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九◎刘
卷三十九◎刘▯▯字子真,平原高唐人。魏时为郡计吏,除河南尹丞,迁尚书郎廷尉正,历吏部郎;参文帝相国军事,封循阳子。晋受禅,进爵为伯,累迁少府。咸宁中为太常,转尚书,行镇南军司,免。泰康中为大司农,免。後为国子祭酒散骑常侍。元康初进爵为侯,累迁太子太保,加侍中、特进、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领冀州都督,永康初代张华为司空,迁太保。太安初转太傅。永兴初代成都王颖为太尉,寻逊位。怀帝时复为太尉,告老。永嘉四年卒,年九十一,谥曰元。有《春秋条例》二十卷,集二卷。
◇崇让论古者圣王之化天下,所以贵让者,欲以出贤才,息争竞也。夫人情莫不欲己之贤也。故劝令让贤以自明贤,岂假让不贤哉!故让道兴,贤能之人不求而自出矣,至公之举自立矣,百官之副亦豫具矣。一官缺,择众官所让最多者而用之,审之道也。在朝之士相让于上,草庐之人咸皆化之,推贤让能之风从此生矣。为一国所让,则一国士也;天下所共推,则天下士也。推让之风行,则贤与不肖灼然殊矣。此道之行,在上者无所用其心,因成清议,随之而已。故曰:荡荡乎尧之为君,莫之能名。言天下自安矣,不见尧所以化之,故不能名也。又曰:舜禹之有天下而不与焉,无为而化者其舜也欤。贤人相让于朝,大才之人恒在大官,小人不争于野,天下无事矣。以贤才化无事,至道兴矣。已仰其成,复何与焉!故可以歌《南风》之诗,弹五弦之琴也。成此功者非有他,崇让之所致耳。孔子曰:能以礼让为国乎,则不难也。在朝之人不务相让久矣,天下化之。自魏代以来,登进辟命之士,及在职之吏,临见授叙,虽自辞不能,终莫肯让有胜己者。夫推让之风息,争竞之心生。孔子曰:上兴让则下不争,明让不兴下必争也。推让之道兴,则贤能之人日见推举;争竞之心生,则贤能之人日见谤毁。夫争者之欲自先,甚恶能者之先,不能无毁也。故孔墨不能免世之谤己,况不及孔墨者乎!议者佥然言,世少高名之才,朝廷不有大才之人可以为大官者。山泽人小官吏亦复云,朝廷之士虽有大官名德,皆不及往时人也。余以为此二言,皆失之矣。非时独乏贤也,时不贵让。一人有先众之誉,毁必随之,名不得成,使之然也。虽令稷契复存,亦不复能全其名矣。能否混杂,优劣不分,士无素定之价,官职有缺,主选之吏不知所用,但案官次而举之。同才之人先用者,非势家之子,则必为有势者之所念也。非能独贤,因其先用之资,而复迁之无已。迁之无已,不胜其任之病发矣。观在官之人,政绩无闻,自非势家之子,率多因资次而进也。向令天下贵让,士必由于见让而後名成,名成而官乃得用之。诸名行不立之人,在官无政绩之称,让之者必矣,官无因得而用之也。所以见用不息者,由让道废,因资用人之有失久矣。故自汉魏以来,时开大举,令众官各举所知,唯才所任,不限阶次,如此者甚数矣。其所举必有当者,不闻时有擢用,不知何谁最贤故也。所举必有不当,而罪不加,不知何谁最不肖也。所以不可得知,由当时之人莫肯相推,贤愚之名不别,令其如此,举者知在上者察不能审,故敢漫举而进之。或举所贤,因及所念,一顿而至,人数猥多,各言所举者贤;加之高状,相似如一,难得而分矣。参错相乱,真伪同贯,更复由此而甚。虽举者不能尽忠之罪,亦由上开,听察之路滥,令其尔也。昔齐王好听竽声,必令三百人合吹而後听之,廪以数人之俸。南郭先生不知吹竽者也,以三百人合吹可以容其不知,因请为王吹竽,虚食数人之俸。嗣王觉而改之,难彰先王之过。乃下令曰:「吾之好闻竽声有甚于先王,欲一一列而听之。」先生于此逃矣。推贤之风不立,滥举之法不改,则南郭先生之徒盈于朝矣。才高守道之士日退,驰走有势之门日多矣。虽国有典刑,弗能禁矣。夫让道不兴之弊,非徒贤人在下位,不得时进也。国之良臣荷重任者,亦将以渐受罪退矣。何以知其然也?孔子以为颜氏之子不贰过耳,明非圣人皆有过矣。宠贵之地欲之者多矣,恶贤能者塞其路,其过而毁之者亦多矣。夫谤毁之生,非徒空设,必因人之微过而甚之者也。毁谤之言数闻,在上者虽欲弗纳,不能不杖所闻,因事之来而微察之也,无以,其验至矣。得其验,安得不理其罪?若知而纵之,王之威日衰,令之不行自此始矣。知而皆理之,受罪退者稍多,大臣有不自固之心。夫贤才不进,贵臣日疏,此有国者之深忧也。《诗》曰:「受禄不让,至于巳斯亡。」不让之人忧亡不暇,而望其益国朝,不亦难乎!窃以为改此俗甚易耳。何以知之?夫一时在官之人,虽杂有凡猥之才,其中贤明者亦多矣,岂可谓皆不知让贤为贵邪!直以其时皆不让,习以成俗,故遂不为耳。人臣初除,皆通表上闻,名之谢章,所由来尚矣。原谢章之本意,欲进贤能以谢国恩也。昔舜以禹为司空,禹拜稽首,让于稷契及咎繇。使益为虞官,让于朱虎、熊、罴。使伯夷典三礼,让于夔、龙。唐虞之时,众官初除,莫不皆让也。谢章之义,盖取于此。《书》记之者,欲以永世作则。季世所用,不贤不能让贤,虚谢见用之恩而已。相承不变,习俗之失也。
