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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藏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三百八十三

卷五十二◎庾亮之

集藏 · 文总集 · 已译 · 第 2302–2305 段

卷五十二◎庾亮之亮之,孝建中为太常丞。(案,庾亮之官位时代,与庾蔚之相值,未知是一是二也。)◇皇子出後告庙议案礼,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今皇子出嗣,宜告祢庙。(《宋书·礼志》四,孝建三年五月,太常丞庾亮之议。)◎庾蔚之(一)蔚之字□随,颖川人,孝建中为太常丞,历员外郎散骑常侍,有《礼记略解》十卷,《礼论钞》二十卷,《丧服》三十一卷,《丧服世要》一卷,《丧服要记注》十卷。◇国子为生母求除太夫人议「母以子贵」,虽《春秋》明义,古今异制,因革不同。自顷代以来,所生蒙荣,唯有诸王。既是王者之嫔御,故宜见尊於蕃国,若功高勋重,列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礼。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国之所求。子男妾母,未有前比。(《宋书·礼志》二,孝建三年八月,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除太夫人,检无国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无科,下礼官议正,太常丞庾蔚之议,诏可。)◇丧遇闰议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四时既已变,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杀。是则祥忌皆以周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必无其月,不可以无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闰所附之月。闰月附正,《公羊》明义,故班固以闰九月为後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若用闰之後月,则春夏永革,节候亦殊。设有人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後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後年正月。祥涉三载,既失周期之义,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後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若其不然,则闰亡者亦可知也,通闰并用,闰附於正,而正不假闰,得周便祥,何待於闰。且祥忌异月,亦非礼意。(《宋书·礼志》二,大明元年二月,太常丞庾蔚之议,又见《通典》一百。)◇太子妃丧不举祭议礼所以有丧废祭,由祭必有乐。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谓不应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犹不绎,况於太子妃乎。(《宋书·礼志》四,大明五年十月,有司奏,今月八日▯祠二庙,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献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议。)◇晋陵王无後庙祭议既葬三日,国臣从权,制除而释,灵筵犹存,朔望及期忌,诸臣宜还临哭,变服衣▯央,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後,又无三年服者,期亲服除之,而国尚存,便宜立庙,为国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暂▯食祖庙,诸王不得祖天子,宜▯从祖庙,还居新庙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时飨荐,当使上卿主之。(《宋书·礼志》四,大明六年十月,太常丞庾蔚之议,又见《通典》五十二。)◇四时讲武献牲议▯所言是▯狩不失其时,此礼久废。今时▯表晏,讲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荐二庙,礼情俱允。社主土神,司空士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庙宜使上公。参议▯狩之礼,四时异议,礼有损益,时代不固。今既无复四方之祭,三杀之仪,旷废来久,禽获牲物,面伤翦毛,未成禽不献。