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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集藏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二百九十

卷五十四◎袁准(一)

集藏 · 文总集 · 已译 · 第 1516–1519 段

卷五十四◎袁准(一)准,字孝尼,陈郡扶乐人。魏国郎中令涣第四子,仕魏未详。入晋拜给事中。有《仪礼丧服经》注一卷,《袁子正论》十九卷,《正书》二十五卷,《集》二卷。◇招公子(《艺文类聚》作《观殊俗》)河内青稻,新城白▯更,弱臭游梁,濡▯骨通芳。(《北堂书钞》一百四十二,《艺文类聚》八十五)蒸豚い鳌,炙鹑炙雁。鹭闵备,文黄散。(《北堂书钞》一百四十二)辽东细粒,鲛氏□□,寒鹄▯▯雁。(同上)索兰枝而不得,见巨房之大栗。(《艺文类聚》八十七)◇献言于曹爽宜捐淮汉已南吴楚之民脆弱寡能,英才大贤不出其土,比技量力,不足与中国相抗,然自上世以来常为中国患者,盖以江汉为池,舟楫为用,利则陆钞,不利则入水,攻之道远,中国之长技无所用之也。孙权自十数年以来,大畋江北,缮治甲兵,精其守御,数出盗窃,敢远其水,陆次平土,此中国所愿闻也。夫用兵者,贵以饱待饥,以逸击劳,师不欲久,行不欲远,守少则固,力专则强。当今宜捐淮、汉以南,退却避中贼能入居中央,来侵边境,则随其所短,中国之长技得用矣。若不敢来,则边境得安,无钞盗之忧矣。使我国富兵强,政修民一,陵其国不足为远矣。今襄阳孤在汉南,贼循汉而上,则断而不通,一战而胜,则不攻而自服。故置之无益于国,亡之不足为辱。自江夏已东,淮南诸郡,三后已来,其所亡几何,以近贼疆界易钞掠之故哉!若徙之淮北,远绝其间,则民人安乐,何鸣吠之惊乎?(《魏志·齐王芳纪》注)

◇才性论凡万物生于天地间,有美有恶。物何故美?清气之所生也。物何故恶?浊气之所施也。夫金石丝竹,中天地之气;黼黻玄黄,应五方之色有五。君子以此得曲直者,木之性也。曲者中钩,直者中绳,轮桷之材也。贤不肖者,人之性也。贤者为师,不肖者为资,师资之材也。然则性言其质,才名其用,明矣。(《艺文类聚》二十一)

◇丧服传案:《孔子家语》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案:《左氏传》曰:「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然则十五、十六,可以为成人矣。女七岁男八岁而堕齿,此堕齿之大例也。以是而处殇之义,则七岁至九岁,宜为下殇;十岁至十二,宜为中殇;十三至十五,宜为长殇。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义,十九以下,四岁之差。《传》所记者,非经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无不冠不娶之限耳;若必三十,则舜为得礼矣,奚为称鳏哉?(《通典》九十)

译卷五十四 袁准(一) 袁准,字孝尼,是陈郡扶乐人。魏国郎中令袁涣的第四个儿子,在魏国任职情况不详。进入晋朝后被授予给事中。有《仪礼丧服经》注一卷、《袁子正论》十九卷、《正书》二十五卷、《集》二卷。《招公子》(《艺文类聚》作《观殊俗》) 河内的青稻,新城的白〔字缺〕,柔弱的〔字缺〕游于梁地,〔字缺〕〔字缺〕通达芳香。蒸小猪和〔字缺〕鳌,烤鹌鹑,烤大雁。鹭〔字缺〕齐备,文〔字缺〕黄〔字缺〕散。辽东的细粒米,鲛氏〔二字缺〕,寒天的鸿鹄和〔字缺〕雁。想寻找兰花枝却没有找到,只看见巨大的树干上结着大栗子。《向曹爽进言,建议放弃淮水、汉水以南》吴楚的百姓脆弱而缺少才能,英才大贤不出自那里;比较技艺、衡量力量,不足以同中原抗衡。然而自上古以来,他们常常成为中原的祸患,大概是因为以江汉为池,以舟船为用,有利便在陆地上抢掠,不利便退入水中。