译卷三十九 ◎刘颂 刘颂,字子真,平原高唐人。魏时任郡计吏,授河南尹丞,升任尚书郎、廷尉正,历任吏部郎;参与文帝相国府的军事事务,封循阳子。晋受禅后,进爵为伯,多次升迁至少府。咸宁年间任太常,转任尚书,代理镇南军司,后被免职。泰康年间任大司农,后被免职。后来任国子祭酒、散骑常侍。元康初年进爵为侯,多次升任太子太保,加授侍中、特进、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兼任冀州都督。永康初年取代张华任司空,升任太保。太安初年转任太傅。永兴初年取代成都王颖任太尉,不久辞去职位。怀帝时又任太尉,告老退休。永嘉四年去世,享年九十一岁,谥号元。有《春秋条例》二十卷、文集二卷。◇《崇让论》古代圣王教化天下之所以尊崇谦让,是想借此使贤才脱颖而出,平息争夺竞争。人的常情没有不想使自己显得贤能的,所以劝导人们谦让贤者,是为了使自己因推让贤者而显得贤明,难道是要假意推让不贤之人吗?因此,谦让之道兴起,贤能之人无需访求便会自行出现,至公的选举自然建立,百官的候选人也预先具备了。某一官职空缺,就选择众官推让最多的人任用,这是慎重的选任之道。在朝士人互相推让给上级,草野中的人也全都受到感化,推贤让能的风气由此产生。被一国人共同推让的,就是一国的士人;被天下共同推举的,就是天下的士人。推让的风气流行,贤者与不肖者便明显区别开来。这种道路实行后,在上位的人无须费心,只需因循已经形成的清议,顺势而行。所以说:‘尧作为君主,多么广大无边,谁也无法形容。’意思是天下自然安定了,人们看不出尧究竟怎样教化天下,所以无法称述。又说:‘舜、禹拥有天下却不把它据为己有,能够无为而治的,大概就是舜吧。’贤人在朝廷互相推让,大才之人常居大官,小人不在野外争夺,天下就太平无事了。用贤才使天下达到无事的境界,最高的治道就兴起了。既然已经仰赖这种教化而成就太平,又何必再亲自参与呢?所以可以歌咏《南风》之诗,弹奏五弦琴。成就这一功业并没有别的原因,只是崇尚谦让所导致的。孔子说:能够用礼和谦让来治理国家,就没有什么困难了。朝廷中的人已经很久不致力于相互谦让,天下也就受到这种风气的影响。自魏代以来,被征召任用、升迁进用的士人,以及在职的官吏,临到接受授职叙用时,虽然自己辞谢说不能胜任,却终究没有肯把职位让给胜过自己的人。推让的风气止息,争夺竞争的心便产生了。孔子说:上面兴起谦让,下面就不争;这说明谦让不兴起,下面必然争夺。推让之道兴起,贤能之人就会日益被推举;争竞之心产生,贤能之人就会日益遭受毁谤。争夺者想要自己居先,非常憎恨有才能的人居先,不能不毁谤他们。所以孔子、墨子都不能免于世人毁谤自己,何况不如孔、墨的人呢!议论者都说,世上少有具有高名望的才士,朝廷没有大才之人可以任大官。山林泽畔的低级官吏也说,朝廷士人即使有大官的名望和德行,也都不如过去的人。我认为这两种说法都错了。并不是当时特别缺少贤人,而是当时不尊重谦让。一个人刚有先于众人的声誉,毁谤必然随之而来,名声无法成就,正是这种风气造成的。即使让稷、契重新活着,也不能再保全他们的名声。贤能与愚劣混杂,优劣无法区分,士人没有预先确定的声价,官职空缺时,主管选官的人不知道应当任用谁,只能按照官员次序来推举。才干相同的人中,先被任用的,不是权势人家的子弟,就一定是被有权势者所顾念的人。他们并不是独自贤能,只是凭借先被任用的资历,又不断升迁。不断升迁而能力不能胜任的弊病便暴露出来了。看看现在在官位上的人,没有政绩可闻;如果不是权势人家的子弟,大多都是凭资历次序升进的。假如天下尊重谦让,士人一定要经过被人推让,名声才能成就;名声成就之后,官府才会任用他。那些名声和品行没有树立的人,在官位上没有政绩可称,推让他们的人必然很少,官府自然没有理由任用他们。现在有些人不断被任用,是因为推让之道废弃,按照资历任用人的错误已经持续很久了。因此自汉、魏以来,时常举行大规模举荐,命令各官府各自举荐所知的人,只按才能任用,不限制官阶次序,这样做过很多次。被举荐的人中必然有合适的,却没有听说当时有人因此被擢升任用,因为不知道谁最贤能;被举荐的人中也必然有不合适的,却没有加以罪责,因为不知道谁最不肖。之所以无法知道,是因为当时的人没有肯互相推举,贤愚的名声没有区别。事情之所以变成这样,是因为举荐者知道上面考察得不细,所以敢于随意举荐、推进入仕。有的人举荐自己认为贤能的人,又顺带举荐自己所顾念的人,一次便达到许多人;人数过多,各自都说自己举荐的人贤能;再加上评定的等级高下相近,几乎完全相同,就很难区别了。各种情况交错混乱,真假混在一起,反而因此更加严重。即使举荐者没有尽忠的罪责,也有上面开启这种风气的原因;听取和考察的途径过于滥杂,才使事情如此。过去齐王喜欢听竽声,一定要三百人合吹之后才听,并且给他们发放几个人的俸禄。南郭先生其实不会吹竽,认为三百人合吹可以掩盖自己的无能,于是请求为齐王吹竽,白白领取相当于几个人的俸禄。继位的齐王察觉后想要改变这种做法,却难以公开说明先王的过错,于是下令说:‘我喜欢听竽声,比先王更甚,想让他们一个一个地排成队来吹给我听。’南郭先生在这时逃走了。推贤的风气不建立,滥举的法令不改变,那么南郭先生一类的人就会充满朝廷。才高守道的士人日益退避,奔走投靠权势之门的人日益增多。即使国家有法典刑罚,也不能禁止这种现象。谦让之道不兴起所造成的弊病,不只是贤人处在下位、不能及时进用而已。国家中承担重任的良臣,也将逐渐因罪受罚而退职。怎么知道会这样呢?孔子认为颜氏之子能够不重复犯错,这正说明不是圣人的人都可能有过错。处在受宠显贵的位置,想要得到它的人很多;憎恶贤能的人又堵塞他们的道路;那些抓住他们小过错而加以毁谤的人也很多。毁谤的产生,并不是凭空捏造,必然是因为别人有微小过错而把它夸大。毁谤的话屡屡传入上位者耳中,即使上位者想不接受,也不能不依据所听到的话略加查察;既然事情已经发生,稍作考察便会发现其验证。既然发现了验证,怎么能不治他的罪呢?如果明知而放纵,君王的威势就会日益衰弱,法令不能施行也由此开始。