太宰令谒者择上杀奉送,先荐庙社二庙,依旧以太尉行事。(《宋书·礼志》四,大明七年二月,兼太常丞庾蔚之议。)◇晋陵国庙祭议缌不祭者,据主为言也,晋陵虽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阙祭之限,衡阳为族伯缌麻,则应祭三月。(《宋书·礼志》四,大明七年十一月,太常丞庾蔚之议。)◇婚礼不贺议按《礼》文及郑《注》,是亲友闻主人有吉事,故遣人送酒肉以贺之。但婚有嗣亲之感,故不斥主人以贺婚。唯云为有客而已。今上礼既所为者婚,亦不得都无庆辞,彪之议为允。(《通典》五十九,庾蔚之议。)◇晋惠怀庙次尔时愍帝尚在关中,元帝为晋王立庙,犹以愍帝为主,故上至颍川为六代。怀景二帝,虽非昭穆之正数,而庙不合毁,是以见位馀八也。(《通典》五十一)◇兄弟昭穆大夫、士尊不相绝,故必宗嫡而立宗,承别子之嫡,谓之宗子,收族合食,纠正一宗者也。故特加齐▯三月之服。至四小宗则服无所加,唯昆弟之为人後,姊妹虽出,一降而已。《曾子问》:「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郑云:「贵禄重宗也。」《小记》:「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至诸侯尊绝大夫,不得以太牢祭卿大夫之家。是以经无诸侯为宗服文,则知诸侯夺宗各自祭,不复就宗祭也。又诸侯别子封为国君,亦得各祭四代。何以知其然?诸侯既不就祭,人子不可终身不得享其祖考,居然别祭四代。或疑神不雨享,举鲁郑祭文祖厉足塞矣。徐以弟禄卑於兄,不得两祭。虞以为可两祭,由於父非诸侯,又未善也。(《通典》五十一。)◇缌不祭

译卷五十二 ◎庾亮之 庾亮之,孝建年间任太常丞。(按:庾亮之的官位和时代与庾蔚之相同,不知是同一人还是两个人。) ◇皇子出后告庙议 考察礼制,大事告知祖庙和祢庙,小事只特别告知祢庙。如今皇子出继承嗣,应当告知祢庙。(《宋书·礼志》四,孝建三年五月,太常丞庾亮之议。) ◎庾蔚之(一) 庾蔚之,字□随,颖川人,孝建年间任太常丞,历任员外郎、散骑常侍,有《礼记略解》十卷、《礼论钞》二十卷、《丧服》三十一卷、《丧服世要》一卷、《丧服要记注》十卷。◇国子为生母求除太夫人议 “母以子贵”,虽然《春秋》阐明了这个义理,但古今制度不同,沿革也不一样。近代以来,生母获得荣耀的,只有诸王的生母。既然是君王的嫔妾,所以应当在藩国受到尊崇;如果功劳极高、勋绩重大,列为公侯,也有加封太夫人的礼制。这些都属于朝廷特别施恩,并不是国子可以请求的。普通子弟和男妾之母,没有这样的先例。(《宋书·礼志》二,孝建三年八月,有司上奏称:“杜国解说国子檀和之的生母王氏请求加封太夫人,查考没有国子为母除授太夫人的先例,法律也没有相关条文,请交礼官议定。”太常丞庾蔚之议,诏令准许。) ◇丧遇闰议 礼制认为,正月还保存着亲人的情感,所以有忌日的感怀;四时已经变换,人的感情也已经衰减,所以有两次祥祭逐渐减轻的制度。由此可见,祥祭和忌日都应按周年月份来确定。若在闰月去世,第二年必然没有相同的月份,不能因为没有这个月就不举行祥祭和忌日,所以必定应当使用闰月所附属的那个月。闰月附属于正月,《公羊传》已经明确说明,因此班固把闰九月称为后九月;月份名称并没有不同,天时也没有差异。如果使用闰月之后的月份,那么春夏的时序就会完全改变,节气物候也不同。假设有人在闰十二月去世,如果把闰月后的月份作为祥祭和忌日,就应当安排在后年正月。祥祭牵涉三年,既失去周年循环的意义;冬天去世而春天忌日,又违背产生感情的根本。譬如今年年末三十日去世,明年年末是小月;如果因为去年二十九日亲人还活着,就要把忌日定在后年正月初一,这必然不对。既然这不对,那么闰月去世的情况也可以明白:闰月和正月都应通用,闰月附属于正月,而正月并不借助闰月;周年一到就举行祥祭,何必等待闰月?而且祥祭和忌日处在不同月份,也不是礼制的本意。(《宋书·礼志》二,大明元年二月,太常丞庾蔚之议,又见《通典》一百。) ◇太子妃丧不举祭议 礼制之所以因丧事停止祭祀,是因为祭祀必定伴有乐舞。皇太子身份为嫡长子极为尊贵,所以君主为太子妃服丧,不因尊卑而降服。既然正式服大功丧服,我认为不应举行祭祀。若有特殊情况,由三公主持事务,那是可以举行祭祀的时日,与今天的情况不同。卿大夫去世尚且不举行绎祭,何况太子妃呢?(《宋书·礼志》四,大明五年十月,有司上奏,本月八日举行二庙蒸祭,由公卿主持事务;皇太子为妃服丧,前太常丞庾蔚之议。) ◇晋陵王无后庙祭议 下葬三日以后,国中臣属按权宜制度,除去丧服;灵筵仍然保留,朔日、望日以及忌日,群臣应当重新前往临哭,改穿丧服,由上卿主持祭祀。晋陵王既然没有后嗣,又没有服三年丧的人,期亲除服以后,国家仍然存在,便应当建立宗庙,作为国家的始祖。除服之日,神主暂时附祭于祖庙;诸王不能以天子为祖,应当附祭于从祖庙,然后回到新庙的神室。在尚未有嗣子以前,四时祭享荐献,应当由上卿主持。(《宋书·礼志》四,大明六年十月,太常丞庾蔚之议,又见《通典》五十二。) ◇四时讲武献牲议 你所说的“搜狩不失其时”,这种礼制已经废弃很久。如今搜狩的仪仗表演较晚,举行讲武以训练军民,又虔诚地供奉干肉,先向二庙荐献,礼制和情理都恰当。社神是土地之神,司空属于掌管土木的官,所以祭社由司空主持;太庙祭祀应当由上公主持。