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三◎庾蔚之(二)
」子游、狄仪,或言齐▯,或言大功,趋於轻重,不疑於有无也。《家语》之言,固所未信。子游古之习礼者也,从之不亦可乎?(《通典》九十一。)◇小功成人服传以同居为义,盖从夫谓之同室,以明亲近,非谓常须共居。设夫之从父昆弟,少长异乡,二妇亦有同室之义,闻而服之缌也。今人谓从父昆弟为同堂,取於此也。妇从夫服,降夫一等,故为夫之伯叔父大功,则知夫姑姊妹皆是从服。夫之昆弟无服,自别有义耳。非如徐邈之言出自恩纪者。(《通典》九十二。)◇嫂叔服蒋济、成粲,排弃圣贤经传,而苟虚树己说,可谓诬於礼矣。(《通典》九十二,蒋济以小功章娣姒妇。娣姒者,兄弟之妻相名也,相与皆小功。成粲云:嫂应有服,可从大功。)◇缌麻服《传》云:以名服,及云以名加,皆是先有其义故施以此名,寻名则义自见矣。外亲以缌断者,抑异姓以敦己族也。缌服既不足以申外甥外孙之情,故圣人因其有伸之义,而许其加也。外祖以尊加,从母以名加者,男女异长,伯季不同,由母於姊妹有相亲之近情,故许其因母名以加服。兄弟姊妹,同气之怀不异,故其服不得殊。由若同在他邦,小功加一等,而大功以上则不加也。(《通典》九十二。)◇为父後出母更还服为父後不服出母,为废祭也。母嫁而迎还,是子之私情。至於嫡子,不可废祭,锺毓率情而制服,非礼意也。《礼》云:「继母从为之服,非父後者也。」(《通典》九十四。)◇继母亡前家子取丧柩去服子当以父服为正。父若服以为妻,则子亦应服之如母。若父与去而不服,则子宜依继母出不服也。(《通典》九十四。)◇矫公曜出母还不为服临亡使子迎母,自是申子之私情耳。而此母自处不失礼,而子不用出母之服,非也。公曜不服,当矣。(《通典》九十四。)◇父率继母还前亲子家继子为服继子持服竟後乃去,不得谓之为遣。比之继母嫁,於情为安。(《通典》九十四。)◇王式继母还前继子家式为服式父许後妻之请,是无相责之情,不得谓之为遣妻。制服依礼,葬毕乃还家,积年方就前家子,比之继嫁,不亦可乎?然式是长子,则不得服继嫁以废祭。(《通典》九十四。)◇亲母无党服继母党母亡,礼应服其母之党,不服继母之党。不可以母党先已灭亡,而服继母之党。若服继母之党,则乱於己母之出也。(《通典》九十五。)◇母出有继母非一当服次其母者礼:己母被出,则服继母之党。继母虽亡,己犹自服,不得舍前以服後也,当如喜议,服次其母者之党也。(《通典》九十五,虞喜《通疑》曰:「纵有十继母,则当服次其母者之党也。
译须共同居住,这就错得很远了。”子游、狄仪,有的说服齐衰,有的说服大功,他们所争的是轻重,并不怀疑是否有服。《家语》的说法,本来就未必可信。子游是古代熟习礼制的人,听从他的说法不也可以吗?(《通典》九十一。) ◇小功成人服 《丧服传》以同居为义,大概是把随从丈夫称为同室,以说明关系亲近,并不是说必须经常共同居住。假如丈夫的堂兄弟年长年幼而居住在不同地方,两个妇人也有同室的意义,听到死讯就为他服缌麻。现在人们把堂兄弟称为同堂,就是取义于此。妇人随丈夫服丧,比丈夫降一等,所以为丈夫的伯父、叔父服大功,由此可知丈夫的姑母、姐妹也都是从服。丈夫的兄弟没有服制,是另有道理,并不是像徐邈所说出于恩情和亲属关系。(《通典》九十二。) ◇嫂叔服 蒋济、成粲排斥圣贤的经传,随意虚构自己的说法,可以说是歪曲礼制了。(《通典》九十二。蒋济认为小功章中的“娣姒妇”是兄弟之妻,娣姒是兄弟妻子之间的称呼,彼此都服小功。成粲说:嫂嫂本应有服,可以服大功。) ◇缌麻服 《丧服传》说“因称谓而服丧”,又说“因称谓而加服”,都是因为先有这种亲属关系的义理,才施用这个称谓;考察称谓,义理自然显现。外亲以缌麻为界限,是抑制异姓亲属而加强本族关系。缌麻的服制不足以充分表达外甥、外孙的感情,所以圣人因其中有应当伸张亲情的义理,允许加服。外祖父母是因尊贵而加服,从母是因称谓而加服;男女长幼不同,伯父、季父也不同,但母亲与姐妹之间有相互亲近的感情,所以允许因母亲的称谓而加服。兄弟姐妹同气相连,感情没有差别,因此服制不能不同。至于同在他国,小功可以加一等,而大功以上则不再加服。