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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集藏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三百二十

卷八十八◎贺循

集藏 · 文总集 · 已译 · 第 1687–1692 段

卷八十八◎贺循循字彦先,会稽山阴人,吴中书令劭子。太康中,国相丁▯请为五官掾,刺史稽喜举秀才,除阳羡令;後为武康令。惠帝时召补太子舍人。赵王伦篡位,转侍御史,辞疾去,後除南中郎长史,不就。元帝承制,以为军谘祭酒,建武初拜太常;及践阼,拜太子太傅,改授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大兴二年卒,赠司空,谥曰穆。有《丧服谱》一卷,《丧服要记》十卷,集二十卷。◇上表言车骑大将军未葬不应作鼓吹鼓吹之兴,虽本为军之凯乐,有金革之音,于宫庭发明大节,以此为盛,与乐实同。案礼于贵臣,比卒哭不举乐,今车骑未葬,不宜作也。(《通典》一百四十七)◇上言诸经宜分置博士尚书被符,经置博士一人。又多故历纪,儒道荒废,学者能兼明经义者少且《春秋》三传,俱出圣人,而义归不同,自前代通儒,未有能通得失兼而学之者也。况今学义甚颓,不可令一人总之。今宜《周礼》、《仪礼》二经置博士二人,《春秋》三传置博士三人,其馀则经置一人,合八人。(《通典》五十三)◇上尚书定父子生离服制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盖出人情,非官制所裁也。右丞蔡谟则《奔丧礼》,有除丧而後归,则未有奔除服之文也。宜申明告下。若直据东关之事,非圣人所行,恐不足以释疑也。(《通典》九十八)礼奔丧除而後归者,自谓丧葬如礼,限于君命者耳,若尸灵不收,葬礼不成,则在家与在远俱不得除也。况或必须求觅,以其丧礼待己而成者邪?若引以为义,未足以服人心也。直以祸难未销,不可终身居服,故随时立制,为之义断,使依东阙故事。大将军上事,谓可从也。(《通典》九十八,循重议。)◇答尚书下太常祭祀所用乐名魏氏增损汉乐以为一代之礼,未审大晋乐名所以为异。遭离丧乱,旧典不存,然此诸乐,皆和之以钟律,文之以五声,咏之于歌词,陈之于舞列;宫县在下,琴瑟在堂;八音迭奏,雅乐并作;登歌下管,各有常咏:周人之旧也。自汉氏以来,依放此礼,自造新诗而己。旧京荒废,今既散亡,音韵曲折,又无识者,则于今难以意言。(《宋书·乐志》一,江左初立宗庙,尚书下太常祭祀所用乐名,太常贺循答。)◇答尚书符问藉田应躬祠先农下汉仪无,正有至尊应自祭之文。然则《周礼》王者祭四望则毳冕,祭社稷、五祀则▯冕,以此不为无亲祭之义也。宜立两仪注。(《晋书·礼志》上)◇颍川豫章庙主不毁议礼,兄弟不相为後,不得以承代为世。殷之盘庚不序阳甲,汉之光武不继成帝,别立庙寝,使臣下祭之,此前代之明典,而承继之著义也。惠帝无後,怀帝承统,弟不後兄,则怀帝自上继世祖,不继惠帝,当同殷之阳甲,汉之成帝。议者以圣德冲远,未便改旧。兹如此礼,通所未论。是以惠帝尚在太庙,而怀帝复入,数则盈八。盈八之礼,由惠帝不出,非上祖宜迁也。下世既升,上世乃迁,迁毁对代,不得相通,未有下升一世而上毁二世者也。惠怀二帝俱继世祖,兄弟旁亲,同为一世,而上毁二为一世。今以惠帝之崩已毁豫章,怀帝之入复毁颍川,如此则一世再迁,祖位横折,求之古义,未见此例。惠帝宜出,尚未轻论,况可轻毁一祖而无义例乎?颍川既无可毁之理,则见神之数居然自八,此尽有由而然,非谓数之常也。既有八神,则不得不于七室之外权安一位也。至尊于惠怀俱是兄弟,自上後世祖,不继二帝,则二帝之神行应别出,不为庙中恒有八室也。又武帝初成太庙时,正神止七,而杨元后之神亦权立一室。永熙元年,告世祖谥于太庙八室,此是苟有八神,不拘于七之旧例也。又议者以景帝俱已在庙,则惠怀一例。景帝盛德元功,王基之本,义著祖宗,百世不毁,故所以特在本庙,且亦世代尚近,数得相容,安神而已,无逼上祖,如王氏昭穆既满,终应别庙也。以今方之,既轻重义异,又七庙七世之亲;昭穆,父子位也。若当兄弟旁满,辄毁上祖,则祖位空悬,世数不足,何足于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然後成七哉!今七庙之义,出于王氏。从祢以上至于高祖,亲庙四世,高祖以上复有五世六世无服之祖,故为三昭三穆并太祖而七也。故世祖郊定庙礼,京兆、颍川曾、高之亲,豫章五世,征西六世,以应此义。今至尊继统,亦宜有五六世之祖,豫章六世,颍川五世,俱不应毁。今既云豫章先毁,又当重毁颍川,此为庙中之亲惟从高祖已下,无复高祖以上二世之祖,于王氏之义,三昭三穆废阙其二,甚非宗庙之本所据承,又违世祖祭征西、豫章之意,于一王定礼所阙不少。(《晋书·贺循传》)◇追尊琅邪恭王为皇考议案礼,子不敢以己爵加父。(《晋书·贺循传》)