综合议论搜狩礼制,四时各有不同说法,礼制有损益,时代也不固定。如今既然不再举行四方祭祀,三等杀牲的仪式也废弃很久,所捕获的禽兽作为祭牲时,应当当面割伤并剪去毛;尚未捕获的禽兽不能献祭。太宰命令谒者选择上等杀牲奉送,先向庙、社二处荐献,依旧由太尉主持事务。(《宋书·礼志》四,大明七年二月,兼太常丞庾蔚之议。) ◇晋陵国庙祭议 服缌麻者不祭祀,是根据主丧者的情况来说的。晋陵国虽然还没有嗣子,也应依照有嗣子的情况服丧,按缺祭的期限办理。衡阳王是族伯,只服缌麻,因此应当停止祭祀三个月。(《宋书·礼志》四,大明七年十一月,太常丞庾蔚之议。) ◇婚礼不贺议 考察《礼》的文字和郑玄的注,这是亲友听说主人有喜事,所以派人送酒肉来祝贺。不过婚姻有延续后代、亲近亲族的感情,所以不直接说是向主人祝贺婚礼,只说是因为有客人而来。如今皇上的礼仪既然是为婚礼举行,也不能完全没有庆贺的言辞,彪之的议论是正确的。(《通典》五十九,庾蔚之议。) ◇晋惠怀庙次 当时晋愍帝还在关中,元帝作为晋王建立宗庙,仍以愍帝为神主,所以向上排列到颍川王,共为六代。晋怀帝、晋景帝虽然不属于昭穆的正常次序,但宗庙不应毁除,因此现存的神位余下八位。(《通典》五十一。) ◇兄弟昭穆 大夫、士的尊贵程度不能彼此隔绝,所以一定要以嫡长子为宗主而建立宗族;承继别子的嫡长子,称为宗子,是收合族人共同祭食、整顿一宗的人。因此特加齐衰三个月的服制。至于四类小宗,服制没有加重,只有兄弟中出继为别人后嗣的人,姐妹即使已经出嫁,也只降一等服丧。《曾子问》说:“宗子是士,庶子是大夫,应当用上等祭牲在宗子家祭祀。”郑玄说:“这是尊重俸禄而看重宗法。”《小记》说:“庶子不祭祀祢庙,是为了彰明宗法。”至于诸侯尊贵到可以与大夫隔绝,不能用太牢到卿大夫家祭祀。因此经书没有诸侯为宗子服丧的文字,就知道诸侯夺取宗子的地位,各自祭祀,不再到宗子处祭祀。又诸侯的别子受封为国君,也能够各自祭祀四代祖先。怎么知道是这样呢?诸侯既然不去宗子那里祭祀,作为人子就不可能终身不能享祭祖考,所以当然会另行祭祀四代。有人怀疑神灵不会来享用这些祭品,只要举鲁国、郑国祭祀文祖和厉公的文字便足以说明。徐氏认为弟弟的俸禄低于兄长,不能举行两处祭祀;虞氏认为可以举行两处祭祀,但说这是因为父亲不是诸侯,这种说法也不完善。(《通典》五十一。) ◇缌不祭

殷、庾释文句甚允,但未统立言大意。《记》所明重其已与神交而不终,外丧尸殡不在此,可得少申其事。故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内丧小功缌麻,外丧齐▯以下,行。特为已与神交,故随轻重,各有所行。又云:「士之所以异缌不祭」者,加大夫,有小功缌麻皆废。故郑云「然则士不得成礼者十一」也又云「所於死者无服则祭」者,言所异於未与神交时有此,则内外之丧通废,士卑故也。言有始末,义统有本。寻礼者多断取义,不辨已与神交之异,故申之云。(《通典》五十二。)◇公除祭公除是公家除其丧服以从公家之吉事。若公家无斋禁,则其受吊临灵,及私常著丧服,岂得辄释凶服,以执吉祭乎?徐藻乃云外丧公除,虽停殡,可吉祭,恐此非祖祢之所享也。兄弟别居,便为外丧,未葬公除,而可以▯尝,未之闻也。(《通典》五十二。)◇周丧迎妇拜时俗既流弊,故以拜时代三日,推其始意,当是贪得从省以赴吉。岁若周,大功之丧既葬,不可迎已拜之妇,则与始婚不异,非其旨也。(《通典》五十九。)◇周服降小功嫁娶《礼》云:「下殇之小功则不可。」而不云再降之小功,则知再降之小功可以娶。(《通典》六十。)◇降服嫁女昔为《礼记略解》,已通此议。大功重而嫁轻,小功轻而娶重,故大功之末可以嫁,小功之末可以娶也。所以然者,下殇小功,本周亲者,以其殇折之痛,既人情所哀,不可以娶。长殇大功,邻於成人大功,接於齐▯,犹亲服之内,於情差申;冠嫁之事,可同於成人之大功,故不言长殇大功之不嫁也。(《通典》六十。)◇四孤四孤之父母,是事▯亥不得存养其子,岂不欲子之活?推父母之情,岂不欲与人为後,而苟使其子不存邪?如此,则与父命後人亦何异?既为人後,何必戴其姓?「神不歆非类」,盖舍己族,而取他人之族为後。若己族无所取而养他子者,生得养己之老,死得奉其先祀,神有灵化,岂不嘉其功乎?唯所养之父自有後,而本宗绝嗣者,便当还其本宗,奉其宗祀,服所养父母,依继父齐衰周。若二家俱无後,则宜停所养家,依为人後服其本亲例,降一等,有子以後,其父未有後之间,别立室以祭祀之是也。(《通典》六十九。)◇天子为庶祖母服《公羊》明母以子贵者,明妾贵贱,若无嫡子,则妾之子为先立。又子既得立,则母随贵,岂谓可得与嫡同邪?成风称夫人,非礼之正。《谷梁》己自为通。《小记》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此谓凡庶子,故郑玄云:「祖不厌孙」耳。非谓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庶子为後,不得服其母,以废祭故也。则己卒,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小记》言「妾子不代祭」,《谷梁传》言「於子祭,於孙止。」此所明凡妾,非谓有加崇之礼者也。古今异礼,三代殊制。