(《通典》九十二。) ◇为父后出母更还服 作为父亲后嗣的人不为被出弃的母亲服丧,是因为不能废止祭祀。母亲改嫁后又被迎回,这是儿子的私情。至于嫡子,不能废止祭祀;锺毓只按自己的感情制定服制,不合礼意。《礼》说:“继母随从父亲为她服丧,这句话不适用于父亲后嗣。”(《通典》九十四。) ◇继母亡前家子取丧柩去服 儿子应当以父亲所服的服制为准。父亲如果为她服丧,把她立为妻,那么儿子也应像对母亲一样为她服丧。如果父亲把她休弃而不服丧,那么儿子也应依照继母被出弃后不服丧的规定。(《通典》九十四。) ◇矫公曜出母还不为服 临死前让儿子迎回母亲,这只是表达儿子的私情罢了。这个母亲自身的处置并没有失礼,而儿子不采用出母的服制,是不对的。公曜不服丧,是正确的。(《通典》九十四。) ◇父率继母还前亲子家继子为服 继子服丧结束以后才离开,不能说是被休弃。与继母改嫁相比,这样在情理上更妥当。(《通典》九十四。) ◇王式继母还前继子家式为服 王式的父亲答应后妻的请求,这是彼此没有责怪之情,不能说是休弃妻子。王式依礼穿丧服,葬礼结束后才回家,多年以后才到前夫家的子女那里去;与继母改嫁相比,这样做不是也可以吗?然而王式是长子,就不能因继母改嫁而服丧,从而废止祭祀。(《通典》九十四。) ◇亲母无党服继母党 母亲去世后,按礼应当为亲母的亲族服丧,而不为继母的亲族服丧。不能因为亲母的亲族已经灭亡,就改为服继母的亲族。若服继母的亲族,就会混淆自己亲母被出弃的情况。(《通典》九十五。) ◇母出有继母非一当服次其母者 礼制规定:自己的母亲被出弃,就为继母的亲族服丧。继母即使去世,自己仍然要服丧,不能舍弃前一位而改服后一位,应当按照虞喜的意见,为次于自己母亲的那一位继母的亲族服丧。(《通典》九十五。虞喜《通疑》说:“即使有十位继母,也应当为仅次于自己母亲的那一位继母的
出母绝族,唯亲者属,母子无绝道,馀亲不得有服,此礼之明文。褚所以服王,由乎周氏。王既绝周,不复服褚矣。褚何容独服王邪?礼有从无服而有服,盖是厌降所致,岂得与义绝者同乎?从母昆弟以名服者,盖明服之由,不关义绝之後。从母在王及与在庾,诚无以异。但在庾则绝王,故褚不得从亲者属而服王也。褚以王绝已故不服,何嫌褚母之出也,不服之理,各有其义者也。(《通典》九十五,晋王恺与褚粲两姨兄弟,王恺母被出,更嫁庾氏。後恺亡,粲疑於服。)◇继嫡母党服礼,嫡母之党徒从。徒从者,所从亡则已;嫡母虽有三四,应服见在者之党。但今人复服所生之党,则嫡母之党非复徒从,嫡虽没,犹宜服之。但外氏无二统,不可悉服,宜以始生所遇嫡母之党。若己生悉不及,宜服最後者之党也。(《通典》九十五。)◇妻已亡为妻父母服夫妻一体之亲,而谓妻之父母徒从,失之甚矣。言应服者,辩之己详。或疑外氏二统,则妻之父母,亦不宜二。意以为,母之两三,亲假不同,妻之三四,於己犹一,非其例也。(《通典》九十五。)◇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不从服舅没则姑老,是授祭事於子妇。至於祖服,自以姑为嫡,所谓有嫡妇无嫡孙妇也。祖以嫡统唯一,故子妇尚存,其孙妇以下未得为嫡,犹以庶服之。孙妇及曾玄孙妇,自随夫服祖降一等,故宜周也。(《通典》九十六。)◇出後还为本父服及追服所後父尝为父子,爱敬兼加,岂得事改,便同疏族?方之继母嫁,於情为安。(《通典》九十六。)◇出後子为本庶祖母服庶子为父後,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废祭故也。已出伯父,即为祖嫡,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通典》九十六。)◇为庶子後为庶祖母服所後父若承祖後,则已不得服庶祖母也。父不承重,已得为庶祖母一周,庶无传祭,故不三年也。(《通典》九十六。)◇为曾祖後服间代取後,礼未之闻。宗圣,时王所命,以尊先圣,本不计数,恐不得引以为比也。(《通典》九十六,何琦议云,魏之宗圣,远继宣尼,此成比也,故云。)◇并有父母丧练日居庐垩室前丧既周,应毁庐为垩室,而後丧犹应居庐。