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四◎唐彬
◇与卫▯书凡以意相是非者,不可轻以相贬也。(《通典》一百三)◎诸葛绪绪,琅邪人。魏景元初为雍州刺史,伐蜀,至剑阁,为钟会所诬,槛车征还。入晋为太常,迁崇礼卫尉。◇奏议郊配博士祭酒刘▯等议,帝王各尊其主所自出。大晋礼:郊天当以宣皇帝配,地郊宣皇后配;明堂以景皇帝文皇帝配。博士宣兆议:礼:王者郊天以其祖配。周公以后稷配天于南郊,以文王配五精上帝于明堂。经典无配地文。魏以先始配,不合礼制。周配祭不及武王,礼制有断。今晋郊天宜以宣皇帝配,明堂宜以文皇帝配。◎李苞苞字孝章,谯国人。景元中为荡寇将军,封浮亭侯。入晋为司马。◇王昌前母服议礼重一统,所以正家,犹国不可二君,虽礼文残制,大事可知。昌父遇难,与妻隔绝,夫得更娶,妻当更嫁,此通理也。今之不去,此自执节之妇,不为理不绝矣,适可嘉异其意,不得以私善羁縻已绝之夫。议者以赵姬为比,愚以为不同也。重耳适齐,志在必还,五月之旬,未为离绝。衰纳新宠,于礼为废嫡,于义为弃旧,姬氏固让,得礼之正,是以《春秋》善之,明不得并也。古无二嫡,宜如溥驳。(《通典》八十九,司马李苞议。)◇阁道摩崖题名景元四年十二月十日,荡寇将军浮亭侯谯国李苞字孝章,将中军兵石木工二千人,始通此阁道。(碑本)◎朱整整仕魏至中书监。晋受祥,历官未详。泰康初为尚书仆射迁吏部尚书。◇为魏帝禅晋策咨尔晋王:我皇祖有虞氏诞膺灵运,受终于陶唐,亦以命于有夏。惟三后陟配于天,而咸用光敷圣德。自兹厥后,天又辑大命于汉。火德既衰,乃眷命我高祖。方轨虞夏四代之明显,我不敢知。惟王乃祖乃父,服膺明哲,辅亮我皇家,勋德光于四海,格尔上下神▯,罔不克顺,地平天成,万邦以▯。应受上帝之命协皇极之中。肆予一人,祗承天序,以敬授尔位,历数实在尔躬,允执其中,天禄永终。於戏!王其钦顺天命,率循训典,▯绥四国,用保天休,无替我二皇之弘烈。(《晋书·武帝纪》,案:《御览》二百二十引《晋阳秋》曰:「朱整少有名行,官至中书监,魏祥晋,使整与中书令刘良共为召。」若然,禅策亦必此二人所撰,今编入朱整文。)◇议王娶妃公主嫁礼案:魏氏故事,王娶妃、公主嫁之礼,天子诸侯以皮马为庭实,天子加以▯璧,诸侯加以大璋。汉高后制聘后黄金二百斤,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马四匹。魏聘后、王娶妃、公主嫁之礼,用绢百九十匹。晋兴故事,用绢三百匹。(《宋书·礼志一》)◎程咸咸字延休,魏正元中为司隶校尉府主簿。入晋,历黄门郎、散骑常侍、左通直郎,累迁至侍中。有《集》三卷。◇已出女不从坐议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因循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大逆之诛,追戮已出之女不差者,诚欲殄绝丑类之族也。然而法贵得中,刑慎过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还丧父母,降其服纪,所以明外成之节,异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则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异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或如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轻,忽戮无辜之所重,于防则不足惩奸乱之源,于情则伤孝子之心;且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可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使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魏志·何夔传》注引干宝《晋纪》,又《晋书*刑法志》,《艺文类聚》五十四,又《通典》一百六十三。案:《晋志》云,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ダ与景帝姻通,表魏帝以モ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王昌前母服议
