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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钦定续通志一百五十二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一

史藏 · 别史 · 已译 · 第 939–941 段

八月前所释诸路罪囚自至大都者,凡二十二人,并赦之。十三年以平宋大赦天下。时监察御史赵天璘上防曰:「赦者欲以荡涤瑕秽,与民更始,以负罪者言之,则实莫大之洪恩;以致治者论之,则非太平之常事也。近世以来,郊天祝宗,建储立后,未有不肆赦者,侥幸之子逆知期防,能不启匪滥之心哉?又况大赦之后,奸邪未尝衰止,朝脱囹圄,夕撄缧絏,其不能承化自新,亦已明矣。今国家哀囚徒之孽苦,悯小民之庸騃,频降原赦,此盖朝廷不忍人之心形于外而不能自已也。推此以及良民顺天道以正生杀,则周文之治不难同矣。伏望陛下信赏决罚,无肆赦宥,使上下有纪,内外絶幸,则天下可运之掌上矣。」成宗大徳七年,左丞相达尔罕言:「僧人修佛事毕,必释重囚,有杀人及妻妾杀夫者,皆指名赦之。生者苟免,死者负寃,于福何有?」帝嘉纳之【按元世西僧每岁为佛事必请释轻重囚徒以为福利,谓之都勒斡。成宗时用帝师奏释大辟三人及杖以下者七人,厥后豪民犯法者皆贿。赂之以求免,虽大臣有罪,莫不假是逭其诛。迨仁宗朝始以僧人作佛事,命中书审察择释狱囚。又功徳使额琳沁以佛事奏释重囚,帝不允。时台省亦疏上,请革其▯,然终元之世,故事相沿,迄不能革】仁宗延祐五年三月,晋宁民侯喜儿昆弟五人坐法当死,帝叹曰:“彼一家人,不幸而有是事,其择情轻者一人杖而宥之,俾养父母毋絶其祀。”英宗至治元年正月,廷臣或言祀事毕,宜赦天下,帝曰:“恩可常施,赦不可屡下,使杀人获免,则死者何辜?”遂命中书陈便宜行之。三年三月,命僧诵经十万部,寻勅诸寺作水陆佛事七昼夜,敕都功徳使至京师释囚大辟二十一人,杖五十以上者六十九人。文宗天厯三年六月,以伊噜特穆尔等罪,诏告中外赦天下。顺帝元统时,布衣苏天爵疏:“自昔国家务明刑政,茍或赦宥之数行,必致纪纲之多紊。近嵗以来,赦宥太数,诚恐奸人贪吏各怀侥幸,大为奸利,非国之福也。世祖皇帝在位三十五年,肆赦者八。近自天厯改元至元统初,岁六年之中,肆赦者九。葢敷恩宣泽,虽出于朝廷之美意,然长奸惠恶,诚为政者所当慎也。伏愿自今以始,追法世祖皇帝之所行,使中外臣民洗心革虑,守法奉公,知非常之恩不可复觊,天下幸甚。”明赦令之制,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恶及故犯者不赦。律文曰:「赦出临时,定罪名特免,或降减从轻者,不在此限。」十恶中不睦,又在防赦原赦之例,此则不赦者亦得原。若▯防肆赦,不别定罪名者,则仍依常赦不原之例。太祖洪武元年八月,以元都平,大赦天下,诏赦殊死以下,毋非时决囚,惟十恶不原。二年十二月,诏临洮将士之亡匿山谷者,罪无大小,并行赦之。五年八月,命中书省凡指挥、千户、镇抚以罪谪在军伍,或降为巡检者,悉令赴京,仍録用之。其见犯者,令从征立功赎罪。又谕中书省曰:「凡犯赃罪者,罪虽已赦,仍徴其赃。赦文内有云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之▯,其详定以闻。」刑部奏覆:「凡谋反大逆、谋杀祖父母、父母、妻妾杀夫、奴婢杀主、谋故杀人及强盗、蛊毒、厌魅不赦外,其余轻重咸赦。