古者受吊於庭阶,庐垩室自是寝处之所。今虽以庐垩室为丧位,然自异於▯经矣。母丧既练而父亡,为母伸服,乃问刘表诸儒及太始制,皆云「父亡未殡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为不忍变於父在也。况父在之日,母久已亡,宁可以父亡而变之乎!」意谓立服之旨,皆定於始制之日。女子大功之末可嫁,既嫁,必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内,出为族人後,亦不可九月而除矣。父为大夫,子为父後,降伯叔父大功,或已两三月而父亡,宁可得伸服周乎?是知凡服皆以始制为断,唯有妇人於夫氏之亲,被遣义绝,出则除之。(《通典》九十七。)◇父未殡祖亡服礼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故君薨未殓,入门,升自阼阶,明以生奉之也。父亡未殡,同之平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己摄行事,事无所阙。虞喜何谓无倚庐乎?孝子之所寝处,不关於主,阙之何嫌?若祖为国君,五属皆斩,则孙无独周之义。按贺循所记,谓大夫士也。(《通典》九十七。)◇父丧内祖亡作二主立庐父丧内祖又亡,则应兼主二丧。今代以庐为受吊之处,则立二庐是也。人为父丧来吊,则往父庐之所。若为祖丧来吊,则往祖庐之所。(《通典》九十七。)◇长殇中殇变三年葛《服问》云:「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既练,遇麻断本者,於纟免▯之。」次云:「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因说麻之有本,乃能变上服之葛。」方云「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不。」当是论周殇之大功。若是大功之殇,记当明之。周殇最在上,所以不言周耳。郑玄当谓周殇长中已目大功,不复指明殇服之异,不於卒哭而变上服之葛。又明下殇之麻。虽不断本,以其幼贱,亦不变能上服之葛。《间传》大明斩▯变受之节,因备列五服麻葛之分。缌小功之麻,不变上服之葛,已自别见。故此虽连言,而在兼服之例,是以不复曲辩。若如郑说,谓大功亲之殇者,其如缌小功之▯,麻既断本,又与三年之葛,大小殊绝,安得相变邪。(《通典》九十七。)◇居所後父丧有本亲丧服礼:齐▯斩▯之受服,大功变既练之服,计▯升数,从其粗者。若升数同则不变,▯带而己。今代则不然,应别制本亲周服,还本家则著之。时代不同,不得全依《礼》。今以垩室为对吊之所,故应还本家,立垩室,在诸弟之下以受吊。设使本家远,便当於别室,不得於所後灵前,受本亲丧之吊。(《通典》九十七。)◇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
译被出弃的母亲断绝了宗族关系,只有最亲近的亲属仍属于应服丧的范围;母子没有断绝的道理,其他亲属不得有服,这是礼制明文。褚氏之所以为王氏服丧,是因为王氏还属于周氏的亲属。王氏既然与周氏断绝关系,就不再为褚氏服丧了。褚氏怎么能单独为王氏服丧呢?礼制中有些本来无服而后来有服的情况,大概是由于厌降所致,怎么能与义理上已经断绝关系的情况相同呢?对从母的兄弟因称谓而服丧,是说明服丧的缘由,与义绝以后无关。从母在王氏那里和在庾氏那里,本来确实没有不同;但在庾氏那里就与王氏断绝了关系,所以褚氏不能按照亲属相亲的原则为王氏服丧。褚氏因为王氏与自己断绝关系而不服丧,哪里会妨碍褚氏的母亲被出弃呢?不服丧的道理,各自有其依据。(《通典》九十五。晋代王恺与褚粲是两姨兄弟,王恺的母亲被出弃后改嫁庾氏,后来王恺去世,褚粲对是否服丧产生疑问。) ◇继嫡母党服 礼制规定,嫡母的亲族只是随从服丧。所谓随从服丧,是所随从的人去世,服制也就终止;嫡母即使有三四位,也应当为仍在世的那一位的亲族服丧。但现在人又为生母的亲族服丧,那么嫡母的亲族就不再只是随从服丧;嫡母即使去世,仍然应当为她的亲族服丧。