译◇给卫▯的信 凡是凭自己的心意来判定是非的人,都不能轻易互相贬斥。(《通典》一百三) ◎诸葛绪 诸葛绪,是琅邪人。魏景元初年任雍州刺史,讨伐蜀国,到了剑阁,被钟会诬陷,用槛车押回。入晋后任太常,升任崇礼卫尉。◇奏议郊祀配享 博士祭酒刘▯等人议论说:帝王各自尊奉与自己祖先相承的主祭者。大晋的礼制规定,郊祀天应当以宣皇帝配享,地郊以宣皇后配享;明堂以景皇帝、文皇帝配享。博士宣兆议论说:礼制规定,王者郊祀天,以自己的祖先配享。周公让后稷在南郊配享上天,让文王在明堂配享五精上帝。经典中没有配享地祇的文字。魏朝以先始帝配享,不合礼制。周代的配祭没有涉及武王,礼制有其断限。如今晋朝郊祀天,应该以宣皇帝配享;明堂祭祀,应该以文皇帝配享。◎李苞 李苞,字孝章,是谯国人。景元年间任荡寇将军,封浮亭侯。入晋后任司马。◇王昌为前母服丧的议论 礼制重视一统,是为了端正家族;正如国家不能有两个君主一样,虽然礼文有残缺,重大原则还是可以知道的。王昌的父亲遭遇灾难,与妻子隔绝,丈夫可以再娶,妻子也应当再嫁,这是通行的道理。如今她没有离去,这是自己坚守节操的妇人,不能因为不合常理而断绝关系,只可以嘉奖她的心志,不能因私人情感而牵制已经断绝关系的丈夫。议论者拿赵姬作比,我认为二者不同。重耳到了齐国,心志在于一定返回,经过五月,还不能算离绝。晋怀公纳取新的宠妃,按礼是废弃嫡妻,按义是抛弃旧妻;赵姬坚决退让,合乎礼的正道,所以《春秋》称许她,说明嫡妾不能并立。古代没有两个嫡妻,应当像司马溥驳议所说那样。(《通典》八十九,司马李苞议。) ◇阁道摩崖题名 景元四年十二月十日,荡寇将军、浮亭侯、谯国李苞,字孝章,率领中军士兵和石工、木工二千人,开始打通这条阁道。(碑本) ◎朱整 朱整在魏朝做官,官至中书监。晋接受祥瑞,历任官职不详。泰康初年任尚书仆射,升任吏部尚书。◇为魏帝禅让给晋王所作的策书 告诉你,晋王:我皇祖有虞氏大大承受天命,接受陶唐氏的禅让,也接受了有夏的天命。只有这三位后代登上帝位配享上天,全都因此光大、布施圣德。从此以后,上天又把重大天命聚集到汉朝。汉的火德衰微以后,天命于是眷顾并授予我高祖。至于能否与虞、夏四代的显赫功业并驾齐驱,我不敢自知。只有你的祖先和父亲,恭敬地遵循明智圣哲之道,辅佐光大我皇家,功勋德业光照四海,上达天下诸神,没有不能顺从的;于是地面平治,天时成就,万国因此安宁。你应当接受上帝的命令,协和皇极之中的正道。因此我一人恭敬地承受上天的次序,把帝位郑重授予你,帝王的历数确实在你身上。你要诚信地执守中道,使天禄永远终结于你这一代。啊!晋王,你要敬慎顺从天命,遵循先王的训典,安抚四方,保全上天的福佑,不要废弃我两位皇祖的宏大功业。(《晋书·武帝纪》。考:《御览》二百二十引《晋阳秋》说:‘朱整年少时便有名声和德行,官至中书监。魏朝接受祥瑞、禅让给晋时,派朱整与中书令刘良共同起草召书。’如果这样,那么禅让策书也一定是这两个人所撰写的,现编入朱整文。) ◇议论王娶妃、国公主出嫁的礼仪 考察魏氏旧例,王娶妃、公主出嫁的礼仪,天子和诸侯把皮帛、马匹作为庭中陈设的礼物;天子还加上谷璧,诸侯加上大璋。汉高后制定,皇后受聘用黄金二百斤、马十二匹;夫人用黄金五十斤、马四匹。魏朝聘皇后、王娶妃、公主出嫁的礼仪,使用绢一百九十匹。晋朝建立后沿用旧例,使用绢三百匹。(《宋书·礼志一》) ◎程咸 程咸,字延休。魏正元年间任司隶校尉府主簿。入晋后历任黄门郎、散骑常侍、左通直郎,多次升迁至侍中。有《集》三卷。◇议论已经出嫁的女子不应连坐 司寇制定法典,建立三等刑罚制度;甫侯修订刑法,贯通轻重刑罚的原则。末世多有变革,秦朝设置重刑,汉朝沿袭了它。大魏承受秦、汉的弊病,还没有来得及改革制度,所以对大逆之罪,追杀已经出嫁的女儿而不加区别,确实是想要彻底灭绝丑恶之徒的家族。然而法律贵在合乎中道,刑罚要慎重,不能超过制度。我认为,女子有三从的道义,没有自己专断的原则;出嫁到别的家族以后,父母去世,便降低她服丧的等级,这是为了表明她已经成为外姓家族成员的界限,与未出嫁时承受父母恩情不同。可是父母犯了罪,却要追究已经出嫁的女儿,夫家一族又受到诛罚,于是还要随着异姓受到杀戮,一个人的身上,内外两边都承受刑罚。如今女子既然已经出嫁,就是异姓之妻;如果生育子女,还是别族之母。这种做法是减轻元恶之人的罪责,却加重无辜者的杀戮;对防止奸乱的根源来说不足以惩戒,对人情来说却伤害孝子的心。