译卷八十八 ◎贺循 贺循字彦先,会稽山阴人,是吴国中书令贺劭的儿子。太康年间,国相丁[缺字]请他担任五官掾,刺史稽喜举荐他为秀才,授任阳羡令;后来任武康令。惠帝时,征召补任太子舍人。赵王司马伦篡位后,转任侍御史,以疾病为由辞职离去;后来授任南中郎长史,没有就任。元帝承制时,任命他为军谘祭酒;建武初年授任太常;元帝即位后,授任太子太傅,改授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大兴二年去世,追赠司空,谥号穆。有《丧服谱》一卷、《丧服要记》十卷,文集二十卷。《上表言车骑大将军未葬不应作鼓吹》鼓吹的兴起,虽然本来是军队凯旋时的音乐,带有金属和兵革的声音,在宫廷中用来彰显重大节庆,以此作为盛大的礼乐,实际上与一般的乐舞相同。考察礼制,对于尊贵的大臣,在卒哭以前不举乐;如今车骑大将军还没有下葬,不应当演奏鼓吹。(《通典》卷一百四十七) 《上言诸经宜分置博士》尚书台奉行符令,规定每部经书设置博士一人。又因多次变故、历经年代,儒学衰落,能够兼通经义的学者很少;而《春秋》三传都出自圣人,归纳的义理却不同。自前代的通儒以来,还没有能够兼通三传、同时辨明得失并加以学习的人。何况如今学术和义理非常衰颓,不可以让一个人总管所有经书。现在应当为《周礼》《仪礼》两部经书设置博士二人,为《春秋》三传设置博士三人,其余经书各设置一人,共八人。(《通典》卷五十三) 《上尚书定父子生离服制》父母双亲活着却与子女分离,生死吉凶尚未分明;如果服丧,凶事又没有确实依据;如果按吉礼行事,又仿佛认定亲人已经不在。心中忧伤而居丧守素,这大概出于人情,不是官府制度所能裁定的。右丞蔡谟所说的《奔丧礼》中,有除去丧服以后才归家的说法,却没有为奔丧而除服的文字。应当申明此事,下达告示。如果只依据东关之事作为判例,那不是圣人所实行的礼制,恐怕不足以消除疑惑。(《通典》卷九十八) 礼书所说奔丧、除服以后才归家,是指丧事和葬礼已经按礼完成,只是受到君命限制的人;如果尸体和神灵没有收殓,葬礼没有完成,那么无论在家还是在远方,都不能除去丧服。何况有时必须寻找尸体,等到丧礼因自己而完成呢?如果引用这种说法作为依据,还不足以使人心服。只是因为灾祸尚未平息,不可能终身服丧,所以随时制定制度,在义理上作出裁断,使人依照东阙的旧例办理。大将军上奏的意见,我认为可以听从。(《通典》卷九十八,贺循再次提出的议论) 《答尚书下太常祭祀所用乐名》魏氏增删汉代乐章,把它作为一代的礼制;但不知道大晋的乐名为什么不同。遭逢丧乱,旧有典制已经不存在了。然而这些乐曲都是用钟律调和,以五声修饰,配以歌词歌咏,列于舞队演奏;宫县悬挂在堂下,琴瑟陈列在堂上;八音交替演奏,雅乐一同奏起;登歌、下管各有固定的歌辞,这是周人的旧制。自汉代以来,都依照仿效这种礼制,只是自己创作新诗而已。旧都已经荒废,旧乐如今也已散失,音韵和曲调转折又没有人能够辨识,所以现在很难凭臆测说明。(《宋书·乐志》一。江左初立宗庙,尚书下令太常说明祭祀所用乐名,太常贺循答复。) 《答尚书符问藉田应躬祠先农下》汉代仪制中没有这项规定,只有至尊应当亲自祭祀的文字。既然如此,那么《周礼》说君王祭祀四望时戴毳冕,祭祀社稷和五祀时戴[缺字]冕,这也足以说明不能说没有亲自祭祀的义理。应当制定两份仪注。(《晋书·礼志》上) 《颍川豫章庙主不毁议》按礼制,兄弟之间不能互相作为后嗣,不能因为承继关系而代替世代次序。殷代盘庚没有把阳甲列入宗庙世次,汉代光武帝没有承继成帝,另立庙寝,让臣下祭祀他们;这是前代明确的典制,也是承继关系中明白的义理。惠帝没有后嗣,怀帝承继统绪;弟弟不作为兄长的后嗣,那么怀帝应当向上承继世祖,而不承继惠帝,应当与殷代不承阳甲、汉代不承成帝相同。议论者认为怀帝圣德深远,不宜立即改变旧制。像这样处理礼制,是贯通各方面而尚未有人论及的。因此惠帝仍在太庙,怀帝又进入太庙,神位数目就超过八位。超过八位的礼制,是由于惠帝没有迁出,并不是应当迁移上祖。下代升入之后,上代才迁移;迁毁必须与世代相对,不能相互混淆。从来没有下代上升一世,而上代毁去二世的。惠、怀二帝都继承世祖,兄弟旁亲同属一世;却向上毁去两代,等于一世之内两次迁毁。如今因为惠帝去世已经毁去豫章,又因为怀帝入庙再毁去颍川,这样就是一世两次迁迁,祖位横向断裂。按照古义寻求,没有见过这样的例子。惠帝应当迁出,尚且不能轻率议定,何况可以轻易毁去一位祖先而没有义例吗?颍川既然没有可以毁去的道理,那么神位数目自然出现八位,这是有原因才形成的,并不是说八位是通常定数。既然有八位神主,就不得不在七室之外暂时安置一位。至尊对惠帝、怀帝来说都是兄弟,向上继承世祖而不继承这两位帝,那么这两位帝的神主按理就应当分别迁出,而不是让宗庙中永远有八室。又武帝初建太庙时,正式神主只有七位,而杨元后的神主也曾暂时另立一室。永熙元年,在太庙八室中告祭世祖的谥号,这说明只要有八位神主,就不必拘泥于七室的旧例。又有议论者认为景帝已经在庙中,所以惠帝、怀帝也应依照同一例处理。景帝有盛大的德行和开创功勋,是王业根基的建立者,义理上应列入祖宗,百世不毁,所以特意留在本庙;而且世代相近,神位数目能够相容,安置其神主而已,并没有逼近上祖。等到王氏宗庙的昭穆世代达到满数,最终仍应另立别庙。拿今天的情况相比,轻重的义理既不相同,而且七庙所代表的是七世亲属;昭穆是父子的位置。如果一遇兄弟旁支达到满数,就动辄毁去上祖,那么祖位便会空悬,世代数目也不足,哪里还能凑足三昭三穆和太祖之庙而成为七庙呢?如今七庙的义理出自王氏。从祢以上直到高祖,是有亲服关系的四世宗庙;高祖以上又有第五世、第六世没有服制的祖先,所以设置三昭三穆,加上太祖而成为七庙。因此世祖确定郊祀和宗庙礼制时,京兆、颍川是曾祖、高祖的亲属,豫章是第五世,征西是第六世,正是为了符合这一义理。如今至尊承继统绪,也应当有第五世、第六世的祖先;豫章是第六世,颍川是第五世,都不应毁去。现在既说先毁豫章,又要再次毁去颍川,这样宗庙中的亲属就只剩高祖以下,再没有高祖以上两世的祖先;按照王氏的礼义,三昭三穆中有两位缺失,完全不是宗庙根本所依据的制度,也违背世祖祭祀征西、豫章的本意;对于一代所确定的礼制,缺漏实在不少。(《晋书·贺循传》) (见《晋书·贺循传》) 《追尊琅邪恭王为皇考议》考察礼制,儿子不敢用自己的爵位来加尊父亲。(《晋书·贺循传》)

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宋书·礼志》四)◇追谥周处议处履德清方,才量高出,历守四郡,安人立政,入司百寮,贞节不挠,在戎致身,见危授命:此皆忠贤之茂实,烈士之远节。案《谥法》,执德不回曰孝。(《晋书·周处传》)◇广昌乡君丧停冬至小会议案古者臣义重,虽以至尊之义,降而无服,三月之内,犹锡▯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晋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乐,杜蒉讥之。咸宁诏书,宜为定制。◇丁潭为琅邪王裒终丧议礼,天子诸侯俱以至尊临人,上下之义,君臣之礼,自古以来,其例一也。故礼盛则并全其重,礼杀则从其降。春秋之事,天子诸侯不行三年。至于臣为君服,亦宜以君为节,未有君除而臣服,君服而臣除者。今法令,诸侯卿相官属为君斩衰,既葬而除。以令文言之,明诸侯不以三年之丧与天子同可知也。君若遂服,则臣子轻重无应除者也。若当皆除,无一人独重之文。礼有摄主而无摄重,故大功之亲主人丧者,必为之再祭练祥,以大功之服,主人三年丧者也。苟谓诸侯与天子同制,国有嗣王,自不全服,而人主居丧,素服主祭,三年不摄吉事,以尊令制。若当远迹三代,令复旧典,不依法令者,则侯之服贵贱一例,亦不得唯一人论。(《晋书·丁潭传》。潭为琅邪王裒郎中令,会裒死,潭上书请终丧,贺循议。)◇嗣新蔡王滔不得还嗣章武议章武、新蔡俱承一国不绝之统,义不得替其本宗而先後傍亲。案滔既已被命为人後矣,必须无复兄弟,本国永绝,然後得还所生。今兄弟在远,不得言无,道里虽阻,复非绝域。且鲜卑恭命,信使不绝。自宜诏下辽东,依刘群、卢谌等例,发遣令还,继嗣本封。谓滔今未得便委离所後也。(《晋书·河间王洪传》。洛阳陷,章武王混诸子皆没于胡,而小子滔初嗣新蔡王确,亦与其兄俱没後得南还,与新蔡太妃不协。太兴二年,上疏以兄弟并没在辽东,章武国绝,宜还所生。太妃讼之,事下太常。太常贺循议。)◇弟兄不合继位昭穆议建武中,尚书符云:武皇帝崩,迁征西府君;惠皇帝崩,迁章郡府君;怀帝入庙,当迁颍川府君。贺循议:古者帝各异庙,庙之有室,以象常居,未有二帝共处之义也。如惠、怀二主,兄弟同位,于▯▯之礼,会于太祖,自应同列异坐而正昭穆。至于常居之室,不可以尊卑之分,义不可黩故也。昔鲁夏父弗忌跻僖公于闵上,《春秋》谓之逆祀。僖公,闵之庶兄,闵公先立,尝为君臣故也。《左氏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怀帝之在惠帝代,居藩积年,君臣之分也;正位东宫,父子之义也。虽同归昭穆,尊卑之分与闵僖不异,共室亵黩,非殊尊卑之礼。以古义论之,愚谓未必如有司所列,惠帝之崩,当已迁章郡府君,又以怀帝入庙,当迁颍川府君:此是两帝兄弟各迁一祖也。又,主之迭毁,以代为正,下代既升,则上代稍迁,代序之义也。若兄弟相代,则共是一代,昭穆位同,不得兼毁二庙,礼之常例也。又殷之盘庚,不序阳甲之庙,而上继先君,以弟不继兄故也。既非所继,则庙应别立。由此言之,是惠帝应别立,上祖宜兼迁也。故汉之光武,不入成帝之庙,而上继元帝,义取于此。今惠、怀二帝,不得不上居太庙。颍川未迁,见位馀八。非祀之常,不得于七室之外假立一神位。(《通典》五十一)◇又议殷人六庙,比有兄弟四人袭为君者,便当上毁四庙乎?如此四代之亲尽,无复祖祢之神矣。又案《殷纪》,成汤以下至于帝乙,父子兄弟相继为君,合十二代,而正代唯六。《易·乾凿度》曰:「殷帝乙,六代王也。」以此言之,明不数兄弟为正代。(《通典》五十一)◇遭难未葬入庙议怀帝梓宫未反,遭时之故,事难非常,不得以常礼自拘。宜以时入太庙,修祭祀之礼。(《通典》五十一。怀帝蒙尘,崩于平阳,梓宫未反京师。元帝立庙之时,欲迁入庙,丧巳过三年,太常贺循议。)◇在丧者不祭议《礼》,在丧者不祭。祭吉事故也。其义不但施于生人,亦祖祢之情,同其哀戚,故云于死者无服则祭也。今人者有服祭祀如故,吉凶相干,非礼意也。(《通典》五十二)◇出後子为本亲服议案《丧服制》曰:「为人後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为後之子兄弟若子。时人论者,多以为後者子孙,皆计本亲而降。意所不安。

