因为实际殴打

致人死亡,恰好死在辜限之外,就不再论处凶器伤人之罪呢?请求仍旧依照条例处理,皇帝下诏依刑部意见办理。自今以后凡有犯辜限外人命案的,都遵照律例拟议,奏请裁定。嘉靖二十二年,制定文书

以印信为重、押字为次的规定。今后盗用印信的,即便没有押字,一律判处杖刑流刑。如果只是伪造押字的,不必一概援用之前的律条。如有假冒衙门关防的,一律比照各衙门印信的罪例定罪。凡是盗用、废弃

毁坏、伪造的,一律同等治罪。嘉靖二十三年,刑科罗崇奎上言:五六月间,笞罪应当释放、徒流罪应当减等的,也应当依照成化年间钦恤枷号的先例,暂时予以蠲免,到六月底为止。南京法司

也照此办理。得到批准【按:热审始于永乐二年,起初只是决遣轻罪犯人,命令出狱听候处理,后来又并入宽免流徒以下的罪犯。成化年间才开始有重罪存疑从宽、轻罪减等、枷号疏放等各项条例。这些条例

每年从小满后十余日开始,司礼监传旨下达刑部,随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上题请示,通行南京法司一并审拟具奏。京师自命令下达之日算起,到六月底为止。南京自

刑部行文送达之日算起,也满两个月为止】嘉靖二十八年,刑部尚书喻茂坚上言:「自弘治年间制定条例以来,已经历经五十年,请求敕令臣等会同三法司,申明问刑条例,以及嘉靖

元年之后钦定的成例,永远遵守。弘治十三年之后、嘉靖元年之前的成例,虽然曾奉诏革除,但其中有因事条陈、拟议精当可取的,也应当详加检核。恰逢喻茂坚离任,皇帝下诏尚

书顾应祥等人重新议定,增补到二百四十九条,下诏对有任意援引、随意曲解的加以重治。嘉靖二十九年制定规定,凡是军民各色人役以及军中舍余,审察确有力量偿还的,与文武官吏、监生、生员、冠带

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一律令其运灰、运炭、运砖、纳米、纳料等项赎罪。如果是官吏等人依例应当革去职役以及军民

等人审察确无力偿还的,笞杖罪就地判决,徒、流、杂犯死罪的分别去做工、摆站、哨瞭、发充仪从,情节严重的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按年限最多四十三年(此处疑有讹误),规定坐赃不满

百两、

若官吏人等例应革去职役与军民人,

等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徒、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瞭、发充仪从,情重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按年限四十三年,定坐赃不及。

百两产绝者,免监追。穆宗隆庆二年,敕买休、卖休,本属奸条,今后有犯非系奸情者,不得引用。五年,定赃银止十两以上,监久产绝或身故者,热。

审免追释其家属,又命以《大明律》诸家注解折中定论,纂辑成书,参以续定事例,附列条例之后,刊布中外,以明法守,并敕中外有司及今科进

士各熟读之。神宗万历二年,罢岁遣清军御史,并于巡按。民获稍安。又命法司定例,奉特旨处发叛逆家属子孙,止于本犯亲枝内勾补,尽绝即。

与开辖若未经发遣而病故,免其勾补。其实犯死罪,免死充军者,以着伍后所生子孙替役,不许勾原籍子孙。其它充军及发口外者,俱止终身。

三年,命今后三营官军有犯非命盗事情,须关白总协大臣,不许巡城御史竟自勾摄。四年,敕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并两犯徒罪应总徒四年。

者,各减一年。其它徒、流等罪,俱减等五年。敕有司:有隐匿盗情、反累失主者,参奏重治。六年,诏京城内外钱法壅滞,重困小民,今再行申饬各地。

方有犯私铸及倡言阻挠者,除为首依律论死,余各问罪不贷。七年,改侵盗钱粮,加侵盗海边钱粮一倍者,罪照边海事例,着为令。十二年,严私

行披剃之禁,凡披剃第四十以下,并无度牒者,放归农,或递还本籍,或收入里户,私会者坐以左道惑众之律。十三年,命刑部尚书舒化等辑《嘉》

靖三十四年以后,诏令及宗藩军政条例、捕盗条格、漕运议单与刑名相关者,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凡三百八十二条,刊布中外。有申明刺字事。

例凡盗贼犯徒罪以下者,不问赃数多寡,并从刺字。监守常人盗二条,据律各载刺字之文,而满贯罪至斩绞者,从无刺字之例。敕今后除各盗

犯该徒罪以下,刺字外,其杂犯斩绞准徒者,俱照旧免刺。十五年,因御史吴时来言,令在外凶恶,至于杀父者,御史单详到院,院寺单奏决单一。

到实时,处决其死者,下府州县戮其尸。熹宗天启时,魏忠贤以秉笔领厂事,用卫使田尔耕、镇抚许显纯之徒,专以酷虐钳中外。东厂之属无专

官掌刑,千户一;理刑,百户一。亦谓之贴刑,皆卫官。其隶役悉取给于卫,最轻黠獧巧者乃拨充之。每月旦,厂役数百人掣签庭中,分瞰官府,其视

中府诸处会审大狱,北镇抚司考讯重犯者,曰听记;他官府及各城门访辑,曰坐记。某官行某事,某城门得某奸胥吏疏白,坐记者上之厂,曰打。

译产业已尽的,免于监禁追缴。穆宗隆庆二年,敕令买休、卖休之事,本属于奸情条款,今后有犯此罪而不属于奸情的,不得援引此条。隆庆五年,规定赃银达十两以上、监禁已久或产业已尽或本人身故的,热

审时免于追缴、释放其家属。又下令将《大明律》各家的注解折中论定,编纂成书,参照续定的成例,附在条例之后,刊印颁布中外,以明确法律的遵守,并敕令中外有关部门以及当年新科进

士都要熟读此书。神宗万历二年,废止每年派遣的清军御史,把清理军籍的事务并入巡按御史职责,百姓略微得以安宁。又命法司规定条例,奉特旨发配的叛逆家属子孙,只在本犯的亲支近属内勾捕补役,直到子孙断绝就

予以豁免。如果尚未发遣就已经病故的,免除勾捕补役。其中犯实死罪、免死充军的,由在充军服役后所生的子孙接替服役,不许勾捕原籍的子孙。其他充军以及发配到关口以外的,都只限终身,

不再累及子孙。万历三年,下令今后三大营官军如有非命案、盗案之类的事情,必须报告总督、协理大臣,不许巡城御史擅自径行拘捕。万历四年,敕令杂犯死罪准许折抵五年徒刑的,以及两次犯徒罪合计应判总徒四年

的,都减去一年。其他徒刑、流刑等罪,都减等五年(原文疑有讹)。敕令有关部门:有隐匿盗情、反而连累失主的,一律参奏严加惩治。万历六年,下诏京城内外钱法阻滞,使小民深受其困,如今再次申饬各地

方,有私自铸钱以及倡言阻挠钱法者,除首犯依律处死外,其余各自问罪,绝不宽贷。万历七年,改定侵吞盗卖钱粮的处罚,凡是侵吞盗卖边海钱粮加重一倍的,罪责比照边海事例处理,定为法令。万历十二年,严格

禁止私自剃度出家,凡是私自剃度、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并且没有度牒的,一律放回务农,或者遣返原籍,或者收编入户籍,私自聚会的以左道惑众律论处。万历十三年,命刑部尚书舒化等人编纂《嘉》

靖三十四年之后的诏令,以及宗藩军政条例、捕盗条格、漕运的议单中与刑名相关的内容,把律条作为正文,条例作为附注,共三百八十二条,刊印颁布中外。其中有申明刺字的成

例,凡是盗窃罪属于徒刑以下的,不论赃物数额多少,一律施以刺字。监守自盗、常人盗窃这两条,依据律文各自都规定了刺字的条文,但赃满达到判斩绞死罪的,向来没有刺字的成例。敕令今后除各种盗窃

犯罪属于徒刑以下的、施以刺字之外,其中杂犯斩绞、准许折抵徒刑的,都照旧免除刺字。万历十五年,因御史吴时来上言,令外地凡是凶恶到杀害父亲的案件,御史查明案情后详细报告到院,院、寺据此单独奏请判决,一经批准

下达,立即处决,其死者,还要下令府州县戮辱其尸体。熹宗天启年间,魏忠贤以秉笔太监身份掌管东厂事务,任用卫指挥使田尔耕、镇抚使许显纯之流,专门用严酷暴虐的手段钳制朝廷内外。东厂所属没有专门

设官掌管刑罚,设千户一名;掌管审讯的,设百户一名,也称之为贴刑官,都是锦衣卫官员。其中的差役都从锦衣卫中选取,取其中最轻浮狡黠、机巧狡诈的人充任。每月初一,厂中差役数百人在庭中抽签,分头侦察各官府,其中被视为

最重要的,是中央各府衙会审的大案,以及北镇抚司审讯重犯的情况,称为"听记";其他官府和各城门访察的情况,称为"坐记"。某官办理某事,某城门查获某个奸邪、胥吏上疏禀报的事,负责坐记的人上报给东厂,称为"打

事件"。这些消息送到东华门,即使是深夜也要设法送进宫中,随即避开旁人直接呈给皇帝。因此不论事情大小,天子都能得知。锦衣卫的做法也是如此,须写成疏文才能上报。愍帝(崇祯帝)即位后,诛杀魏忠贤,