进攻他们路途遥远,中原的长处无从施展。孙权十多年来大举侵扰江北,修治铠甲兵器,精心加强防御,多次出兵盗窃,竟敢远离水道,在陆地平原驻扎,这正是中原所希望看到的。用兵贵在以饱足等待饥饿,以安逸攻击疲劳;军队不宜久战,行军不宜遥远;防守兵少则坚固,力量集中则强大。如今应当放弃淮水、汉水以南,退却避开;中原的贼军如果能够进入中部、侵扰边境,就顺势利用他们的短处,使中原的长处得以施展。如果他们不敢前来,边境便能安定,也没有抢掠盗窃的忧患。假使我国兵强国富、政治修明、百姓团结,凌驾于吴国之上也不算遥远。如今襄阳孤立在汉水以南,贼军沿汉水上行,就会切断它与外界的联系;一战取胜,便可使其不待进攻而自行归服。所以保留襄阳对国家没有益处,失去它也不足以为耻。自江夏以东、淮南各郡,三代君主以来,它们所丧失的土地难道还少吗?不正是因为靠近贼人的疆界,容易遭受抢掠吗?如果把它们迁到淮水以北,远远隔绝中间的联系,那么百姓就会安乐,哪里还会有鸡鸣狗吠般的惊扰呢?《才性论》凡是天地间生成的万物,都有美有恶。事物为什么美?因为由清气生成。事物为什么恶?因为受到浊气施加。金石丝竹,承受天地间的气;黼黻、玄黄等色彩,配合五方之色,共有五种。君子由此能够辨别曲直,这是木的性质:弯曲的合乎圆规,笔直的合乎墨线,都是制造车轮和方椽的材料。贤与不肖,是人的本性:贤者可以作为老师,不肖者可以作为资材,都是成就师资的材料。由此可见,性说的是本质,才说的是作用,这是很明白的。《丧服传》考察《孔子家语》说:“男子十六岁成为成人,女子十四岁具备生育能力。”这是成人的大致标准。人成年有早有晚。又考察《左氏传》说:“国君十五岁生子,举行冠礼后生子,是合乎礼的。”这样看来,十五、十六岁就可以算作成人了。女子七岁、男子八岁开始换牙,这是换牙的大致标准。根据这个标准来判断殇服的意义,七岁至九岁应当属于下殇,十岁至十二岁应当属于中殇,十三岁至十五岁应当属于长殇。合乎古代十六岁成人、十五岁生子的意义,十九岁以下相差四岁。《传》中记载的,并不是经典。二十岁举行冠礼,三十岁娶妻,只是说没有不行冠礼、不娶妻的限制;如果一定要到三十岁才娶妻,那么舜就是合乎礼制的了,为什么还称他为鳏夫呢?

◇袁子正论(谨案:《隋志·儒家》:《袁子正论》十九卷,袁准撰。梁又有《袁子正书》二十五卷,袁准撰,亡。《旧唐志·儒家》:《政论》,二十卷,《正书》二十五卷,袁准撰,《新唐志》作《正论》,作袁准,卷数与旧同。各书或称袁准,或称袁准,或称袁淮,盖隶俗变准为准,因误为淮,止是一人。《政论》即《正论》之误,亦止一书。准,汉司徒滂孙,郎中令涣第四子。涣卒于建安中,《魏志·涣传》注引《袁氏世纪》,有准《自序》一首,盖仕魏未显,其《正论》乃魏时所作。入晋拜给事中,见《袁涣传》注引。荀绰《兖州记》亦引,见《北堂书钞》五十八、《艺文类聚》四十八、《初学记》十二、《御览》二百二十一,《晋书》附《袁瑰传》。准陈郡扶乐人,瑰梁国阳夏人,瑰即准之从孙。瑰子乔,乔子山松,名位显著,故准附《瑰传》。唐初人似未知袁淮即袁准,故《群书治要》载《正书》题曰袁淮,而《晋书》于准所著,但言注《丧服经》,不言《正论》《正书》,盖误分袁准、袁淮为两人。今搜揖各书,得《正论》三十许事,《正书》四十许事;校补讹脱,仍依隋唐《志》,先《正论》,次《正书》,定著各为一卷。其所注《丧服经》,《隋志》作《丧服经传》,《旧唐志》作《丧服纪》,《新唐志》作《仪礼注》,皆一卷,今仅存一条,以其仅见,别附《文集》之后。)伏羲画八卦,触类而长六十四卦,文王作彖象。(《书钞》九十九)《书》称:「钦哉!惟刑之恤。」又曰:「宥过无大刑无小。」此前王明德慎罚之意也。昔汉文咸缇萦之孝,遂去肉刑。近则太宗(案:魏明帝自定庙号为烈祖,今此作太宗,岂少帝时易之邪?当考)。视明堂之图,欲宽背罚;于公以阴德救物;袁安耻织鞫罪人,此前代圣主贤臣钦恤之志也。(《御览》六百三十六)国之大祭有五,▯、▯、郊、祖、宗报,此五者,礼之大节也。(《初学记》十三)天地者,帝王所受命,设祀而敬之。