汉魏以来,既加庶以尊号徽旗章服,为天下小君,与嫡不异,故可得重服而庙祭,传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议也。(《通典》八十一。)◇天子立庶子为太子死服王堪以为拜为太子,则全同嫡正。王接据庶子为後,为其母缌,庶名不去,故虽为太子,犹应与众子同,天子不为服。可谓两失其衷,尝试言之。按《丧服传》通经,长子三年,言以正体乎上,又将所传重。明二义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为太子,虽将所传重,而非正体,安得便同嫡正而为之斩衰乎?既拜为太子,则是将所传重,宁得犹与众庶子同其无服乎?天子诸侯绝)傍周。今拜庶子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既非正嫡,但无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为後,不得全与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与嫡不异,是与嫡同者也。祖曾为己服无加崇,是与嫡异者也。天子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与众子不同矣。(《通典》八十一。)◇天子为母党服礼:父所不服,子不敢服,嫡子为妻之父母服,则天子诸侯亦服妻之父母可知也。妻之父母犹服,况母之父母乎?(《通典》八十一。)◇公主为其母服公主为其母,应周。何以言之?在室有馀尊之厌,服不得过大功,故服母及兄弟,不得有异。既出则无厌,故为母得周,所以知既出则无厌者。《礼》,尊降、出降,亲疏不异,尊降唯不及其嫡耳。至於厌降,唯子而已。在室,父在为母周;既出,服母与父同。是故知既出则无厌也。又。正尊不报,礼之大例。而女子适人,父报以周,使其移重於夫族,推旁亲也。以此推之,出则无厌,理据益明。(《通典》八十一。)◇诸王子所生母嫁为慈母服

译殷、庾二人的释文和句读很恰当,但还没有统摄说明整段文字的大意。《礼记》所说明的是:已经同神灵交接,却不能完成祭礼;外丧、尸体停殡的情况不在其中,可以稍加说明。大夫祭祀时,鼎俎已经陈列,笾豆已经摆设,即使内丧有小功、缌麻,外丧有齐衰以下的服丧,也可以继续举行。这是因为已经同神灵交接,所以依据丧服轻重,各有可以举行或停止的情况。又说“士之所以不同,是服缌麻也不祭祀”,意思是比大夫更严格,凡有小功、缌麻都停止祭祀。因此郑玄说:“这样看来,士有十一种情况不能完成礼仪。”又说“对于死者没有服丧关系,就举行祭祀”,意思是与尚未同神灵交接时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内外丧事都停止祭祀,是因为士的地位低下。文字有始有终,义理前后贯通而有根本。考察礼学家大多只截取其中一层意义,不辨明已经同神灵交接与否的区别,所以在此加以说明。(《通典》五十二。) ◇公除祭 公除,是公家为参加公家的吉事而除去丧服。如果公家没有斋戒禁忌,那么接受吊唁、临视灵柩以及平时私下仍穿丧服时,怎么能随便脱去凶服而举行吉祭呢?徐藻却说,外丧公除后,即使灵柩还未下葬,也可以举行吉祭,恐怕这不是祖先和祢神所愿意享用的。兄弟分居以后,便算作外丧;尚未下葬而公除,却可以举行蒸祭、尝祭,这种事我从未听说过。(《通典》五十二。) ◇周丧迎妇拜时 世俗礼制既然流于弊病,所以用拜谢之日代替三日礼。推究它最初的意思,应当是贪图省事而赶赴吉礼。如果丧服满一年,大功丧已经下葬,却不能迎娶已经拜过的妇人,那么就与初次婚礼没有区别了,这并不是原本的意旨。(《通典》五十九。) ◇周服降小功嫁娶 《礼》说:“下殇降为小功的服制,就不能举行婚娶。”却没有说再降为小功的服制也不能婚娶,由此可知,再降为小功时可以娶妻。(《通典》六十。) ◇降服嫁女 过去我写《礼记略解》时,已经通晓并解释过这个议论。大功服较重而嫁女之事较轻,小功服较轻而娶妻之事较重,所以大功服末期可以嫁女,小功服末期可以娶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下殇降为小功,本来属于服周亲的人,只因夭折而降低服制;这种夭折之痛本来就是人情所哀,因此不能娶妻。长殇服大功,接近成人的大功服,又接近齐衰,仍在亲服范围内,按情理可以稍微伸展;加冠、出嫁等事,可以同成人大功服一样办理,所以没有说长殇服大功者不能嫁女。(《通典》六十。) ◇四孤 所谓“四孤”的父母,是因为有事妨碍,不能留下来抚养自己的孩子,难道会不希望孩子活下来吗?推究父母的感情,难道会不希望孩子给别人承继,却姑且让自己的孩子不能存活吗?如果这样,那么与父亲把孩子命令给别人承继又有什么区别?既然已经出继给别人,为什么还一定要改从养父的姓?“神灵不享用非同族的祭祀”,这大概是舍弃自己的宗族,改取他族的孩子作为后嗣。如果本族没有可以承继的人而收养别人的孩子,活着时能够赡养自己的老年,死后能够奉祀自己的先祖,神灵如果有感应,难道不会赞许他的功劳吗?只有在养父本来已有后嗣,而本宗又绝嗣时,才应当让养子返回本宗,奉行本宗祭祀;对养父母服丧,依照继父服齐衰一周年。