译礼典的义理是,儿子不敢用自己的爵位来提高父亲的称号。(《宋书·礼志》四) 《追谥周处议》周处品德清正端方,才干器量出众;历任四郡太守,安抚百姓,建立政绩;入朝统领百官,坚贞守节不屈;在军旅中献身,面临危难能够献出生命。这些都是忠臣贤人的丰功实绩,是刚烈之士的高远节操。考察《谥法》,守持德行而不改变,叫作“孝”。(《晋书·周处传》) 《广昌乡君丧停冬至小会议》考察古代,臣下的道义很重;即使按照尊贵君主的礼义而降等无服,在三个月之内,仍然要穿着丧服居丧,不参与吉庆之事。所以《春秋》记载晋国大夫智悼子尚未下葬,晋平公就奏乐,杜蒉对此加以讥刺。咸宁诏书应当把这件事制定为固定制度。《丁潭为琅邪王裒终丧议》礼制规定,天子和诸侯都以最尊贵的身份统治人民,上下的义理、君臣的礼制,自古以来是一致的。因此礼制隆盛时便一并保全其尊重,礼制减杀时便随着等级降低。《春秋》中的事例表明,天子、诸侯都不实行三年丧。至于臣下为君主服丧,也应当以君主的期限为节制;从来没有君主已经除服而臣下还服丧,或者君主仍在服丧而臣下已经除服的道理。如今法令规定,诸侯、卿相及官属为君主服斩衰,既已下葬便除服。从法令文字来看,显然可以知道诸侯的三年丧不能与天子的丧制相同。君主如果坚持服丧,那么臣子在轻重关系上便没有应当除服的;如果应该全部除服,也没有让一个人独自加重服制的条文。礼制有代理主持丧事的人,却没有代理承担重服的人,所以大功亲属中丧主去世时,必须替他举行再祭、练祭、祥祭,因为大功服制的主人本来是服三年丧的人。假如认为诸侯与天子实行相同的制度,那么国家有继承君位的王,当然不能完全服丧;而君主居丧时,穿素服主持祭祀,三年内不办理吉庆之事,这是为了尊重法令制度。若应当追溯三代,命令恢复旧典,不依照现行法令,那么侯爵服制的贵贱也应一律相同,也不能只规定某一个人。(《晋书·丁潭传》。丁潭任琅邪王裒的郎中令,裒去世后,丁潭上书请求服满丧期,贺循提出此议。) 《嗣新蔡王滔不得还嗣章武议》章武国和新蔡国都承继同一国家延续不绝的统绪,按义理不能废弃本宗,反而先后承继旁亲。考察王滔既然已经奉命作为别人的后嗣,就必须等到兄弟不再存在、本国永远断绝之后,才能返回承继生父一系。如今他的兄弟还在远方,不能说已经没有兄弟;道路虽然阻隔,却也不是绝域。况且鲜卑接受命令,使者往来不断。应当下诏辽东,依照刘群、卢谌等人的先例,遣送王滔回来,继承本封。我认为王滔现在不能立即舍弃离开他所承继的宗支。(《晋书·河间王洪传》。洛阳陷落后,章武王司马混的几个儿子都陷于胡地,小儿子王滔起初承嗣新蔡王司马确,也和他的兄长一同陷没,后来得以南还,却与新蔡太妃不和。太兴二年,他上疏说兄弟都陷没在辽东,章武国已经断绝,应当归还生父一系。太妃上诉,事情交给太常处理,太常贺循提出此议。) 《弟兄不合继位昭穆议》建武年间,尚书台符令说:武皇帝去世,迁移征西府君;惠皇帝去世,迁移章郡府君;怀帝入庙时,应当迁移颍川府君。贺循议论说:古代的帝王各有不同的宗庙,庙中设置室,是用来象征帝王平常居住的地方;从来没有两位帝王共同居处一室的道理。像惠帝、怀帝二位君主,兄弟处于同一世代,在[缺字]、[缺字]的礼仪中,他们在太祖庙相会,自然应当同列而分坐,以端正昭穆。至于平常居住的庙室,不能因为尊卑的分别而混处;按义理说不可亵渎。过去鲁国夏父弗忌把僖公的神位升到闵公之上,《春秋》称之为逆祀。僖公是闵公的庶兄,但闵公先即位,曾经是僖公的君主,所以《左氏传》说:“儿子即使齐圣,也不能在父亲之前享用祭祀。”怀帝在惠帝在位时,长期居于藩国,这是君臣的名分;后来成为东宫太子,是父子的义理。即使二人同属昭穆,尊卑之分也与闵、僖没有不同;让他们共处一室,便是亵渎,不合区别尊卑的礼制。按照古义来论,我认为未必应当如有关官署所列:惠帝去世时,应当已经迁移章郡府君;又因为怀帝入庙,应当迁移颍川府君。这是两位兄弟帝王各自迁移一位祖先。又,神主交替毁迁,是以世代为正;下代升入,上代便逐渐迁移,这是世代次序的义理。如果兄弟相互承代,便共同属于一代,昭穆位置相同,不能同时毁去两座庙,这是礼制的常例。又如殷代盘庚,没有把阳甲列入宗庙世次,而是向上承继先君,是因为弟弟不承继兄长。既然不是所承继的对象,就应当另立宗庙。由此说来,惠帝应当另立宗庙,上祖应当一并迁移。所以汉代光武帝不进入成帝的宗庙,而向上承继元帝,义理正取自这一点。如今惠帝、怀帝都不得不进入太庙。颍川尚未迁移,现有神位便剩下八位。这不是祭祀的常制,不能在七室之外假设一位神位。(《通典》卷五十一) 《又议》殷人有六座宗庙,假如连续有四兄弟承袭做君主,难道就应当向上毁去四座宗庙吗?如果这样,四代亲属便全部断尽,再没有祖、祢的神主了。又考察《殷纪》,从成汤以下到帝乙,父子兄弟相继为君,共有十二代,而作为正统世代的只有六代。《易·乾凿度》说:“殷帝乙,是第六代君王。”由此说来,显然不能把兄弟列为正统世代来计算。(《通典》卷五十一)〔原文数字、纪年保留:四人〕 《遭难未葬入庙议》怀帝的灵柩尚未返回,又遭逢时局变故,事情异常艰难,不能用通常礼制拘束自己。应当根据时势把他的神主安置入太庙,修行祭祀之礼。(《通典》卷五十一。怀帝蒙受国难,死于平阳,灵柩尚未返回京师。元帝建立宗庙时,想把怀帝迁入庙中;丧期已经超过三年,太常贺循提出此议。) 《在丧者不祭议》《礼》说,正在服丧的人不举行祭祀,因为祭祀属于吉事。这一道理不只适用于活人,也适用于祖、祢之情:他们同样有哀戚之情,所以说,对死者没有服丧关系才可以祭祀。如今有人正在服丧,却照常举行祭祀,使吉事和凶事相互冲犯,这不是礼制的本意。(《通典》卷五十二) 《出後子为本亲服议》考察《丧服制》说:“作为别人的后嗣,对于本生兄弟降一等服丧;本生兄弟对他也相应降一等。对于所承继之人的子女和兄弟,应当如同自己的子女和兄弟。”当时议论此事的人,大多认为,作为后嗣的人及其子孙,都应当按本生亲属关系来降服等级。我对此心中很不安。