而且男子不因罪过牵连别族,女子却独自因两边家族而被杀,这不是哀怜女弱、阐明法制本分的办法。我认为,尚未出嫁的女子,可以跟随父母承受诛罚;已经行醮礼出嫁的妇人,应当跟随夫家承受刑罚。应当改定旧法,作为长久的制度。(《魏志·何夔传》注引干宝《晋纪》,又见《晋书·刑法志》、《艺文类聚》五十四、《通典》一百六十三。) 考:《晋志》说,魏朝法律规定,犯大逆罪的人,刑罚连及已经出嫁的女儿。毋丘俭被诛杀时,他的儿子毋丘甸的妻子荀氏应当连坐处死;她的族兄ダ与景帝有姻亲关系,便上表魏帝,请求▯救她的性命,诏令允许离婚。荀氏所生的女儿芝,是颍川太守刘子元的妻子,也被判连坐死刑,因为怀孕而被拘押在狱中。荀氏到司隶校尉何曾那里申诉求恩,请求没入官府充当婢女,以赎回女儿芝的性命。何曾怜悯她,便让主簿程咸上奏议论此事。◇王昌为前母服丧的议论
诸侯无更娶致夫人之制,大夫妻死改室,不拘立嫡。昌父前妻,守德约身,幸值开通,而固绝之,此礼不胜情而渐入于薄也。昌母后聘,本非庶贱,横加抑黜,复不然矣。若令二母之子,交相为报,则并尊两嫡,礼之大禁。昔舜不告而娶,婚礼盖阙,传记以二妃夫人称之,明不足立正后也。圣人之弘,犹权事而变,而诸儒欲听立两嫡,并未前闻。且赵姬让叔隗以为内子,黄昌之告新使避正堂,皆欲以正家统而分嫡妾也。昌父已亡,无正之者,若追服前母,则自黜其亲;交相为报,则固非嫡。就使未达,追为之服,犹宜刑贬,以匡失谬。况可报▯施行,正为通例,则两嫡之礼,始于今矣。开争长乱,不可以训。臣以为昌等当各服其母者。(《通典》八十九。案:王昌事详前竟陵王▯文。)
◇华林园诗序平原后三月三日从华林园作坛,宣宫张朱幕,有诏乃延群臣。(《北堂书钞》一百三十二,旧写本如此,讹脱无从校正。)平原邑三月三日,从华林园作坛,建仙宫,张朱幕,诏群臣作诗以颂之。(《书钞》陈禹谟本如此,盖臆改。)◎任茂茂仕魏,官爵未详。晋受祥,为散骑常侍。◇功臣配享议案魏功臣配食之礼,叙六功之勋,祭陈五事之品,或祀之于一代,或传之于百代。盖社稷五祀,所谓传之于百代者。古之王臣有明德大功,若句龙之能平水土,柱之能植百谷,则祀社稷,异代不废也。昔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乃迁稷。而周弃德可代柱,而句龙莫废也。若四叙之属,分主五方,则祀为贵神,传之异代,载之《春秋》。非此之类,则虽明如咎繇,勋如伊尹,功如吕尚,各于当代祀之,不祭于异代也。然则伊尹于殷,虽有王功之茂,不配食于周之清庙矣。今之功臣,论其勋绩,比咎繇、伊尹、吕尚,犹或未及,凡云配食,各配食于主也。今主迁庙,臣宜从飨。(《通典》五十)◎董勋勋仕魏。入晋为议郎。◇答问礼俗云:正月一日为鸡,二日为狗,三日为猪,四日为羊,五日为牛,六日为马,七日为人。(《北齐书·魏收传》:魏帝宴百顺何故名人日,皆莫能知,收对曰:晋议朗董勋答问礼云云。)◎姜辑辑仕魏,官爵未详。入晋为长史。◇议渤海王服范太妃事《丧服》云:「君为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传》曰:「尊同,则得服其亲服。」然则君之庶子有封为君者,其父亦不降之明矣。士子妾子不降母者,以其与父贵贱不足殊也。然则尊与父同,不见厌者,亦宜伸其情,尽礼于其母。渤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宠,成太妃之号。愚谓太妃之尊,但当自降于渤海,不得配食于安平之庙耳。至于渤海三王自宜尽为母之制,不复厌于安平,以从公子降等之礼。(《通典》八十二)◇安平王嗣孙服议诸侯体国,嗣孙至重。欲其胤嗣早继者,文王之为世子,在于王季之时,亦犹凡诸侯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则礼许世子以早冠。《礼》,男子冠而不为殇,既冠婚姻,不复得以殇服服之。谓以为嗣孙,年已十八,备礼冠娶,当从成人之例。(《通典》九十一)◇安平王嗣孙薨诸侯应降服议礼,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安平嗣孙,虽已誓于天子,据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臣殊制,其间岂复容他礼哉?君薨未逾年而世子卒者,犹称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义也。