如果两家都没有后嗣,那么应当停止在养父家承继,依照出继为后嗣者为本亲服丧的例制,降一等;在有子嗣以前、养父尚未有后嗣期间,另立一室祭祀他,就是这种情况。(《通典》六十九。) ◇天子为庶祖母服 《公羊传》说明“母以子贵”,是说明妾的贵贱:如果嫡子不存在,妾的儿子就被首先立为继承人。儿子既然得以承立,母亲也随之尊贵,难道就能与嫡母相同吗?成风被称为夫人,并不是礼制的正例。《谷梁传》自身已经作了通解。《小记》说:“大夫为庶子降服,他的孙子不为父亲降服。”这说的是一般庶子,所以郑玄说:“祖父不压制孙子的服制。”并不是说承继祖先重任的人,可以扩大自己的私亲服制。庶子出继为后嗣,不能为自己的生母服丧,因为会妨碍祭祀;那么庶子死后,他的儿子也不能为庶祖母服丧,就可以知道了。《小记》说“妾子不代替祭祀”,《谷梁传》说“祭祀到儿子为止,到孙子便停止”。这里说明的是一般妾,并不是说有额外尊崇礼制的情况。古今礼制不同,三代制度也各不相同。汉、魏以来,既然给庶母增加尊号、旌旗和章服,使她成为天下人的小君,与嫡母没有区别,所以可以服重服并在宗庙祭祀,传承祭祀到六代;这并不是古代原有的议论。(《通典》八十一。) ◇天子立庶子为太子死服 王堪认为,拜立为太子,就完全与嫡子相同。王接依据庶子出继为后嗣时为生母服缌麻的礼制,认为“庶子”的名分没有改变,所以即使成为太子,仍应与众庶子相同,天子不为他服丧。这两种说法可以说都没有掌握恰当的原则,现试加以说明。考察《丧服传》通释经义,长子服丧三年,是因为他是正体于上、又将承传重任。可见这两个条件都具备,才可以加到三年。如今拜立为太子,虽然将要承传重任,却不是嫡长子的正体,怎么能立即同嫡子一样为他服斩衰呢?既然已经拜为太子,就是将要承传重任,怎么能仍与普通庶子一样完全不服丧呢?天子、诸侯可以隔绝旁系亲属的周服。如今把庶子拜为太子,不能因为尊贵而降服;但他既不是正嫡,也只能不加尊崇。自然应当伸张其本来的服制,服丧一周年。庶子出继为后嗣,不能完全与嫡子相同。“庶子”的名分怎么能去掉?他为祖父、曾祖父服丧,与嫡子相同,这是相同之处;祖父、曾祖父为他服丧却不加尊崇,这是不同之处。天子、诸侯、大夫不因尊贵而降服,又与普通众庶子不同了。(《通典》八十一。) ◇天子为母党服 礼制说:父亲不服丧的人,儿子不敢服丧;嫡子既然为妻子的父母服丧,那么天子、诸侯也应当为妻子的父母服丧,这一点可以知道。妻子的父母尚且服丧,何况母亲的父母呢?(《通典》八十一。) ◇公主为其母服 公主为母亲服丧,应当服周服。为什么这样说呢?公主未出嫁时受到父亲在上的压制,丧服不能超过大功,所以为母亲和兄弟服丧,不能有差别。出嫁以后便没有这种压制,所以为母亲可以服周服。之所以知道出嫁后没有压制,是因为礼制中,因尊贵而降服、因出嫁而降服,对亲疏关系并没有不同;因尊贵而降服,只是不涉及嫡亲罢了。至于受尊长压制而降服,只限于儿子。在室时,父亲健在,女儿为母亲服周;出嫁后,为母亲服丧与为父亲相同。因此可知出嫁后没有压制。又,正尊不为下属返服,是礼制的一般原则;但女子出嫁,父亲却为她服周,这是因为她把情感重心移到夫族,所以推及旁系亲属。由此推论,出嫁后没有压制,理由就更加清楚了。(《通典》八十一。) ◇诸王子所生母嫁为慈母服

母出,无相鞠养,便为无母,不必限其母亡。谯王所命,不为乖礼。此子自宜依慈母如母之服。按晋朝诸王用士礼,则应附父在为母之条。凡慈母以功勤致服,本无天属之爱,宁有心丧之文乎?(《通典》八十一,晋谯王恬问范甯:「妾有二子而出嫁,君命他妾兼子为其母,所命妾今亡,子当有服不?」故云。)◇童子行服马融以童子为未成人,郑玄以为未成人之称,并不明下至几岁。戴德以童子当室,十五至十九。谯周云「十四已下,不堪麻,则不?」《记》云:「十五成童舞《象》耳,岂是《经》所云童子当室者邪?按《礼》称童子,参差不一,以事推之,则大小可知矣。愚谓当室与族人为礼,若是八岁已上及礼之人,以其当室,故令与成人同。昔射慈以为未八岁者,服其近属布深衣,或合礼意。(《通典》八十一。)◇皇后亲为皇后服与天子有服,既为之斩▯,与王后有服,则宜齐▯周也。虽妇亦宜以有服为断,应如孔恢议。(《通典》八十一,晋孝后崩,庾家访服,孔恢云:「庾家男女宜齐▯,庾家诸妇今服周。)◇诸侯公卿妻为皇后服《服问》云:「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按郑玄注云:「外宗,君外亲之妇也。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妻从服周。诸侯为天子服斩,夫人亦从服周。」按王肃注云:「外宗,外女之嫁於卿大夫者也为君服周。」今郑、王虽小异,而同谓夫服君斩▯,故妻从服周耳。未闻王妃服后与不?《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郑注:「皆谓嫁於国中者也。为君服斩▯,夫人齐▯,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外宗谓姑姊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五属之亲也。其无服而嫁於诸臣者,从为夫之君。」按先儒皆以有亲服之故,成以君臣之服。琅琊王妃者,是司马道子妻,於孝武定后,本绨姒小功之服。王者绝旁亲,故宜成以臣妾齐琅之周。