若明知而一概治罪,那么受罪退职的人会渐渐增多,大臣也会产生不能自保的心思。贤才不能进用,显贵大臣日益疏远,这是有国家者深切忧虑的事。《诗》说:‘接受俸禄而不谦让,最终到了此地便灭亡。’不谦让的人连忧虑灭亡都来不及,又怎能希望他有益于国家和朝廷呢!我私下认为,改变这种风俗非常容易。为什么知道呢?当时在官位上的人,虽然夹杂着一些平庸鄙陋之才,其中贤明的人也很多,难道可以说他们都不知道以推让贤者为贵吗?只是因为当时人人都不谦让,习惯已经形成风俗,所以最终不去实行罢了。臣子刚被授职,都要上表通报,这种文书称为谢章,来源已经很久远了。考察谢章的本意,是想进荐贤能来报答国家的恩德。从前舜任命禹为司空,禹拜谢叩首,把职位让给稷、契和咎繇;任命益为虞官,益把职位让给朱虎、熊、罴;任命伯夷掌管三礼,伯夷把职位让给夔、龙。唐虞时代,百官刚被授职,没有不推让的。谢章的意义,大概就是取法于此。《尚书》记载这些,是想让后世永远以此为准则。后世所采用的做法,是不贤的人不能让贤,只是空写谢章来感谢自己被任用的恩典罢了。代代沿袭而不改变,这是习俗造成的过失。
夫叙用之官得通章表者,其让贤推能乃通,其不能有所让徒费简纸者,皆绝不通。人臣初除,各思推贤能而让之矣,让之文付主者掌之。三司有缺,择三司所让最多者而用之。此为一公缺,三公已豫选之矣。且主选之吏,不必任公而选三公,不如令三公自共选一公为详也。四征缺,择四征所让最多者而用之,此为一征缺,四征已豫选之矣,必详于停缺而令主者选四征也。尚书缺,择尚书所让最多者而用之,此为八尚书共选一尚书,详于临缺令主者选八尚书也。郡守缺,择众郡所让最多者而用之,详于任主者令选百郡守也。夫以众官百郡之让,与主者共相比,不可同岁而论也。虽复令三府参举官,本不委以举选之任,各不能以根其心也。其所用心者裁之不二三,但令主者案官次而举之,不用精也。贤愚皆让,百姓耳目尽为国耳目。夫人情争则欲毁己所不知,让则竞推于胜己。故世争则毁誉交错,优劣不分,难得而让也。时让则贤智显出,能否之美历历相次,不可得而乱也。当此时也,能退身修己者,让之者多矣。虽欲守贫贱,不可得也。驰骛进趣而欲人见让,犹却行而求前也。夫如此,愚智咸知进身求通,非修之于己则无由进矣。游外求者,于此相随而归矣。浮声虚论,不禁而自息矣。人人无所用其心,任众人之议,而天下自化矣。不言之化行,巍巍之美于此著矣。让可以致此,岂可不务之哉!《春秋传》曰:范宣子之让,其下皆让。乐▯虽汰,弗敢违也。晋国以平,数世赖之。」上世之化也,君子尚能而让其下,小人力农以事其上,上下有礼,谗匿远黜,由不争也。及其乱也。国家之弊,恒必由之。笃论了了如此。在朝君子典选大官,能不以人废言,举而行之,各以让贤举能为先务,则群才猥出,能否殊别,盖世之功,莫大于此。(《晋书·刘▯传》,又《群书治要》二十九引《晋书》;《通典》十六。)◎刘智智字子房,▯弟。仕魏为中书黄门吏部郎,出为颍川太守,入为秘书监,领南阳王师。晋受禅,加散骑常侍,迁侍中、尚书、太常。太康末卒,谥曰成。有《丧服释疑论》二十卷。◇王昌前母服议礼为常事制,不为非常设也。亡父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于礼。生平不相见,去其加隆,以期为断。(《晋书·礼志中》。案:王昌事详前竟陵王▯文。)◇论天凡含天地之气而生者,人其最贵而有灵智者也。是以动作云为,皆应天地之象。古先圣王,观灵曜,造算数,准辰极,制浑仪,原性理,考徵祥,赞其幽义,而作历术焉。浑仪象天之圆体,以含地方,轮转周匝,有二端,中其可见者,极星是也。谓之行极,在南者在地下不见,故古人不名。阴阳对合,为群生父母。精象在下,五星具于上,共成天地之功也,则日月为政,五星为纬,天以七纪,七曜是也。行极不过,为众星之君。命政指授,以斗建时,斗有七星,与曜同精,而有节气于下者也。晦朔分于东西,消息辨于南北,取以定四方。天地配合,方气有常;天以七纪,方修其政。故方有七宿,二十八星是也。于是天有常度,日月成象,众星有宫分,方物有体类,在朝象官,在野象物,在人象事,理自然也。众星定位,七曜错行,盈缩有期节,故历数立焉。日,太阳也。施温万物生,施光则阴以明,众所禀为倡先者也,君尊之象也。月,太阴也。禀照于阳,亏盈随时,有所禀受,臣卑之道也。五星象五常,托四时,成五事。旧说,日譬犹火也月譬犹水也。火则施光,水则含景,故月光生于日,当日则明,光盈近日则明灭,然则月之清象在前矣,又曰:当其冲月食者,阴性毁损,不受光也。君臣不等强,日月不等明,阴在于上,不自抑损,阳必侵之,望在交度,其应必食。故《诗》云:「彼月而食,则维其常。道势然也。侵甚则既,臣之象也。日尊,君象也。月卑,臣象也。晦朔之会交则同道,同道则形相蔽。天道前为尊。臣由臣道,虽度相值,月不掩日,卑下尊也;不由臣道,月掩日体,卑陵尊也。是故太平之时,交而不食,尊卑道顺。或问云:「颛顼时造浑仪。其说云黄帝为盖天,以盖天象笠,极在其中,日月以远近为晦明;浑仪以天裹地,地载于气,天以回转,而日月出入以为晦明,二说谁其得之?」