或曰:「嫡子不为人後者,直谓己嫡不以出後,当以支子耳。无明于後者之子见舍本亲,何以言不得为人後邪?」答曰:「五服之术,其属有六:一去本系,以名为正。名正则男女有别,上下不悖。若假之以号者则轻其权,定之以名者则尊其统。故曰有嫡子者无嫡孙。何为言无?正以不得名之。不得名之则卑其服,若得名之则重其制。此之有无尊卑之宜,则是彼之後者,嫡庶之例也。至于庶子为後,称名不言孝,为▯单而祭,以其尚有贰志,不专故也。其子则定名而处庙,以为彼情可制,此义宜忄享故也。岂非顾本有已,复统有节哉?」或曰:「所後在五服之外,父制周年,而己无服,疏亲戚之恩,非先圣之意也。」答曰:「何为其然?礼有节权,恩义相顾,为所生无绝道,其馀皆宜权制也。夫初出後者,离至亲之侧,为别宗之胄,阙晨昏之欢,废终养之道,顾复之恩靡报,罔极之情莫伸,义虽从于为後,恩实降于本亲,故有一降之差。若能专心所继,後者之子,上有所承,于今为同室之密,顾本有异门之疏。若以父服辄当後者,至于生不及祖父母诸昆弟,父有重制,而己无服。又出母齐衰而杖,其子又不从服。今出後者于父母乃为不杖之周,恐其子不得反重也。礼失于烦,故约以取通。是以後者之子,出母之孙,其礼阙而不载。生在他邦,父税己不,其义幽而必彰;既以不疑父之出母,何独迟迟别宗之祖邪?服之所降,其品有四: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四降之名,同止一身。出者之子,岂当独以为传代称乎?生长于外,不得言出。犹继父未尝同居,不为异也。又父报出子?诚是疏已稠役。子以父为旁尊,则知所天在此。初出情亲,故不夺其亲而与其降;承出之後,义渐轻疏而绝其恩。绝其恩者以一其心,其心一则所後亲,所後亲则祭祀敬,祭祀敬则宗庙严,宗庙严则社稷重,重社稷以尊百姓,齐一身以肃家道:此殆圣人之意也。(《通典》九十六)◇师弟子相为服议如朋友之礼。异者,虽出行,犹▯,所以尊师也。案《礼记》:「夫子之丧,门人疑所服。子贡曰:『昔夫子丧颜回,若丧子而无服。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于是门人庐于墓所,心丧三年。」盖师徒之恩重也。无服者,谓无正丧之服也。孔子之丧,二三子皆▯而出。注曰「为师也」。然则凡吊服加麻者,出则变服矣。(《通典》一百一)◇琅邪世子谥议谥者,所以表功行之目也。故古者未居成人之年及名位未备者,皆不作谥也。是以周灵王太子聪哲明智,年过成童,亡犹无谥。《春秋》诸侯即位之年称子,逾年称君。称子而卒,皆无谥,名未成也。未成为君,既无君谥,时见称子,复无子谥,明俱未得也。唯晋之申生以仁孝遭命,年过成人,晋人悼之,故特为谥;诸国无例也。及至汉代,虽遵之义,过于古礼,然亦未有未逾年之君而立谥也。殇冲二帝,皆以逾年方立谥。案哀冲太孙,各以幼龄立谥,不必依古。然皆即位临官,正名承重,与诸下定君臣之义,尊成体具,事无所屈。且天下之名至重,体其尊者亦宜殊礼,故随时定制,有立谥之事也。琅邪世子虽正体乎上,生而全贵,适可明嫡统之义,未足定为谥之证也。(《通典》一百四。琅邪世子未周而卒,大司农表「琅邪世子降君一等,宜谥哀愍」,太常贺循云云。)◇笺日夜忧怀,慷慨发愤。(《文选·齐安陆王碑》注引臧荣绪《晋书》)◇报虞预书论杨方此子开拔有志,意只言异于凡猥耳,不图伟才如此。其文甚有奇分,若出其胸臆,乃是一国所推,岂但牧竖中逸群邪!闻处旧党之中,好有谦冲之行,此亦立身之一隅。然世衰道丧,人物凋弊,每闻一介之徒有向道之志,冀之愿之。如方者乃荒莱之特苗,卤田之善秀,姿质已良,但沾染未足耳;移植丰壤,必成嘉谷。足下才为世英,位为朝右,道隆化立,然後为贵。昔许子将拔樊仲昭于贾竖,郭林宗成魏德公于畎亩。足下志隆此业,二贤之功不为难及也。(《晋书·杨方传》,虞预以方所为文示循,循报书。)◇答王导书论虞庙汉光武于属,以元帝为父,故于昭穆之叙,便居成帝之位,而迁成帝之主于长安高庙。今圣上于惠帝为兄弟,亦当居惠帝之位,而上继武帝。惠帝亦宜别庙,则虞妃庙位,当以此定。(《通典》四十七)愚以尊王既当天之正统,而未尽宸居之极称。既名称未极,更于事宜为难。或谓可立别庙,使进退无犯。意谓以尊意所重施于今,宜如有可尔理。若全尊寻备。昭穆既正,则俯从定位,亦无拘小别。然非常礼,无所取准。于名则未满,于礼则变常。窃以戴所斟酌,于人情为未安。(《通典》四十七)

译有人问:“所谓嫡子不能作为别人的后嗣,只是说自己的嫡子不能出继给别人,应当由支子出继罢了。没有明确说明作为后嗣者的儿子被舍弃本亲,怎么能说他不能作为别人的后嗣呢?”回答说:“五服的制度,其中亲属关系有六类:一是脱离本来的世系,以名分来确定正统。名分确定,男女就有区别,尊卑上下也不违乱。如果只是借用称号,权势就轻;用名分确定他,统绪就尊。所以说,有嫡子就没有嫡孙。为什么说没有?正是因为不能给他这个名分。不能给他名分,服制就降低;如果给他名分,服制就加重。这里所谓有无、尊卑的适宜,正是作为后嗣者嫡庶关系的原则。至于庶子作为后嗣,称其名而不说孝,穿[服制字疑]服而祭祀,是因为他心中还存有二心,不能专一。他的儿子则确定名分,安置在宗庙中,是认为对方的亲情可以由制度约束,这一道理应当[字疑]。这难道不是顾念本亲已有界限,同时使统绪承继也有节制吗?”又有人问:“所继承的亲属在五服之外,父亲为他服周年之丧,而自己却没有服,这会使亲戚之恩疏远,不是先圣的意思吧。”回答说:“为什么会这样呢?礼有节制和权变,恩与义相互顾全;对于生身父母,没有断绝亲情的道理,其余关系都应当权宜制定。最初出继的人,离开至亲身边,成为别宗的后代,失去晨昏定省的欢聚,废弃终身奉养之道,父母顾念抚养的恩德无从报答,深重无极的亲情也无法伸展;道义上虽遵从出继,恩情实际上却比本亲降低了,所以有降低一等的差别。” 如果能够专心承继所后之宗,作为后嗣者的儿子在上面有所承继,如今便与所后之家同室而亲密;回顾本亲,却属于不同门户而疏远。如果因为父亲的服制就一概让他承继,甚至生身父亲来不及为祖父母及各位兄弟服丧,父亲却有重服,而自己反而无服。出母服齐衰还要执杖,她的儿子又不随从服丧。如今出继者对父母只服不杖周年之服,恐怕他的儿子不能反而服更重的丧服。礼制如果过于繁琐,就应约略取其通达。因此,作为后嗣者的儿子、出母的孙子,其礼制有所缺略而没有记载。出生在别国,父亲为之服丧而自己不服,其中的义理幽微却必定有其彰明之处;既然不疑惑于父亲对出母的服制,为什么偏偏对别宗祖先的关系迟疑不决呢?丧服降低等级,有四种:君、大夫因尊贵而降服,公子、大夫之子因受尊者压制而降服,公的兄弟因旁系尊亲而降服,作为别人后嗣者以及出嫁女子因出嫁离家而降服。这四种降服的名目,都只止于本人一身。出嫁者的儿子,难道应当独独因为要传代而称为出嫁者吗?他生长在外,不能说是出嫁。犹如继父从未与他同居,也不能因此说他是异姓。况且父亲难道还要报答出嫁的儿子吗?实在是把疏远的关系又强行密合了。儿子把父亲看作旁系尊亲,就知道自己的上天般的尊亲在这里。最初出继时亲情深厚,所以不夺去他对本亲的亲情,只对他的服制降一等;承继出继者的后代,义理渐渐轻疏,便断绝对本亲的恩情。断绝对本亲的恩情,是为了使他的心专一;心专一,所继承的宗亲就亲近;所继承的宗亲亲近,祭祀就恭敬;祭祀恭敬,宗庙就庄严;宗庙庄严,社稷就受到尊重;尊重社稷,就能使百姓受到尊重;使一身齐整,就能整肃家道:这大概就是圣人的本意吧。(《通典》卷九十六) 师生之间相互服丧的议论 按照朋友的礼节办理。不同之处在于,即使出行,也仍然要缠丧带,这是为了尊敬老师。考察《礼记》说:“孔子去世时,门人疑惑应当穿什么丧服。子贡说:‘从前老师为颜回服丧,好像死了儿子,却没有丧服。请允许我们为老师服丧,如同父亲去世,却不穿正式丧服。’于是门人在墓地搭庐守丧,心中服丧三年。”大概是因为师徒之恩很重。所谓无服,是说没有正式丧服。孔子去世时,诸位弟子都缠丧带出行。注说:“这是为老师服丧。”既然如此,凡是吊丧时加缠麻带的人,出行时就应当改换服装。(《通典》卷一百一) 琅邪世子谥号的议论 谥号,是用来标明功绩和德行的名目。所以古代凡是尚未达到成人年龄、名分和地位尚未完备的人,都不制定谥号。因此,周灵王的太子聪明睿智,年龄已经超过成童,死后仍然没有谥号。《春秋》中诸侯即位的当年称为“子”,过了一年才称为“君”。称“子”时去世的,都没有谥号,因为名分尚未确立;尚未成为国君,既没有国君的谥号,当时又只称“子”,也没有“子”的谥号,这说明两者都不具备条件。只有晋国的申生,因为仁孝而遭遇命运不幸,年龄已经成年,晋人哀悼他,所以特意为他制定谥号;其他诸国没有这样的先例。到了汉代,虽然遵循这一义理,却比古礼有所超越,但也还没有为尚未过即位年限的君主立谥号。殇帝、冲帝都是过了一年才立谥号。考察哀帝、冲帝的太孙,都是在幼年立谥号,不一定依照古礼。然而他们都已经即位临政,名分已正并承担尊位,与群臣确定了君臣关系,尊贵的身份已经形成,礼体也已完备,事情没有什么亏屈之处。况且天下的名分极其重要,对尊贵身份的体现也应当采用特殊礼制,所以随时制定制度,便有立谥号的事情。琅邪世子虽然在尊位之上确属嫡长,生来完全尊贵,这只能适合用来彰明嫡统的道理,还不足以作为确定谥号的依据。(《通典》卷一百四。琅邪世子未满周岁便去世,大司农上表说“琅邪世子降君一等,应谥为哀愍”,太常贺循等人如此议论。) 笺 日日夜夜忧愁思念,慷慨激愤而发怒。(《文选·齐安陆王碑》注引臧荣绪《晋书》) 答虞预书,论杨方 这个年轻人开朗拔俗而有志向,只是思想和言论与平庸鄙陋的人不同罢了,没想到他的才华竟然这样卓异。他的文章很有奇特的才分,如果真是出自自己的胸臆,那就是全国所推重的人才,哪里只是牧童樵夫中的佼佼者呢!听说他处在旧日朋党之中,却喜欢采取谦逊冲和的行为,这也是立身处世的一个方面。然而世道衰败、正道丧失,人物凋零衰敝;每当听说一个普通人有向往大道的志向,我都对他寄予希望并为之祈愿。像杨方这样的人,正是荒芜田野中特别出众的禾苗,盐碱地里优良的稻秀,资质已经很好,只是所受浸染还不够;移植到肥沃土壤中,必定能长成佳谷。您的才华是当世英杰,地位位居朝廷上卿,等到道德隆盛、教化建立之后,才是真正尊贵。过去许子将从商贩中拔擢樊仲昭,郭林宗使魏德公在田野间成名。您若立志成就这样的事业,达到二位贤人的功业并不难。(《晋书·杨方传》:虞预把杨方所写的文章给贺循看,贺循回信如此。) 答王导书,论虞庙 汉光武帝在亲属关系上以元帝为父,所以在昭穆次序中便居于成帝的位置,并把成帝的神主迁到长安高庙。如今圣上与惠帝是兄弟,也应当居于惠帝的位置,而向上承继武帝。惠帝也应当另立庙,虞妃的庙位就应当依据这一点来确定。(《通典》卷四十七) 我认为,尊王已经正当地承当了上天所授的正统,却还没有完全达到帝王宫廷中最尊贵的称号。既然名号还没有达到极致,在礼制上就更为难办。有人说可以另立一庙,使进退都不违犯礼制。我认为,按照尊王所看重的意旨施行于今日,似乎可以这样办理。如果完全尊崇而使礼制周备,昭穆既然端正,就可以依从定位行事,也不必拘泥于小的区别。然而这不是通常的礼制,没有可供取法的准则;就名号说还不圆满,就礼制说又改变常规。我私下认为,戴氏所作的斟酌,在人情上还不妥当。(《通典》卷四十七)