(《通典》八十一,晋泰元中,琅琊王纳妃,裁登车,而定后凶祸至,即依在途遭丧,改服即位哭。)◇藩国臣为皇后服《经》但云诸侯大夫为天子,而不及后,则知后无服也。若有服,则当连言。且《传》云「时接见乎天子」,益知后不在其例矣。」弘据引大夫之祭不成礼者,凡后之丧在其数,以明后必有服。蔚之按:《记》云:「士之所以异,缌不祭。」郑氏云:「然则士不得成礼。」诸侯之士,亦不服天子及后,而亦不成礼。」明不成礼,不必为服,止以君有天王及后之丧,以宜随例哀致,故亦同废祭耳。(《通典》八十一,晋恭皇后崩,东海国臣弘据刺问礼官,故云。)◇皇太子降服今唯太子从君所,皇子公子则无厌降。(《通典》八十二。)◇诸王持重为所生母服「庶子为後,为所生服缌」,此《礼》之正文。近遂为三年,失之甚也。按晋乐安王所生母丧,议者谓小功,孝武诏令大功,乃合馀尊之义。但馀尊之厌,不言为後者也,即今犹皆三年。(《通典》八十二。)◇诸王出後降所生母服晋简文爱其膝下之慕,不寻为後移天之重。(《通典》八十二。)◇为诸王殇服嗣子之体,不以成人为义,故经有诸侯嫡子之殇服。臣子不殇君父,宫臣得服斩耳。自馀亲自依其本服。《记》云:「能执干戈以死社稷,则以成人服之。」先儒又推年未二十而冠婚及为大夫者,皆不为殇。至若诸侯继体象贤,君临一国,事过大夫远矣,而可反殇之乎。(《通典》八十二。)◇王侯庶子殇服臣以义服,故所从极於三年。《经》举重服必从,则轻不从可知也。若从服世子之殇,亦可从服嫡妇,岂其然乎?唯小君非从,故与君同。(《通典》八十二。)◇五服昔贺循以为,夫服缘情而制,故情降则服轻。既虞,哀心有杀,是故以细代粗,以齐代斩耳。若犹斩之,则非所谓杀也。若谓以斩▯命章,便谓受犹斩者,则疏▯之受,复可得犹用疏布乎?是知斩疏之名,本生於始死之服,以名其丧耳,不谓终其日月,皆不变也。(《通典》八十七。)◇重服按《礼》郑注曰:「用恩则父重。」用义则祖重,父之与祖,各有一重之义,故圣人制礼,服祖以至亲之服,而《传》同谓之至尊也。」已承二重之後,而长子正体於上,将传宗庙之重,然後可报之以斩,故《传》《记》皆据祖而言也。若继祢便得为长子斩,则不应云不继祖。《丧服传》及《大传》皆云不继祖,以明庶子虽继祢,而不继祖,则不服长子斩也。贺氏《要记》云:庶子父虽殁,犹不为长子三年,以己不继祖也。」是亦明己身继祖,乃得为长子斩也。既义由於继祖,则不必须云及祢。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长,故此《记》特言不继祖与祢,以明据庶子言之也。(《通典》八十八。)◇孙为庶祖持重

译母亲出嫁后,不再相互抚养,就等于没有母亲,并不一定要等到亲母去世。谯王的命令并不违背礼制。这个孩子自然应当依照为慈母如同生母的服制服丧。考察晋朝诸王采用士的礼制,就应当附合父亲在世时为母服丧的条文。凡是慈母,都是因抚养功劳而获得服丧资格,本来没有天生亲属的感情,哪里有为她服心丧的条文呢?(《通典》八十一。晋谯王恬询问范甯:“有一妾生了两个儿子,后来出嫁;君王命令另一妾兼任孩子的母亲。受命的妾如今去世,孩子应当服丧吗?”所以有这段话。) ◇童子行服 马融认为童子是尚未成年的孩子,郑玄认为这是未成年人的称呼,但都没有说明最低到几岁。戴德认为,童子若主持家政,是十五岁到十九岁。谯周说:“十四岁以下,不能承受麻服,那么应当怎样呢?”《记》说:“十五岁成年,舞《象》。”难道这就是《经》中所说能主持家政的童子吗?考察礼制中“童子”的称呼,使用不完全一致;根据事情来推断,就能知道年龄大小。我认为,主持家政并与族人行礼的人,如果已经八岁以上并且能够行礼,因为他主持家政,所以命令他与成年人一样服丧。过去射慈认为,不满八岁的人,为近亲服布衣、穿深衣,或许符合礼意。(《通典》八十一。) ◇皇后亲为皇后服 与天子有服属关系,既然为天子服斩衰;与皇后有服属关系,就应当服齐衰一年。即使是妇女,也应当以是否有服属关系为判断标准,应当采用孔恢的议论。(《通典》八十一。晋孝后去世,庾氏家族询问服制,孔恢说:“庾氏男女应当服齐衰;庾氏诸妇现在服周。”) ◇诸侯公卿妻为皇后服 《服问》说:“国君为天子服丧三年,夫人如同外宗为国君服丧。”考察郑玄注说:“外宗,是君之外亲中的妇女。她的丈夫与诸侯是兄弟,为诸侯服斩衰,妻子随夫服周。诸侯为天子服斩衰,夫人也随夫服周。”考察王肃注说:“外宗,是外姓女子嫁给卿大夫的人,为国君服周。”如今郑玄、王肃的解释虽略有不同,但都说丈夫为君服斩衰,所以妻子随夫服周。没有听说王妃为皇后服丧的情况。 《杂记》说:“外宗为国君和夫人服丧,如同内宗。”郑玄注说:“都是指嫁到国中的女子。为国君服斩衰,为夫人服齐衰,不敢因亲属服制来服至尊。外宗指姑、姊妹的女儿,舅舅的女儿和姨母的女儿等;内宗指五服以内的亲属。没有服属关系而嫁给诸臣的女子,则随夫为国君服丧。”先儒都认为,因为有亲属服制,所以最终按照君臣服制办理。琅邪王妃是司马道子的妻子,对于孝武定后,本来有缌麻小功的服制。王者可以隔绝旁系亲属,所以应当按照臣妾为至尊服齐衰一年的制度办理。(《通典》八十一。晋太元年间,琅邪王迎娶王妃,刚登上车,定后便遭逢凶祸,于是依照在途中遇丧的礼制,改服并登位哭临。) ◇藩国臣为皇后服 《经》只说诸侯、大夫为天子服丧,没有涉及皇后,由此可知为皇后没有服丧。如果有服丧,就应当连同天子一起说。