苟不成群,则群臣亲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况安平王见在,而使诸王服嗣孙以诸侯之礼,未之敢安也。然诸侯以尊绝周,今嗣孙见在臣子之例,诸王公宜从尊降之礼,不应为制服也。昔秦灭五等,更封列侯,以存旧制。称列侯者,若云列国之侯也。故策命称国,终没称薨。汉魏相承,未之或改。大晋又建五等,宪章旧物,虽国有大小,轻重不侔,通同大体,其义一也。故诏书亭侯以上与王公同。又以为列侯以上策命建国者,皆宜依古诸侯,使绝周服。(《通典》九十三)◇三公降服议三公爵命虽尊,班重诸侯,据在王朝,上厌天子,有由而屈,义不得伸耳。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降之服。(《通典》九十三)◎淳于睿睿仕魏入晋,爵里未详。◇驳薛靖朝日论(景初二年正月)《礼记》云:「祭日于东,祭月于西,以端其位。」《周礼》秋分夕月,并行于上世。西向拜月,虽如背实,亦犹月在天,而祭之于坎,不复言背月也。犹如天子东西游幸,其堂之官及拜,官犹北向朝拜,宁得背实为疑。(《南齐书·礼志上》何佟之议引,又见《通典》四十四)◇答崇氏问旧君服崇氏问曰:「齐▯三月,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君。大夫去适他国,便为其所适国君服,于本国绝矣。妻从夫,当为后君服。旧宁以为人乎?以为宜与长子未去者同耳。」淳于睿答:「若妻未去,自若人也。不为旧君也。」(《通典》九十)崇氏问淳于睿曰:「凡大夫待放于郊三月,群赐环则还,赐▯则去,不知此服已赐环▯未?」答曰:「其待放已三月,未得环▯,未适异国,而君埽其宗庙,故服齐▯二月。」(《通典》九十)◇答崇氏问殇制哭
译诸侯没有再娶而另立夫人的制度,大夫的妻子死后可以改娶,不拘泥于重新立嫡。王昌的父亲原来的妻子,守持德行、约束自身,幸而遇到开明通达的情况,却硬要同她断绝关系,这是礼制压倒人情,逐渐流于刻薄。王昌的母亲后来被聘娶,本来并不是庶出卑贱之人,却横加压抑贬黜,这就更不对了。如果让两个母亲所生的儿子互相服丧报服,就会同时尊奉两个嫡母,这是礼制严禁的。过去舜没有告诉父母便娶妻,婚礼本来有所缺失;传记称他的两个妃子为夫人,正说明她们不足以正式立为正后。圣人的宽厚,尚且能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权宜变通,而诸儒却想听任并立两个嫡母,这在前代从未听说过。况且赵姬把叔隗让给晋文公作为内子,黄昌的父亲告诫新使者避开正堂,都是想以端正家族统绪来区别嫡庶。王昌的父亲已经去世,没有人可以决定嫡庶;如果追服前母,就是自行贬黜自己的生母;如果互相报服,前母也本来不是嫡母。即使一时没有通达礼意,追认而为她服丧,也应当加以惩罚贬斥,以纠正错误。何况若把这种报服贯彻施行,成为通例,那么两个嫡母的礼制就从今天开始了。开启争夺长幼、造成混乱的先例,不能作为教训。我认为王昌等人应当各自为自己的母亲服丧。(《通典》八十九。考:王昌的事情,详见前面竟陵王▯文。) ◇华林园诗序 平原后三月三日,随从到华林园筑坛,宣宫张设朱色帷幕,有诏令才延请群臣。(《北堂书钞》一百三十二,旧写本如此,讹误脱漏无法校正。) 平原邑三月三日,随从到华林园筑坛,建造仙宫,张设朱色帷幕,诏令群臣作诗来颂扬它。(《书钞》陈禹谟本如此,大概是凭臆改写。) ◎任茂 任茂在魏朝做官,官职爵位不详。晋接受祥瑞后,任散骑常侍。◇议论功臣配享 考察魏朝功臣配食的礼制,依次排列六等功勋,祭祀陈列五类品物;有的在一代祭祀,有的传到百代。大概社稷和五祀,就是所谓传到百代的。古代帝王的臣子有显明的德行和重大的功劳,如句龙能够治理水土,柱能够培植百谷,便配享社稷,不因改朝换代而废止。从前商汤战胜夏朝后,想迁移夏社,不能迁移,于是迁移了稷神。周代的弃,其德行足以代替柱;而句龙的祭祀也没有废止。至于四时、四方等神祇,各自主管五方,便作为尊贵的神灵祭祀,传到后代,载入《春秋》。不属于这一类的,即使德行如咎繇、功勋如伊尹、功业如吕尚,也只在本朝祭祀,不在后代祭祀。这样说来,伊尹在殷朝虽然有辅佐君王的盛大功劳,也不能配食于周朝的清庙。如今的功臣,论其功勋与咎繇、伊尹、吕尚相比,有的还赶不上;凡说配食,都是配食于本朝的主祭者。如今主祭者迁移宗庙,臣下也应当跟随享祭。