(《书钞》九十)明堂、宗庙、太学,礼之大物也,事义不同,固各有所为而代之。儒者合以为一体,取《诗》《书》放逸之文,经典相似之语,推而致之,考之人情,失之远矣。宗庙之中,人所致敬,幽隐清净,鬼神所居;而使众学处焉,飨射其中,人鬼慢黩,死生交错,囚俘截耳,疮痍流血,以干鬼神,非其理也。茅茨采椽,至质之物;建日月,乘玉辂,以处其中,非其类也。夫宗庙鬼神之居;祭天而于人鬼之室,非其处也。王者五门,宗庙在一门之内,若在庙而张三侯,又辟雍在内,人物众多,非宗庙之中所能容也。(《通典》四十四,又略见《御览》五百三十三)(▯、▯)先儒或为同,或为异。然▯及坛▯单,▯及郊宗石室,此所及远近之杀也。《大传》曰:「礼不王不▯,诸侯不▯,降杀于天子也。」若▯▯同贯,此诸侯亦不得▯,非徒不▯也。然则▯大而▯小,谓▯为殷祭者,大于四时,皆大祭也。《国语》曰:「▯郊不过茧栗,▯不过把握。」明▯最大,与郊同也。《公羊传》曰:「大事者何?▯也。」「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乎太庙」,何谓也?曰:夫▯及坛▯单,则毁庙也。俱祭毁庙,但所及异耳。所及则异,毁与未毁则同,此论者所惑,郑谓不同是也。谓▯不及毁庙,则非也。间歆、贾逵同毁与未毁,是也。不别▯▯远近,则非也。(《通典》四十九引两条)(正朔)自非继乱,不宜改正也。(《通典》五十五)封禅之言,惟《周官》有王大封之文。齐桓公欲封禅,闻管仲言而止。焚燎而祭天,皆王者之事,非诸侯所为也。是以学者疑焉。后秦一主,汉二君,修封禅之事,其制为「封土方丈余,崇于太山之上」,皆不见于《经》,秦汉之事,未可专信,管仲云:「禹禅会稽,告天,则同,祭地不得异也。」会稽而可禅,四岳皆可封也。夫洛阳者,天地之所合;嵩山者,六合之中也。今处天地之中,而告于嵩高可也。奚必于太山?(《白孔六帖》三十六,《御览》五百三十六)或曰:「同姓不相娶,何也?」曰:「远别也。」曰,「今之人,外内相婚,礼与?」曰:「中外之亲,过(一本作」近「)。于同性。同姓且犹不可婚,而况中外之亲乎?」古人以为无疑。故不制也。今以之不言,固谓之可婚,此不知礼者也。或曰:《国语》云「同德则同性,同性虽远,男女不相及异德则异姓,异姓虽近,男女相及也。」斯言何故也?曰:此司空季子明有为而言也。文公将求秦以反国,不敢逆秦故也。季子曰:「子于子圉,道路之人也。」咎犯曰:「将夺之国,而况妻乎?」赵衰曰:「有求于人,必先从之,此不既了乎?」(《通典》六十,又九十五;《御览》五百四十一)

译《袁子正论》谨慎考察:《隋志·儒家》载《袁子正论》十九卷,袁准撰。梁代又有《袁子正书》二十五卷,袁准撰,后来亡佚。《旧唐志·儒家》载《政论》二十卷、《正书》二十五卷,袁准撰;《新唐志》作《正论》,作者作袁准,卷数与旧志相同。各书有的称袁准,有的称袁准,有的称袁淮,大概是隶书俗体把准误作准,因而又误作淮,其实只是同一个人。《政论》是《正论》的误称,也只是一本书。袁准是汉司徒袁滂的孙子、郎中令袁涣的第四个儿子。袁涣死于建安年间,《魏志·袁涣传》注引《袁氏世纪》,有袁准《自序》一篇,大概他在魏国任职并不显达,《正论》就是魏时所作。进入晋朝后被授予给事中,见《袁涣传》注引。荀绰《兖州记》也曾引用,见《北堂书钞》五十八、《艺文类聚》四十八、《初学记》十二、《御览》二百二十一及《晋书》所附《袁瑰传》。袁准是陈郡扶乐人,袁瑰是梁国阳夏人,袁瑰就是袁准的堂孙。袁瑰的儿子袁乔,袁乔的儿子袁山松,名望和官位都很显赫,所以袁准附载在《袁瑰传》中。唐初的人似乎不知道袁淮就是袁准,所以《群书治要》所载《正书》题作袁淮;而《晋书》说到袁准所著,只说他注《丧服经》,不说《正论》《正书》,大概是错误地把袁准、袁淮分作两个人。现在搜集各书,得到《正论》三十多条、《正书》四十多条;校正补足讹误脱漏,仍依照隋、唐书志的次序,先列《正论》,再列《正书》,各自定为一卷。他所注的《丧服经》,《隋志》作《丧服经传》,《旧唐志》作《丧服纪》,《新唐志》作《仪礼注》,都是一卷;如今只保存一条,因为仅此一条可见,另附在《文集》之后。