不过外亲不能有两个统绪,不能全部服丧,应以最初出生时所遇到的嫡母的亲族为准。如果自己出生时一个嫡母也没有遇到,就应当为最后一位嫡母的亲族服丧。(《通典》九十五。) ◇妻已亡为妻父母服 夫妻是一体的亲属关系,却把妻子的父母说成只是随从服丧,这是非常错误的。关于应当服丧的道理,前面已经辨析得很详细。有人怀疑外亲不能有两个统绪,那么妻子的父母也不应有两个统绪。我认为,母亲有两三个,亲疏和承继关系并不相同;妻子有三四个,对自己来说仍然只是一个妻子的亲属,并不属于同一情况。(《通典》九十五。) ◇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不从服 舅父去世,姑母就年老了,于是把祭祀的事情交给儿媳。至于祖父母的服制,本来是以姑母为嫡系,所谓有嫡妇而没有嫡孙妇。祖先的嫡系统绪只有一个,所以儿媳还在世时,孙媳以下还不能成为嫡妇,仍按庶妇服丧。孙媳以及曾孙媳、玄孙媳,分别随丈夫为祖先服丧并降一等,所以应服齐衰一年。(《通典》九十六。) ◇出後还为本父服及追服所後父 曾经成为父子,爱护与敬重都很深,怎么能因为事态改变,就把关系当作疏远的亲族呢?与继母改嫁的情况相比,在情理上更为妥当。(《通典》九十六。) ◇出後子为本庶祖母服 庶子作为父亲的后嗣,不得为自己的生母服丧,因为服丧会废止祭祀。伯父已经出继,自己便成为祖父的嫡系后嗣,怎么还能为父亲的生母服丧呢?(《通典》九十六。) ◇为庶子後为庶祖母服 如果所继承的父亲承继了祖先的后嗣,自己就不得为庶祖母服丧。如果父亲没有承受祭祀的重任,自己可以为庶祖母服齐衰一年;由于庶祖母没有传承祭祀的责任,所以不服三年。(《通典》九十六。) ◇为曾祖後服 隔代承继后嗣,礼制中没有听说过。宗圣是当时天子所命,用来尊崇先圣,本来不能按照世代数目计算,恐怕不能拿来作为同类例证。(《通典》九十六。何琦议论说,魏国的宗圣远承孔子,这是一个成例,所以这样说。) ◇并有父母丧练日居庐垩室 前一场丧服已经满一年,本应毁掉倚庐,改住垩室;但后一场丧事仍应居住倚庐。古人是在庭院台阶前接受吊唁,倚庐、垩室本来是睡卧居处。如今虽然把倚庐、垩室作为丧位,但它毕竟与古代制度不同。母亲服丧已经练祭而父亲去世,如果要为母亲伸展服制,就询问刘表等儒者以及太始年间的制度,他们都说:“父亲去世尚未下葬而祖父去世,承继祖先嫡系的人,不敢为祖父服重服,是因为不忍在父亲尚在丧期时改变服制。何况父亲在世时,母亲早已去世,难道可以因为父亲去世就改变服制吗?”意思是说,服制的确定,都以最初制定服制的那一天为准。女子在大功丧服将满时可以出嫁,既已出嫁,就不能过了五月便除去原有服制;男子在服周丧期间出继为族人后嗣,也不能过了九月便除服。父亲是大夫,儿子作为父亲后嗣,降服伯父、叔父为大功;如果已经过了两三个月父亲去世,难道还能改为伸展服齐衰一年吗?由此可知,凡是丧服都以开始制定服制时为准,只有妇人对于丈夫亲属,被休弃而义绝,出嫁离去时才除去服制。(《通典》九十七。) ◇父未殡祖亡服 礼制说:“三天还没有复生,也就不会复生了。”所以国君去世尚未入殓,臣下进门时登上东阶,表明仍按活着的国君来奉事。父亲去世尚未下葬,也等同于还在世;父亲是承继重任的正主,自己代行丧事,礼事没有缺失。虞喜为什么说没有倚庐呢?孝子的寝居之处与丧主身份无关,缺少它有什么可疑虑的?如果祖父是国君,五服亲属都服斩衰,那么孙子就没有单独服齐衰的道理。考察贺循所记,指的是大夫、士。(《通典》九十七。) ◇父丧内祖亡作二主立庐 父亲服丧期间祖父又去世,就应当同时主持两场丧事。如今把倚庐作为接受吊唁的地方,所以应当建立两座倚庐。有人来吊唁父亲,就到父亲的倚庐那里;有人来吊唁祖父,就到祖父的倚庐那里。(《通典》九十七。) ◇长殇中殇变三年葛 《服问》说:“麻布有本边的,改换三年丧服所用的葛布;举行练祭以后遇到麻布,割断本边的,就在缌免、丧冠之中使用它。”接着又说:“小功丧不更换丧服中的练冠。”这是因为说到麻布有本边,才可以改变上等丧服的葛布。