但王体干、

事件至东华门,虽夤夜投隙中以入,即屏人达至尊。以故事无大小,天子皆得闻之。卫之法亦如厂然,须具疏乃得上闻。愍帝即位,诛魏忠贤而

王体干、王永祚、郑之惠、李承芳相继领厂事,告密之风仍未尝息。崇祯十一年冬,以彗见,停刑。其事关封疆及钱粮、剿寇者,诏刑部五日具狱。又

谕兵部:编遣事宜,以千里为附近,二千五百里为边卫,三千里外为边远。其极边烟瘴,以四千里外为率。拘本妻,无妻则巳,不许擅句亲邻如衰。

痼老疾准发口外为民十四年,刑部尚书刘泽深复请议定问刑条例。帝以律应恪遵,例有上下,事同而二三其例者,删定画一为是。然时方急。

法有司救过不暇,议未及行。十五年,御史杨仁愿极陈厂卫之害,复切言缇骑不当遣。帝谕东厂:“言所缉止谋逆乱伦,其作奸犯科自有司存。”不

宜缉并戒锦衣卫校尉之横索者,然帝倚厂卫益甚,以讫于亡。

(臣)等谨按:明之刑制,太祖惩元季废弛,用重典以矫时之弊。厥后定《大明律例》,亦颇详尽。然胡、蓝之狱,株连四万余人,得毋巳甚乎?成

祖初立,因忠正不附,大肆诛戮。吏尚深刻,盖钦恤之意渺矣。仁宣之世,颇事宽厚。英宪而后,任用中官,如王振、刘瑾、汪直、魏忠贤之徒,相继擅权。

厂卫恣横,专事罗织,戕害善类,延及无辜,刑罚不中,皆委任非人之故也。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九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刑法略七。

  刑法畧 【七】

  赦宥 【唐 五代 宋】

  ○赦宥一

  唐

  五代

  宋

  △唐

唐制赦令,凡会赦及降者,盗者准枉法,犹征正赃。除赃非见在及收赎之物,限内未送者,并从赦降原。诸赦前当罪不断者,若处轻为重,宜

改从轻处重,为轻,即依轻法。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凡流配人在道,赦计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有故。

者不用此律,若程内逃亡不在免限,即逃者身死,所随家口仍准其上法,听还。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

罪论至死者,各加徒流。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征收及追见赃之类】高祖武德四年,帝躬录囚。

徒以人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七月,以王世充、窦建德既平,大赦天下。时赦令巳下,而王、窦余党尚有远。

徙者,治书侍御史孙伏伽谏曰:「今兹大赦,既云常赦不原者皆赦除之,此非直赦其有罪,亦是与天下更新。因何既赦而复徙之?且世充尚蒙宽

宥况于余党,所宜纵释。

译王永祚、郑之惠、李承芳相继掌管东厂事务,告密的风气仍未平息。崇祯十一年冬天,因彗星出现,停止刑罚。凡是事关边疆防务以及钱粮、剿寇之事,下诏刑部五日内完成审理定案。又

谕令兵部:编列军队遣戍事宜,以千里以内为附近,二千五百里为边卫,三千里以外为边远。其中最偏远的烟瘴之地,以四千里以外为标准。只拘捕本人妻子,没有妻子的就作罢,不许擅自拘捕亲属邻居,如年老病

弱者,准许发配口外为民。崇祯十四年,刑部尚书刘泽深再次请求重新议定问刑条例。皇帝认为律法应当恪守遵行,条例有高有低,事情相同却有两三种不同条例的,应当删定统一才是。然而当时正忙于

应付危急局势,有关部门自救尚且不暇,此议未能施行。崇祯十五年,御史杨仁愿极力陈述厂卫的危害,又恳切进言不应派遣缇骑。皇帝谕令东厂:"只应负责侦缉谋反乱伦之事,其他违法犯科自有主管官府处理。"不

应派人侦缉,并告诫锦衣卫校尉不得横加勒索,然而皇帝更加倚重厂卫,直到明朝灭亡。

(臣)等谨案:明朝的刑罚制度,太祖鉴于元朝末年法纪废弛,用重典来矫正当时的弊病。此后制定《大明律》条例,也颇为详尽。然而胡惟庸、蓝玉的大案,株连四万余人,未免过于严酷了吧?成

祖初即位,因为忠正之臣不肯归附自己,大肆诛杀。官吏崇尚苛刻,钦恤慎刑的用意已很淡薄了。仁宗、宣宗之世,颇能施行宽厚之政。英宗、宪宗以后,任用宦官,如王振、刘瑾、汪直、魏忠贤之流,相继专擅大权。

厂卫肆意横行,专门罗织罪名,戕害善良之人,株连无辜,刑罚不当,都是委任非人的缘故啊。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九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刑法略七。

  刑法略【七】

  赦宥【唐 五代 宋】

  ○赦宥一

  唐

  五代

  宋

  △唐

唐朝的赦令制度,凡是遇到赦免和降罪,盗窃罪按枉法罪处理的,仍要追征正赃。除去赃物已不存在及可以收赎的物品,在限期内尚未送交的,都依照赦降从宽处理。凡是赦令颁布之前判决尚未定案的罪行,如果原本处以轻刑而应改为重刑的,就

改从重处理;本应处以重刑而改为轻刑的,就依照轻法处理。凡是普通赦令所不能赦免的罪行,依照常律处理。凡是流放发配的人在途中,赦令颁布时若计算行程已超过期限的,不能援用赦令从宽处理【指从起程之日总计行程有超过限期的情况】。有特殊缘故

的不适用此律,如果是在规定行程期限内逃亡的不在赦免之列,即使逃亡者已经死亡,随行的家属仍旧按照原来的处理办法,准许其返回。凡是拿赦令颁布之前的事情互相告发的,以其所告之罪定罪;官府受理并加以审理的,以故意入人

之罪论处,直至处死的,各加徒刑流刑。如果案情需要追查究明的,不适用此律【追究,是指婚姻、良贱身份、赦令限外事项、隐匿应改正的事项、征收赋税及追缴见存赃物之类】。高祖武德四年,皇帝亲自审录囚犯。

认为百姓因战乱而触犯法律的人很多,除去盗窃罪中劫掠伤害主人以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的情形,其余一律赦免。七月,因平定王世充、窦建德,大赦天下。当时赦令已经颁布,而王世充、窦建德的余党中仍有被流

放边远之地的,治书侍御史孙伏伽进谏说:「如今这次大赦,既然说凡是常赦所不能赦免的都要赦除,这不仅是赦免他们的罪过,也是与天下人一起革新。为何已经赦免了却又要流放他们?况且王世充尚且蒙受宽

宥,何况他的余党,应当予以释放。」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太宗贞观初年,殿中监卢宽携带私药进入尚食局厨房,主管部门商议应当判处重刑。皇帝说:"这只是一时失误,并非有意冒犯,"于是赦免了他

帝从之。太宗贞观初,殿中监卢宽持私药入尚食厨,所司议当重刑。帝曰:「止是错误,不解,遂赦之。」五年,帝以曹司断狱多。

据律令,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门下覆奏,有据法合死而情在可宥者,宜录状奏。自是全活者众。六年十二月,帝亲

录囚徒,悯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帝嘉其诚信,悉赦之【按:唐太宗纵囚之事,当世史官

固称为盛德之感,而欧阳修着论,亦谓可偶一为之。伏读《御制读欧阳修纵囚论》,直揭太宗设诈沽誉之隐微,并以正修之立言,不可以辞。

害义仰见,知人论世,允昭天下万世之成宪,恭识于此】十五年七月,宥周隋名臣及忠烈子孙,贞观以后流配者。武后长寿二年,有敕公。

坐流、私坐、徒以上,会赦应免死罪者,皆限赦后百日内自首,如其不首,依法科罪。侍御史徐有功深以为不便,乃奏曰:「今陛下播非常之恩,宽殊

死之罪巳发觉者,咸赦除之。是启其改过之心,通其自新之路。何容于赦前未发觉之罪,赦后必须令其自首?今赦前之罪不自首者,还依律法。

论科,即国家肆眚之恩,徒自颁于天下。臣愚,窃为陛下不取。天册万岁元年九月,加尊号,大赦。获嘉县主簿刘知几上表言:「今六合清晏,而赦令」。

不息,近则一年再降,远则每岁无遗。至于违法悖礼之徒,无赖不仁之辈,编户则寇攘为业,当官则赃贿是求,而元日之朝指期天泽,重阳之节。

伫降皇恩,如其忖度,咸果释免。或有名垂结正,罪当断决,窃行货贿,方便规求,故致稽延,毕沾宽宥。古语云:“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斯之谓也。”望

今后宜节于赦,使黎民知禁,奸吏肃清。武后颇嘉之【按:唐书·武后纪,是年正月加号,改元证圣,太赦;九月加号,改元天册万岁,大赦。刘知几

此奏《通鉴》系正月,《通考》系九月,今从《通考】玄宗开元十年八月,武强令裴景仙坐赃五千匹,事觉亡命,帝怒,命集众斩之。大理寺李朝隐奏景,

仙赃皆乞取,罪不至死。又其曾祖寂有建义大功,后以非罪破家,惟景仙独存,今为承嫡,宜宥其死,投之远荒。帝许之【案此条通考系开元

十八年,通典系开元十年八月,考通鉴所载年月亦与通典同,今从通典】天宝十三年二月赦文,左降官承前遭忧,皆不得离任,孝行之道所

未宏通情理之间,深可哀恤,如有此类,宜并放归,仍申省计,至服满日,准法处分。自今以后,编入例程。肃宗至德二年九月,郭子仪克华阴、弘农。

二郡、关东献俘百余人,敕皆斩之。监察御史李勉言:"今元恶未除,为贼所污者半天下,闻陛下龙兴,咸思洗心以承圣化,今悉诛之,是驱之使从。

译。贞观五年,皇帝认为各部门断案多

依据律令,虽然情有可原,却不敢违法而拘泥于成文定罪,恐怕有冤枉的情况。从今以后由门下省覆奏,凡有依法应当判处死罪而情理上可以宽宥的,应当记录情状上奏。从此保全性命的人很多。贞观六年十二月,皇帝亲自