伏羲画出八卦,由此触类旁通,推演成六十四卦;周文王撰作《彖》《象》。《尚书》说:“敬慎啊!只有刑罚之事应当忧惧。”又说:“对于过错,即使大也可以宽宥;对于刑罚,即使小也不可免除。”这就是前代君王彰明德行、慎重刑罚的意思。从前汉文帝因缇萦的孝心,终于废除了肉刑。近来太宗〔此处所指及庙号有疑〕看了明堂的图样,想要减轻笞背之刑;于公用阴德拯救众生;袁安以审讯罪人为耻。这些都是前代圣明君主和贤能臣子敬慎刑罚、怜悯罪人的意旨。国家的大祭有五种:禘、祫、郊、祖、宗报;这五种是礼制中的重大节制。天地是帝王承受天命的来源,所以要设置祭祀来敬奉它们。明堂、宗庙、太学,是礼制中的重大设施;三者事务和意义不同,本来各有用途,不能互相代替。儒者把它们合并看作一体,取《诗》《书》中散佚的文句,以及经典中相似的话,推衍附会,再拿人情来考察,距离真实情况太远了。宗庙之中,是人们表达敬意的地方,幽静清洁,是鬼神居住之所;却让众多学生在那里学习,在其中举行飨礼和射礼,使人鬼受到轻慢亵渎,生者和死者混杂;囚俘被割耳,创伤流血,用这些来触犯鬼神,并不合乎道理。茅草屋顶、粗木椽子,是最质朴的建筑;却在其中设置日月之象,乘坐玉辂,二者也不是同类。宗庙是鬼神居住的地方,在人鬼之室祭天,并不是合适的处所。君王有五道门,宗庙在其中一道门以内;如果在宗庙中张设三侯,又把辟雍设在里面,加上众多人物,宗庙之中根本容纳不下。关于禘、祫,先儒有的认为相同,有的认为不同。然而祫祭涉及坛场,禘祭涉及郊祀和宗庙石室,这说明二者所涉及的范围有远近之差。《大传》说:“礼制规定,不是天子不能举行禘祭;诸侯不能举行禘祭,这是比天子降低等级。”如果禘、祫完全相同,那么诸侯也不应举行祫祭,就不只是不能举行禘祭了。由此可知,禘大而祫小;把祫称作殷祭,是因为它大于四时之祭,但二者都属于大祭。《国语》说:“禘祭和郊祭,牺牲不超过蚕和栗的大小;蒸祭不超过一把。”这说明禘祭最大,且与郊祭相同。《公羊传》说:“所谓大事是什么?就是祫祭。”又说:“已经毁掉的宗庙之主,陈列在太祖庙中;尚未毁掉的宗庙之主,也都升入太庙共同受祭。”这是什么意思?回答说:禘祭涉及坛场,祫祭涉及宗庙,因此包括已经毁掉的宗庙;二者都祭祀毁庙之主,只是所涉及的范围不同。所涉及的范围虽不同,已毁与未毁却相同。这是论者感到困惑的地方,郑玄认为二者不同,是正确的。若说禘祭不涉及毁庙之主,那就是错误的。〔字缺〕、贾逵认为禘祭兼及已毁与未毁,是正确的;但不区分禘、祫所及范围的远近,就是错误的。关于正朔,除非是承接乱世而起,一般不应改定历法正朔。关于封禅的说法,只有《周官》有天子大封的文字。齐桓公想举行封禅,听到管仲的话便停止了。焚柴燎祭上天,都是天子的事情,不是诸侯所能做的,因此学者对此有所怀疑。后来秦有一位君主、汉有两位君主举行封禅,规定“封土高一丈有余,堆在泰山之上”,这些都不见于经典;秦汉的事情,不能完全相信。管仲说:“禹在会稽山举行禅祭,向上天告祭;既然如此,祭地也不应有所不同。”会稽山可以举行禅祭,那么四岳也都可以举行封祭。洛阳是天地交会之处,嵩山位于六合中央。如今处在天地中央,在嵩山高处告祭上天是可以的,为什么一定要在泰山呢?有人问:“同姓不能互相婚娶,为什么?”回答说:“是为了使亲属关系保持远近区别。”又问:“如今的人在外亲和内亲之间通婚,合乎礼吗?”回答说:“中外亲属的关系,比同姓亲属更近。同姓尚且不能婚娶,何况中外亲属呢?”古人认为这一点没有疑问,所以没有另行制定禁令。如今因为经书没有明说,便固执地认为可以婚娶,这是不懂礼的人。有人问:《国语》说“同德就是同姓,同姓即使相距很远,男女也不能相通;德行不同就是异姓,异姓即使关系很近,男女也可以相通”,这话是为什么?回答说:这是司空季子有意这样说的。晋文公准备借助秦国返回晋国,不敢违逆秦国,所以季子这样说。季子说:“你对于子圉来说,只是道路上的陌生人。”咎犯说:“将要夺取他的国家,何况他的妻子呢?”赵衰说:“向别人有所求,必定先顺从他;这不是已经说清楚了吗?”