译凡是按照资历叙用而能够上表的官员,都应当只有真正推让贤能的表章才能上达;不能有所推让、只是徒然浪费纸张的表章,一律不予通报。臣子刚被授职,各自都应思考推举贤能并把职位让给他们;推让的文书交给主管官署掌管。三司有职位空缺,就选择三司官员推让最多的人任用。这样一来,只空缺一个三司职位,三公已经预先选定了人。况且主管选官的官吏未必能公正地选出三公,不如让三公共同自行选出一公,考虑得更周详。四征有职位空缺,就选择四征官员推让最多的人任用。这样一来,只空缺一个四征职位,四征官员已经预先选定了人,必定比等到空缺后再让主管官署选四征更周详。尚书有职位空缺,就选择尚书中推让最多的人任用;这是八位尚书共同选出一位尚书,比临到空缺时再让主管官署从八位尚书中选一位更周详。郡守有职位空缺,就选择众郡守推让最多的人任用,这比任命主管官署从一百个郡守中选人更周详。把百官、百郡的推让与主管官署共同比较,二者根本不能相提并论。即使再命令三府共同参与举荐官员,本来就没有把举荐选任的责任交给他们,他们各自也不能真正用心。这样他们所用的心思不过删裁一二处罢了,只是让主管官署按照官阶次序举荐,并不精细。贤者和愚者都互相推让,百姓的耳目便全都成为国家的耳目。人的常情是,争夺时总想毁谤自己不了解的人;谦让时则争相推举胜过自己的人。所以世道争夺,毁誉交错,优劣不能分明,就难以推让。时世崇尚谦让,贤能智慧之人便显现出来,才能高下清清楚楚、依次分明,不可能混乱。在这种时候,能够退身修养自己的人,推让他的人很多;即使他想固守贫贱,也不可能做到。奔走追逐进取而希望别人推让自己,就像倒退着走却想求得前进一样。如此一来,愚者和智者都知道要进身求通;如果不在自身修养上下功夫,就没有进身的途径。向外奔走求取的人,在这种风气下会相随而归;浮夸的声名和空洞的议论,不用禁止也会自行止息。人人都无须费心,只任凭众人的议论,天下自然就会受到教化。不用言语而施行的教化,崇高伟大的美德也由此显著。谦让能够达到这种效果,难道可以不努力实行吗!《春秋传》说:‘范宣子谦让,他的下属也都谦让。乐欬虽然放纵,也不敢违背这种风气。晋国因此安定,几代人都依赖它。’这是上古的教化:君子尊重有才能的人,并把功劳让给下属;小人努力务农来奉事上级;上下有礼,谗言和隐匿之事被远远排斥,都是因为没有争夺。等到世道混乱时,国家的弊病总是由此产生。这一深切的论断,已经说得清楚明白了。在朝的君子掌管选官和大官任用,如果能够不因人的身份而废弃正确的言论,推举并实行它们,各自把让贤举能作为首要事务,那么各种人才就会纷纷出现,能与不能便会明显区别开来;盖世的功业,没有比这更大的了。(《晋书·刘颂传》,又见《群书治要》卷二十九引《晋书》;《通典》卷十六。) ◎刘智 刘智,字子房,是刘颂的弟弟。在魏任中书黄门吏部郎,出任颍川太守,入朝任秘书监,兼任南阳王师。晋受禅后,加授散骑常侍,升任侍中、尚书、太常。太康末年去世,谥号成。有《丧服释疑论》二十卷。◇《王昌前母服议》礼是为通常情形制定的,不是为非常情形设置的。对于已经去世而不知道其死生的父母,礼制没有规定服丧。生前一向没有见过面,就取消加重的服制,以期服为限。(《晋书·礼志中》。按:王昌的事迹详见前文《竟陵王诔文》。) ◇《论天》凡是含有天地之气而生成的生命,人是其中最尊贵、最有灵性和智慧的。因此,人的一举一动和施为,都与天地的形象相应。古代圣王观察日月星辰的灵光,创制计算之数,以北辰为准则,制作浑仪,探究性理,考察祥瑞征兆,阐明其中幽深的意义,于是制定历法。浑仪仿照天的圆形,以包容方形的大地;它周而复始地转动,有两个端点,其中能够看见的,是极星。称为运行的极点,南方的极点在地下而不可见,所以古人没有给它命名。阴阳相互配合,是万物众生的父母。精气和星象在下,五星具于上,共同成就天地的功业;于是太阳和月亮主持运行,五星作为纬星,天以七种星曜为纲纪,这就是七曜。运行的极点不越出范围,是众星之君。它发布政令、指示授予,以北斗确定时节;北斗有七星,与七曜同属精气,而在下界形成节气。晦日和朔日由东西方向来区分,消长由南北方向来辨别,借此确定四方。天地相配相合,各方之气有其常规;天以七曜为纲纪,各方据此整治自己的政事。因此四方各有七宿,共二十八星。于是天有常度,日月形成光象,众星各有宫位分野,各方万物各有形体类别;在朝廷中象征官职,在野外象征万物,在人身上象征事情,这是自然之理。众星各自定位,七曜交错运行,盈亏伸缩都有固定的期限和节度,所以历法和推算由此建立。太阳,是太阳之神。它施加温暖,使万物生长;施加光明,使阴暗之处明亮,是万物所承受并以它为先导的东西,象征君主的尊贵。月亮,是太阴之神。它承受太阳的照耀,亏盈随着时节变化,是有所承受的东西,象征臣下的卑顺之道。五星象征五常,寄托于四时,成就五种政事。旧说认为,太阳譬如火,月亮譬如水。火施放光明,水容纳光影,所以月光产生于太阳;面对太阳时便明亮,光辉接近太阳时便明灭不定。这样说来,月的清明之象原本就在前面。又说,月亮正处在太阳对面时发生月食,是因为阴性的本质会受损,不承受光明。君臣不能同等强盛,日月不能同等明亮;阴在上方而不自行抑制损减,阳气必然侵凌它,到了望日交会的度数,必然应验为月食。所以《诗》说:‘那月亮发生食,这是正常的现象。’道势本来就是如此。侵凌严重便会全食,这象征臣下。太阳尊贵,象征君主;月亮卑下,象征臣下。晦日和朔日相会交接时运行在同一道路上,同道运行,形体便相互遮蔽。天道以前者为尊。臣下遵循臣下之道,即使运行度数相遇,月亮也不遮掩太阳,是卑下服从尊上;不遵循臣下之道,月亮便遮掩太阳,是卑下凌犯尊上。因此太平之时,日月交会却不发生食,尊卑之道顺畅。有人问:‘据说颛顼时代制作了浑仪。又有说法认为,黄帝制作的是盖天仪,像斗笠一样覆盖天空,北极在其中,日月因距离远近而有昏明;浑仪则认为天包裹着地,地承载在气上,天旋转运行,日月因出入而有昏明。这两种说法,谁是正确的?’