而且《传》说“当时觐见天子”,更能说明皇后不在服丧范围内。弘据引用大夫祭祀不能完成礼仪的条文,认为凡是皇后的丧事也在其中,以说明皇后必定有服。庾蔚之考察说:《记》说“士之所以不同,是服缌麻也不祭祀”。郑氏说:“这样看来,士不能完成礼仪。”诸侯的士也不为天子和皇后服丧,却同样不能完成祭礼。由此可知,不能完成礼仪不一定是因为服丧,只是因为君主有天子和皇后的丧事,臣下应当依照同例哀悼,所以也一同停止祭祀罢了。(《通典》八十一。晋恭皇后去世,东海国臣弘据刺问礼官,因此有此议。) ◇皇太子降服 如今只有太子依从君主的尊贵地位而降服,皇子、公子则没有因尊长压制而降服的制度。(《通典》八十二。) ◇诸王持重为所生母服 “庶子出继为后嗣,为生母服缌麻”,这是《礼》的正文。近来竟然改为服三年,错误非常严重。考察晋乐安王的生母去世,议论者认为应服小功;孝武帝下诏令改服大功,这才符合余尊压制服制的道理。但余尊的压制并没有说出继为后嗣者也要如此,所以如今仍然都服三年。(《通典》八十二。) ◇诸王出后降所生母服 晋简文帝怜惜他膝下亲子的爱慕之情,没有追究出继为后嗣后应当把尊重天子的重大服制移转出去的问题。(《通典》八十二。) ◇为诸王殇服 嗣子的身份,不以是否成年作为标准,所以经书有诸侯嫡子夭折的服制。臣子不为君父服殇服,宫廷臣属可以服斩衰。其余亲属各依本来的服制。《记》说:“如果能够执干戈、为国家死难,就按成人为他服丧。”先儒又推论,年龄未满二十岁但已经加冠、成婚或担任大夫的,都不按殇服办理。至于诸侯承继先君之位、效法贤德、统治一国,所承担的事务远远超过大夫,难道反而可以把他当作殇者办理吗?(《通典》八十二。) ◇王侯庶子殇服 臣下认为这是由于按义理服丧,所以服期最长定为三年。《礼经》举出重服必须服从这一原则,那么轻服不服从也就可以知道了。如果对世子的殇服也实行服从,那么也可以对嫡长媳实行服从,难道会是这样吗?只有小君的服制不是服从,因此与国君相同。(《通典》八十二。) ◇五服 从前贺循认为,丧服是根据感情制定的,所以感情减弱,丧服也就减轻。举行虞祭以后,哀痛之心有所减退,因此用细布代替粗布,用齐衰代替斩衰。如果仍然穿斩衰,就不符合所谓哀情减杀的道理。如果说以斩衰的名称来确定服制,便认为受服仍应穿斩衰,那么疏衰之受服,难道还可以仍然使用疏布吗?由此可知,斩衰、疏衰这些名称,本来是从始死时的丧服产生的,用来称说丧服,并不是说从头到尾服丧的年月都不改变。(《通典》八十七。) ◇重服 考察《礼》,郑玄注说:“按恩情,父的服制重。”按义理,祖的服制重。父与祖,各有一种服制重的道理,所以圣人制定礼制,给祖父穿亲至的丧服,《丧服传》又都称他们为最尊贵的人。”已经承受了父、祖两重亲属关系以后,长子是上代正体的继承者,将要承继宗庙的重任,然后才可以用斩衰来报答他,所以《丧服传》《丧服记》都据祖父而言。如果继承父亲,便可以为长子服斩衰,那么就不应说“不继祖”。《丧服传》和《大传》都说“不继祖”,是为了说明庶子虽然继承父亲,却不继承祖先,因此不为长子服斩衰。贺氏《要记》说:“庶子即使父亲已经去世,仍然不为长子服三年丧,因为自己没有继承祖先。”这也说明只有自身继承祖先,才可以为长子服斩衰。既然这种义理来自继承祖先,就不一定要说到继承父亲。有人怀疑,所说的“祖”是指庶子中的长子,所以这篇《记》特别说“不继祖与祢”,以说明这里是针对庶子而言的。(《通典》八十八。) ◇孙为庶祖持重

祖庶父嫡,已承父统,而不谓之继祖,则祖谁当祭之。所谓继,是承其後为之祭,故云传重而服之斩;若杜琬所言「祖父俱嫡」,乃是继曾祖耳。祖虽非嫡,而是己之所承,执祭传统,岂得不以重服服之乎?已服祖以斩,故祖亦服已以周。长子之服,义则不同,要须己身承祖祢之正,乃得为长子斩。按《小记》云:「庶子不得为长了斩」不继祖与祢」,是明庶子不继祖祢,故不得为长子斩,非据子之身。若据长子身,不得云不继祢也,必须身承祖祢之正,乃得服长子斩者,以尊加卑异於卑加尊也。刘智分此不继祖与祢之言,以为庶子不继祢,故其长子不继祖。书记未有此连言之比。且庶子不继祢,其子居然不继祖矣。(《通典》八十八。)

卷五十三◎庾蔚之(二)◇为高曾祖母持重服刘景升以妇人之不可逾夫,既已乖矣。按成粲云:「已自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为祖母不应三年,亦可谓殊途而同谬者矣。」又刘智《释疑答问》云:「高曾祖母与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则当厌屈不?」昔鲁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书曰:「葬我小君齐姜。」旧说云:妻随夫而成尊,姑不厌妇,妇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体,无疑於服重也。(《通典》八十九。)妇从夫嫡,曾高祖母,正体所传,并有重,何疑其亡先後。(同上。)◇为嫁母服母子至亲,本无绝道,礼所亲者属也。出母得罪於父,犹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则是子自绝其母,岂天理邪?宜与出母同制。按晋制,宁假二十五月,是终其心丧耳。