郑玄说:“长殇、中殇可以改变三年丧服的葛布,服满殇年的月份后,再恢复三年丧服的葛布;这是因为它不是重麻,只是没有卒哭时除去丧服的制度。下殇则不能这样。”这应当是论述周亲长殇、中殇的大功服。如果是大功亲属的殇服,《记》应当明白说出。周亲的殇服最为重要,所以没有说“周亲”。郑玄大概认为周亲的长殇、中殇已经明确属于大功,不必再说明殇服的不同,因此不在卒哭时改变上等丧服的葛布。他又说明下殇所用的麻,虽然没有割断本边,但因为年幼卑贱,也不能改变上等丧服的葛布。《间传》详细说明斩衰变服、受服的节次,又全面列举五服中麻布、葛布的区别。缌麻、小功所用的麻不改变上等丧服的葛布,这一点已经另有说明。所以这里虽然连在一起说,属于兼服的例子,因而不再曲折辨析。如果按郑玄的说法,认为大功亲属的殇服与缌麻、小功的丧带一样,麻布既已割断本边,又与三年丧服的葛布大小差别悬殊,怎么能够相互替换呢?(《通典》九十七。) ◇居所後父丧有本亲丧服 礼制规定:齐衰、斩衰的受服,大功服在练祭后改变服制,要计算丧服的升数,采用其中较粗的一种;如果升数相同,就不改变服装,只改变丧带。如今的制度却不是这样,应当另外为本亲制作服周的丧服,回到本家时就穿上。时代不同,不能完全依照《礼》。如今以垩室作为接受吊唁的地方,所以应当回到本家,建立垩室,位置在各位弟弟之下,以接受吊唁。假如本家很远,就应当在另外的房间接受吊唁,不能在所继父亲的灵前接受本亲丧事的吊唁。(《通典》九十七。) ◇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
若如范说,非为反後丧之服,亦应还毁垩室,立庐在诸父垩室之上。但二丧共位,庐垩室杂处,恐非适时之礼。谓宜始有後丧,便别室为庐,兼主二丧。(《通典》九十七,范宣云:「承嫡居诸父之上,一身为两丧之主,无缘更开门立庐,以失居正之意。」)◇兼亲服一人身而内外两亲,论尊卑之叙,当以己族为正,昭穆不可乱也。论服当以亲者为先,亲亲之情,不可没也。或族叔而是姨弟,若此之类皆是也。《礼》云:「夫属父道,妻皆母道;夫属子道,妻皆妇道。「此言本无亲也。若本有外属之类,则当推其尊亲之宜。外亲不关母妇之例,无嫌其昭穆之乱,故可得随其所亲而服之。若外甥女为已子妇,则不用外甥之服,是从亲者服也。外姊妹而为兄弟之妻,亦宜用无服之制,兄弟妻之无服,乃亲於外亲之有服也。至若从母而为从父昆弟之子妇,则不可以妇礼待之,由外亲之属近而尊也。其馀皆可推而知矣。(《通典》九十七。)◇小功不税郑、王所说,虽各有理,而王议容朝闻夕除,或不容成服,求之人心,未为允惬。若服其残月,官心得宁,则应多少不同。今丧宁心制。既无其条,则是前朝已自详定,无服残月之制。(《通典》九十八,郑玄云:「五月之内追服。」王肃云:「服其残月,小功不追以恩轻故也。」)◇庶祖母慈祖母服按《丧服传》释慈母如母,以为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以为母子,然後慈母之义全也。智云有子之妾,有母之子,并乖经传所说,如母之义,何由而生?子不违父之命,岂从失礼之命。《小记》云:「慈母之父母无服。」今子服慈母如母,犹无所从,况可得从父服慈祖母乎?且先儒所云:妇人不服慈姑者,妇从夫尚犹不服,则子不从明矣。(《通典》九十八。)◇王群请为从父姊反服王群从姊丧亡之初,有继儿,群已制小功之服,凡服皆定於始制之日,岂得以葬竟儿亡方欲追改其服乎?异於女子为夫所出申服於父母也。经文多略,可以类推。举近亲之有服,则疏者知无服。凡经於五服之内,文有未备,皆於公子章发凡以明例。无主後之不降文不及从,又无发凡以明之,是知相矜止於周服而已。晋朝丧乱,移都於江南,郡之所仕,同奉天子,何他邦之有乎?(《通典》九十九。)◇甲为寡叔母归宗未嫁暴亡服甲叔母乙便是执操之人,直是母欲夺而嫁之。乃逆责杜渐防微,古贤不足贵也。许君之言,当附於理。(《通典》九十九。)◇秀孝为举将服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之朝。尊卑不同,则无正服,吊服加麻可也。今人为守相刺史又无服,但身蒙举达,恩深於常,谓宜如郑小同吊服加麻为允。