审录囚犯,怜悯死罪囚犯三百九十人,放他们回家,约定明年秋天再来接受刑罚。到了约定日期,囚犯都自行到朝堂报到,没有一个逃亡不归的,皇帝嘉许他们的诚信,全部赦免了他们【按:唐太宗纵囚一事,当时史官

都称赞为盛德的感化,欧阳修撰文议论此事,也认为可以偶尔为之。恭读《御制读欧阳修纵囚论》,直接揭示唐太宗设诈骗取声誉的隐微用心,并纠正欧阳修立论的不当之处。这足以彰

明大义,从中可以看出,作者知人论世的见识,实在能昭示天下万世应有的定论,谨恭敬地识记于此】贞观十五年七月,赦宥周朝、隋朝的名臣以及忠烈之士的子孙,凡贞观以后被流放发配者。武后长寿二年,有敕令:凡公

罪流放、私罪徒刑以上,遇赦本应免除死罪的,都限定在赦令颁布后一百日内自首,如果不自首,就依法治罪。侍御史徐有功认为很不妥当,于是上奏说:「如今陛下广施非常的恩泽,宽宥死

罪已经被发觉的人,一律赦免。这是开启他们改过的心意,为他们打通自新的道路。怎能容许赦令颁布之前尚未发觉的罪行,赦令颁布之后却必须让他们自首?如今赦令颁布之前的罪行未自首的,仍要依照律法

论罪,那么国家宽赦的恩德,就只是空自颁布于天下罢了。臣愚昧,私下认为陛下不应采取这样的做法。」武后天册万岁元年九月,加尊号,大赦天下。获嘉县主簿刘知几上表说:「如今天下清平安定,可赦令」

却不断颁布,近的一年内两次颁布,远的每年也从未间断。以至于那些违法悖礼之徒、无赖不仁之辈,在民间就以劫掠为业,当官的就贪求财贿,而每逢元旦朝会就指望着天恩降临,重阳佳节

就盼着皇恩再降,如果他们估摸着时机将到,果然都能得到释放赦免。有的人已经判决定案,罪该处决,却暗中行贿,多方设法拖延时日,最终也都沾了宽宥的光。古语说:"小人之幸,正是君子之不幸,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希望

今后应当节制赦令的颁布,使百姓知道法禁,让奸邪的官吏有所收敛。」武后颇为嘉许他的意见【按:《唐书·武后纪》,是年正月加尊号,改元证圣,大赦;九月加尊号,改元天册万岁,大赦。刘知几

此奏《通鉴》系于正月,《通考》系于九月,现依《通考》】。玄宗开元十年八月,武强县令裴景仙因贪赃五千匹被判罪,事情败露后逃亡,皇帝震怒,命令召集众人将他斩首。大理寺卿李朝隐上奏说裴景

仙的赃物都是乞求索取所得,罪不至死。而且他的曾祖裴寂有辅佐建立大唐的大功,后来因非罪而家道败落,只有裴景仙一人幸存,如今作为嫡系承嗣,应当宽宥他的死罪,把他流放到边远之地。皇帝准许了这个请求【按:此事《通考》记为开元

十八年,《通典》记为开元十年八月,考查《通鉴》所记年月也与《通典》相同,现依《通典》】。天宝十三年二月的赦文规定,被贬降的官员从前遭遇父母之丧,都不得离任守孝,孝道之理未能

弘扬贯通,情理上实在值得哀怜体恤,如有这类情况,应当一并放归,仍要申报尚书省核计,等到守丧期满之日,依法处置。从今以后,编入常例。肃宗至德二年九月,郭子仪攻克华阴、弘农

二郡,在关东俘获叛军百余人,皇帝下敕令一律斩首。监察御史李勉进言说:"如今元凶尚未铲除,被叛贼胁迫玷污的人遍及天下一半,听闻陛下龙兴复国,都想着洗心革面归顺王化,如今把他们全部诛杀,这是驱使他们去跟从

叛贼啊。"皇帝立即下令赦免了他们。十二月,收复两京,大赦天下,只有与安禄山一同谋反的人以及李林甫、王鉷、杨国忠的子孙不在

"

贼也,帝遽使赦之。十二月,克复两京,赦天下,惟与安禄山同反及李林甫、王鉷、杨国忠子孙不在免例。代宗大历五年三月,赦京畿系囚,命尽释。

鱼朝恩党与且曰:「北军将士皆朕爪牙,并宜仍旧,勿有忧惧。」帝性仁恕,常以至德以来用刑为戒。及河洛平,下诏:「河北、河南吏民任伪官者,一切」

不问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余人皆赦之,仆固怀恩反,免其家不缘坐。谏者常讽帝政宽,故朝廷不肃。帝笑曰:“艰难时无以逮下,顾刑法峻急。”

有威无恩,朕不忍也。宪宗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报父仇,杀秦杲,投县请罪。敕:「复雠杀人,固有彝典,以其自诣公门,发于天性,本无求生。」

之心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十二年。七月敕:今后左降官及责授正员官等,宜从到任后经五考满,方许量移;如未满五考,遇恩赦者,从。

节文处分,如犯十恶、大逆、赃贿、缘坐者,奏取进止。敬宗宝历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三月,羣臣上徽号,大赦天下。时李绅贬官,李逢吉恶绅,不欲绅。

量移,乃于赦书节文内,但言左降官巳经量移者,宜与量移近处,不言未量移者宜与量移。翰林学士上疏论列云:「不可为李绅一人,与逢吉相」。

恶,遂令逐年流贬官皆不得量移,则乖旷荡之道也。帝遽命追赦书,漆改之。穆宗长庆二年四月,云阳县角觗力人张莅负羽林官骑康宪钱米。

宪往征之,莅乘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持木锸击莅首,破三日而卒。刑部奏覆,敕曰:「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为父可。」

哀若从抵命之科,恐失原情之意,可减死罪一等。文宗太和六年五月,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而亡,窜官捕其父,囚之。兴归待罪,有司京兆。

尹杜悰中丞宗文鼎以兴自首免父之囚,其孝可奖,请免死。诏两省参议,皆言杀人者死,古今共守,兴不可免。帝竟从悰等讥,免死,杖流灵州【

按杀人者死,律有明条。兴因醉杀人,始而亡窜;继因父被囚,复归自首。虽有不忍陷亲之心,究与捐躯救父者不同。若遽以为孝而免死,恐凶暴。

之徒,反得假此以幸生,典刑其谓之何?文宗之从悰议,特妇人之仁也,岂可为训哉】宣宗大中元年,以旱故,命同平章事卢商与御史中丞封

敖疏理京畿系囚,大理卿马植奏称:「卢商等

译赦免之列。代宗大历五年三月,赦免京畿地区在押的囚犯,命令全部释放

鱼朝恩的党羽,并且说:"北军将士都是朕的心腹爪牙,一律仍旧留用,不必忧虑恐惧。"皇帝生性仁厚宽恕,常常以至德年间以来用刑过重为鉴戒。等到黄河洛水一带平定,下诏:"河北、河南地区在叛军治下任伪官的人,一律"

既往不咎。俘获史朝义部下将士的妻子儿女四百余人,都予以赦免。仆固怀恩谋反,也免除了其家属的连坐之罪。有进谏的人常常暗讽皇帝为政过于宽松,因此朝廷法纪不振。皇帝笑着说:"艰难时局中没有办法约束下属,只顾着刑法严峻急切,"

有威严而无恩德,朕不忍心这样做啊。宪宗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报仇,杀死秦杲,投案到县衙请罪。敕令:「为父报仇杀人,本来有常法规定,但因为他自己投案到官府,出于天性所发,本来没有求生」

的心思,特准从轻处罚免死之法,应判决杖打一百,流放到十二年(此处疑有讹)。(元和)七月敕令:今后被贬降的官员以及被责令降授正员官等,应当从到任之后经过五次考核期满,才准许量移;如果不满五次考核,遇到恩赦的,从

条文另行处理,如果犯了十恶、大逆、贪赃受贿、连坐等罪的,奏请皇帝裁定处理。敬宗宝历元年正月,大赦天下,改换年号。三月,群臣上呈尊号,大赦天下。当时李绅被贬官,李逢吉憎恶李绅,不想让李绅

得到量移,于是在赦书节略文字中,只说被贬降的官员已经量移的,应当再量移到更近之处,却不说尚未量移的应当予以量移。翰林学士上疏论列说:「不能因为李绅一人,而与李逢吉相互

憎恶,就使得历年被贬流放的官员都不能量移,这样就有违宽大赦免之道了。」皇帝立即下令追回赦书,重新修改。穆宗长庆二年四月,云阳县摔跤艺人张莅欠羽林官骑康宪的钱粮米谷,

康宪前往索要,张莅趁着醉酒殴打康宪,康宪奄奄一息。康宪的儿子康买得,年方十四,用木锸击打张莅的头部,打破头颅三天后张莅死亡。刑部审理后上奏,皇帝敕令说:「康买得尚在童年,却懂得为子之道,虽然杀人应当处死,但作为父亲,实在值得」