有以赦前事相告讦者,抵罪。若系官钱粮事,须推究,罪虽遇原,依律改正徴收。民间户婚、田产、钱债虽已经赦,应合改正归还者,并听追理。凡今后官吏受赃,遇赦免罪,赃并追纳。其在赦前犯赃,事发惧罪逃避及革役发落,依律追究,奏上制从之。」七年十一月,诏分别应赦诸人,制曰:「古人谓赦乃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朕为生民主,恐悖理乖仁,脱凶顽于侥幸,长奸佞于姑息,有乖圣人明刑慎罚之意。」中书具陈狱囚,若果真犯,但笞罪以上俱各不原,其余诖误、过失、因人致罪者,悉皆宥之。八年正月,山阳县民有父得罪当杖,请以身代,帝以出于至性,特释之。十一月,杭州民有罪当戍,其子请代,亦释之。十五年正月,敕刑部:「方春万物发生,而无知之民有犯法至死者,虽有决不待时之律,然于朕心有所不忍,其犯大辟者皆减死论。」

译八月以前被各路释放、亲自到达大都的罪囚,共二十二人,全部赦免。至元十三年因平定宋朝而大赦天下。当时监察御史赵天璘上奏说:“赦免,是想荡涤污秽,使百姓重新开始;从负罪者的角度看,确实是最大的洪恩;从实现治理的角度说,却不是太平时代的常规。近世以来,祭天、祝告宗庙、册立太子、册立皇后,没有不大赦的;抱有侥幸心理的人预先知道期限,怎么能不滋长非法滥行的心思呢?况且大赦之后,奸邪之人从未因此减少,早晨才走出监狱,晚上又被戴上刑具,这已经清楚表明他们不能接受教化、改过自新。如今国家怜悯囚徒的罪苦,哀悯百姓的愚昧,频繁降下赦令,这大概是朝廷不忍伤害百姓的心情表现在外而不能自已。由此推及良民,顺应天道,端正生杀,那么就不难达到周文王的治理境界。恭请陛下信实地奖赏、果断地惩罚,不要滥行赦免,使上下都有法纪,内外断绝侥幸,那么天下就可以掌握在手中了。”成宗大德七年,左丞相达尔罕说:“僧人佛事做完后,必定释放重囚;其中有杀人者以及妻妾杀死丈夫者,都指名赦免。活着的人苟且免罪,死去的人却背负冤屈,这对求福有什么益处?” 皇帝赞许并采纳了他的意见。【按:元世祖时期,西域僧人每年举行佛事,必定请求释放轻重囚徒,以此作为祈福,称为“都勒斡”。成宗时,采用帝师的奏请,释放死刑犯三人和杖罪以下七人;后来豪强百姓犯法,都用贿赂来求免,即使大臣有罪,也没有不借此逃避诛罚的。直到仁宗朝,才改为僧人做佛事时,命中书省审查并选择释放狱囚。后来功德使额琳沁又以佛事为由奏请释放重囚,皇帝没有同意。当时台省也上疏请求革除这一弊端,但整个元朝始终沿袭旧例,到最后仍未能革除。】仁宗延祐五年三月,晋宁百姓侯喜儿兄弟五人因犯法应当处死,皇帝叹息说:“他们一家人不幸遇到这种事,应当选择其中情节较轻的一人,杖责后宽宥他,使他奉养父母,不至于断绝祭祀。”英宗至治元年正月,朝廷大臣有人说祭祀完毕后应当大赦天下,皇帝说:“恩德可以经常施行,赦令却不可屡次颁布;如果杀人者能够免罪,那么死者有什么罪过?”于是命令中书省陈述便利可行的办法施行。三年三月,命令僧人诵经十万部;不久又敕令各寺举行七昼夜的水陆佛事,命都功德使到京师释放死刑囚犯二十一人、杖五十以上者六十九人。文宗天历三年六月,因为伊噜特穆尔等人的罪行,诏告内外,大赦天下。顺帝元统年间,平民苏天爵上疏说:“从前国家致力于明察刑法政令,如果赦免多次施行,必定导致法纪大量紊乱。近年以来,赦免过于频繁,实在恐怕奸人贪吏各自抱有侥幸心理,大肆谋取奸利,这不是国家的福气。世祖皇帝在位三十五年,大赦过八次。近来从天历改元到元统初年,六年之中,大赦竟有九次。广施恩泽,虽然出于朝廷的美意,但助长奸邪、宽惠恶人,确实是执政者应当谨慎的事。