刘智曰:「盖天之论谬矣。以春秋二分,日出卯入酉,若天象车盖,极在其中,日月星辰,回远藏明。二分之时,当昼短夜长,今以漏刻数之,则昼夜分等,以日出入效之,则出卯入酉,此盖天之说不通之验也。然此二器,皆古之取制,但传说义者失其用耳。昔者圣王治历明时,作圆盖以图列宿,极在于中,用之以见天象,未可正昏明,分昼夜,故作浑仪焉。象天体,亦以极为中,而朱规为赤游,周环去极九十一度有奇。考日所行,冬夏去极,远近不同,故复昼为黄道,夏至去极近,冬至去极远,二分之际,交于赤道。二道有表里,以定宿度之进退,为术乃密。至汉顺帝时,南阳张衡考定进退,灵帝时,太山刘洪步月迟疾。自此之後,天验愈详,自司马迁、刘向、刘歆、杨雄、贾逵、张衡、蔡氏、刘洪、郑玄,此九君者,不但于算步皆博索沈综,才思宏远,而不合论浑盖之用,明定日行四时之道,虽或精考,雅有取得,亦或出入,失其本旨。人之不同,处意各异,道之难尽,致于斯矣。」或问曰:「古历论月食,或云阴损,则不受明,或云暗虚,暗虚所在,值月则月食,值星则星亡,今子不从,何也?」刘智曰:「言暗虚者,以为当日之冲,地体之荫,日光不至,谓之暗虚。几光之所照,光体小于所蔽,则大于本质。今日以千里之径,而地体蔽之,则暗虚之荫将过半。夫星亡月毁,岂但交会之间而已哉,由此言之,阴不受明,近得之矣。」又问曰:「若如所论,必有大荫,日在月冲,何由有明?」刘智曰:「夫阴含阳而明,不待阳光明照之也。阴阳相应,清者受光,寒者受温,无门而通,虽远相应,是故触石而次出者,水气之通也。相响而相及,无违不至,无隔能塞者。至清之质,承阳之光。以天之圆,面向相背,测立不同,光魄之理也。阴阳相承,彼隆此衰。是故日月有争明。日微则昼月见,若但以形光相照,无相引受之气,则当阳隆乃阳明隆,阳衰则阴明衰,二者之异,无由生矣。」(《开元占经》一)
译刘智说:‘盖天的说法是错误的。以春分、秋分来说,太阳从卯时升起,在酉时落下;如果天空像车盖,北极在车盖中央,日月星辰便会随着回转而远离、隐藏光明。春秋二分时,本应白昼短、夜晚长;如今用漏刻计数,昼夜却相等;再用日出的时刻考察,正是卯时出、酉时入。这就是盖天说不能成立的证据。不过,这两种器具都是古代制作出来用来观测的,只是传述其意义的人失去了它们的实际用途。从前圣王治理历法、明察时令,制作圆盖来绘列星宿,北极在中央,用它来观察天象,却不能准确判定昏明、区分昼夜,所以又制作浑仪。浑仪仿照天体,也以北极为中央,以朱红色的规作为赤道游环,周围距离北极九十一度有余。考察太阳运行,冬夏距离北极远近不同,于是又绘制黄道;夏至距离北极近,冬至距离北极远,春分、秋分时与赤道相交。黄道和赤道有内外之别,用以确定星宿度数的进退,这样推算的方法才精密。到汉顺帝时,南阳张衡考察确定日行进退;灵帝时,太山刘洪推步月亮运行的迟速。从此以后,对天象的验证更加详尽。自司马迁、刘向、刘歆、杨雄、贾逵、张衡、蔡氏、刘洪、郑玄,这九位先生,不仅在计算推步方面广泛探索、深沉综合,才思宏大深远,而且在论述浑仪与盖天仪的用途时,能够明白确定太阳运行于四时的规律。他们有的考察精密,确实有所收获;有的也有出入,失去了根本宗旨。’ 人的见解各不相同,所处的立意也各有差异,道理很难穷尽,所以才会形成这种情况。有人问:‘古代历法论述月食,有的说阴气受损,因而不能承受光明;有的说是暗虚,暗虚所在的地方遇到月亮,月亮就发生食,遇到星辰,星辰就消失。如今您不赞同这种说法,为什么?’刘智说:‘所谓暗虚,是认为月亮处在太阳正对面的地方,地体的阴影遮蔽了它,太阳光不能到达,称为暗虚。凡是被光照到的东西,光体小于被遮蔽的范围时,阴影就会大于本体。如今太阳直径千里,若被地体遮蔽,暗虚的阴影将超过一半。星辰消失、月亮毁灭,难道只会发生在日月交会之间吗?由此说来,是阴气不能承受光明的说法比较接近真实。’又问:‘如果像您所说,必然有巨大的阴影,太阳在月亮的对面,月亮怎么还会有光明?’刘智说:‘阴中包含阳,所以能够明亮,并不需要阳光直接照耀。阴阳彼此感应,清明的东西承受光,寒冷的东西承受温暖;它们无门户却能相通,即使相隔遥远也能相互感应。因此,触碰山石而接连涌出的,是水气相通的缘故。彼此呼应便彼此到达,没有违逆而不到达的,也没有隔绝能够阻塞的。极其清明的物质,承受太阳的光。由于天体是圆的,面对和背向太阳的情况不同,测量和站立的位置也不同,这就是光与月魄的道理。阴阳相互承接,此方隆盛则彼方衰微。因此太阳和月亮会争夺光明。太阳光微弱时,白昼可以看见月亮;如果只凭形体和光线相互照射,而没有相互吸引、承受之气,那么就应当是阳气隆盛时阳光明亮,阳气衰微时阴光也衰微,二者的差异便没有产生的原因了。’ (《开元占经》卷一)