哀怜,如果按照抵命的常法处理,恐怕有失体察情理的用意,可以减轻死罪一等处理。」文宗太和六年五月,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酒醉杀人而逃亡,官府缉捕不到他,就囚禁了他的父亲。上官兴回来投案待罪,主管此事的有京兆

尹杜悰、中丞宗文鼎,认为上官兴自首是为了救出被囚禁的父亲,他的孝行值得嘉奖,请求免除死罪。皇帝下诏令两省参议此事,都说杀人者应当处死,是古今共同遵守的法度,上官兴不能免死。皇帝最终听从了杜悰等人的意见,

免除死罪,改判杖刑流放灵州【按:杀人者处死,律法有明文规定。上官兴因酒醉杀人,起初逃亡;后来因为父亲被囚禁,才回来自首。虽然有不忍心让父亲蒙受灾祸的心意,但终究与舍身救父不同。如果就此认为他孝顺而免除死罪,恐怕凶暴

之徒,反而能借此侥幸偷生,那么典章刑法又该怎么解释呢?文宗听从杜悰的建议,只不过是妇人之仁罢了,怎能作为准则呢!】宣宗大中元年,因为天旱的缘故,命令同平章事卢商与御史中丞封

敖清理疏通京畿地区在押的囚犯,大理寺卿马植上奏说:「卢商等……」

(原文至此中断)

务求宽宥,凡抵极法者一切免死。彼官典犯赃及故杀,平日大赦所不免,今因疏理而原之,使贪吏」

无所惩畏,死者含冤无告,恐非所以消旱灾,致和气也。

  △五代

梁太祖开平元年十一月,赦军士逃亡为盗者。初,帝在藩镇,用法严,将校有战没者,所部兵悉斩之,谓之“跋队斩”。士卒多亡,乃命军士皆文。

译务必宽大处理,凡是应判死刑的一律免死。那些官吏贪赃枉法以及故意杀人的,平日里遇大赦都不能免罪,如今却因为清理案件而被宽恕,这会使贪官污吏无所惩戒畏惧,使死者含冤无处申诉,恐怕这不是消除旱灾、招致和气的办法。

  △五代

梁太祖开平元年十一月,赦免逃亡为盗的军士。当初,太祖在藩镇时,用法严厉,将校如有战死的,所部士兵全部斩首,称之为"跋队斩"。士卒因此大多逃亡,于是命令军士都刺字。

其面以记军号,逃辄执之,无不死者。由是亡者皆聚山泽为盗,至是赦其罪,听还乡里,盗减什七八。

后唐庄宗同光二年二月,祀南郊,大赦【按洪迈容斋随笔云:庄宗同光二年大赦,前云“罪无轻重,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而又曰“十”

恶五逆,屠牛,铸钱,故杀人,合造毒药,持杖行劫,官典犯赃,不在此限。正得其中,当分据之时,乃能如此,亦可取也】时孔谦欲聚敛以求媚,凡赦

文所蠲者谦复征之百姓怨望

晋高祖天福三年二月,左散骑常侍张允进驳赦论,以为自古帝王遇天灾,多肆赦,谓之修德。假有二人讼,一有罪,一无罪,遇赦则有罪者,

幸免无罪者,衔冤冤气升闻,乃所以致灾,非弭灾也。小民遇天灾,则皆喜而相劝,以为恶曰:“国家好行赦,必舍我以救灾。”如此,则是教民为恶也。

且天道福善祸淫,若以赦恶人而变灾为福,则是天助恶民也。凡天之降灾,所以警戒人主节嗜欲,务勤俭,恤鳏寡,正刑罚而巳高祖纳之,三月。

中书舍人李详上疏,以为十年以来,赦令履降,诸道职掌皆许推恩,而藩方荐论,动至数百,乃至藏典、书吏、优伶、奴仆,初命则至银青阶,被服皆

紫袍、象笏,名器僭滥,贵贱不分。请自今诸道主兵将校之外,节度州听奏朱记,大将以上十人,他州止听奏都押牙、都虞候、孔目官,自余但委本。

道量迁职名而巳【按马端临《文献通考》云:赦之为言宥,有罪之谓也。后来之赦,非独有罪而巳,又从而推恩焉。于是有罪者幸免,无功者超。】

迁刑赏俱失,皆由于赦。其无益而有害也,明矣】九月,制以范延光为天平节度使,仍赐铁券。应广晋城中将吏军民,今日以前罪皆释不问。其

张从宾、符彦饶余党,及自官军逃叛入城者,亦赦之。初,河阳行军马司李彦珣,刑州人,父母在乡里,未尝供馈,后与张从宾败奔广晋,范延光以

为步军都监,使登城拒守。杨光远访获其母,置城下以招之。彦珣引弓射杀其母。延光既降,帝以彦珣为坊州剌史。近臣言彦珣杀母,恶逆不可。

赦帝曰:“赦令巳行,不可改也。”乃遣之官【按司马光《通鉴》论曰:治国家者,固不可无信。彦珣之罪,三灵所不容。高祖赦其叛君之罪,而治其杀。

母之罪何损于信?此论最为得中。乃徒以赦令为言,不欲失信于天下,使枭獍之辈腼然人世,不深可慨也哉】出帝开运三年八月,濮州慕容

彦超坐违法科敛,擅取官麦。李彦韬素与彦超有隙,发其事,趣冯玉使杀之。李崧曰:「如彦超之罪,今天下藩侯皆有,若尽其法,恐人人不安。」乃敕

免死削官爵流房州

汉高祖天福十二年六月,改国号,赦罪人,蠲民税。

译其脸上刺字来记录军号,逃跑就抓他,没有不死的。因此逃亡的人都聚集在山林湖泽间做盗贼,到这时赦免了他们的罪,听任他们返回乡里,盗贼因此减少了十分之七八。

后唐庄宗同光二年二月,在南郊祭祀,实行大赦【按:洪迈《容斋随笔》说:庄宗同光二年大赦,前面说"罪不论轻重,凡是平常赦令所不能宽宥的,全都赦免",可后面又说"十恶五逆、屠牛、铸钱、故意杀人、合伙制造毒药、持械抢劫、官员犯赃罪,不在此限"。恰好取得中道,在天下分裂割据之时,还能这样做,也是值得肯定的】。当时孔谦想要横征暴敛来讨好朝廷,凡是赦令所免除的赋税,孔谦又重新征收,百姓因此怨恨。

晋高祖天福三年二月,左散骑常侍张允上疏驳斥大赦之论,认为自古帝王遇到天灾,大多实行大赦,称之为修德。假设有两人打官司,一个有罪、一个无罪,遇到大赦就使有罪者侥幸免罪,无罪者反而含冤,冤气上达于天,这正是招致灾祸的原因,而不是消除灾祸。小民遇到天灾,就都高兴地相互劝告作恶,说:"国家喜欢施行大赦,必定会赦免我来救灾。"这样一来,就是在教百姓作恶。况且天道降福于善人、降祸于淫恶之人,如果因为赦免恶人而使灾祸变为福运,那就是上天在帮助恶民了。凡是上天降下灾祸,是用来警戒君主节制嗜欲、务必勤俭、体恤鳏寡、端正刑罚罢了。高祖采纳了他的意见。三月,中书舍人李详上疏,认为十年以来,赦令屡次颁布,各道的官员职务都得以推恩加封,而藩镇举荐议论的人,动辄多达数百,乃至仓库管理人员、文书小吏、优伶、奴仆,刚一任命就授予银青阶,穿戴的都是紫袍、象牙笏,名位器物僭越滥授,贵贱不分。请求从今以后,各道统兵将校之外,节度使所在州允许奏请授予朱记,大将以上十人,其他州只允许奏请都押牙、都虞候、孔目官,其余的只委任本道量才升迁职名罢了【按:马端临《文献通考》说:赦的意思是宽宥,指对有罪之人的宽免。后来的赦令,不仅仅是赦免有罪之人而已,又跟着推恩加封。于是有罪的人侥幸免罪,无功的人却得到超擢】迁调、刑罚、赏赐全都失当,都是因为大赦造成的。大赦没有益处反而有害,这是很明白的】九月,下诏任命范延光为天平节度使,并赐予铁券。凡广晋城中的将吏军民,今日以前所犯的罪都一律赦免不再追究。张从宾、符彦饶的余党,以及从官军逃叛入城的人,也一并赦免。当初,河阳行军马司李彦珣是邢州人,父母住在乡里,他从未供养资助,后来跟随张从宾兵败逃奔广晋,范延光任命他为步军都监,让他登城拒守。杨光远寻访找到他的母亲,把她安置在城下用来招降他。李彦珣张弓射杀了自己的母亲。范延光投降后,皇帝任命李彦珣为坊州刺史。近臣进言说李彦珣杀母,罪大恶极不可赦免。皇帝说:"赦令已经颁行,不能更改了。"于是仍派他去赴任【按:司马光《资治通鉴》评论说:治理国家的人,本来就不可以没有信用。李彦珣的罪行,是天地神灵所不能容忍的。高祖赦免他背叛君主的罪,但治他杀母之罪,对信用有什么损害呢?这一论断最为中肯。晋高祖却只是拿赦令说事,不愿意对天下人失信,竟使这种枭獍之类的人厚颜无耻地活在世上,实在令人深深感慨】出帝开运三年八月,濮州慕容彦超犯有违法苛敛之罪,擅自征取官府的麦子。李彦韬向来与慕容彦超有嫌隙,揭发了这件事,怂恿冯玉主张杀掉他。李崧说:"像慕容彦超这样的罪行,如今天下的藩镇诸侯都有,如果都依法严惩,恐怕人人不安。"于是下敕令免其死罪,削夺官爵,流放房州。