(《通典》五十) ◎董勋 董勋在魏朝做官。入晋后任议郎。◇回答礼制问题 民间说:正月初一是鸡日,初二是狗日,初三是猪日,初四是羊日,初五是牛日,初六是马日,初七是人日。(《北齐书·魏收传》说:魏帝宴饮时问‘百顺’为什么叫人日,众人都不能回答,魏收回答说:晋议郎董勋回答礼制问题时曾这样说。) ◎姜辑 姜辑在魏朝做官,官职爵位不详。入晋后任长史。◇议论渤海王为范太妃服丧的事情 《丧服》说:‘国君为嫁给国君的女子服丧。’《传》说:‘尊位相同,就可以为亲属服本来的丧服。’这样看来,国君的庶子有封号成为国君,他的父亲也不会因此降低服丧等级,这是明白的。士的儿子和妾的儿子不降低为母亲服丧的等级,是因为他们与父亲在贵贱上的差别还不足以悬殊。既然尊位与父亲相同,不受压抑,也就应当伸展自己的感情,对母亲尽礼。渤海王既不承继安平的祭祀,而他的母亲已经接受王的恩宠,获得太妃的称号。我认为,太妃的尊贵,只应在对渤海王的服制上自行降低,不得配食于安平王庙。至于渤海的三位王,本来就应当完全按照为母亲服丧的制度行礼,不再受安平王身份的压抑,以遵从公子降等服丧的礼制。(《通典》八十二) ◇安平王嗣孙服丧的议论 诸侯以国家为体,嗣孙的地位极其重要。希望继承血统的人早日承继,周文王作为世子时,正值王季在位,也仍然只是普通诸侯的世子,却在十五岁便生下武王。由此推论,礼制允许世子早早加冠。《礼》规定,男子加冠以后便不再按殇者论;既已加冠、成婚,也不能再用殇服为他服丧。如今作为嗣孙的人已经十八岁,依礼加冠娶妻,应当按照成年人的规则办理。(《通典》九十一) ◇安平王嗣孙去世,诸侯应当降服的议论 礼制说,父亲在世便是儿子,君主在世便是臣下。安平王的嗣孙虽然已经向天子盟誓,实际上仍处在臣子的位置;五服有等差,君臣有不同的制度,其中哪里还能容纳别的礼制呢?君主去世未满一年而世子去世,仍称为‘子’,不能正式称君,这是《春秋》的正义。假如没有成为君主,群臣和亲属当然不能为他服最重的丧服,这是明白的。何况安平王还活着,却让诸王按照诸侯的礼为嗣孙服丧,我不敢认为这样合适。然而诸侯因为尊贵可以与周天子断绝服属关系;如今嗣孙仍属于臣子之例,诸王和公侯应当按照尊贵者降服的礼制,不应为他制定服丧等级。从前秦灭除五等爵位,重新封立列侯,以保存旧有制度。称为列侯,是说他们是列国的侯。因此策命时称为建立国家,死时终究称‘薨’。汉、魏相承,没有改动这一制度。大晋又建立五等爵位,取法旧典;虽然各国大小不同,轻重并不相等,但就共同的大体而言,意义是一样的。所以诏书规定,亭侯以上与王公同等。又认为列侯以上由策命建立国家的,都应依照古代诸侯的礼制,断绝与周天子的服属关系。(《通典》九十三) ◇三公降服的议论 三公的爵位和命秩虽然尊贵,班位也重于诸侯,但处在王朝之中,向上受天子的压制,有理由屈降,礼义上不能完全伸展。按同类情况来说,应当依照卿大夫降等服丧的制度。(《通典》九十三) ◎淳于睿 淳于睿仕于魏,入晋,爵位和籍贯不详。◇驳薛靖关于朝日的论说(景初二年正月) 《礼记》说:‘在东方祭日,在西方祭月,以端正它们的位置。’《周礼》规定秋分之夜祭月,这种做法在上古就实行了。面向西方拜月,虽然好像背对着月亮,但月亮本来在天空中,而在坎位祭祀它,也不再说是背对月亮了。又如天子向东、西巡游,堂上的官员行拜礼时仍然面向北方朝拜,难道能因为背对真实方位就产生疑问吗?(《南齐书·礼志上》何佟之议引,又见《通典》四十四) ◇回答崇氏关于旧君服丧的询问 崇氏问道:‘齐▯服丧三个月时,大夫在国外,他的妻子和长子为旧君服丧。大夫离开本国到别国去,便为所到国家的君主服丧,在本国就断绝了关系。妻子跟随丈夫,应当为后来的君主服丧。旧君难道宁可把她看作普通人吗?我认为应当和没有离开的长子相同。’淳于睿回答:‘如果妻子没有离开,她本来就是普通人,不为旧君服丧。’(《通典》九十) 崇氏问淳于睿道:‘凡是大夫在郊外等待放逐三个月,群臣赐给环就回来,赐给▯就离去,不知道这时服丧的礼物已经赐环、▯了吗?’回答说:‘他等待放逐已经三个月,没有得到环或▯,也没有前往别国,而君主已经清扫他的宗庙,所以服齐▯二月。’(《通典》九十) ◇回答崇氏关于殇服哭丧制度的询问