希望从今以后追法世祖皇帝的做法,使朝廷内外臣民洗心革面、改变思想,遵守法律、奉行公事,知道非常的恩赦不可以再有非分企望,那么天下就非常幸运了。” 明代赦令的制度是:凡遇到重大庆典以及灾荒,都实行赦免;但有常赦、不赦和特赦。犯十恶以及故意犯罪的人不赦。律文说:“赦令临时发布,确定罪名而特予免除,或者降等、减罪、从轻处理的,不在此限。”十恶中的“不睦”,又列入防赦、原赦的范围,这就是说,通常规定不赦的也可以得到原宥。如果擅自援引赦令而不另行确定罪名,仍按常赦不原宥的条例办理。明太祖洪武元年八月,因为元都平定,大赦天下,下诏赦免死罪以下的罪犯,不得在规定时令之外处决囚犯,只有犯十恶的不得原宥。洪武二年十二月,下诏说临洮将士逃亡藏匿于山谷中的,无论罪行大小,一并赦免。洪武五年八月,命中书省:凡因犯罪被谪降到军伍中服役,或降为巡检的指挥、千户、镇抚,全部命其赴京,仍予以录用。对于已经犯罪的人,命令他们随军征战,以立功赎罪。又谕告中书省说:“凡犯贪赃罪的人,即使罪行已经赦免,仍要追缴其赃物。赦文中所说已经发觉、尚未发觉,已经结案定罪、尚未结案定罪这一类情况,应详细拟定后上报。”刑部奏报复核说:“除谋反大逆、谋杀祖父母或父母、妻妾杀夫、奴婢杀主人、谋划并故意杀人,以及强盗、蛊毒、厌魅等罪不赦外,其余罪行无论轻重一概赦免。” 有人拿赦令以前的事情互相告发攻讦,按所告之罪治罪。如果涉及官府钱粮之事,必须推究查办;即使罪行遇赦得到原宥,也要依律改正并追收。民间户籍婚姻、田产和钱债之事,虽然已经遇赦,但凡应当改正、归还的,都听凭追究处理。今后凡官吏收受赃物,遇赦免罪,赃物仍一并追缴。至于赦令以前犯赃,因事情败露而畏罪逃避,或被革职、发落的,依律追究,奏报皇帝裁决,皇帝批准了刑部的意见。”洪武七年十一月,下诏分别规定应当赦免的人,诏书说:“古人说,赦免是小人的幸运,却是君子的不幸。朕作为百姓的君主,恐怕违背事理、背离仁德,使凶顽之徒因侥幸而脱罪,使奸佞之人因姑息而滋长,这有违圣人明辨刑罚、慎重用刑的本意。”中书省详细陈报狱囚情况:如果确实犯了罪,笞刑以上的都各自不得原宥;其余属于牵连误入、过失犯罪以及因他人而获罪的,全部宽宥。洪武八年正月,山阳县有百姓的父亲获罪应当受杖刑,他请求代父受刑,皇帝认为这是出于最真挚的孝情,特予释放。十一月,杭州有百姓获罪应当戍边,他的儿子请求代父服刑,也予以释放。洪武十五年正月,敕令刑部:“正值春天万物生长,而无知百姓有犯法至死的,虽然法律有不必等待时令即可处决的规定,但朕心中有所不忍;犯死罪的,都减免死刑,改按其他罪论处。”

九月,北平民以诬逮,其子诉于刑部法司,坐以越诉,帝曰:「子诉父枉,出于至情,不可。」加罪时,沅陵知县张杰当输作,自陈母贺,当元季乱离守节,今年老失养。帝谓可励俗,特赦之。给事中彭与民坐系,其父为上表诉哀,立释之,且免同系者十七人。有死囚妻妾诉夫寃,法司请黥之。帝以妇为夫诉职也,不罪。二十五年,天防卫卒呉英父系狱,英诣阙自陈,愿没入为官奴以赎父罪。帝曰:“汝之情固可矜,但平日何不劝父使不犯法?姑念尔爱父之至,屈法宥之。”成祖永乐二年十一月,江浦知县周益以罪当刑,其妻梅氏诉益母老无养,愿代夫死。帝悯其情,特宥之。四年八月,宥强盗初犯不寘重法。时侍臣有言其寛无以示惩,帝曰:“好善恶恶,人情皆同。岂本心乐于为恶?或迫于饥寒,不得已为之。且为不善者能改过为善,圣人未尝絶之。朕怜其初出于不得已,又冀其终能改过耳。若再犯必不宥矣。”七年三月,诏起兵时将士及北京効力人民杂犯死罪,咸宥之,充军者官复职,军民还籍。