今己违适为异,与旧君不通议论,不奔吊故郡将丧。(《通典》九十九)◇郡县吏为守令服《晋令》云:「代至而除」,施之州郡县员吏,宜用齐周之制。礼代殊事异,理有大断。今州府之君,既不久居其位,暂来之吏不得以为纯臣,则齐周之制不为轻也。君齐矣,岂有从乎?母妻其犹不从,本无义於傍亲,卞光禄所行是也。二公使吏从服侄姊,可谓恢疏,罔其乖远矣。(《通典》九十九。)◇为废疾子服疾病者不愈而亡,弥加其悼,岂有礼无降文,情无所屈,而自替其服者邪?殇服本阶梯以至成人,岂可以病者准之。笃其爱者,以病弥可悲矣。薄其恩者,以病则宜弃矣。病有轻重,参差万绪,故立礼者深见其情,杜而不言,无降之理,略可知矣。嫡不为後,是其去传重之加,非降其本服,刘智、刘玢所言,近为得理矣。(《通典》一百一。)◇罪恶绝服夫圣人设教,莫不敦风尚俗,睦亲纠宗者也。每抑其侈薄之路,深仁悌之诲。公族有罪,素服不举,恩无绝也。若凶悖陷害,则应临事议其罪,岂但不服而己。裴耽以狂病致卒,无罪可论。田岳之议,足为允也。(《通典》一百一。)◇弟子为师服今受业於先生者,皆不执弟子之礼。唯师氏之官,王命所置,故诸王之敬师,国子生之服祭酒,犹粗依古礼,吊服加麻,既葬除之,但不心丧三年耳。(《通典》一百一。)◇改葬无虞礼已在庙,无所复虞。但先祭两开墓,将窆而奠,事毕而祭灵,遂毁灵座。若棺毁更敛,则宜有大敛之奠;若移丧远葬,又有祖奠、遣奠也。(《通典》一百二。)◇父母墓毁服人子之情无可辍,圣人以礼断之,故改葬所服,不过於缌。缌服虽轻,而用情甚重。意谓闻其亲尸柩毁露,及更葬,便应制服奔往。纵已)▯复,亦应临赴。苟途路阻碍,犹宜制服缌,依三月而除。岂可以不及葬事便晏然不服乎。(《通典》一百二。)◇变除问答
译如果按照范宣的说法,不是返回去服后一场丧事,也应当毁掉原来的垩室,在各位叔父的垩室上方建立倚庐。但两场丧事共用一个位置,倚庐、垩室混杂在一起,恐怕不是合时宜的礼制。应当认为后一场丧事开始时,就在另一间房屋建立倚庐,同时主持两场丧事。(《通典》九十七。范宣说:“承继嫡系而居于各位叔父之上,一人作为两场丧事的丧主,没有理由再开门建立倚庐,以免失去居于正位的意义。”) ◇兼亲服 一个人同时具有内亲和外亲,讨论尊卑次序,应当以自己的宗族为正,不能扰乱昭穆次序;讨论服制,则应当以亲近者为先,亲亲之情不能抹杀。有的族叔同时又是姨母的儿子,类似这种情况都是如此。《礼》说:“丈夫的亲属属于父亲一方的关系,妻子都属于母亲一方的关系;丈夫的亲属属于子一方的关系,妻子都属于儿媳一方的关系。”这句话说的是本来没有亲属关系的情况。如果本来有外亲关系,就应当推求尊亲相服的适宜原则。外亲不属于母亲、儿媳的例子,不必担心扰乱昭穆次序,所以可以按照亲疏关系服丧。如果外甥女成为自己的儿媳,就不能再按外甥女的服制,而应按亲近者的关系服丧。外姊妹如果成为兄弟的妻子,也应采用无服的制度;兄弟妻子的无服,反而表示她比外亲的有服关系更亲近。至于从母成为堂兄弟的儿媳,就不能把她当作一般儿媳对待,因为外亲关系既近又尊。其余情况都可以由此推知。(《通典》九十七。) ◇小功不税 郑玄、王肃的说法虽然各有道理,但按王肃的意见,可能早晨才听到死讯,晚上就除去丧服,甚至来不及成服;从人的感情来求证,这并不妥当。如果服满剩余的月份,内心就能安宁,那么服丧多少个月便应有所不同。如今丧制以使内心得到安宁为原则。既然礼条中没有规定,那就是前代已经详细确定了,不设服剩余月份的制度。(《通典》九十八。郑玄说:“五月之内听到死讯,可以追服。”王肃说:“服剩余的月份;小功不追服,是因为恩情较轻。”) ◇庶祖母慈祖母服 考察《丧服传》解释“慈母如母”,认为妾没有儿子,妾的儿子没有母亲,父亲命令妾成为这个孩子的母亲,这样慈母的义理才完整。刘智说有儿子的妾和有母亲的儿子也可以成为慈母,这违背了经传所说的情形;既然如此,“如母”的义理从哪里产生呢?儿子不能违背父亲的命令,难道还能服从不合礼制的命令吗?《小记》说:“慈母的父母没有服。”如今儿子为慈母服丧如同母亲,尚且没有可以依从的亲属关系,何况可以随从父亲为慈祖母服丧吗?