◇与王导书「代祖武皇帝初成太庙,时正神既七,而有杨元后之神,时亦权立一室。永熙元年,告世祖谥于太庙八室」。刁协案,元皇后于太庙东阴室中安神主,不增立一室。(《通典》四十八)

◇答王导书愚谓告四祖之庙而行。《蜀书》刘先主初封汉王时,群臣共奏上勋德,承以即位。今虽事不正同。然议可方论。(《通典》五十五)

◇又答王导书古礼及汉氏之初,皆帝帝异庙,即位大事,谒于太祖。故晋文朝于武宫,汉文竭于高庙也。至光武之後,唯有祖宗两庙而已。祖宗两庙,昭穆皆共堂别室。魏晋依之,亦唯立一庙。则一庙之中,苟在未毁,恐有事之日,不得偏有不告。然人不详太庙定议,不敢必据欲依古礼,唯告宣帝一庙。人意以祖宗非一,且太庙合共,事与古异,不得以古礼为断。(《通典》五十五)◇答尚书符问尚书符问太常贺循:「太庙制度,南向七室,北向阴室复有七。帝后应共处七室坎中,当别处阴室?」循上曰:「谨案后配尊于帝,神主所居,同太室。」(《通典》四十八)循又案:「汉仪藏主于室中西墙壁坎中,去地六尺一寸,当祠则设座于坎下礼,天子达响者牖也,谓夹户之窗。古者帝各异庙,今者共堂别室,制度不同,疑室户亦异」。又案:「古礼,神主皆盛以石函。余荐藉,文不备见」。(《通典》四十八)◇答访琅邪敬后改神主琅邪王妃敬后前薨,而王後纂统,追加谥号,改神主,访贺循云:「琅邪典祠令孙文立议:『使者奉主及册命诣中阁,中人受取入内,易著石函中。故主留于庙阁。新主出庙,国官拜送。』如文议,则非于行庙受册。」循答曰:「崇谥敬后,宜立行庙。以王后之号,有加常尊,轻重不同,则宜礼有变改故;既立行庙,则常主宜出居座位。临加册谥而并易以新主,则故主宜还埋故庙两阶之间。」(《通典》四十八)◇答傅纯难傅纯难曰:「案《杂记》本文,己在小功则得冠,在大功不得冠也。郑氏云:『己大功卒哭可以冠。』」与本文不同,何邪?又《要记》不见己冠,不知己冠当在何条?」贺循答曰:「《礼》云『大功小功之末』,可以冠娶,道父为子嫌,但施于子,不施于己。故下言『己虽小功』,著己与子亦同也。俱同则大功之末,己可以冠。以理推之,正自应尔,非为与本文不同。《要记》不见己冠,直是文句脱耳。(《通典》五十六)◇答傅纯问改葬服郑玄云「三月者,以亲睹尸柩」,故三月以序其馀怀。但迟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王氏虞毕而除,且无正文,郑得从重,故《要记》从之。◇答傅纯问傅纯问贺循曰:「《要记》云:庶兄弟既死之後,各自为一宗之祖,其嫡继之,各为大宗,此是《大传》所谓『别子为祖者』也。然则别子有十,便为十祖宗也。而母弟之後,独无大宗,母弟本重而後轻,庶弟本轻而後重,其义何乎?又王氏以别子为祖,诸侯母弟则不尽为祖矣。杜氏以为始封之君,别子一人为祖。二家不同,愿闻其说。」答曰:「君之母弟与群庶兄弟俱为别子之後,俱为大宗。而难云『母弟之後独无大宗』,不审此义,何所承乎?以仆所定,母弟为宗,不应有疑,则本轻後重之难,无所施也。又案《礼》,别子为祖,不限前後,此为每公之子皆别子也。则鲁之三桓,郑之七族,尽其人矣。王、杜二义不同者,二儒通识,不应有误。倘所言者,自有所施。不见其文,浅学所见,谓如上义。」傅又问曰:「《大传》云:其士大夫之嫡,公子之宗道也。请解之。」答曰:「士大夫者,谓庶昆弟之仕位也。其士大夫之嫡者,谓公子之子孙。各祖其别子。大宗之道又由此而成,故重言公子之宗道也。」(《通典》七十三)◇答庾亮问庾亮问贺循曰:「案礼,宗子之服,传代不迁,所以重其统也。是以祖宗之正不易,则本枝昭穆历百代而不乱,此立宗之大旨也。然则士大夫及诸从事于典礼者,服宗之义,便应相放矣。而礼祖宗之文,唯著诸侯别子,不列卿大夫之制。不审此由诸侯君其族人,族人不得宗其君,故祖宗之制指为此欤?自卿大夫以下,与其宗党无君臣之悬,则宗统有常嫡,服宗有成例,故不得别著其制也?将由卿大夫位卑,则宗服之制厌宗嫡,无不迁服,纪止五族,故不复别见其义也?今既无士大夫依诸侯别子之明文,又不见无得立宗之定制,而顷者以来,诸私服于宗嫡者,无服者则制缌,有服者无加,又不详此。为各以非开国代封之家,故避嫌谦而不敢私重其宗邪?将此之由,自有所承?愿告旨要。」