◇丧服释疑论「亡其亲者,不知其死生则不敢服,然则终身不祭乎?」智曰:「唯疑其生,故不敢服也;必疑死焉,可不祭乎!古之死者必告于庙。今亡其亲,必告其先庙,使咸知之。求之三年,若不得也,则又告之。告之者,欲令其生也。则随而▯之,其後疑,祭必告,令知其疑,不受他鬼,死者终归飨也。祝辞以告疑,则远庙不迁矣。凭灵之心,加崇于尊,此孝子之情也。(《通典》五十一)凡屈不得服者,皆有心丧之礼。小功以下不税服,乃无心丧耳。(《通典》八十一。)婴儿无知,然于其父母之丧,则以▯抱之。其馀亲,八岁则制服矣。七岁曰悼,过此有罪,则入于刑;可刑必致之于礼,故在下殇之年,为之制服。案:《小功章》昆弟之殇,服昆之下殇,是以下殇之年则行服也。(《通典》八十一。)问者曰:「礼孙为祖後三年者,以其当正统也。庶子之长孙,既不继曾高祖,此孙为庶祖承重三年不?」答曰:「继祖者,不唯谓大宗也。案:《丧服传》与《小记》皆云:『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与祢也。」两举之者,明父之重长子,以其当为祢後也。其所继者,于父则祢,于子则祖也。父以己当继祖,故重其服,则孙为祖後者,不得轻也。然则孙为祖後,皆三年矣。且甲,众子也,生乙。乙生景而乙先卒,景为长子孙而後甲。甲亡,景为甲三年。则甲是庶子,无嫡可传,若不三年,则景为乙之嫡子,而阙父卒为祖後之义也。(《通典》八十八)或问曰:「若祖父先卒,父自为之三年,己为之服周矣。而父卒祖母後卒,当服三年不乎?」刘智答云:「嫡孙服祖三年,诚以父卒则己不敢不以子道尽孝于祖,为是服三年也。谓之受重于祖者,父卒则祖当为己服周,此则受重也。己虽不得受重于祖,然祖母今当服己周,己不得不为祖母三年也。《小记》曰:『祖父卒而後为祖母後者三年。』特为此发也。」(《通典》八十九)「高曾祖母与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则当厌屈不?昔鲁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书曰『葬我小君齐姜』。旧说云,妻随夫而成尊,姑不厌妇,妇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体,无疑于服重也。」(《通典》八十九)虽为父後,犹为嫁母齐▯,讫葬卒哭乃除,逾月乃祭。案:谯周云「父卒母嫁,非父所绝,为之服周可也。」(《通典》九十四)或问曰:「《丧服传》云:『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为母子,是名慈母。』今一妾自有子,一子以无母,父命为母子,当如慈母服齐▯三年不?」答曰:「父有两妾,一妾无子,一妾有二子,分其一子令为无子妾作子,不敢违父命也。而不得终为子之道。」案谯周《集图》云:「《丧服》齐▯三年条曰:『慈母如母,』父在为慈母,则条不见。今文载所说,慈于贵妾,父在齐▯周;慈于贱妾,父在大功九月。古文郑氏说,此主大夫士之妾子,父命为母子者也。大夫之妾子,以父在为母大功,士之妾子为母周矣。其大夫降爵一等,士无爵降例也,父卒皆伸。案:《经》,「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不别贵贱。自非祖嫡,大夫以爵降一等,故妾之子从父例,降母一等。为大夫妾虽有贵者,不得体君,何得不为爵降。凡此之类,今文说不如古也。」(《通典》九十四)亲母出,则服继母之党。继母既卒,则不服也。(《通典》九十五)案《礼小记》云:「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子则否。」智以为生不相及。二文相害,必有误字。「昆弟」相连之语,易用为衍。至亲并代,不得以不相见而无相服之恩也。若令生不相及者税服,则父虽已除,後生者不得追服也。凡不服者不服,则父虽税,其子孙无缘服也。以此推之,「弟」衍字可知也。(《通典》九十八)问云:「案:《丧服小记》『慈母之父母无服』,」孙宜无服慈祖母矣。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代祭,」孙不祭慈祖母,何服之有?」智曰:「《礼》,为亲母党服,为继母之党不服。不妨孙服继祖母也。《礼》,孙为祖後如子。所言妾母不代祭者,据奉之者身终则止耳。岂有妾子先亡孙持丧事而终丧便不祭也?」(《通典》九十八)问云:「遇乱离析,计父母之年,已过百年,可终卒矣,而不得音问,计同邑里同年,于其死日,便制丧服。或以为终身,或不许者,如何?智答曰:父母生死未定,则凶服不宜在身,继祀为重。然则言不宜制服必继代祀者,吾以为得之矣。凡服丧而无哀容,得以不孝议之。处厌降不得服其亲,而哀情至者,吾得以孝笃称之。」(《通典》九十八)