崇氏问云:「旧以日易月,谓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学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殇之周亲者,则以十三日为之制。二义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案,传之发正于周年之亲,而见服之殇者,以周亲之重,虽未成殇,应有哭日之差。大功以下,及于缌麻,未成殇者,无复哭日也。何以明之?案:长殇、中殇俱在大功,下殇小功,无服之殇,无容有在缌麻,以共其幼稚,不在服章,随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长殇俱在小功,下殇缌麻,无服之殇则已过绝,无复服名,不应制哭,故传据周亲以明之。且缌麻之长殇,服名已绝,不应制哭。岂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通典》九十一)◇答满玮问(玮字公衡,《魏志》作「伟」,太尉满宠子。)卫尉昌邑侯满玮问淳于睿曰:「庶妹亡,有服不?」睿曰:「《丧服》,诸侯以尊降不服。」(《通内》九十三)◇答石包问嫁母服石包问淳于睿曰:「闻嫁继亲凶讳,便制服,议者所难。以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犹出母也。或者以为嫁与见出者异。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见讥,君为详正也。」睿答曰:「案《礼·檀弓》,子思之母死于卫。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子思曰:『吾何慎哉』!丧之礼如子,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如此经文父卒为继母嫁者服而已。圣人之后为父后者,服嫁母也。二者分明,无可嫌。」(《通典》九十四)◇答淳于纂问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淳于纂问淳于睿云:「案《小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已则否』,注云:『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于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父服,已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也』。纂省此注,良谓贤圣失之甚矣。据降而缌小功者税之,盖正亲而重骨肉也。今父在则祖周,父亡则三年,此非重与!若但以不见则割其正亲之本爱,而忍怛之痛,使与诸父昆弟同制,此其可乎?尊祖之尊,于是疏矣。又《礼》,为慈母之父母无服,亦云恩不能及。恩不及者,慈母之父母则可也。今以他故,生不见祖,而以为非时之恩,意实不厌。」睿答曰:「贤圣及先儒初无疑怪此者,以其缘人情而恕之。降在小功不税,自正也,非不相识者也。听当依就,莫不厌也。《礼记》时文,先师之议,可信者也。不信圣贤而欲意断,直而勿有,正防此辈。周三年者,传重五故也。而不识见,何所传乎!何所重乎!」(《通典》妊下八)◇同母异父昆弟服游、夏,文学之俊也。游习于礼者,曰大功;夏广学者,曰齐▯。二者推之,明非无服与缌可知也。继父无亲,立庙祭祀,尚为之周;以比夫同胞,岂有绝道?而欲绝之,谓其无亲。据继父同居异居有轻重,同母昆弟,盖亦宜矣。异居大功,同居有相长养之恩,服齐▯,似近人情矣。(《通典》九十一,晋淳于睿云)◎孔▯▯仕魏入晋,爵里未详。◇昌邑侯满玮庶妹服议天子诸侯,诚不应服。又大夫降缌,尊与己敌,则不降。旁亲降一等,缌麻绝也。凡以尊所降而不服者,吊服,加缌之▯带而往哭之。(《通典》九十三)◎成洽洽字休甫,仕魏入晋,爵里未详。