伍九年三月,有县官以赃罪谪戍邉,击鼔陈情,言年逾七十,求免。帝命宥之。十三年正月,释工作囚徒。先是命出系囚输作赎罪,既而多亡者,有司请捕之。帝曰:“此皆衣食空乏,出于不得已。”遂令见役者俱还家,共释四千九百余人。二十二年十一月,仁宗即位,诏曰:“建文奸臣,其正犯已悉受显戮,家属初发教坊司、锦衣卫、浣衣局并习近及功臣家为奴。今有存者,既经大赦,可宥为民,给还田土。凡前为言事失当谪充军者,并宥之。”颁赦令三十五条,皆杨士竒代草,尽除永乐年间▯政,凡不便于民者,皆援恩诏革除之。凡以赦前事言人罪者,即坐以所告者罪。宣宗宣徳时,寛诏岁下,阅囚屡放遣,有至三五千人者。谕刑官曰:“吾虑其瘦死,故寛贷之,非常制也。”宪宗成化元年十一月,法司以申明赦例防奏,帝命人命故杀者不宥,余皆宥之。犯在十恶者,罪虽轻亦不可宥。官吏贪淫,事无显迹证佐者,具奏区处。边逺为民者,自天顺元年为始,于谪所成家业,不愿回者听。有犯赃追未完者,悉免之。六年八月,以旱涝相仍,诏除兵犯死罪不宥外,徒以上降等发落,杖以下悉寛宥。十三年三月,河东知州徐孚为驿丞王伫所奏,坐妖言,法当斩。其妻李氏上疏求代,帝矜其情,特宥之。世宗嘉靖九年十一月,大赦天下,时以大报礼成,钦恤刑狱,法司释放罪囚一千八百五十五人。十六年六月,九江府同知姜辂先以严酷事觉,为巡按御史陈褒所奏,都御史王廷相等论辂当迁发。帝曰:「辂所犯在赦前,今迁发何也?」廷相对言:「去年诏书迁发为民者,不言赦宥,又有户部奏准事例,诏所不原,皆如律迁发,故以此拟辂。」帝以辂未经逮问,仍令法司议拟以闻。于是法司言:「每诏书首条明开重罪不赦,其余已未发觉,已未结正,不论罪名大小,咸准赦除。今辂未经逮问,则事属理官,当如诏书宥免。」帝是其议,赦辂罪。以都察院违诏,法司不行参奏,俱切责而宥之。穆宗隆庆元年八月,南京刑工二部以徒犯钱金等援恩诏,乞赦,各持论不合,移刑部议。侍郎樊深等言:「臣按律令,凡徒犯已至配所者,例不许赦还。第徒流着役之人,虽律令俱称不宥,然律又有赦出临时定罪名特免之文,则是国家立法之意,凡遇霑恩,自当别论。且诏书所云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罪无大小,咸赦除之。徒流着役之人,独非已结正者乎?臣惟国家制法,所以立万世之经,使人难犯;赦宥所以博旷荡之恩,使人自新。今尊行明诏,而又胶柱于律令;奉扬殊典,而又掣肘于常法,宜乎其执滞不通也。今诸犯罪者既防寛宥,而此辈独以已至配所,反不得一霑殊恩,恐非所以昭乐与天下更始之意。」疏上,诏特许放还。神宗万厯十二年二月,御史屠叔明请释建文诸臣外亲之谪戍者,并宥还乡。于是得免者凡三千余人。放生附【唐五代宋辽金元明臣】等。谨案郑志所载放生诸条,乃全録杜典旧文。考杜典于此门▯下自注:“禁止屠杀,以活飞走,亦同赦宥云云。”今仍用其意例续辑,以附见焉。唐宪宗元和九年诏:如闻比来京兆府,每及腊日,府县捕养狐兎,以充进献,深乖道理,既违天性,又劳人力,自今以后,宜并停。文宗太和四年诏曰:时属阳和,命禁麛卵,所以保兹怀生,仁遂物性。如闻京畿及关辅近地,豪家弋猎放纵,鹰犬颇伤田苖,长吏切加禁察,违者捕系以闻。开成二年三月诏曰:韶阳御辰,生气方盛,思全物▯,以顺天时,内外五坊,凡有笼飬鹰鹞及鸟雀狐兎等,悉宜放之。起今月一日至五月十三日,禁京城及畿内采捕鸟兽、罗网、水虫,以遂生成,永为定制,委台府及本司切加禁止。