译◇《丧服释疑论》‘失去亲人,却不知道他是死是活,便不敢服丧;那么终身都不祭祀吗?’刘智说:‘只是怀疑他还活着,所以不敢服丧;既然确定怀疑他已经死了,怎么可以不祭祀呢?古代死者去世,必定要在宗庙中报告。如今失去亲人,也一定要到祖先宗庙报告,使众人都知道。寻找三年,如果仍然找不到,就再次报告。报告的目的,是希望他还活着。于是便随着这种情况为他祈求;后来即使仍有疑虑,祭祀时也必须报告,让祖先知道自己有所怀疑,使死者不受其他鬼神取代,最终仍能回来享用祭祀。祝辞中报告这种疑虑,那么远祖的神主就不迁移了。依凭神灵的心意,把尊崇加于尊长,这是孝子的感情。(《通典》卷五十一。)’ 凡是因情势屈抑而不能服丧的人,都有心丧的礼制。小功以下不实行税服,才是没有心丧。(《通典》卷八十一。) 婴儿没有知识,但对于父母的丧事,也要用衣被包抱着他。对于其他亲属,到了八岁就要穿丧服。七岁称为悼年,超过这个年龄而犯罪,就要列入刑罚;既然可以施刑,就必定要使他接受礼制,所以在下殇的年龄,也要为他穿丧服。按:《小功章》说兄弟的下殇,服制如同昆弟的下殇,因此到了下殇的年龄就实行服丧。(《通典》卷八十一。) 有人问:‘礼制规定孙子为祖父的后嗣服丧三年,是因为他承当嫡统。那么庶子的长孙,既然不能承继曾祖、高祖,这个孙子为庶祖承当重任,服丧三年吗?’回答说:‘所谓继祖,不只是指大宗。按:《丧服传》和《小记》都说:“庶子不为长子服三年,因为他不能继承祖和祢。”两处都这样说,是为了说明父亲之所以重视长子,是因为长子应当成为祢的后嗣。其所继承的,对父亲来说是祢,对儿子来说是祖。父亲认为自己应当继承祖,所以重视长子的服制;那么孙子作为祖的后嗣,就不能减轻服制。这样说来,孙子作为祖的后嗣,都应服丧三年。再比如甲是众子,生了乙;乙生了景,而乙先去世,景作为长子之孙,成为甲的后嗣。甲去世后,景为甲服丧三年。甲是庶子,没有嫡子可以传承;如果不服三年,那么景就只是乙的嫡子,便缺少父亲去世后孙子为祖承重的道义。’(《通典》卷八十八。) 有人问:‘如果祖父先去世,父亲已经为他服丧三年,自己也为他服丧一年;后来父亲去世,祖母又去世,还应当服丧三年吗?’刘智回答说:‘嫡孙为祖父服丧三年,确实是因为父亲去世后,自己不敢不以儿子的身份对祖父尽孝,所以服丧三年。所谓从祖父那里承受重任,是说父亲去世后,祖父本应为自己服丧一年,这就是承受重任。自己虽然没有从祖父那里承受重任,但祖母如今应当为自己服丧一年,自己便不能不为祖母服丧三年。《小记》说:“祖父去世后成为祖母后嗣的,服丧三年。”这句话正是为此而发。’(《通典》卷八十九。) ‘高祖母、曾祖母、祖母都在世,其中地位较低的先去世,应当因尊长存在而屈减服制吗?从前鲁穆姜在世时,成公的夫人去世,《春秋》记载说“安葬我们的国君夫人齐姜”。旧说认为,妻子随着丈夫而成为尊者,婆母不因儿媳而屈服;妇人不主持祭祀,已经承接先君的嫡正血统,对服重丧没有疑问。’(《通典》卷八十九。) 虽然作为父亲的后嗣,仍然要为出嫁的母亲服齐衰杖期,直到下葬、举行卒哭祭后才除服,过一个月才祭祀。按:谯周说:‘父亲去世而母亲改嫁,并不是父亲所断绝的关系,为她服期服也可以。’(《通典》卷九十四。) 有人问:‘《丧服传》说:“妾没有儿子,妾的儿子没有母亲,父亲命令妾成为他的母亲,这就称为慈母。”如今一个妾自己有儿子,另一个儿子因为没有母亲,父亲命令这个妾成为他的母亲,应当像对慈母一样服齐衰三年吗?’回答说:‘父亲有两个妾,一个没有儿子,一个有两个儿子;父亲分出其中一个儿子,让他给无子的妾作儿子,他不敢违背父命。但不能始终按照真正儿子的道义对待她。’按谯周《集图》说:‘《丧服》中齐衰三年的条文说:“慈母如母。”父亲在世时为慈母服丧的条文,却没有说明。今文所载的说法,是对贵妾施慈,父亲在世时服齐衰一年;对贱妾施慈,父亲在世时服大功九个月。古文郑氏的说法认为,这说的是大夫、士的妾所生之子,父亲命令妾成为其母的情形。大夫的妾子,父亲在世时为母服大功;士的妾子为母服期。大夫按爵位降一等,士没有按爵位降等的规定,父亲去世后都恢复本服。按《经》说:“大夫的妾子,父亲在世时为自己的母亲服大功”,并不区别贵妾、贱妾。除非是祖嫡,大夫都因爵位而降一等,所以妾子也依父亲的例子,为母亲降一等。即使是大夫的贵妾,也不能与君主同体,怎么能不因爵位而降服呢?’ 凡是这类情况,今文家的说法都不如古文家的说法。(《通典》卷九十四。) 亲生母亲被父亲休弃后,便为继母的亲属服丧;继母去世后,就不再服丧。(《通典》卷九十五。) 按《礼记·小记》说:‘出生时没有赶上祖父母、诸父、兄弟,而父亲为他们服丧,儿子就不服。’刘智认为,所谓出生时没有赶上,是说生前没有相及。两段文字互相冲突,必有一个字是错误的。‘昆弟’是相连的词,容易被误用而成为衍字。至亲即使跨越两代,也不能因为没有见过面就没有相互服丧的恩义。如果说出生时没有相及的人可以服税服,那么父亲即使已经除服,后来出生的人也不能追服。凡是不服丧的人既然不服,即使父亲服了税服,他的子孙也没有理由服丧。由此推断,‘弟’是衍字,可以知道了。(《通典》卷九十八。) 有人问:‘按《丧服小记》说“慈母的父母没有服”,孙子应当不为慈祖母服丧。又说“慈母和妾母不代替祭祀”,孙子也不祭祀慈祖母,那么还有什么服丧可言呢?’