汉高祖天福十二年六月,改国号,赦免罪人,蠲免百姓赋税。

周太祖广顺元年正月,改年号,实行大赦。凡是犯偷盗和奸淫罪的,一律依照晋天福元年以前的条令制度施行。罪人如果不是谋反叛逆,不得株连诛杀其亲族、

周太祖广顺元年正月,改元,大赦。凡犯窃盗及和奸者,并依晋天福元年以前条制施行。罪人非反逆,无得诛及亲族籍没家赀。初,唐衰多

盗不用律文,更定峻法,窃盗赃三匹者死。晋天福中,加至五匹。奸有夫妇者,无论强和,男女并死。汉法,窃盗一钱以上皆死。又罪非反逆,往往族。

诛籍没,故帝即位,首革除之。二年三月,大理卿萧俨恶范延巳为人,数上疏攻之。会俨坐失入人罪,锺谟、李德明辈欲杀之,延巳曰:「俨误杀一妇。」

人诸君以为当死,俨九卿也可误杀乎?独上言:「俨素有直声,今所坐巳会赦,宜从宽宥。」俨由是得免。四月,帝自将讨兖州,县容彦超自杀。帝欲悉

诛其将吏,翰林学士窦仪见冯道、范质,与共白曰:「彼皆胁从耳,乃赦之。」世宗显德三年四月,帝尝怒窦仪,欲杀之,范质入救,帝起避之,质趣前伏。

地叩头曰:「仪罪不至于死,臣为宰相,致陛下枉杀近臣,罪皆在臣。」继之以泣,世宗意解,乃宥之。四年二月,帝耀兵于寿春城北,唐节度使刘仁赡。

病甚不知人,监军周廷构等作表,舁仁赡出城降。仁赡卧不能起,帝慰劳赐赉,复令入城养疾,徙寿州治下蔡,赦州境死罪以下。

  △宋

宋赦宥之制,遇非常覃庆,则常赦所不原者咸除之。其次,释杂犯死罪以下,皆谓之大赦。杂犯死,减等而余罪释之;流以下,减等,杖、笞释之。

皆谓之德音,亦有释杂犯罪至死者。其恩霈所及,有止于京城,两京两路,一路数州,一州之地者,则谓之曲赦。初,太祖干德元年,将祀南郊,诏两

京诸道自后犯窃盗不得预郊祀之赦,所在长吏当告谕下民,毋令冒法。是后将祀郊丘,必申此诏。开宝元年十一月,南郊大赦,改元。自是三年。

而郊必加恩,肆赦以为常制。凡赦十恶、杀人、官吏受赃者,皆不原。太宗太平兴国三年郊,大赦,诏自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后【即登极赦】

】京朝幕府州县官犯入巳赃除名配诸州者纵逢恩赦不在放还之限。六年十一月因郊礼议赦,有秦再思者【按秦再思《通考》作秦思,今

据《续通鉴》改正】上书,愿勿赦,引诸葛亮相蜀数十年不赦之事,以为证。帝颇疑之。时赵普对曰:「凡郊祀肆眚,圣朝彝典,其仁如天,尧舜之道也。」

若刘备,区区一方臣,所不取。帝善其对,赦宥之议遂定。端拱元年正月大赦,少府监言:「犯赃配役人郭冕等九人,皆尝任京朝官,会赦当叙用。」帝

曰:“冕等赃吏,不可复齿仕版,止令释遣之。”真宗咸平二年,诏:“如闻小民知有恩赦,故为盗劫,自今不在原免之限。”景德二年十一月,大理寺言:“郊”

礼在近诸州奏按多不精详,冀于驳覆,延留以俟恩宥,请自今有侵损赃私,事状明白,公然抗拒,当驳退者,即具情实,定断以绝侥幸,诏可。

译抄没其家产。当初,唐朝衰败时盗贼很多,不用律文,另定严峻的法律,偷盗赃物满三匹的处死。晋天福年间,加重到满五匹处死。通奸而有丈夫或妻子的,不论强奸和奸,男女双方一并处死。汉朝法律,偷盗一钱以上都要处死。又罪行如果不是谋反叛逆,也往往被株连族诛、抄没家产。所以周太祖即位后,首先革除了这些弊端。二年三月,大理卿萧俨厌恶范延巳的为人,屡次上疏攻讦他。恰逢萧俨因错判人罪获罪,锺谟、李德明等人想要杀他,范延巳说:"萧俨误杀了一个妇人,诸位认为他应当处死,萧俨身为九卿,难道也可以随便误杀吗?"唯独有人上言说:"萧俨向来有正直的名声,如今他所犯之罪已经遇上大赦,应当从宽宽宥。"萧俨因此得以免罪。四月,皇帝亲自率军讨伐兖州,慕容彦超据城自杀。皇帝想要把他的部将官吏全部诛杀,翰林学士窦仪去见冯道、范质,跟他们一起上奏说:"他们都是被胁迫跟从的罢了",于是予以赦免。世宗显德三年四月,皇帝曾经发怒要杀窦仪,范质入宫营救,皇帝起身要避开他,范质快步上前,伏地叩头说:"窦仪的罪不至于死,臣身为宰相,致使陛下错杀近臣,罪责全在臣身上。"接着哭泣起来,世宗怒意消解,于是宽宥了窦仪。四年二月,皇帝在寿春城北陈兵示威,唐朝节度使刘仁赡病重不省人事,监军周廷构等人代拟表章,抬着刘仁赡出城投降。刘仁赡卧床不能起身,皇帝慰劳并赏赐他,又命他入城养病,把寿州治所迁到下蔡,赦免寿州境内死罪以下的囚犯。

宋

宋朝赦宥的制度,遇到非常规的大庆事件,凡是平常赦令所不能宽宥的都一并赦除。其次,释放各种杂犯死罪以下的人,都称之为大赦。犯杂罪当死的,减等处置,其余的罪一律赦免;流罪以下的,减等处置,杖刑、笞刑的一律释放,这都称之为德音,也有释放杂犯罪至死罪的情况。恩泽所及的范围,有的仅限于京城,有的及于两京两路,有的一路数州,有的只是一州之地,这种就称之为曲赦。当初,太祖乾德元年,将要在南郊祭祀,下诏两京各道,从此以后犯偷盗罪的不得列入郊祀大赦的范围,各地长官应当告谕百姓,不要让人以为可以借此逃避法律。此后每当将要举行郊祀,必定重申这道诏令。开宝元年十一月,南郊大赦,改年号,从此每隔三年郊祀时必定加恩施赦,作为常制。凡是十恶、杀人、官吏受赃的罪,都不予赦免。太宗太平兴国三年郊祀大赦时,下诏说,自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后【即登极赦】,凡是京朝官、幕府州县官犯贪赃罪被除名发配到各州的,即使遇到大赦,也不在放还之列。六年十一月,因郊礼商议赦令,有个叫秦再思的人【按:秦再思,《文献通考》作秦思,现依《续通鉴》改正】上书,希望不要实行大赦,援引诸葛亮辅佐蜀国数十年不曾大赦的事例作为证据。皇帝颇为疑惑。当时赵普回答说:"凡是郊祀之时施恩宽宥,是本朝的常典,其仁德如同上天,是尧舜的治道啊。至于刘备,只是偏安一方的臣子,他的做法不值得效法。"皇帝认为他说得好,是否施行大赦的争议于是就此定论。端拱元年正月大赦,少府监上奏说:"犯贪赃罪被发配服役的郭冕等九人,都曾担任过京朝官,遇到大赦应当叙用。"皇帝说:"郭冕等人是贪赃的官吏,不可以再列入官员的名籍,只让人释放遣散他们即可。"真宗咸平二年,下诏说:"听说有小民知道朝廷有大赦,故意去做盗抢之事,从今以后这种情况不在赦免宽宥之列。"景德二年十一月,大理寺上奏说:"郊祀在即,各州所奏报的案件大多不够精详,希望能够驳回复审,借此拖延时间等待大赦。请求从今以后凡是侵占损害他人财产的贪赃私罪,案情事实明白,却公然抗拒不认罪,应当驳回重审的,就查明实情,据实定罪,以杜绝侥幸心理。"皇帝下诏准许。天禧元年正月,进奉玉皇圣祖宝册,实行大赦。当时江南提点刑狱范应辰上言说:"臣看到辛亥年的制书,凡是平常赦令所不能宽宥的,都一并赦除。如今臣所辖的州军,因过失而被宽宥的虽然很多,但危害严