译被判徒刑、流刑而服役的人,难道唯独不属于已经结案定罪的吗?臣认为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树立万世不变的准则,使人不敢犯法;赦免宽宥,是为了广施浩荡恩德,使人能够自我更新。如今一方面尊重执行明确的诏令,另一方面又拘泥于律令;一方面奉行并宣扬特殊恩典,另一方面又被常法牵制,难怪会执着滞塞而不能通达。如今各类罪犯既然都遇到宽宥,这些人却只因为已经到达配所,反而不能沾受特殊恩典,恐怕不是昭示与天下共同重新开始的意思。”奏疏呈上后,诏令特许他们释放还乡。神宗万历十二年二月,御史屠叔明请求释放建文诸臣外亲中被谪戍的人,并宽宥遣返回乡。于是获免的总共有三千多人。“放生”附录【唐五代宋辽金元明臣】等。谨按:郑志所记载的放生各条,是全部抄录杜典旧文。考察杜典在这一门类下的自注说:“禁止屠杀,以使飞禽走兽得以生存,也与赦免宽宥之意相同,等等。”现在仍采用它的意义和体例续加编纂,附在这里以便一并见到。〔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九月、十七人、二十五年、十一月、四年、八月〕 宣宗宣德年间,宽免的诏令每年下达,审阅囚犯后多次释放遣返,有时达到三五千人。皇帝告谕刑官说:“我担心他们因瘦弱而死,所以宽贷他们,这不是通常的制度。”宪宗成化元年十一月,法司援引并申明赦免条例上奏,皇帝命令故意杀人的不予宽宥,其余全部宽宥。犯十恶罪的,即使罪行较轻也不可宽宥。官吏贪污淫乱,如果事情没有明显迹象和证据,须具奏后区别处理。被迁谪到边远地区为民的人,从天顺元年起,在谪居之处已经成家置业、不愿返回的,听凭其自便。凡犯赃罪而赃款尚未追缴完毕的,一律免除。成化六年八月,因为旱灾和水灾接连发生,下诏除军人犯死罪不予宽宥外,徒刑以上降等发落,杖刑以下全部宽宥。成化十三年三月,河东知州徐孚被驿丞王伫控告,因犯妖言罪,依法应当斩首。他的妻子李氏上疏请求代死,皇帝怜悯她的情意,特予宽宥。世宗嘉靖九年十一月,大赦天下。当时大报礼完成,皇帝慎重体恤刑狱,法司释放罪囚一千八百五十五人。嘉靖十六年六月,九江府同知姜辂先因严酷之事败露,被巡按御史陈褒弹劾,都御史王廷相等人议定姜辂应当迁发。〔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七年、二十二年〕 皇帝说:“姜辂所犯在赦令以前,如今为什么还要迁发?”王廷相回答说:“去年诏书规定迁发为民的人,并没有说可以赦免;又有户部奏请批准的事例,诏书没有原宥的,都依律迁发,所以据此拟定姜辂的处置。”皇帝认为姜辂尚未被逮捕审问,仍命法司议定罪名上报。于是法司说:“每次诏书的第一条都明确列出重罪不赦;其余无论已经发觉还是尚未发觉,已经结案定罪还是尚未结案定罪,不论罪名大小,都准予赦免。如今姜辂尚未被逮问,那么此事属于司法官办理的范围,应当按照诏书予以宽免。”皇帝赞同他们的意见,赦免姜辂的罪。因都察院违背诏令,法司又没有实行参奏,二者都受到严厉责备而得到宽宥。穆宗隆庆元年八月,南京刑部、工部以徒犯钱金等援引恩诏,请求赦免;两部各持己见,意见不合,移交刑部议处。侍郎樊深等说:“臣考察律令,凡徒犯已经到达配所的,按例不许赦免遣还。只是被判徒刑、流刑而服役的人,虽然律令都说不予宽宥,但律文又有‘赦令临时发布,确定罪名而特予免除’的条文,这说明国家立法的本意是,凡遇到恩赦,都应另行论处。而且诏书所说已经发觉、尚未发觉,已经结案定罪、尚未结案定罪,罪行无论大小,都一概赦除。