并后匹嫡,礼之大忌,然此为情爱所偏,无故而立之者耳。纲夫妻之绝,非犯宜出之罪,来还则复初,焉得而废之?在吴异域,则事势绝,可以娶妻,后妻不害,焉得而遣之?案:并后配嫡,事不两立,前嫡承统,后嫡不传重,可也。二母不服,则无疑于两三年矣。时俗之论曰:「庶子为公,可以尊其母为夫人。《春秋》之义,母以子贵。」案:隐公二年,夫人子氏薨,五年,考仲子之宫。上称夫人,下不应复言仲了,明其与妾为妻也。秦人来归成风之衤遂,不称夫人,明其私尊,不通于邻国也。《左氏传》曰:「并后配嫡,乱之本也。」《公羊》亦云:「母以子贵。」说曰:《▯梁》云:「秦人来归成风之衤遂」,奏不云夫人也。就外不云夫人而见正焉,夫身为国君而母为妾庶,子孙所不忍,臣下所不安,故私称于国中,不加境外,此人子之情,国人之私,而亡于礼法之正也。假有庶子数人,并为三公,欲各尊其母,将何以止之?非圣人者无法,此大乱之道也。(《通典》七十二)《周礼》:「大祝▯练祥,掌国事」;若无衰服,焉得祥?孔子曰:「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礼记曰:「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云:「公之丧,大夫俟练,士卒哭而归。」此终丧衰麻之言也。《春秋左传》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虽言贵,不得与贱者有异也。言服而不言丧,衰麻可知也。凡《春秋传》诸称职除丧,皆因时宜耳,高宗信默,何以是心丧?(《通典》八十)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丧者不祭故也。其以出,不得不降。安有母子至亲而无服乎?释服而祭可也。(《通典》八十九)(礼记继父服齐衰)此则自制父也。乱名之大者。(《通典》九十)案《礼·丧服》云:「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自天子至于士,一也。祖周则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云三月者,此通远祖之言也。今有彭祖之寿,无名之祖存焉。《尔雅》有来孙、云孙、仍孙、昆孙,有相及者故也。十代之祖在堂,则不可以无服也。郯子曰:「我高祖少▯挚之立也,」非五代祖也。蒯聩祷康叔,自称曾孙,非四代之祖孙。然则高远也无名之祖,希及之矣,故不复分别,而重言之也。故三月以著远祖之服,故齐衰以见高祖以上之服。远祖尊,故以重服服之;恩杀,故减其月数。故举三月,则知其远祖;称曾高,其服同也。儒者或以为高祖无服五属之文,而云无服乎?族祖祖父缌麻而曾祖三月乎?(《通典》九十)或人云:嫂,亲者也。长嫂少弟,有生长之恩,而云无服者,近非古也,殆秦燔诗书之所失也。(《通典》九十二)保母者,当为「保姆」,《春秋》宋伯姬待姆是也,非母之名也。母者,因父得称。且保傅,妇人辅相,婢之贵者耳。而为之服,不亦重乎!先儒欲使公之庶子为母无服,而服乳母乎?此时俗之名,记者集以为礼,非圣人之制。(《通典》九十二)从母小功五月,舅缌麻三月,礼非也。从母缌,时俗所谓姨母也。舅之与姨,俱母之姊妹兄弟,焉得异服。从母者,从其母而为庶母者也。亲益重,故小功也。凡称父母者,皆同乎父母之例者也。舅非父列,姨非母列,故舅不称父,姨不称母也。可称姨,不应称母。谓姨母为从母者,此时俗之乱名,书之所由误也。《春秋传》:蔡哀侯娶于陈,息侯亦娶焉,息妫将归,过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享之。《尔雅》曰「妻之姊妹同出为姨」,此本名者也。《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卒。继室以其侄,穆姜之姨子也。以蔡侯、《尔雅》言之,穆姜焉得言姨?此缘妻姊妹之姨,因相谓为姨也。姊妹相谓为姨,故其子谓之姨子,其母谓之姨母。从其母而来,故谓之从母。从母、姨母,为亲一也,因复谓之从母,此因假转乱而遂为名者也。又《左传》宋景曹卒,季康子使冉有吊且会葬,曰「以肥之得备弥甥」。先儒曰「弥,远也,姊妹之孙为弥甥」。此临时说事,而遂可为名乎?亦犹从母转相假也。