天禧

元年正月,上玉皇圣祖宝册,大赦。时江南提点刑狱范应辰上言:「伏覩辛亥制书,常赦不原者,咸除之。臣今所部州军,过误而被宥者虽多,切害」。

而蒙释者,亦众望。自今应有知赦在近,而故为罪戾,及赦后彰显情理切害者,死罪以下递减一等。赦前杀人剽财,赦后虽不复为,因事捕获决。

配远恶州军,其杀人放火,掳劫财货,已依赦配本城者,如更犯逃亡饮博之罪,依禁军例科断。其重罪该原而情理切害者,所在长吏籍其犯由。

若再黩宪纲,不以罪之大小禁锢奏裁,其州县官吏侮刑受赂,望止原其罪而削其官以申警戒,帝览而嘉之。仁宗天圣五年,马亮士言朝廷虽

有诏:「自十月后,犯强窃盗者,郊赦不原。」而法官断狱,乃言「终是会赦,多所宽贷,惠奸宄,失诏旨。」遂诏「巳下约束,而犯劫盗及官典受赃,勿复奏悉。」

论如律,七年春,京师雨弥月不止。仁宗谓辅臣曰:「岂政事未当天心耶?」因言向者大辟覆奏,州县至于再,京师至于五,葢重人命,如此其戒有司。

决狱议罪,毋或枉滥。又曰:「赦不欲数,然舍是无以召和气。」遂命赦天下。宝元元年九月,诏:「应祀事巳受誓戒而失虔恭者,毋以赦原。」至和二年八

月赦京辅,先是正月巳降德音,知谏院范镇言:「京辅岁一赦,而去岁再赦,今岁三赦,姑息之政,无甚于此。天岁一赦者,细民谓之热恩,以其必在」。

五六月间,也奸猾为过,指以待免,况再赦、三赦乎?请自今罢所谓岁一赦,以摧奸猾,而使善良得以立也。时帝尤恶人告讦阴事,一时士大夫亦

习为惇厚,而小人乘间密上书,疏人过失,又数按人赦前事。翰林学士张方平言:“中外官多发人积年罪状,及奏劾事,辄请不以赦原,减快一时。”

之小忿失天下之大信,自今有类此者,请以故违制书坐之。其后御史吕诲复以为言,诏曰:「比者中外多上章言人过失,外托公言,内缘私忿,诋」

欺暧昧,苟陷善良,又赦令者,所以与天下更始,而有司多举按赦前事,殆非慎命令、重刑罚,使人洒然自新之意也。自今有上章告人罪及言赦。

前事者,讯之。至于言事之官,宜务大体,非关朝政,自余小过细故,勿须举察。神宗即位,以中外臣僚多以赦前事捃摭吏民,兴起讼狱,诏内外言。

事按察官司,勿得依前举劾,具按取旨,否则纠违制之罪。知谏院司马光上言:「御史之职,本以绳按百辟,纠摘奸邪,固非一日所为。国家素尚宽」。

仁数下赦令,或一岁之间至于再三。若赦前之事皆不得言,则其可言者无几矣。万一有奸邪之臣,朝廷不知,误加进用,御史欲言,则违今日之

诏:若其不言,则陛下何从知之?

译重、而得以蒙受赦免的人也不少。希望从今以后,凡是明知大赦将至而故意犯罪,以及赦后情节明显危害重大的,死罪以下依次递减一等。赦前杀人劫财,赦后虽不再犯,一旦因事被捕获判决,发配到边远恶劣的州军服役;其中杀人放火、抢劫财物、已经依大赦发配到本城的人,如果又再犯逃亡赌博饮酒之罪,依照禁军条例论处。其中罪重而应当赦免却情节危害严重的,由当地长官登记其犯罪原由,如果再次触犯法纪,不论罪行大小都要禁锢起来奏报朝廷裁决。其中州县官吏枉法受贿的,希望只赦免其罪而削夺其官职,以此申明警戒。"皇帝阅览后嘉许他的建议。仁宗天圣五年,马亮上言说:朝廷虽然有诏令:"自十月以后,犯强盗、窃盗罪的,郊祀大赦不予赦免。"但法官判案时,却说"最终还是会遇到大赦,因此多加宽贷",这样助长了奸邪,违背了诏令的本意。于是下诏:"已经颁布的禁约,凡是犯抢劫、盗窃以及官吏受贿之罪的,不再一律奏报,按律论处。"七年春天,京城下雨连绵一个月不停。仁宗对辅臣说:"难道是政事有不合天意的地方吗?"因而说到从前重大案件要复审奏报,州县要复审两次,京师要复审五次,都是因为重视人命,如此谨慎告诫有关部门,判案定罪不要有冤屈滥判的情况。又说:"大赦不宜频繁施行,但如果没有它,就无从召来祥和之气。"于是下令大赦天下。宝元元年九月,下诏说:"凡是祭祀之事,已经受过誓戒告诫而不能恭敬虔诚的人,不得以大赦宽免。"至和二年八月,赦免京城及辅郡的罪犯,此前正月已经颁布德音,知谏院范镇进言说:"京城及辅郡每年一次大赦,可去年已两次大赦,今年已经三次大赦,姑息养奸的政令,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上天每年一次的大赦,小民称之为'热恩',因为它必定在五六月之间施行,那些奸猾之徒因而趁机为非作歹,指望依赖大赦来逃避罪责,何况是再赦、三赦呢?请求从今以后废除所谓的每年一次大赦,以此挫败奸猾之人,而使善良百姓能够安身立命。"当时皇帝尤其厌恶人们告发别人的隐私之事,一时间士大夫们也都习于敦厚之风,但有小人趁机暗中上书,揭发别人的过失,又屡次追究别人在大赦前的旧事。翰林学士张方平进言说:"朝廷内外的官员大多揭发别人多年积累的罪状,以及奏报弹劾之事,动辄请求不以大赦赦免,以图一时痛快,因这种小小的忿恨,而失去了天下人对朝廷的大信任。从今以后有类似情况的,请求以故意违反制书论罪。"此后御史吕诲又就此事进言,皇帝下诏说:"近来朝廷内外多有人上奏章揭发别人的过失,表面上托词为公事,实则出于私人忿恨,诋毁诬蔑,含混暧昧,想借机陷害善良之人;而且颁布赦令,本是用来与天下人共同更新开始的,可有关部门却多举报追究大赦前的旧事,这实在不是谨慎发布命令、重视刑罚、使人能够洒脱自新的用意。从今以后凡是有人上奏章告发别人的罪行以及谈论大赦前事的人,都要审问查究其用意。至于负责进言的官员,应当着眼大局,不涉及朝政的、其余的小过细故,不必举报稽查。"神宗即位后,因朝廷内外的臣僚多有拿大赦前的旧事来搜寻挑剔官吏百姓的过错、挑起诉讼案件,下诏令内外负责查察的官司,不得再依照以前的做法举报弹劾,需要查明情况再奏请皇帝定夺,否则就以违反制书之罪论处。知谏院司马光上言说:"御史的职责,本来就是用来纠察百官,揭发检举奸邪,这本来不是一朝一日就能完成的事。国家向来崇尚宽仁,多次颁布赦令,有时一年之内竟达两三次。如果大赦前的事情都不能提及,那么可以谈论的事就所剩无几了。万一有奸邪之臣,朝廷并不知情,误加以任用,御史想要进言,就违背了今日的诏令;如果不进言,那么陛下又从何得知呢?臣恐怕因此进言的人会借口偷安不作为,而奸邪之人会因此放心无所畏惧

臣恐因此言者得以借口偷安,奸邪得以放心不惧,此乃人臣之至幸,非国家之长利也。请追改前诏,刊去言事。

两字,光论至再。帝谕以言者好以赦前事诬人。”光曰:“若言之得,诚所欲闻;若其不实,当罪言者。”帝命光送诏于中书。熙寍七年二月,帝以旱欲降。

赦时巳两赦,王安石曰:「汤旱以六事自责,曰政不节欤?若一岁三赦,是政不节,非所以弭灾也。」乃止【按洪迈《容斋随笔》云:安石生平持论务

与众异,独此说为二公。近者六年之间,再行覃霈。婺州富人卢助教,以刻核起家,因至田仆之居,为仆父子四人所执,投置杵曰:“内捣碎其躯为。”

肉泥既鞫治,成狱而遇巳酉赦恩,获免。至复登卢氏之门,笑侮之曰:「助教何不下庄收谷?」兹事可为冤愤,而州郡失于奏论。绍熙甲寅岁,至四赦。

凶盗杀人,一切不死,惠奸长恶,何补于治哉?据此,则赦虽宽典,然行之太数,其流弊有不可胜言者矣】八年编定废免人叙格,常赦则郡县以

格致用,凡三期一叙。即期未满,而遇非次赦者,亦如之。元丰元年,青州民王赟,父为人殴死。赟幼,未能复雠。几冠,刺雠断支首,祭父墓,自首论当。

斩帝以杀雠祭父,又自归罪,其情可矜,诏贷死,刺配邻州。六年郊赦,大理少卿刘衮言:「赦书以赦降日昧爽以前为限,非次恩霈,人难预期,请依」

德音例以赦到日为限,从之。哲宗元佑元年,门下省言:「当官以职事旷隳,虽去官不免,犹可言。至于赦降大恩,与物更始,虽劫盗杀人,亦蒙宽宥。」

岂可以一事差失,负罪终身?今刑部所修,不以去官赦降原减条【按《宋史·刑志》此句“官”上脱“去”字,今据《文献通考》增入】所留尚多,所删尚。

少请更删改,存留,从之。六年以上,清储祥宫成,将肆赦。枢密直学士王岩叟言:“昔天禧中,祥源成;治平中,醴泉成,皆未尝赦。古人有垂死谏,君无。

赦者,此可见赦无益于圣治也。八年,门下侍郎韩维言,请自今每近郊赦,令刑部、大理寺、开封府并依当时决遣狱讼,不减日限,其情重难释者。

别为一等,奏断,从之。元符三年,中书省言:「元佑编敕,惟习妖教、变幻之术及故盗决河堤堰,不以赦降原减,余犯一再遇非次赦,或两经大礼者,」

听从原免,元符新敕删去,遂使犯法者无由自新。诏依元佑法。徽宗政和五年,知兴仁府夏鳍言:诸路奏狱,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

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多免流配。若遇赦,则不复奏裁,即作鬬杀,情理减等,流配是不遇赦者为幸,遇赦者为不幸。请自今虽遇赦,亦令