〔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三五千人、十一月、六年、十三年、三月、九年、一千八百五十五人、十六年、六月〕 皇帝说:“辂所犯之罪在赦令颁布以前,如今为什么还要迁发?”廷相回答说:“去年诏书说,迁发为民的人,并没有说赦免;又有户部奏请、批准的事例,凡诏书没有原宥的,都依照法律迁发,所以臣等据此拟议辂的罪。”皇帝认为辂尚未被逮捕审问,仍命法司议定罪名上报。于是法司说:“每次诏书的首条都明确说明重罪不赦,其余罪行无论已经或尚未被发觉,已经或尚未审结定罪,不论罪名大小,一概准予赦除。如今辂尚未被逮捕审问,此事属于理官审理的范围,应当依照诏书予以宽免。”皇帝认为他们的意见正确,于是赦免辂的罪。又因都察院违背诏令,法司没有依法参奏,便一并严加责备后宽宥了他们。穆宗隆庆元年八月,南京刑部、工部以徒犯钱金等援引恩诏,请求赦免;两部所持意见不一致,便移交刑部议处。侍郎樊深等说:“臣考察法律,凡徒犯已经到达配所的,按例不许赦免遣还。只是被判徒刑、流刑并服劳役的人,虽然法律都说不予宽宥,但法律又有遇到赦令而临时确定罪名、特别予以免除的条文,这就是国家立法的本意;凡遇到恩赦,自然应当另行论处。况且诏书所说已经发觉、尚未发觉,已经结正、尚未结正,无论罪行大小,都一概赦除。被判徒刑、流刑并服劳役的人,难道唯独不属于已经结正的罪犯吗?臣认为,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树立万世遵循的常道,使人难以犯法;实行赦宥,是为了广施宽大浩荡的恩德,使人能够自行改过。如今既尊奉实行明确的诏令,却又拘泥于法律条文;既奉行宣扬特殊的恩典,却又被通常的法律束缚手脚,难怪会执拗滞塞而不能通达。如今各类犯罪的人既然都可以期待宽宥,唯独这些人因为已经到达配所,反而不能沾受一次特殊恩典,恐怕不符合彰明与天下同乐、重新开始的意旨。”奏疏上呈后,诏令特别准许他们释放还乡。神宗万历十二年二月,御史屠叔明请求释放建文年间诸臣外亲中被谪戍的人,并宽宥他们遣返回乡。于是获得免罪的人共有三千多人。唐宪宗元和九年下诏:听说近来京兆府每到腊日,府县就捕捉并饲养狐狸、兔子,用来充作进献之物,实在很违背道理;既违背动物的天性,又劳费人力。从今以后,应当一律停止。文宗太和四年下诏说:时令已属阳气和暖,命令禁止捕取幼兽和鸟卵,是为了保全这些正在孕育生命的事物,使仁德顺应万物本性。听说京畿以及关辅附近地区,豪强之家纵情射猎,鹰犬很是伤害田中禾苗,长吏必须严格加以禁止和查察,违犯者逮捕拘禁后上报。开成二年三月下诏说:春日正当时令,生气正在旺盛,考虑保全万物,以顺应天时;内外五坊所有笼养的鹰、鹞以及鸟雀、狐狸、兔子等,都应全部放生。从本月一日起至五月十三日,禁止在京城及京畿以内捕捉鸟兽、张设罗网和捕取水中虫类,使万物顺利生长,并永远定为制度,交由御史台、府及有关机构严格禁止。

后唐明宗长兴三年五月敕:春夏之交,长育是务,眷彼含灵之▯,方资亭育之功。自此至冬初,凡罗网及诸弋猎之具,并宜止絶。如有违犯,仰随处官吏便科违诏之罪。起今后每年至于二月初,便依此敕晓示中外。周太祖广顺二年,凤翔路言:义州番部买牛入番,多是宰杀,乞止絶沿路州县道涂百姓不得杀牛货卖与番人。从之。宋真宗景徳三年,诏牛羊司畜有孳乳者,放牧勿杀。大中祥符三年,禁方春射猎。毎岁春夏,所在长吏申明此防。天禧四年,判杭州王钦若奏,以西湖为放生池,禁捕鱼鸟。辽太宗防同五年五月五日禁屠宰。道宗咸雍七年罢猎禁屠杀,以置佛骨于招仙浮图,故也。