刘智说:‘礼制规定,为亲生母亲的亲属服丧,为继母的亲属不服丧。这并不妨碍孙子为继祖母服丧。礼制规定,孙子作为祖父的后嗣,如同儿子。所说妾母不代替祭祀,是说奉事她的人本人终止之后便停止。难道会有妾子先去世、孙子承担丧事,服丧期满后却不再祭祀的吗?’(《通典》卷九十八。) 有人问:‘遭逢战乱离散,推算父母的年纪已经超过一百岁,大概已经去世了;但一直没有得到音信,估计同乡同年的人在他们去世的日期,便制作丧服。有的人认为应当终身服丧,有的人不允许这样做,应该怎么办?’刘智回答说:‘父母的生死尚未确定,凶服不宜穿在身上,应当以延续祭祀为重。因此,说不宜立即制备丧服而必须继续祭祀的人,我认为是正确的。凡是穿着丧服却没有悲哀容貌的,可以按不孝论处。处在因尊长而受厌降、不能为亲属服丧的情形,却有深厚悲哀感情的人,我认为可以称为孝行笃厚。’(《通典》卷九十八。)
问曰:「今有狂痴之子,不识菽麦,又能行步,起止了无人道,年过二十而死者,或以为礼无废疾之降杀,父当正服服之邪?以为殇之不服,为无所知邪?此疾甚于殇,非礼服所加也。礼之所不及,以其从例所知故也,不宜服矣。此二者将焉从?」智答曰:「无服之殇,至爱过于成人,以其于生性自然未成,因斯而不服,以渐至于成人,顺乎其理者也。至于废疾,多感外物而得之,父母养之,或不尽理而使之然,仁人痛深,不忍不服。故礼不为作降杀,不得同殇例也。」(《通典》一百一)问曰:「昆弟骨肉以罪恶徒流死者,诸侯有服不?」智答曰:「凡以罪恶徒者,绝之;国君于兄弟有罪者,亦绝也。旧说,诸侯于兄弟有吊服,服▯▯。此不服,则无▯▯,素服而已,不吊临其丧也。诸侯之身,体先君,奉祭祀,是以不得尽其情于所绝耳,然则不为父後者,则服之矣。」《通典》一百一问者曰:「久而不葬,丧主不除。若其父远征,军败死于战场,亡失骸骨,无所葬,其服如何?」智云:「此《礼》文所不及也。以理推之,凡礼使为主者不除,不谓众子独可无哀,诚以既变,人情必杀,丧虽在殡,不为主者可以无服。然则为主者之服,可以哀独多也。以丧柩在,不可无凶事之主故也。今无所葬,是无尸柩也。凶服无施,则为後者宜与众子同除矣。讫葬而变者,丧之大事毕也。若无尸柩,则不宜有葬变,寒暑一同,正服之终也。是以除首▯而练冠也。亡失亲之骸骨,孝子之情所欲崇也。可令因周练乃服变衰▯。虽无故事,而制之所安也。」
译有人问:‘如今有痴狂的孩子,连豆麦都分辨不清,却能够行走,起居行动完全没有人的常态,年过二十而死。有人认为礼制没有因残疾而减降服制,父亲应当按正常服制为他服丧;有人认为殇者不服丧,是因为他没有知觉。这种疾病比殇更严重,不在礼制服制适用范围内。礼制没有涉及,是因为它把这种人按一般情况所知的范围来处理,不应当服丧。这两种说法应当听从哪一种?’刘智回答说:‘不服丧的殇者,所受的爱反而超过成人,是因为他们生来本性尚未形成,所以据此不服丧;随着年龄渐渐接近成人,这样处理是顺应道理的。至于残废之疾,多是受到外物影响而得到的;父母养育他们,有时也未能完全合乎道理而使疾病形成。仁厚的人对此悲痛很深,不能忍心不为他们服丧。因此礼制没有为这种情况制定减降服制,不能与殇者相同处理。’(《通典》卷一百一。) 有人问:‘兄弟骨肉因罪恶而被徒刑、流放或处死,诸侯对他们服丧吗?’刘智回答说:‘凡是因罪恶被判徒刑的人,就与之断绝关系;国君对于有罪的兄弟,也断绝关系。旧说认为,诸侯对兄弟有吊服,穿齐衰丧服。若不服丧,便没有丧服,只穿素服而已,也不亲临吊唁他的丧事。诸侯自身承继先君的身份,奉行祭祀,所以不能把自己的感情完全施加于被断绝关系的人。这样说来,不是父亲后嗣的人,就可以为他服丧。’(《通典》卷一百一。) 问者说:“如果久不下葬,丧主便不能除去丧服。假如父亲远征,军队战败,死在战场上,尸骨失散,无处安葬,那么丧服应当怎样穿?”智云说:“这是《礼》中没有涉及的情况。按道理推求,凡是礼制规定由其主持丧事的人不得除服,并不是说其他儿子就可以没有哀痛,实在是因为丧期既已改变,人情必然逐渐减损;丧柩虽然还停在殡宫,不主持丧事的人也可以没有丧服。既然如此,主持丧事的人所穿的丧服,可以只是因为他的哀痛特别深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丧柩尚在,不能没有主持凶事的人。如今没有安葬之处,就是没有尸体和棺柩。既然凶服无所施用,那么居丧到后来的那个人,便应当和其他儿子一样除服。下葬后改换丧服,是因为丧事的大事已经完毕;如果没有尸体和棺柩,就不应有因下葬而改换丧服的礼节,而应不分寒暑,按照正服期满来办理。因此,应除去首绖而改戴练冠。亲人的尸骨失散,孝子的感情希望以更高的礼数来对待,可以让他到服丧满周年的练祭时才改换衰服和绖。虽然没有旧例可援,但这样制定礼制是合乎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