奏裁,从之。

译,这才是臣子最侥幸的事,而不是国家的长远利益。请求追改先前的诏令,删去'言事'二字。"司马光反复论说了两次。皇帝告知他,说进言的人喜欢拿大赦前的事情来诬陷别人。司马光说:"如果说的是实情,那正是我想听到的;如果不属实,应当治罪进言的人。"皇帝命司马光把这条诏令送交中书省。熙宁七年二月,皇帝因旱灾想要下诏大赦,当时已经两次大赦了,王安石说:"商汤遇旱灾以六件事自责,说'难道是政令不够节制吗?'如果一年之内三次大赦,那正是政令不够节制,不是用来消除灾祸的办法。"于是就停止了【按:洪迈《容斋随笔》说:王安石生平的议论,一贯务求与众不同,唯独这个说法与司马光二人的看法一致。近来六年之间,再次施行大规模的恩泽。婺州有个富人卢助教,靠刻薄盘剥起家,因此到田仆家里去(逼迫),被仆人父子四人抓住,把他投入杵臼中,用杵捣碎他的身躯成肉泥。案件已经审理,正要结案定罪时却遇上己酉年的大赦恩典,因而获免。等到(卢家人)再次登卢家的门时,(仆人)竟嘲笑侮辱他们说:"助教怎么不下田庄收谷子了?"这件事足以令人感到冤愤,而州郡官府在奏报议论上有所疏失。绍熙甲寅年,(已经)四次大赦。凶恶的盗贼杀人,一律不处死,这是姑息养奸、助长恶行,对治理国家有什么好处呢?据此看来,大赦虽然是宽宏的恩典,但如果施行得太频繁,其流弊就有说不尽的地方了】。八年,编定废黜罢免官员的叙用等级,遇到平常大赦,郡县就依照品级予以叙用,凡是满三期一次叙用;即使任期未满,遇到非常规的大赦,也照此办理。元丰元年,青州百姓王赟,父亲被人殴打致死。王赟当时年幼,还不能报仇。等到快成年时,刺杀了仇人,砍断他的四肢和头颅,祭奠父亲的坟墓,然后自首伏罪,依律应当处斩。皇帝因为他杀仇祭父,又自首认罪,情有可悯,下诏免其死罪,刺字发配到邻州。六年郊祀大赦,大理少卿刘衮进言说:"赦书是以赦令颁布当日拂晓以前为界限,可非常规的恩赦,人们难以预先知晓,请依照德音的先例,以赦书到达之日为界限。"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哲宗元佑元年,门下省进言说:"官员因为在职期间政事荒废,即使已经离职也不能免责,这样的情况还可以理解。至于遇上大赦这样的大恩,是与万物更新重来,即使是抢劫杀人的罪犯,也蒙受宽宥。又岂能因为一件事情的差错失误,就让人终身背负罪责呢?如今刑部所修订的法令中,不因离职、大赦而减免罪责的条款所保留的还很多,被删除的还很少,请求进一步删改,予以保留。"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六年以上,清储祥宫落成,将要实行大赦。枢密直学士王岩叟进言说:"从前天禧年间,祥源观落成;治平年间,醴泉观落成,都未曾实行大赦。古人有临死进谏,劝谏君主不要轻易施行大赦的,由此可见大赦对于圣明的治国之道并无益处。"八年,门下侍郎韩维进言,请求从今以后每逢郊祀大赦,命刑部、大理寺、开封府都依照平时决断案件的办法审理案件,不减少办案的日限,其中情节严重难以赦免的,另列为一等,奏报朝廷裁断。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元符三年,中书省进言说:"元佑年间编纂的敕令,只有练习妖邪之教、变幻邪术、以及故意决开河堤堰的罪行,不因大赦而减免;其余罪犯一旦遇上两次以上的非常规大赦,或者经过两次大礼的,都听从其原有的赦免处理。而元符年间新颁的敕令删去了这一条,于是使犯法之人无从自我更新。"皇帝下诏依照元佑年间的旧法执行。徽宗政和五年,知兴仁府夏鞸进言说:"各路奏报的案件中,有因祖父母被别人殴打,而子孙将凶手殴打致死的,这类案件按律都应当判处死刑,但情理上值得怜悯,奏请朝廷裁决时大多得以免除流放发配的处罚。可如果遇上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尚书右仆射李纲上疏言:「祖宗登极赦令,皆有例程。前日赦书,乃以张邦昌伪赦为法,如赦恶逆及罪废官,尽复。」

官职皆泛滥不可行,宜悉改正。诏班其议于朝。又皇长子生,大赦。李纲言:「陛下登极旷荡之恩,独遗河北、河东及勤王之师。夫两河为朝廷坚守,」

而赦令不及人,皆谓巳弃之,何以慰忠臣义士之心?勤王之师在道路半年,擐甲荷戈,冒犯霜露,虽未效用,亦巳劳矣。加以疾病死亡,恩恤不及。

后有急难,何以使人?愿因今赦,广示德意。帝从之。绍兴二十五年郊赦,右正言凌哲言:「陛下深念比年臣僚有缘诬告不测之罪,投窜遐裔,无路。」

自明乃因郊祀赦,旷然与之昭雪,或除罪籍,或复原官。冤愤既伸,万物吐气,甚盛德也。至于奸赃狼籍,巳经按治,迹状显著者,亦复巧餙词理,咸

以违忤权臣为词,今陛下方开公正之路,小人乃欲启侥幸之门,此正清议之所不容也。又况此曹嗜利之人,未易悛革,倘再临民社,其害将有

甚于前日矣。请特诏有司,应自今陈雪过名之人,并须检会原犯事因。如系赃罪,巳经勘刻者,乞止依原断条法施行。诏刑部看详,本部言命官。

犯罪若原因论诉按发鞫勘赃证结录别无番异者,并欲具原断因依告示,其余特放罪或因缘连坐之人,后来有司看详,委有冤抑者即行开。

具因依申取朝廷指挥,从之。二十九年,中书舍人洪迈上言,请自今凡天下凶盗及杂犯杀人罪应至死而赦之者,量地里远近,分配大军,不惟

可免逋亡,异日生患,而此徒轻生好杀,既隶军伍,知有洗心自新之路,稍加阅习,必乐为用。孝宗淳熙九年,大理卿王尚之言:“近以民间词讼官”

司按劾多有连及赦前事者,复送有司根勘,如此则与不曾经大赦无异,非所以示信也,请降指挥,应今后送所司推勘者,止合将大赦后罪犯。

依法结断,若所犯在大赦前,苟非恶逆以上,并不许推究,从之。光宗绍熙二年,殿中侍御史张釜言:「国家三岁一郊,霈旷荡之泽,以幸天下,德至。」

渥也然,赦文与令甲抵捂者有失参考,乞预饬省部,令将各按具到赦文内合行事件,逐一比照见行条法,法意宽而条或从窄,则改定赦文令。

舍窄而究竟赦,文本宽而法或从窄,则明载赦书,令舍法而从赦,毋令引法以沮赦,毋令因赦而伤恩,如此则国家旷荡之泽不为虚文,从之五

年五月,肆赦;七月,寍宗登极;九月,宗祀明堂。尚书省契勘:一岁之间,三行赦放,诚恐有凶恶累犯之人,指恩作过。内曾犯徒流罪,巳经登极赦恩。

免罪后再犯,徒流以情理深重者,未曾断遣,别听朝廷指挥。

译大赦,就不再需要奏报朝廷裁决,径直按斗殴杀人罪论处,因情理可悯而减等,判处流放发配,这样就变成未遇赦者反而幸运,遇赦者反而不幸。请求从今以后即使遇上大赦,也要奏报朝廷裁决。"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尚书右仆射李纲上疏说:"祖宗登基时颁布的赦令,都有旧例可循。前几日的赦书,却是以张邦昌的伪赦令为标准制定,比如赦免大逆不道之罪以及被罢黜的官员、并全部恢复其官职,这些都是滥用不当的做法,应当全部改正。"皇帝下诏,将他的意见颁布朝廷讨论。又逢皇长子出生,实行大赦,李纲进言说:"陛下登基时的宽大恩泽,却唯独遗漏了河北、河东以及勤王的军队。两河地区为朝廷坚守,可赦令却没有惠及那里的人,都以为已经被朝廷抛弃了,这怎么能够安慰忠臣义士的心呢?勤王的军队在道路上跋涉了半年,身披铠甲手持兵器,冒着霜露之苦,虽然还未能建立战功,也已经十分辛劳了。加上又有疾病死亡的情况,朝廷的恩恤却没能施及他们。日后再有急难之事,要拿什么来使唤他们呢?希望借此次大赦,广施恩德。"皇帝依从了这个意见。绍兴二十五年郊祀大赦,右正言凌哲进言说:"陛下深切顾念近年来有些臣僚因被诬告而蒙受意想不到的罪名,被流放到边远之地,无处申辩,于是借郊祀大赦,光明磊落地为他们昭雪平反,有的除去罪籍,有的恢复原来的官职。冤屈愤懑得以伸张,万物都为之振奋,这实在是盛大的恩德啊。至于那些贪赃枉法、罪证确凿、案情昭著的人,也巧言粉饰言辞,一概以'触忤权臣'为借口,如今陛下正要开辟公正之路,小人们却想借机开启侥幸之门,这正是清正的舆论所不能容忍的。况且这些贪图私利之人,很难改过自新,倘若再让他们治理百姓,其危害将比从前更加严重。请求特别下诏有关部门,凡是从今以后陈情申雪罪名的人,都必须核查其原来所犯罪行的缘由。如果是贪赃之罪,已经查勘属实的,请求一律依照原来的判决条例执行。"皇帝下诏交刑部详加审察。刑部说:命官所犯的罪行,如果原本是因为受人论告揭发而被审查判定,赃物证据确凿而没有反复的,就应当依照原判定罪的缘由予以公开告示;其余因特赦而免罪的,或者因连坐而牵连的人,日后由有关部门详加审察,确实有冤屈的,就查明原委申报朝廷,请求指示。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二十九年,中书舍人洪迈进言,请求从今以后,凡是天下凶恶的盗贼以及各种杂犯杀人本应处死而被赦免的人,依据路途远近,分别发配充军,这样不但可以避免他们逃亡在外、日后成为祸患,而且这类人生性轻贱生命、喜好杀戮,一旦编入军伍,知道有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机会,稍加操练熟习,必定乐意为朝廷所用。孝宗淳熙九年,大理卿王尚之进言说:"近来因民间诉讼案件,官府查办时多有牵连到大赦以前的旧事的,又要送交有关部门重新审理,这样一来就与不曾遇上大赦没有区别,不是用来彰显朝廷信义的做法。请求下达指示,从今以后凡送交有关部门审理的案件,只应当依照大赦以后的罪行依法判决;如果所犯之罪在大赦以前,只要不是十恶不赦的重罪,一律不许再加追究。"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光宗绍熙二年,殿中侍御史张釜进言说:"国家每三年一次郊祀,施行宽大的恩泽,以此惠及天下,恩德十分深厚。可是赦文与法令之间有互相抵触、未加详细参考核对的地方,请预先告诫各部门,将各地案件中应当依照赦文办理的事项,逐一比照现行的法律条文,如果法意宽大而条文却偏窄,就修改赦文使其依从法令;如果赦文本来宽大而法律条文偏窄,就在赦书中明确记载,让有关部门舍弃法令而依从赦文,不要让人援引法令来阻挠赦令的施行,也不要因为施行赦令而损害朝廷的恩德,这样一来国家的