译崇氏问道:‘旧说以日代月,就是生下一月,哭一天。又有学者说,以日代月,是用日数代替服丧的月份;殇者的周亲,则以十三日作为哭丧的期限。这两种说法不同,应当怎样确定?’淳于睿回答说:考察《传》,它为周亲发明正确解释,而对服殇服的人加以说明,是因为周亲关系重大,即使未成年成为殇者,也应当有哭丧日数的差别。大功以下直到缌麻,未成年而死的殇者,便不再有哭丧日数。怎样可以说明这一点呢?考察可知,长殇、中殇都属于大功,下殇属于小功;没有服丧等级的殇者,不可能列入缌麻,因为要顾及他们年幼,既然不列入服章,就只按出生月数多少制定哭丧日数。大功的长殇都属于小功,下殇属于缌麻;没有服丧等级的殇者则已经超过断绝关系的限度,不再有服丧名目,不应制定哭丧期限,所以《传》依据周亲来说明。况且缌麻的长殇,服丧名目已经断绝,不应制定哭丧期限。难道有生下三个月又重新制定哭丧制度的吗?’(《通典》九十一) ◇回答满玮的询问(满玮字公衡,《魏志》作“伟”,是太尉满宠的儿子。) 卫尉、昌邑侯满玮问淳于睿道:‘庶出的妹妹去世,有服丧的礼制吗?’淳于睿回答:‘《丧服》规定,诸侯因尊贵而降等,所以不服丧。’(《通内》九十三) ◇回答石包关于嫁母服丧的询问 石包问淳于睿道:‘听说母亲改嫁后去世,子女便穿丧服,这一点是议论者所疑难的。有人认为,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不为被出弃的母亲服丧,嫁母也如同出母。有人认为嫁母与被出弃的母亲不同。不能通晓礼意的人,虽然坚持从重服丧的原则,却因为废止祭祀而受到讥议,请君详细校正。’淳于睿回答:‘考察《礼·檀弓》,子思的母亲死在卫国。柳若对子思说:‘你是圣人的后代,四方之人都要从你这里观察礼制,你难道不应当谨慎吗?’子思说:‘我有什么可谨慎的呢?’丧礼本来就像子思这样办理。柳若说子思是圣人的后代,就是说他是父亲的继承人;按照经文,父亲死后,继母改嫁,父亲的继承人仍然要为她服丧。圣人的后代、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尚且为嫁母服丧。两者分明,没有什么可疑虑的。’(《通典》九十四) ◇回答淳于纂关于出生时未赶上祖父母去世而不补服的询问 淳于纂问淳于睿说:‘考察《小记》说:‘出生时没有赶上祖父母、伯叔父、兄弟在世,父亲为他们补服丧,自己则不补服。’注说:‘没有赶上这些亲属在世时回去相见,等到服丧年月已经过去才听说,父亲服丧而自己不服,是因为不能责求人在无法做到的时候及时施恩。’淳于纂读到这个注,实在认为贤人圣人错得太厉害了。按照降等到缌麻、小功的亲属,尚且可以补服,大概正是因为他们是亲近的亲属、骨肉关系重大。如今父亲在世时,祖父母服期年;父亲去世时,则服三年,这难道还不算重吗?如果只是因为没有见过面,就割断亲属本来正当的爱,把悲痛的感情同伯叔父、兄弟采用同样的服制,这怎么可以?尊敬祖先的尊敬,岂不是由此疏远了吗?而且《礼》规定,为慈母的父母不服丧,也是说恩情不能涉及。恩情不能涉及慈母的父母,还可以这样说;如今却因为别的缘故,出生时没有见到祖父,便说这是无法及时施恩,我心中实在不能接受。’淳于睿回答:‘贤人圣人以及先儒起初没有一个对此感到疑怪,是因为他们顺着人情而加以宽恕。降到小功而不补服,是根据正当的原则,并不是说与亲属彼此不相识。听任依照这种规定办理,没有什么不能接受的。《礼记》中这些适时的文字,是先师的议论,是可以相信的。不相信圣贤而想凭自己的意愿武断,只知直行而不顾其他,正是为了防止这种人。服周丧而达到三年,是因为传承重任有五种缘故。可是如果彼此不相识,又有什么可以传承?又有什么值得尊重呢!(《通典》妊下八) ◇同母异父兄弟的服丧制度 子游、子夏,都是文学方面的俊才。子游熟习礼制,说应当服大功;子夏博学,说应当服齐▯。从这两种说法推论,可以明确知道并不是完全无服或只服缌麻。继父与自己没有血亲,尚且为他立庙祭祀,服周丧;拿他与同胞兄弟相比,难道会有断绝关系的道理吗?想要断绝关系,是因为说他们没有亲属关系。既然继父同居、不同居还有轻重之别,那么同母兄弟大概也应当如此。同居有共同长养的恩情,服齐▯;不同居服大功,似乎更合乎人情。(《通典》九十一,晋淳于睿说。) ◎孔▯ 孔▯仕于魏,入晋,爵位和籍贯不详。◇昌邑侯满玮庶妹服丧的议论 天子和诸侯确实不应服丧。大夫降到缌麻;如果尊位与自己相当,就不降服。旁系亲属降一等,降到缌麻便断绝关系。凡是因为尊贵而降等、因而不服丧的人,都应穿吊丧服,系上加有缌麻麻带的丧絰,前往哭吊。(《通典》九十三) ◎成洽 成洽,字休甫,仕于魏,入晋,爵位和籍贯不详。