译同时立两位皇后、并立两位嫡妻,是礼制最忌讳的事情;但这里说的是因为感情偏爱而无故立为嫡妻。夫妻关系已经断绝,并不是犯了应当被休弃的罪;等她回来就恢复原来的关系,怎么能废黜她呢?如果身在吴国这样的异域,事势已经断绝,就可以另娶妻子;后来娶的妻子并不妨碍前妻,又怎么能把她遣弃呢?考察起来,同时立两位嫡妻,事情不能两立;前嫡承继宗统,后嫡不承重服,这样是可以的。两位母亲都不穿丧服,那么在两三年内也没有疑问。当时流行的说法说:“庶子成为国君,就可以尊奉他的母亲为夫人。《春秋》的义理是,母亲因儿子而尊贵。”考察《隐公二年》记载,夫人子氏去世;到隐公五年,又修建仲子的宗庙。上文既称夫人为子氏,下文就不应再说仲子,显然仲子是由妾升为妻的。秦国人来送还成风的丧服遗衣,却不称她为夫人,说明这种私下尊奉只在本国通行,并不为邻国承认。《左氏传》说:“同时立两位皇后、并立两位嫡妻,是祸乱的根源。”《公羊传》也说:“母亲因儿子而尊贵。”解释说:《穀梁传》记载“秦国人来送还成风的丧服遗衣”,奏文却不称夫人。正因为对外不称夫人,才显出礼法上的正名:国君本人不忍让自己的母亲只是妾庶,臣下也不能安然接受,所以只在国内私下称夫人,不把这个称号加到境外;这是子女的感情和国人的私意,却违背了礼法的正道。假如有几个庶子同时做了三公,都想尊奉各自的母亲,那将用什么来制止他们?否定圣人便没有法度,这是造成大乱的道路。《周礼》说:“大祝掌管练祭、祥祭以及国家事务。”如果没有丧服,怎么能举行祥祭?孔子说:“三年之丧,是天下通行的丧制。”《礼记》说:“父母之丧,无论贵贱都是一样的。”又说:“国君的丧事,大夫等到练祭,士在卒哭后便回去。”这些都是说服丧期间始终穿着衰麻丧服。《春秋左传》说:“三年之丧,即使身份尊贵也要完成服丧,这是礼。”虽然说到贵者,也不能和贱者有所不同。既然说穿丧服而不说丧期,衰麻丧服的规定就可以知道了。《春秋传》中凡是说到任职者除去丧服,都是因时制宜罢了;高宗默然守丧,怎么能说只是心丧呢?为父亲承继宗统的人,对于被父亲休弃的母亲不穿丧服,是因为服丧期间不能祭祀。但既然她已经被休弃,就不得不降低服制。哪有母子至亲却不穿丧服的道理?脱去丧服后再举行祭祀,也是可以的。《礼记》说继父服齐衰,这其实是自行制造一个父亲,是扰乱亲属名分的大问题。考察《礼·丧服》说:“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从天子到士,都是一样的。祖父服周服,那么曾祖父服大功,高祖父服小功;但这里说服三个月,是概括远祖而言。如今即使有彭祖那样长寿的人,也会有不知名的祖先存在。《尔雅》有来孙、云孙、仍孙、昆孙等称呼,正因为有世代相及的关系。若十代祖先还在世,就不能不服丧。郯子说:“我的高祖少昊挚即位。”这并不是说五代祖先。蒯聩向康叔祈祷,自称曾孙,也不是说自己是四代祖先的孙子。由此可知,高远而没有专名的祖先,能够实际相及的很少,所以不再分别列举,而以曾、高并称。服三个月,是为了表明远祖;称曾祖、高祖,服制相同。远祖尊贵,所以用较重的丧服;亲恩已经减弱,所以减少服丧月份。因此举出三个月,就可知道是远祖;称曾祖、高祖,他们的服制相同。儒者有人认为高祖无服,因为五服亲属中没有明文;但既然如此,难道可以说高祖完全无服吗?