(《通典》八十九。)◇大功殇服汉戴德云:「独谓父母为子昆弟相为」,当不如。郑以周亲为断。周亲七岁以下,容有缌麻之服,而不以缌麻服服之者,以其未及於礼,故有哭日之差耳。他亲有三殇之年,而降在无服者,此是服所不及,岂得先以日易月之例邪?戴逵虽欲申马难郑,而弥觉其踬,范甯难之,可谓当矣?按束析目《通论》无服之殇,云「礼,缌麻不服长殇,小功不服中殇,大功不为易月哭,唯齐▯乃备四殇焉。」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十五许嫁而笄,二十而出,并礼之大断。至於形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限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容,婚嫁有成人之事。郑玄曰:「殇年为大夫,乃不为殇,为士犹殇之。」今代则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通典》九十一。)◇同母异父昆弟大功服自以同生成亲,继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来,其礼乖殊。以为因继父而有服者,失之远矣。马昭曰:异父昆弟,恩系於母,不於继父。继父,绝族者也。母同生,故为亲者属,虽不同居,犹相为服。王肃以为从於继父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远矣。

译祖父是庶出,父亲是嫡出,已经承继父亲的统绪,却不能称为“继祖”,那么祖父由谁来祭祀呢?所谓继承,是承接其后代的位置来替他祭祀,所以说承继重任便服斩衰。若按杜琬所说“祖父都是嫡出”,那只是继承曾祖罢了。祖父虽然不是嫡出,却是我所承继的人,掌握祭祀传统,难道能不以重服服他吗?已经为祖父服斩衰,所以祖父也为我服齐衰一年。长子的服制,义理则不同,必须自身承继祖、父的正统,才可以为长子服斩衰。考察《小记》说:“庶子不得为长子服斩衰,不继祖与祢。”这是说明庶子不继承祖、父,所以不得为长子服斩衰,并不是针对长子本人而言。如果是针对长子本人,就不能说“不继祢”;必须自身承继祖、父的正统,才可以为长子服斩衰,因为这是以尊加于卑,与以卑加于尊不同。刘智把“不继祖与祢”分开解释,认为庶子不继承父亲,所以他的长子不继承祖先。典籍中没有这样连起来说的例子。况且庶子不继承父亲,他的儿子当然就不继承祖先了。(《通典》八十八。) 卷五十三 ◎庾蔚之(二) ◇为高曾祖母持重服 刘景升认为妇人不能超越丈夫,这个说法已经违背礼义了。考察成粲说:“自己已经从父亲那里承受了重服,不能从祖父那里承受重服;为祖母不应服三年,也可以说是走了不同的路,却犯了同样的错误。”又刘智《释疑答问》说:“高祖母、曾祖母和祖母都在世,如果地位较低的先去世,应当受到厌降而减服吗?”从前鲁穆姜还在世时,成公的夫人去世,《春秋》记载说:“安葬我国君夫人齐姜。”旧说认为:妻子随着丈夫而取得尊贵地位,婆婆不因媳妇而受到厌降;妇人不主持祭祀,已经承继先君的正体,对服重服没有疑问。(《通典》八十九。) 媳妇随着丈夫属于嫡系,曾祖母、高祖母都是正体所传承的人,都有重服,哪里还需要疑惑谁先谁后去世呢。(同上。) ◇为嫁母服 母子是最亲近的关系,本来没有断绝的道理;礼制所亲近的,是亲属关系。被父亲休弃的母亲即使获罪于父亲,子女仍然要追服齐衰一年。如果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反而不服丧,那就是儿子自己断绝母亲,难道符合天理吗?应当与被休弃的母亲采用同样的服制。考察晋代制度,服丧二十五月,是终了内心丧服的意思。(《通典》八十九。) ◇大功殇服 汉代戴德说:“唯独父母与子女、兄弟之间相互服丧……”这种说法应当不对。郑玄以周亲为界限。周亲中七岁以下者,本来可以有缌麻之服,却不以缌麻为服,是因为他们还没有达到行礼的年龄,所以只是哭泣日期有所区别。其他亲属有三种殇年,却降到无服;这是服制本来达不到的情况,怎么能先套用以日代月的例子呢?戴逵虽然想替马融驳难郑玄,反而更加显得困窘,范甯驳斥他,可以说是恰当的。考察束皙《通论》论无服之殇说:“礼制规定,缌麻不服长殇,小功不服中殇,大功不以日代月哭,只有齐衰才完备地适用于四种殇。”凡是说男子二十岁加冠、三十岁娶妻,女子十五岁许嫁并举行笄礼、二十岁出嫁,都是礼制所作的大致规定。至于形体和智慧早熟,早已能够加冠、婚娶的,也不一定限制到二十岁。笄礼、冠礼具有成人的仪容,婚嫁是成人的事情。郑玄说:“殇年而任大夫的,就不作为殇;任士的仍作为殇。”如今却不是这样,接受任命出任官职,便同于成人。(《通典》九十一。) ◇同母异父昆弟大功服 有人认为,因为同母所生而成为亲属,又因与继父共同居住、受其恩功,所以形成这两种服制;这两种服制的来源,礼义完全不同。认为因继父而有服,是错得很远的。马昭说:同母异父的兄弟,恩情系于母亲,不系于继父。继父属于断绝宗族关系的人。因为同母所生,所以属于应当亲近服丧的亲属;即使不共同居住,仍然相互服丧。王肃认为是跟从继父而服丧,又说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