况且先儒说,妇人不为慈婆婆服丧;妇人随从丈夫尚且不服,儿子当然更不能服。(《通典》九十八。) ◇王群请为从父姊反服 王群的堂姊去世之初,她有继承人,王群已经制定了小功服。凡是服制都在最初制定的那一天确定,怎么能等到葬礼结束、继承人又去世后,才想追改服制呢?这与女子被丈夫休弃后向父母伸展服制不同。经文往往简略,可以类推。举出近亲有服,就可以知道疏亲无服。凡是五服以内,经文有未完备之处,都是在“公子”一章提出一般规则来说明。对于没有后嗣而不降服的规定,文中没有涉及从亲,也没有提出一般规则来说明;由此可知,相互怜恤只止于服周。晋朝发生丧乱,迁都江南,各郡任职者共同奉事天子,哪里还存在所谓其他国家呢?(《通典》九十九。) ◇甲为寡叔母归宗未嫁暴亡服 甲的叔母乙本来就是守节之人,只是她的母亲想强行夺走她的志向,替她改嫁。反而用防微杜渐的道理责备杜渐,古代贤者也不值得尊重了。许君的说法,应当归入合理的一边。(《通典》九十九。) ◇秀孝为举将服 以平民身份被举荐为秀才、孝廉的人,既然还没有做官,就不应当有旧君的朝服关系。尊卑不同,便没有正式丧服,穿吊服并加麻带即可。如今人们对于举荐自己为太守、相、刺史的人也不服丧,但自己承受了举荐显达之恩,恩情深于常人,我认为应当像郑小同那样穿吊服加麻,这才恰当。如今自己已经违背正道而成为异类,又不与旧君往来议论,也不奔赴旧郡长官的丧事。(《通典》九十九。) ◇郡县吏为守令服 《晋令》说:“任期届满便除去服制。”施用于州、郡、县的属员,应当采用齐衰、齐衰期年的制度。礼制随时代而有不同,事情也各有大体原则。如今州府长官既然不会长久任职,暂时前来的属吏不能把他当作纯粹的臣下,所以采用齐衰、齐衰期年的制度并不算轻。君主尚且服齐衰,难道还有从服吗?母亲、妻子尚且不从服,本来就没有为旁亲从服的义理,卞光禄所实行的正是这样。两位公卿让属吏为侄女、姐姐服丧,可以说是过于宽泛,完全背离礼制了。(《通典》九十九。) ◇为废疾子服 有疾病的人病情不愈而死亡,更应当加重哀悼,难道会因为礼制没有降服的条文、感情也没有应当屈减之处,反而自行减轻服制吗?殇服本来是随着年龄阶段逐步达到成人服制的,怎么可以把病人作为同样标准呢?越是深切疼爱他的人,越会因他的疾病而感到悲伤;如果薄情寡恩,就会因他有病而抛弃他。疾病有轻有重,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制定礼制的人深知其中感情,特意不设降服条文;没有降服的道理,大致可以知道。嫡子不作为后嗣,是取消承继祭祀重任所加的特殊待遇,并不是降低他原本的服制;刘智、刘玢的说法,较为合乎道理。(《通典》一百一。) ◇罪恶绝服 圣人设立教化,无不为了敦厚风俗、亲睦亲属、整治宗族,总是抑制奢侈刻薄的道路,深切宣扬仁爱友悌的教诲。公族中有人犯罪,只穿素服而不举乐,恩情并没有断绝。如果凶恶悖逆、陷害亲人,就应当根据具体事情议定他的罪,难道只是不给他服丧而已吗?裴耽因狂病而死,没有可议论的罪过。田岳的意见,足以认为是恰当的。(《通典》一百一。) ◇弟子为师服 如今向先生受业的人,都不再实行弟子的礼制。只有师氏这一官职是天子命令设置的,所以诸王敬师、国子生为祭酒服丧祭祀,还大致依照古礼,穿吊服并加麻带,葬礼以后除去,只是不实行三年的心丧罢了。(《通典》一百一。) ◇改葬无虞 尸骨已经安置入庙,就没有再次举行虞祭的道理。但在开墓以前应先祭祀两次,临将下葬时设奠,事情完毕后祭祀亡灵,随即毁去灵座。如果棺木毁坏而重新收殓,就应当设大殓之奠;如果迁移丧柩到远方安葬,还要有祖奠、遣奠。(《通典》一百二。) ◇父母墓毁服 子女对父母的感情不能停止,圣人用礼制加以裁断,所以改葬时所服不过缌麻。缌麻服虽然轻,所寄托的感情却很重。我的意思是,听到亲人的尸体、棺柩被毁坏暴露,以及要重新安葬时,就应当穿丧服奔赴。即使尸骨已经修复,也应当亲临。如果道路确实阻碍,仍应穿缌麻,按三个月除服。难道因为赶不上葬礼,就可以安然不服丧吗?(《通典》一百二。) ◇变除问答