金海陵正隆五年,禁中都、河北、山东、河南、河东、京兆军民网捕禽兽及畜养雕隼者。世宗大定五年,诏曰:“马者军旅所用,牛者农耕之资,杀牛有禁,马亦何殊?其令禁之。”十四年,诏:“明安、穆昆之民,不许杀生祈祭。”章宗泰和二年,御史台奏:“监察御史史肃言:诏制与律文轻重不同,及律所无者,各校定以闻。如禁屠宰之▯,当着于令也。”元世祖至元十二年敕:辉和尔地春夏毋猎孕字野兽,申严屠牛马之禁。又刑制禁令条开:毎月朔望二▯,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诸郡县岁正月、五月各禁宰杀十日,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牝羊者禁之。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其有老病不任鞍勒者,亦必与众验而后杀。诸私宰官马牛,为首杖一百七,为从者八十七,助力者减正犯二等论罪。明世宗嘉靖初,令纵内苑禽兽,天下毋得进献。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一<史部,别史类,钦定续通志》>

钦定四库全书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二

译后唐明宗长兴三年五月下敕:春夏交替之际,应当以万物生长为要务;顾念那些具有生命的种类,正依靠天地养育的功效。从现在起直到初冬,凡罗网以及各种射猎器具,都应停止使用。如有违犯,命各处官吏立即按违诏罪论处。从今以后,每年到了二月初,就依照这道敕令向朝廷内外晓谕。后周太祖广顺二年,凤翔路上奏说:义州番部买牛运入番地,多数用于宰杀,请求禁止沿路州县道路上的百姓杀牛并卖给番人。皇帝同意了。宋真宗景德三年,下诏牛羊司所畜养而已经繁殖的牲畜,只许放牧,不得宰杀。大中祥符三年,禁止在初春射猎。每年春夏两季,各地长吏都要重申这项禁令。天禧四年,判杭州王钦若上奏,请以西湖作为放生池,禁止捕捉鱼鸟。辽太宗会同五年五月五日,禁止屠宰。道宗咸雍七年,停止打猎,禁止屠杀,因为要在招仙浮图中安置佛骨。金海陵王正隆五年,禁止中都、河北、山东、河南、河东、京兆的军民用网捕捉禽兽以及饲养雕、隼。世宗大定五年下诏说:“马是军旅所使用的,牛是农耕所依赖的;杀牛有禁令,马又有什么不同?应当下令禁止。”大定十四年下诏:“明安、穆昆的百姓,不许杀生祈祷祭祀。”章宗泰和二年,御史台上奏说:“监察御史史肃说,诏制与律文轻重不同,以及律文没有规定的事项,都应分别校订后上报。像禁止屠宰这一类事项,应当写入法令。” 元世祖至元十二年下敕:辉和尔地区春夏期间不得猎取怀孕和哺乳的野兽,并重申禁止屠杀牛马。刑制禁令条文又规定:每月朔日、望日以及上弦、下弦二日,禁止杀害一切有生命的动物。各郡县每年正月、五月各禁宰杀十日;从十二月至次年正月,禁止杀母羊。各类宴会中,即使达官贵人为行礼而杀马,也禁止。牲畜即使年老有病、不适合驾鞍驾车,也必须与众人共同检验后才能宰杀。凡私自宰杀官府的马牛,为首者杖一百七,从犯杖八十七,出力相助者比正犯减二等论罪。明世宗嘉靖初年,下令放开内苑中的禽兽,天下不得进献禽兽。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一 《史部,别史类,钦定续通志》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