译与王导书 “代祖武皇帝最初建成太庙时,当时已有七位正神的神主,又有杨元后的神主,当时也权宜另立一室。永熙元年,在太庙八室中向世祖报告谥号。”刁协考察认为,元皇后的神主安置在太庙东面的阴室中,并没有增立一室。(《通典》卷四十八) 答王导书 我认为应当到四位祖先的宗庙中报告,然后举行仪式。《蜀书》记载,刘先主最初受封为汉王时,群臣共同上奏他的功勋德行,接着拥立他即位。如今事情虽然并不完全相同,但这个议论可以拿来相互参照。(《通典》卷五十五) 又答王导书 古代礼制以及汉代初年,都是每位帝王各有一座宗庙;即位这样的重大事情,要到太祖庙中谒见。所以晋文公到武宫朝拜,汉文帝到高庙致敬。到了光武帝以后,只有祖庙、宗庙两庙而已。祖宗两庙中,昭穆各在同一堂内分设不同的室。魏、晋沿袭这种制度,也只建立一座庙。这样一来,在一座庙中,只要神主尚未迁毁,恐怕遇到大事时,不能偏偏只向其中一部分报告。不过,关于太庙的正式议论人们还不清楚,我不敢断然主张一定依从古礼,只向宣帝一庙报告。人们的意思是,祖宗不止一位,而且太庙合在一起,这件事与古代不同,不能以古礼作为唯一裁断依据。(《通典》卷五十五) 答尚书符问 尚书发符询问太常贺循:“太庙的制度,面向南方有七室,面向北方的阴室又有七室。帝与后应当共同处在七室的坎中,还是应当另处阴室?”贺循上奏说:“谨按,后配享帝,尊位在帝之下,神主所居之处应与帝相同,都在太室。”(《通典》卷四十八) 贺循又考察说:“汉代的仪制把神主藏在室中西墙的壁龛里,距地六尺一寸;举行祭祀时,就在壁龛下面设置座位。礼制中所说天子的声音能够传达出去的地方,就是窗,指夹在门旁的窗。古代帝王各有不同的宗庙,如今共用一堂而分设各室,制度不同,因此疑心室门和窗也应有所不同。”又考察说:“古礼中,神主都装在石函里。其余荐献所用的席垫,文献没有完整记载。”(《通典》卷四十八) 答询问琅邪敬后改换神主事 琅邪王妃敬后先去世,后来琅邪王承继统绪,追加谥号并改换神主,于是询问贺循说:“琅邪典祠令孙文提出议论:‘使者奉着神主和册命到中阁,由宦官接受后带入内宫,改换后放入石函中。旧神主留在庙阁,新神主出庙时,由国官跪拜送行。’按照孙文的议论,就不是在行庙中接受册命了。”贺循回答说:“为敬后尊崇谥号,应当建立行庙。既然使用王后的称号,尊崇程度超过通常,轻重既然不同,礼制就应当有所改变;既已建立行庙,通常的神主就应当移出,安置在座位上。临到加授册命、追谥时,同时改换新神主,那么旧神主应当送回旧庙,埋在两阶之间。”(《通典》卷四十八) 答傅纯诘难 傅纯诘问说:“考察《杂记》原文,自己处在小功丧服期间可以加冠,处在大功丧服期间不可以加冠。郑氏说:‘自己服大功,卒哭以后可以加冠。’这和本文不同,为什么呢?又《要记》中没有见到自己加冠的条文,不知道自己加冠应当列在哪一条?”贺循回答说:“《礼》说‘大功、小功的末期’,可以加冠、婚娶;这是因为担心父亲为儿子加冠有所嫌疑,所以只施用于儿子,不施用于自己。所以下文说‘自己虽然服小功’,说明自己和儿子的情况也相同。既然相同,大功末期自己也可以加冠。按道理推求,本来就应当如此,并不是和本文不同。《要记》中没有写自己加冠,只是文字脱漏了。”(《通典》卷五十六) 答傅纯询问改葬服制 郑玄说“三个月”,是因为亲自看到了尸体和棺柩,所以用三个月来依次表达其余的怀念之情。但时间早晚不能限定,因此不列在三月一章中。王氏以虞祭完毕为除服的节点,而且没有正文依据;郑玄能够从重,所以《要记》采用了他的说法。答傅纯询问 傅纯问贺循说:“《要记》说:庶兄弟相继去世以后,各自成为一宗的祖先;由嫡子承继其正统,各自成为大宗。这就是《大传》所说的‘别子为祖’。如此说来,别子有十个,岂不是就有十位宗祖了吗?可是母弟的后代偏偏没有大宗;母弟本来尊贵而后代反倒轻微,庶弟本来轻微而后代反倒尊贵,这是什么道理?又王氏认为别子为祖,那么诸侯的母弟就不全都成为祖了。杜氏认为是始封的君主,别子只有一人为祖。这两家的说法不同,希望听听您的解释。”回答说:“君主的母弟和众庶兄弟都是别子的后代,都可以成为大宗。你诘问说‘母弟的后代独自没有大宗’,不知道这个说法依据什么。按照我的定论,母弟成为宗子,不应当有疑问,那么所谓本来轻微而后来尊贵的诘难也就无从成立。又考察《礼》,所谓别子为祖,并不限定先后,这就是说每位公子的儿子都是别子。那么鲁国的三桓、郑国的七族,都包括在内了。王氏、杜氏的意义不同,二位儒者都是博通之士,不应当有错误。或许他们所说的各有适用范围,只是我没有看到原文;以浅陋的见闻来看,似乎应当如上所说。”傅纯又问:“《大传》说:‘其士大夫之嫡,是公子宗族的原则。’请为我解释。”回答说:“所谓士大夫,是指庶兄弟中出仕而有官位的人;所谓士大夫的嫡子,是指公子的子孙。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别子为祖。大宗的道理也由此形成,所以又说这是公子宗族的原则。”(《通典》卷七十三) 请解释这一点。”回答说:“所谓士大夫,是指庶出兄弟所处的仕进职位。士大夫中的嫡系,是指公子的子孙;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别子为始祖。大宗的宗法之道也由此形成,所以又着重说明公子建立宗族的道理。”(《通典》七十三) 答庾亮询问 庾亮问贺循说:“考察礼制,宗子的服制世代相传而不迁改,是为了尊重其统绪。因此,祖宗正统不改变,本宗与支系的昭穆即使经历百代也不会混乱,这就是建立宗法的大旨。既然如此,士大夫以及所有从事典礼的人,服从宗子的原则也应当仿照这种制度了。然而礼制关于祖宗的文字,只记载诸侯别子的制度,却没有列出卿大夫的制度。不知道这是因为诸侯统治自己的族人,族人不能以诸侯为宗,所以关于祖宗的制度专门针对这种情况吗?还是因为卿大夫以下与自己的宗族没有君臣之间的悬殊关系,因此宗统自有固定的嫡长,服从宗子的制度也有成例,所以不必另行说明?或者是因为卿大夫地位较低,宗服的制度受到宗子压制,没有不迁改的服制,服制只计算五族,所以不再另行说明其义?如今既没有士大夫依照诸侯别子的明文,也没有看到规定不得立宗的确定制度;近来各家为宗嫡私下服丧时,没有服服制的人只制定缌麻,有服的人也不加重,我也不知道其中缘由。难道是因为他们并非世代受封、开国传家的家族,所以为了避嫌谦让,不敢私自加重宗子的服制吗?还是另有承传依据?希望您告知其中要旨。”

答曰:「礼,宗子之义,所以明本祖之正统,纪百代而不紊者也。而宗之义,委曲著见者,多在别子,非卿大夫之文,偏不详悉。服之致疑,有如来旨。然旧义,虽非别子,起于是邦而为大夫者,便为大宗,其嫡继之,亦百代不迁。《礼记·王制》云:『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郑君解曰:『太祖,别子始爵者也。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此其义也。此谓起于是国,盛德特兴,为一宗之始者也。如此,则百代不迁,统族序亲,及族人服之,皆宜如别子之宗也。又宗子之服,虽在绝属,皆齐衰三月。代衰礼替,敦之者少。吴中略无此服,中土缌而不齐。其所由来,以政教凌迟,人情渐慢,非谓大夫位卑,或以非代封为嫌也。」(《通典》七十三)◇答羊祖延问羊祖延问曰:「外生车骑妇,先遭车骑丧,斩衰服也。後遭母丧,齐衰服也。礼为两制,服有所变易邪?案《曾子问》曰:『君丧已殡,臣有父母丧,归家,殷事即往』。应依此不?往服何服?家服何服?」贺彦先答曰:「《礼》,女子适人,服夫三年,而降其父母。《传》曰『不贰斩』。既不贰斩,则不得舍其所重,服其所降,有分明矣。国妃有车骑斩衰之服,宜以包母齐▯,无两服之义。唯初奔,当有母初丧之服,以明本亲之恩。成服之日,故宜反斩▯之服,此轻重之义也。又礼『君不厌臣』,君既殡,又有父母之丧,与君俱三年,故有归家之义,而犹云有君丧者,不敢私服,何除之有,以此言之,虽君父两服,当其兼丧,以君▯为主,而不以己私服为重也。(《通典》九十七)◇答韩虬问韩虬问贺循曰:「案傅纯曰问郑氏改葬三月,又讥王氏以既虞为节,云『改葬之神在庙久矣,不应复虞』。见府君所答,唯云宜三月,谓王氏为短,郑为长,而不答应虞之义,此为应虞否也。」循答曰:「凡移葬者,必先设祭告墓而开冢;从墓至墓皆设奠,如将葬朝庙之礼。意亦有疑。既设奠于墓,所以终其事,必尔者,虽非正虞,亦似虞之一隅也,但不得如常虞还祭殡宫耳。故不甚非王氏,但不许其便除。然《礼》无正文。是以不明言也。(《通典》一百二)