问曰:「有葬在小祥之月,此月复有虞▯之礼,便用晦祥,於理为速。此与久丧复异。取後月祥练,於情允不。」答曰:「三年後葬,祥不在葬月耳。今未为绝久,祥理取後月也。」又问曰:「葬与练祥三事各月,犹未足申渐杀之情,况乃练祥三变,而可共在一月邪?虞喜之言,不近人情。卢、郑、王皆以此不同时日,良有由也。言各有当,亦不嫌同辞。春夏秋冬既各为一时,一日有十二时,然十二月何为不得各为一时之言也。(《通典》一百三。)◇妇丧久不葬服《丧服小记》云:「为兄弟既除丧,及葬,反服其服。」此是至葬反服之明文。未解汉宣帝何故复为祥制。集礼论者不记至葬反服之礼,而载诸变除以明之,可谓弃本逐末。《杂记》云:「姑姊妹之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不为主。夫若无族,则东西家;若又无,则里尹主之。」《丧大记》云:「丧有无後,无无主。」此皆谓丧事之主也。《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妇。」此谓君虽尊统一家,但为嫡者主丧耳。而《小记》又云:「久丧不葬者不除,」是居周功之丧也。若女子适人,及男子为人後者,皆随其服而释除,缘其出有所屈故也。素服心丧,以至过葬。但今世轻於下流之丧,妻犹去其杖衤覃,不容复有未葬不除也。议者疑不得以下流之未葬,以废祖祢之▯尝。且未葬亦可十年五岁,尝试言之。夫子许贫者还葬而无椁,是明亡者急於送往,不容甚久可知。若事迟过於服限,亦不得停殡在宫,而响乐在庙,既吉凶不可以相干,亦在所不忍也。(《通典》一百三。)
◇招魂葬论葬以藏形,庙以飨神。季子所云《魂气无不之》,宁可得招而葬乎?(《通典》一百三。)
译问:有人的葬礼在小祥之月举行,这个月又有虞祭、祔祭的礼仪,如果就在月底举行小祥,按道理太快了。这与久丧之后才安葬的情况不同。改取下个月举行小祥、练祭,在感情上是否合适?答:三年以后才下葬的,祥祭不在下葬的月份举行。如今还不算久丧,所以祥祭按理应取下个月。又问:下葬、练祭、小祥三件事分别安排在不同月份,仍不足以表达哀情逐渐减退的次序,何况练祭、小祥三次变化怎么可以都在一个月内完成呢?虞喜的说法不近人情。卢植、郑玄、王肃都认为这些礼不应在同一时间举行,是很有道理的。各种说法各有适当之处,也不妨碍他们得出相同的结论。春夏秋冬各自是一时,一天有十二时辰;但为什么十二个月不能各自称为一时呢?(《通典》一百三。) ◇妇丧久不葬服 《丧服小记》说:“为兄弟服丧已经除服,到了下葬时,又恢复穿原来的丧服。”这是到下葬时恢复丧服的明文。只是不能理解汉宣帝为什么又制定祥祭的制度。讨论礼制的汇编没有记载到下葬时恢复丧服的礼,却把它载入变服、除服的条目来说明,可以说是舍本逐末。《杂记》说:“姑母、姐妹的丈夫去世,如果夫家没有兄弟,就让丈夫族中的人主持丧事。妻子的亲族虽然亲近,也不能主持丧事。丈夫如果没有族人,就由东西邻居主持;如果还没有,就由里尹主持。”《丧大记》说:“丧事可以没有后嗣,但不能没有丧主。”这些都说的是主持丧事的人。《服问》说:“国君所主持的丧事、丈夫、男子、妻子、太子、嫡长媳。”这是说国君虽然尊贵而统领全家,但只有嫡系成员主持丧事。《小记》又说:“久丧而没有下葬的,不除去丧服。”这是说居服周或大功之丧。女子出嫁,以及男子出继为他人后嗣,都随着所服的丧服而除服,因为他们离开本家后有所屈减,只穿素服,内心服丧直到超过下葬日期。但如今世人对于地位低下者的丧事看得很轻,妻子尚且除去丧杖和丧服,不能再说未下葬就不除服。议论者担心不能因为地位低下者尚未下葬,就废止祖先的蒸祭、尝祭。况且未下葬也可能长达十年、五年,姑且试着这样说。孔子允许贫穷的人回去安葬而没有外椁,这清楚说明死者应当尽快送往安葬,不容许拖延太久。若事情拖延超过服丧期限,也不能把灵柩长期停放在宫中,却在宗庙奏乐;既然吉礼、凶礼不能相互干扰,也是不忍心这样做。(《通典》一百三。) ◇招魂葬论 下葬是为了收藏形体,宗庙是为了享祭神灵。季子所说“魂气无所不往”,难道还可以把魂招回来再下葬吗?(《通典》一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