族祖父只服缌麻,曾祖父反而服三个月吗?有人说:嫂子是亲属;长嫂对于年幼的弟弟有抚养成人的恩情,却说不为她服丧,这种做法近于不合古礼,大概是秦朝焚烧诗书造成的缺失。“保母”应当写作“保姆”;《春秋》中宋国伯姬等待保姆,就是这个意思,并不是母亲的名称。母亲是因为父亲而得此称。况且保傅是辅佐妇人的人,只是身份较高的婢女罢了;却要为她服丧,岂不是太重了吗?先儒难道想让国君的庶子不为生母服丧,反而为乳母服丧吗?这是当时流行的称呼,记礼的人把它汇集进来,并不是圣人的制度。为姨母服小功五个月,为舅父服缌麻三个月,这种礼制是不对的。姨母应当服缌麻,这就是世俗所谓的姨母。舅父和姨母,都是母亲的姊妹兄弟,怎么能服制不同?所谓从母,是跟随母亲而来的庶母;亲情更加深厚,所以服小功。凡是称作父母的,都是按照父母的同等关系来称呼。舅父不属于父亲一列,姨母不属于母亲一列,所以舅父不称父,姨母也不称母;可以称姨,不应称姨母。把姨母称作从母,是当时世俗混乱亲属名称的结果,也是书籍因此产生错误的原因。《春秋传》说:蔡哀侯娶陈国女子为妻,息侯也娶了陈女;息妫回国时经过蔡国,蔡侯说:“她是我的姨母。”于是留她设宴款待。《尔雅》说:“妻子的姊妹共同出嫁,称为姨。”这才是本来的名称。《左传》说,臧宣叔娶铸国女子为妻,生下臧贾和臧为后去世;继室是她的侄女,是穆姜的姨女。依据蔡侯和《尔雅》的说法,穆姜怎么能称作姨?这是因为妻子的姊妹彼此称姨,后来相互沿用;姊妹互称姨,所以她们的子女称姨子,她们的母亲称姨母。由于是跟随母亲而来,所以称为从母。从母、姨母,本来是相同的亲属关系,后来又把姨母称为从母;这是借用名称逐渐混乱,最终成为固定称呼的结果。《左传》又记载,宋国景曹去世,季康子派冉有前去吊唁并参加葬礼,说:“凭借我的身份,能够成为弥甥。”先儒说:“弥,是远的意思,姊妹的孙子称弥甥。”这只是临时解释事情,难道就能成为固定名称吗?这也和从母一词相互借用而转变一样。

或曰:「案准以经云从母是其母姊妹,从其母来,为己庶母,其亲益重,故服小功,非通谓母之姊妹也。」宣舒曰「二女相与,行有同车之道,坐有同席之礼,其情亲而比,其恩曲而至。由此观之,姊妹通斯同矣,兄妹别斯异矣。同者亲之本,异者疏之源也。」「然则二女之服,何其不重邪?兄妹之服,何其不轻邪?」曰:「同父而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故二女不敢相与重。」「然则舅何故三月邪?从母何故小功邪?」曰:「故母取其爱,是以外王父之尊,礼无厌降之道。为人子者,顺母之情,亲乎母之类,斯尽孝之道也,是以从母重而舅轻也。」曰:「姑与父异德异名,叔父与父同德同名,何无轻重之降邪?」曰:「姑与叔父,斯王父爱之所同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此叔父与姑所以服同而无降也。」(《通典》九十二引两条)为父后犹服嫁母,据外祖异族,犹废祭行服,知父后应服嫁母。(《通典》九十四)丧无再服,然哀甚,不可无服。若终月数,是再服也。道远则过之可也,道近旬月可也。或问何亲服缌,大功以上可也。(《通典》一百二)先儒以为再祭,小祥、大祥也。而丧者已祥则除,大祥不应复礻覃。且虞在既葬,不在日月,礻覃在丧终,不在早晚,故宜礻覃不宜祥。(《通典》一百三)公羊高道听涂说之书,欲以乡曲之辨论圣人之经,非其任也。(《书钞》九十五,《御览》六百八)兵有三勇。主爱其民者勇,有威刑者勇,赏信于民者勇。故仁爱加于下,则有必死之民。(《御览》四百三十七)良医疗病,攻于腠理。(《初学记》二十)太祖破吕布,袁涣在军中,陈群父子见上拜,唯袁涣独高揖不为礼,上严敬之。(《御览》五百四十三。案:此当在《自序》中,而《御览》引作《正论》,则《正论》有《自序篇》可知。)