译回答说:“礼制中宗子的意义,是为了彰明本祖的正统,使百代的次序有条不紊。宗法的意义曲折而明确地记载出来的,多在别子一类,关于卿大夫的文字则没有详尽说明。服制方面的疑问,正如您所说。不过旧有的义理认为,即使不是别子,只要在本国起家而成为大夫,便可成为大宗;他的嫡子承继宗统,也百代不迁。《礼记·王制》说:‘大夫有三座庙,一昭一穆,加上太祖之庙共三座。’郑君解释说:‘太祖,是别子中最初受爵位的人。即使不是别子,最初受爵位的人也一样。’这就是其中的意义。这里所说的是在这个国家兴起,凭借盛德特别兴盛,成为一宗开端的人。这样的人,其宗统百代不迁,统辖族人、排列亲疏,族人服丧,也都应当如同别子之宗。又宗子的丧服,即使已经超出亲属范围,也都服齐衰三月。随着世代推移,礼制衰败,能够敦厚实行的人少了。吴地几乎没有这种服制,中原只服缌麻而不服齐衰。它流传至今的原因,是政教日渐衰微、人情逐渐轻慢,并不是因为大夫地位低下,也不是因为他们不是世代受封之家而有所避嫌。”(《通典》卷七十三) 答羊祖延询问 羊祖延问说:“外甥车骑将军的妻子,先遭遇车骑将军之丧,服斩衰;后来又遭遇母亲之丧,服齐衰。按照礼制,面对两种丧服时,服制是否应当有所变更?考察《曾子问》说:‘国君的丧事已经入殡,臣下又有父母之丧,回到家中,完成重大祭礼后立即前往。’是否应当依照这个规定?前往时穿什么服?在家中穿什么服?”贺彦先回答说:“《礼》规定,女子出嫁后,为丈夫服丧三年,而将为父母服丧降等。《传》说‘不能两次服斩衰’。既然不能两次服斩衰,就不能舍弃自己所重的服制而改服较轻的服制,这一点是明确的。国妃有为车骑将军服斩衰的服制,应当用它来包容母亲的齐衰服,没有同时穿两种丧服的道理。只有刚赶赴丧事时,可以先穿母亲初丧的服制,以表明对本亲的恩情;到了成服之日,就应当重新穿斩衰服,这是轻重有别的道理。又礼制说‘国君不压制臣下的丧服’,国君已经入殡,而臣下又有父母之丧,与国君同样服丧三年,所以有回家的道理;但又说有国君之丧的人,不敢私自服其他丧服,哪里还谈得上除去国君的丧服?由此说来,即使同时有君丧和父丧,在同时服丧时,也应以君丧为主,而不能把自己的私亲丧服看得更重。(《通典》卷九十七) 答韩虬询问 韩虬问贺循说:“考察傅纯询问郑氏改葬服三月之事,又讥刺王氏以虞祭完毕为节,说‘改葬者的神主已经在宗庙中很久了,不应再举行虞祭’。看府君的回答,只说应当服三月,认为王氏的说法短浅、郑氏的说法正确,却没有回答是否应当举行虞祭的问题。这样说来,到底应不应当举行虞祭?”贺循回答说:“凡是迁葬,必须先设祭告知墓中神灵,然后开挖坟墓;从旧墓到新墓,沿途都要设奠,就像将要下葬时朝拜宗庙的礼仪。对此确实也有疑问。既然已经在墓前设奠,就是为了完成迁葬之事,必然如此;这虽然不是正式的虞祭,却也近似虞祭的一部分,只是不能像通常的虞祭那样返回殡宫祭祀罢了。所以我并不十分非难王氏,只是不赞成因此立即除服。然而《礼》中没有明文,因此不明确说定。”(《通典》卷一百二)

◇防墓论防是旧墓也,夫子葬又新其坟,故谓之修,非墓崩後之言也。坟新雨甚故颓毁,颓毁故怅怛不应耳。所以言不修墓者,言由己修之,故倒毁也。(《通典》一百三)◇祭仪祭以首时及腊,岁凡五祭。将祭,前朝十日散斋,不御,不乐,不吊。前三日,沐浴改服,居于斋室,不交外事,不食荤辛,静志虚心,思亲之存,及祭,施位。牲,大夫少牢,士以特豕。祭前之夕,及腊鼎陈于门外。主人即位,西面。宗人袒,告充。主人视杀于门外,主妇视饣喜于西堂下。设洗于阼阶东南,酒醴С于房户。牲皆体解。平明,设几筵,东面,为神位。进食,乃祝。祝乃酌。奠,拜,祝讫,拜退,西面立。少顷,酌▯。礼,一献毕,拜受酢;饮毕,拜。妇亚献,荐枣栗,受酢如主人。其次,长宾三献,亦以燔从,如主人。次及兄弟献,始进俎、庶羞。众宾兄弟行酬,一遍而止。彻神俎羹饭为宾食,食物如祭。如▯毕,酌▯一周止。佐彻神馈,馔于室中西北隅,以为厌祭。既设,闭牖户,宗人告毕,宾乃退。凡明日将祭,今夕宿宾。祭日,主人、群子孙、宗人、祝、史皆诣厅事西面立,以北为上。有荐新,在四时仲月。大夫士有田者,既祭而又荐;无田者荐而不祭。礼贵胜财,不尚苟丰,贫而不逮,无疑于降。大夫降视士,士从庶人可也。又不及,饭菽饮水皆足致敬,无害于孝。(《通典》四十八)◇宗义「古者诸侯之别子,及起于是邦为大夫者,皆有百代祀之,谓之太祖。太祖之代,则为大宗,宗之本统故也。其支子旁亲,非太祖之统,谓之小宗。小宗之道,五代则迁。当其为宗,宗中奉之,加于常礼。平居则每事谘告,死亡则服之齐衰,以义加也」。又《丧服·要记》曰:「公子之二宗,皆一代而已。庶兄弟既亡之後,各为一宗之祖也。嫡继其正统者,各自为大宗,乃成百代不迁之宗也。」(《通典》七十三)◇宗义奉宗加于常礼,平居即每事谘告。凡告宗之例,宗内祭祀、嫁女、娶妻、死亡、子生、行来、改易名字,皆告。若宗子时祭,则宗内男女毕会,丧故亦如之。若宗内吉凶之事,宗子亦普率宗党以赴役之。若宗子时祭,则告于同宗,祭毕,合族于宗子之家,男子女子以班。宗子为男主,宗妇为女主,故云「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以当合族纪宗故也。凡所告子生,宗子皆书于宗籍。大宗无後,则支子以昭穆後之;後宗立则宗道存,而诸义有主也。立主义存,而有一人不▯者,则会宗而议其罚。族不可以无统,故立宗。宗位既定,则常尊归之,理其亲亲者也。是故义定于本,自然不移,名存于政,而不继其人,宗子之道也。故为宗子者,虽在凡才,犹当佐之佑之,而奉以为主。虽有高明之属、盛德之亲、父兄之尊,而不得干其任者,所以全正统而一人之情也。若奸回淫乱,行出轨道,有殄宗废祀之罪者,然後乃告诸宗庙,而改立其次,亦义之权也。(《通典》七十三)◇葬礼至墓之位,男子西向,妇人东向。先施幔屋于埏道北,南向。柩车既至,当坐而住。遂下衣几及奠祭。哭毕柩进,即圹中神位。既窆,乃下器圹中,荐棺以席,缘以绀缯,植た于墙,左右挟棺,如在道仪。(《通典》八十六)

◇丧服要记凡诸侯之嗣子,继代为君;君之群弟,不敢宗君。君命其母弟为宗,诸弟宗之,亦谓之大宗。死则为齐衰九月。若无母弟,则命庶弟之大者为宗,诸弟宗之,亦如母弟;则为之大功九月。此二宗者,一代而已。庶兄弟既死之後,各为一宗之祖。◇妇人为君服案郑注《丧服》云:「凡妻从夫降一等,各令三月。」则妻宜无服,而犹三月者,古者大夫不外娶,其妻则本国之女也。虽从夫而出,妇人归宗,往来犹人,故从人服也。长子有服,谓未去者也。循以为以道去君,非罪之重,其子尚可以留;值君薨,则服也。◇贵不降服诸侯于其旁亲,一无所服,唯父母妻长子,长子之妻及为父之後者,姑姊妹嫁于诸侯,及始封之君所未臣诸父昆弟,皆以其服服之。大夫为其外亲为士者,尊虽不同,亦不降;大夫女为国夫人,唯父母及昆弟为父後者不降;士女为大夫妻者,不降高祖曾祖祖父母兄弟为父後者,及大宗子而已。◇父在为出母服父在为母厌尊,故出而从周;出母服不减者,以本既降,义无再厌故也。父在为母,既已杖矣。若父在母出,宜重降者,则宜在不杖条。今在杖条,明不再降。杖者必居庐,居庐者必礻覃。