其指挥与赦文同降,但以白纸连书于黄牒前,葢前所未有云。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一。刑法略八。

  刑法略 【八】

  赦宥 【辽 金 元 明】

放生附【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赦宥二

  辽

  金

  元

  明

  △辽

辽太宗天显五年三月,皇弟鲁呼请赦宗室锡里郎君以罪系囚者,诏从之。七年八月,林牙德勒宾逸囚,复获而鞫之,知其事本诬构,释之。

会同三年九月,边将奏破吐谷浑,擒其长。诏止诛首恶,余并赦。世宗时,耶律吼有定策功,加采访使,益以宝货。辞曰:「臣位己高,敢复求富?臣从弟」

达鲁诸子坐事籍没,陛下哀而赦之,臣受赐多矣。帝曰:「吼舍重赏,请赦族人贤远甚。」从之。天禄三年正月,以萧翰及公主阿布哩谋反,翰伏诛,阿

布哩自死狱中。诏肆赦。景宗保寍五年二月,近侍萨喇勒误触神纛,法论死,杖而释之。兴宗重熙八年十一月,以皇太后行再生礼,大赦【按

礼志再生仪,十有二岁一举行。盖辽祖苏尔威汗制此礼,以发嗣君孝思。而兹则皇太后亦行之也。迨后二十年十二月,皇太后又举此制,诏赦。

天下】默尔根达使酒杀人而逃,会永寿节自首,特赦其罪。十二年七月,以枢密使萧孝忠薨,特赦重囚。十五年十二月,赦大辟以下罪。是日为

圣宗在时,生辰十六年十二月,以皇太后疾愈,肆赦杂犯死罪,减一等论徒以下免。十八年十二月,有弟从兄为强盗者,兄弟俱无子,特原其弟。

道宗咸雍三年六月,有司奏新成县民杨从谋反,伪署官吏。帝曰:「小人无知,此儿戏耳。」独流其首恶,余并释之。太康九年六月,诏诸路检括脱户。

罪至死者,原之。十一月,进封梁王延禧为燕国王,大赦天下。大安四年十一月,兴中府民张化法,以父兄犯盗,当死,请代,皆免。

  △金

金世宗大定二年二月,诏前户部尚书梁球、户部郎中耶律道安抚山东百姓,招谕盗贼。凡避赋役在他所者,并令归业,无问罪名轻重,悉。

与原免三年五月诏谕契丹余党富色克等,如能自新,并释其罪。五年二月赦河南诸州罪囚,以被兵故也。四月,两京留守寿王京谋反狱成,特。

免死,杖之,除名,岚州安置,十年。尚书奏:「河中府张锦言,自言复父雠,法当死。」帝曰:「彼复父雠,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死论。」二十三年,大兴府民赵

某带酒乱言,父千捕告,法当死。帝曰:“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人所甚难,可特减死一等。”章宗承安四年二月,监察御史姬端修以妄言下吏,赦。

其罪令家居俟命。十一月,亳州医者孙士明擅用黄纸,大书「敕赐神针先生」等十二字,纸尾年月摹作宝样,朱篆「青龙」二字,以诳市人。

译宽大恩泽就不会成为一纸空文了。"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五年五月,实行大赦;七月,宁宗登基;九月,在明堂举行宗祀大典。尚书省核查后认为:一年之内,三次施行赦免,实在担心有凶恶惯犯之人,借着大赦为借口继续作恶。凡是曾经犯有徒刑、流放之罪、已经蒙受登基大赦而免罪的人,免罪后如果再犯,徒刑、流放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暂不予以判决遣送,另外等候朝廷的指示。这项指示与赦文同时颁布,只是用白纸接连写在黄牒之前,这大概是前所未有的做法。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一 刑法略八

刑法略【八】

赦宥【辽 金 元 明】

放生附【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赦宥二

辽

金

元

明

辽

辽太宗天显五年三月,皇弟鲁呼请求赦免因罪被囚禁的宗室锡里郎君,皇帝下诏依从了这个请求。七年八月,林牙德勒宾放走了一名囚犯,后来重新抓获并审讯他,得知这件事本是被诬陷构陷的,于是释放了他。会同三年九月,边将奏报攻破吐谷浑,擒获了其首领。皇帝下诏只诛杀首恶,其余一律赦免。世宗时,耶律吼因有定策拥立之功,加封采访使,并赐予珍宝财货。他推辞说:"臣的地位已经很高了,怎敢再谋求富贵?臣的堂弟达鲁的几个儿子因罪被籍没家产,陛下哀怜而赦免了他们,臣所受的恩赐已经很多了。"皇帝说:"耶律吼舍弃重赏,请求赦免族人,实在贤德深远啊。"于是依从了他的请求。天禄三年正月,因萧翰和公主阿布哩谋反,萧翰被处死,阿布哩在狱中自杀。皇帝下诏大赦。景宗保宁五年二月,近侍萨喇勒因误触神纛,依法应当论死,皇帝下令用杖刑代替,将他释放。兴宗重熙八年十一月,因皇太后举行"再生礼",实行大赦【按:《礼志》记载"再生仪",每十二年举行一次。大概是辽太祖苏尔威汗制定这一礼仪,用来激发后代君主的孝思。而这一次是皇太后也举行此礼。到后来二十年十二月,皇太后又一次举行这一仪式,皇帝下诏大赦天下】。默尔根达因酗酒杀人而逃亡,恰逢永寿节自首,皇帝特地赦免了他的罪行。十二年七月,因枢密使萧孝忠去世,特地赦免了重罪囚犯。十五年十二月,赦免死罪以下的罪犯,这一天正是圣宗在世时的生辰。十六年十二月,因皇太后病愈,实行大赦,杂犯死罪的减等论处,判徒刑以下的一律赦免。十八年十二月,有个弟弟跟随兄长做强盗的,兄弟二人都没有子嗣,特地赦免了他的弟弟。道宗咸雍三年六月,有关部门奏报新成县百姓杨从图谋造反,私自设置官吏。皇帝说:"小人无知,这不过是儿戏罢了。"只流放了首恶,其余的人一律释放。太康九年六月,下诏各路检查登记脱籍的人户,罪至死刑的一律赦免。十一月,加封梁王耶律延禧为燕国王,大赦天下。大安四年十一月,兴中府百姓张化法,因父兄犯盗窃罪、应当处死,请求代父兄受罚,最终父兄和他都得到赦免。

金

金世宗大定二年二月,下诏命前户部尚书梁球、户部郎中耶律道安抚山东百姓,招降劝谕盗贼。凡是因逃避赋役而躲避到别处的人,一律命令他们回归本业,不论罪名轻重,全部予以赦免。三年五月,下诏晓谕契丹余党富色克等人,如果能够自新,一并赦免他们的罪行。五年二月,赦免河南各州的囚犯,因为那里曾经遭受战乱的缘故。四月,两京留守寿王完颜京谋反一案审结,特地免除死罪,改用杖刑,除去官籍,安置于岚州。十年,尚书上奏说:"河中府张锦自称报了父仇,依法应当处死。"皇帝说:"他为父报仇,又自己坦白说出来,是个刚烈之士啊,可以减死论罪。"二十三年,大兴府百姓赵某因酒后胡言乱语,被父亲千捕告发,依法应当处死。皇帝说:"作为父亲不体恤自己的儿子,反而去告发他,这是人所很难做到的,可以特别减免死罪一等。"章宗承安四年二月,监察御史姬端修因妄言获罪下狱,皇帝赦免了他的罪过,命他居家等候旨意。十一月,亳州有个医生孙士明擅自使用黄纸,大书"敕赐神针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