涣有四子:侃、▯、奥、准。侃字公然,论议清当,柔而不犯,善与人交。在废兴之间,人之所趣务者,常谦退不为也。时人以是称之。历位黄门选部郎,稍迁至尚书,早卒。▯字宣厚,精辨有机理,好道家之言,少被病,未官而卒。奥字公荣,行足以厉俗,言约而理富,终于光禄勋。准字孝尼,忠信公正,不耻下问,唯恐人之不胜已。以世事多险,故常治退而不敢求进。著书十余万言,论治世之务,为《易》《周官》《诗》传,及论《五经》滞义、圣人之微言,以传于世。(《三国志·袁涣传》注引《袁氏世纪》。云此准之《自序》也。)

卷五十五◎袁准(二)

译有人说:“考察袁准的说法,经典所说的从母,是母亲的姊妹;跟随母亲而来,成为自己的庶母,亲情更加深厚,所以服小功,并不是通常所说的母亲的姊妹。”宣舒说:“两个女子相处,出行有同车之道,坐下有同席之礼;她们感情亲近,恩情周到。由此看来,姊妹相同便能相亲,兄妹有区别便会疏远。相同是亲情的根本,有别是疏远的源头。”又问:“既然这样,两个女子的服制为什么不更重?兄妹的服制为什么不更轻?”回答说:“同父而生,父亲不降低服制,子女也不敢降低,所以两个女子不敢彼此加重服制。”又问:“那么舅父为什么服三个月?从母为什么服小功?”回答说:“这是因为母亲取其亲爱之情,所以外祖父的尊贵在礼制中没有逐级减降的规定。作为子女,应当顺从母亲的感情,亲近与母亲同类的亲属,这才是尽孝之道。因此从母的服制重,舅父的服制轻。”又问:“姑母与父亲德行不同、名称不同,叔父与父亲德行相同、名称相同,为什么服制没有轻重降等?”回答说:“姑母和叔父,都是祖父所疼爱的子女。父亲不降低服制,子女也不敢降低,这就是叔父和姑母服制相同而不降等的原因。” 《通典》卷九十二引两条。为父亲承继宗统的人仍应为出嫁的母亲服丧;根据外祖父属于异族,尚且停止祭祀而服丧,就知道为父亲承统者也应为出嫁的母亲服丧。丧服不能重复穿着,但悲哀深重,也不能完全不穿丧服。如果服满原定月份,就是重复服丧。道路遥远,超过期限也可以;道路较近,十天一个月内完成也可以。有人问为哪些亲属服缌麻,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可以这样服。先儒认为再祭就是小祥、大祥。但服丧者既然举行小祥便除去丧服,大祥时不应再举行禫祭。况且虞祭在下葬以后举行,不以日月为限;禫祭在丧期结束时举行,也不以早晚为限,所以应当举行禫祭而不应举行祥祭。公羊高的书是道听途说之书,却想用乡曲偏见来议论圣人的经典,这不是他所能承担的职责。军队有三种勇力:君主爱护百姓,是一种勇力;拥有威严刑法,是一种勇力;对百姓实行赏罚而取信于民,也是一种勇力。所以仁爱施加于下,便会有愿意拼死效命的百姓。高明的医生治疗疾病,先从腠理入手。太祖击败吕布时,袁涣在军中。陈群父子见到太祖便拜见,只有袁涣独自作长揖而不行跪拜之礼,太祖却严肃而恭敬地对待他。袁涣有四个儿子:袁侃、袁〔字缺〕、袁奥、袁准。袁侃字公然,议论清楚允当,性情柔和而不冒犯人,善于同人交往。在兴废变迁之间,世人所趋向追求的事情,他常常谦退而不参与,因此受到当时人的称赞。历任黄门选部郎,逐渐升至尚书,早年去世。袁〔字缺〕字宣厚,精于辨析而富有机巧,喜好道家学说,年轻时便患病,未曾任官就去世。袁奥字公荣,品行足以激励世俗,言辞简约而义理丰富,最终官至光禄勋。袁准字孝尼,忠诚信实、公正无私,不以向地位低下的人请教为耻,只担心别人不能胜过自己。因为世事多险恶,所以常常修习退守之道,不敢求取仕进。他著书十多万字,论述治理天下的事务,撰写《易》《周官》《诗》的传,并讨论《五经》中难以通晓的义理和圣人的微言,以流传后世。卷五十五 袁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