卷八十九◎鲁胜胜字叔时,代郡人。武帝时为著作左郎。元康初迁建康令,寻称疾去。徵博士,举中书郎,皆不就。有《注墨辨》六篇。

◇上正天论表若臣言合理,当得改先代之失,而正天地之纪。如无据验,甘即刑戮,以彰虚妄之罪。(《晋书·隐逸鲁胜传》)

译论防墓 “防”是旧墓,孔子下葬后又替他重新修筑坟墓,所以称为“修”,并不是说墓塌以后才修。坟墓刚修好就遭遇大雨,因此坍塌毁坏;既然坍塌毁坏,便令人忧伤痛惜,不应再修。所以说“不修墓”,是说由于自己修筑它,反而导致它倒塌毁坏。(《通典》卷一百三) 祭祀仪式 祭祀在四时之首以及腊日举行,一年共祭五次。将要祭祀时,前十日开始散斋,不亲近女色,不听音乐,不参加吊丧。前三日沐浴更衣,住在斋室中,不参与外事,不吃荤腥辛辣,安静心志、虚心守神,思念亲人在世时的情形;到了祭祀时,设置神位。祭牲方面,大夫用少牢,士用一头特豕。祭祀前一天晚上以及腊祭时,把鼎陈列在门外。主人到位,面向西站立。宗人袒露左臂,告知牲畜已充足。主人在门外观看宰杀,主妇在西堂下观看解割牲体。 在阼阶东南设置盥洗处,把酒醴陈列在房门旁。祭牲都分解成各个部位。天刚亮,设置几筵,面向东方作为神位。进献食物,然后祝告。祝告后斟酒。把酒奠下,拜礼;祝告完毕,再拜后退下,面向西站立。过了一会儿,再斟酒行酬。礼仪上,主人献酒一次完毕,拜谢并接受神的回酢;饮毕,再拜。主妇作亚献,进献枣和栗,接受回酢如同主人。接着由年长宾客作三献,也用燔肉相随,礼节如同主人。然后轮到兄弟献酒,开始进献俎肉和各种杂味。众宾客和兄弟互相酬酒,行一遍就停止。撤下神前的俎肉、羹和饭,作为宾客的食物;食物的种类同祭祀时一样。举行[祭仪字疑]完毕,再斟酒巡行一周,便停止。佐祭者撤下神的供馈,把它陈列在室内西北角,作为厌祭。陈设完毕,关闭窗户和门,宗人告知祭祀结束,宾客才退去。凡是第二天将要祭祀,今天晚上就要留宿宾客。祭祀当天,主人、众子孙、宗人、祝、史都到厅堂,面向西站立,以北面为上位。若有荐献新物,就在四时的仲月举行。大夫、士中有田地的,祭祀以后还要荐新;没有田地的,只荐新而不举行正式祭祀。礼制贵在尽心而不在财物,不崇尚勉强追求丰盛;贫穷而不能办备,也不必疑虑自己礼数降低。大夫可以降低到士的标准,士依照庶人的标准办理也可以。再有不足,吃豆饭、喝清水,只要足以表达敬意,也不妨碍孝道。(《通典》卷四十八) 宗法的意义 古代诸侯的别子,以及在本国兴起而成为大夫的人,都有百代祭祀他们,称为太祖。以太祖为始的世代,便成为大宗,因为这是宗法的根本正统。他的支子和旁系亲属不属于太祖的统绪,称为小宗。小宗的宗法传到五代就迁移。它作为宗子时,宗族中人奉事他,礼数超过通常;平时每件事都向他咨询报告,死后为他服齐衰,这是按照义理加重礼制。”又《丧服·要记》说:“公子的两个宗族,都只延续一代。庶兄弟相继去世以后,各自成为一宗的祖先。由嫡子承继其正统的,各自成为大宗,于是形成百代不迁的大宗。”(《通典》卷七十三) 宗法的意义 奉事宗子,礼数超过通常;平时每件事都要向他咨询报告。凡是向宗子报告的事项,宗内祭祀、嫁女、娶妻、死亡、生子、出行归来、改换姓名,都要报告。宗子按时祭祀时,宗族内男女都要会集;遇到丧事也一样。宗族内有吉事凶事,宗子也要率领全族前往效力。宗子按时祭祀时,要向同宗人告知;祭毕,全族会集到宗子家中,男子女子都按班次排列。宗子作为男主人,宗妇作为女主人,所以说“宗子即使七十岁,也不能没有主妇”,因为她要负责全族会集、整顿宗法。凡是报告生子的,宗子都要记录在宗族谱籍中。大宗没有后代,就由支子按照昭穆次序承继;后继宗子确立,宗法便得以保存,各项宗族事务也有了主持者。既然确立了主持者、保存了宗法,如果有人不服从,就会合聚宗族来议定对他的惩罚。宗族不能没有统绪,所以要立宗。宗子的地位确定后,通常的尊敬都归于他,这是治理亲亲关系的道理。因此,义理在根本上确定后,自然不会改变;名分存在于政治制度中,而不因承继者个人改变,这就是宗子的原则。所以,作为宗子的人即使只是普通才能,也应当辅助他、保护他,奉他为宗主。即使有才智高明的亲属、德行盛大的亲属、尊贵的父兄,也不能干预他的职任,这是为了保全正统,使全族人心归于一处。〔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一人〕 如果宗子奸邪悖逆、淫乱失行,行为超出正道,犯有灭绝宗族、废弃祭祀的罪过,然后才向宗庙报告,改立次序中的继承人,这也是合乎义理的权变。(《通典》卷七十三) 葬礼 到了墓地的位置,男子面向西,妇人面向东。先在墓道北面设置帷幕屋,面向南。柩车到了,应当坐着停下。于是卸下衣物、几和奠祭之物。哭泣完毕,柩车进入墓穴,神位也随之进入墓穴。下棺以后,再把随葬器物放入墓穴,用席子铺垫棺材,以深青色丝绸围饰,在墓墙上竖立[字缺],从左右夹护棺材,仪式如同在道路上的礼仪。(《通典》卷八十六) 《丧服要记》凡诸侯的继承嫡子,承继世代成为国君;国君的众弟弟不敢以国君为宗。国君任命自己的母弟为宗子,诸弟以他为宗,也称为大宗。宗子死后,服齐衰九月。如果没有母弟,就任命庶弟中年长的为宗,诸弟以他为宗,也和母弟相同;不过为他服大功九月。这两种宗都只延续一代。庶兄弟相继去世以后,各自成为一宗的祖先。妇人为国君服丧 考察郑氏注《丧服》说:“凡妻子随丈夫降服一等,各服三个月。”这样说来,妻子本来应当没有服制,却仍然服三个月,是因为古代大夫不从国外娶妻,他的妻子是本国女子。她虽然随丈夫出嫁离开本国,但妇人归属于自己的宗族,往来仍按本国人看待,所以随从丈夫服丧。长子有服,是说尚未离弃国君的长子。贺循认为,按照道义离开国君,并不是罪行严重到不可宽赦,因此他的儿子还可以留下;如果正赶上国君去世,就要服丧。尊贵者不降服 诸侯对于旁系亲属一概没有服制,只有父母、妻子、长子、长子的妻子以及作为父亲后嗣的人,姑母和姊妹嫁给诸侯的,及始封君主尚未使其为臣的伯叔父和兄弟,才按照本来的服制为他们服丧。大夫为外亲中属于士的人服丧,虽然尊卑不同,也不降服。大夫的女儿成为国夫人,只有父母以及兄弟中承继父亲正统的人不降服。士的女儿成为大夫之妻,不降服高祖、曾祖、祖父母、兄弟中承继父亲正统的人,以及大宗宗子而已。父亲在世时为出母服丧 父亲在世时,母亲因尊长压制而降服,所以母亲被出后,只服周服;为出母服制不再减轻,是因为本来已经降过一次,按义理不能再次受压制。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已经执杖了。如果父亲在世而母亲被出,按理应当再次降服,就应列在不执杖的条目中。如今列在执杖条目中,说明不再降服。执杖的人一定居庐,居庐的人一定要服禫服。卷八十九 鲁胜 鲁胜,字叔时,代郡人。武帝时任著作左郎。元康初年升任建康令,不久称病离职。朝廷征召他为博士,举荐为中书郎,他都没有接受。有《注墨辨》六篇。上《正天论》表 如果我的言论合乎道理,就应当改正前代的错误,端正天地的纲纪。如果没有依据和验证,我甘愿立即接受刑戮,以彰明妄言的罪过。(《晋书·隐逸鲁胜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