◇孙为祖持重论嫡孙传重,不服斩也。夫服以三年为至重,故以至尊至亲者处之。自此以往,上下降杀一等,经之例也。服父三年,服祖宜周,而《传》云「父卒为祖后者服斩,」为嫡孙者,依此为制,若其必然,越于常例。后祖服异,礼之重事,宜见斩▯之经,不应阙而不记也。且子为父三年,父为长子亦三年,若嫡孙为祖如子,则祖为嫡孙亦当如父为长子,不得为之周也。(《通典》八十八)◇难武申奏为出母服(案:武申奏见《三国文》。)《丧服传》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经为继父服者,亦父后者也。为父后服继父服,则自服其母可知也。出母之与嫁母俱绝族,今为嫁母服,不为出母服,其不然乎?经证若斯其谬耳。(《通典》九十四)◎吴商商仕魏,入晋为国子博士。惠帝初迁助教,出为益寿令,有《礼难》十二卷,《杂议》十二卷,《礼议杂记故事》十三卷,《丧杂事》二十卷,《杂礼义》十一卷,《集》五卷。◇虞▯等周丧嫁娶议(元康二年)今之拜时,事毕便归,婚礼未成,不得与娶妇者同也。俊、琛、棱并以齐▯娶妇、娶妻,所犯者重。恒虽无服,当不义,而不诤,亦礼所讥。然其所得犹轻于棱也。湛身既平吉,子虽齐▯,义服之末,又不亲迎,吉凶别处,则所犯者轻。▯、暨为子拜时,拜时礼轻当降也。(《通典》六十)◇答或问异姓为后之子服本亲或问「以异姓为后,然当还服本亲。及其子,当又从其父而服邪?将以异姓而不服也?」答曰:「神不歆非族,明非异姓所应祭也。虽世人无后,并取异姓以自继,然本亲之服,骨血之恩,无绝道也。异姓之义,可同于女子出适,还服本亲,皆降一等。至于其子应从服者,亦当同于女子之子,从于母而服其外亲。今出为异姓作后,其子亦当从于父母服之也。父为所生父母周,子宜如外祖父母之加也。其昆弟之子,父虽服之大功,于子尤无尊可加,及其姊妹,父为小功,则子皆宜从于异姓之服,不得过缌麻也。(《通典》六十九)◇答刘宝议案礼贵嫡重正,统所尊祖祢,继代之正统也。夫受重者,不得以轻服服之。是以孙及曾玄其为后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且绝属之宗,来为人后者服之。如今嫡孙为后,而欲使为祖服周,与众孙无异,既非受重之义,岂合圣人称情之制邪?且孙为祖正服周,祖为孙正服九月,嫡孙为后,则祖为加服周,孙亦当加祖三年,此经之明据也。今欲使祖以嫡加孙,孙以庶服报祖,岂经意耶?又欲使绝属之孙同于嫡孙,岂合人情!(《通典》八十八)
译◇孙子为祖父承重服丧的论说 嫡孙承继重任,不应服斩衰。丧服以三年为最重,所以给至尊至亲的人服用。由此以上下推移,依次降杀一等,是经书的一般规则。父亲服三年,祖父应服期年;可是《传》说:‘父亲去世后,作为祖父继承人的人,为祖父服斩衰。’如果嫡孙依此制定服制,就会超越通常的规则。为祖父承重而服用不同的丧服,是礼制中的重大事情,应当在斩衰和齐衰的经文中有所说明,不应缺失而不记载。况且儿子为父亲服三年,父亲为长子也服三年;如果嫡孙为祖父如同儿子为父亲,那么祖父为嫡孙也应如同父亲为长子,不应只服期年。(《通典》八十八) ◇驳武申奏请为出母服丧的议论(考:武申的奏议见《三国文》。) 《丧服传》说:‘被出妻子的儿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为被出弃的母亲无服,因为自己与尊者同体,不敢为自己的私亲服丧。’经文规定为继父服丧的人,也是父亲的继承人。作为父亲继承人而为继父服丧,那么他自然也应当为自己的母亲服丧,这是可以知道的。出母与嫁母都已经同本族断绝关系,如今却为嫁母服丧而不为出母服丧,难道不是不合理吗?经文的证明如此明显,武申的说法实在荒谬。(《通典》九十四) ◎吴商 吴商仕于魏,入晋后任国子博士。惠帝初年升任助教,出任益寿令。有《礼难》十二卷、《杂议》十二卷、《礼议杂记故事》十三卷、《丧杂事》二十卷、《杂礼义》十一卷、《集》五卷。◇议论虞▯等人在服周丧期间嫁娶(元康二年) 如今的拜时礼,仪式完毕便回去,婚礼还没有完成,不能和正式娶妻的人同样看待。俊、琛、棱都在服齐▯时娶妇、娶妻,所犯的罪较重。恒虽然没有服丧,行为也不合义,却不加以诤谏,同样受到礼制的讥责;然而他所犯仍比棱轻。湛本人已经脱去丧服恢复吉服,他的儿子虽然还服齐▯,但只是义服的末等;并且没有亲自迎亲,吉礼与凶礼分处不同场所,所以所犯较轻。虞▯、暨替儿子行拜时礼,拜时礼较轻,也应当降等论处。(《通典》六十) ◇回答有人询问异姓为后之子是否服本亲 有人问:‘以异姓之人为后嗣,却还应当为本族亲属服丧;等到他的儿子出生,是否又应当跟随父亲为这些亲属服丧?还是因为属于异姓而不服?’回答说:‘神灵不享用非本族的祭祀,这说明异姓之人本来不应当祭祀。虽然世人因没有后嗣,常常收取异姓之人来继承自己,但本亲的服丧和骨肉的恩情没有断绝的道理。异姓继承的情况,可以同女子出嫁相比,仍然为本亲服丧,只是降一等。至于他的儿子应当跟随父亲服丧,也应当同女子的儿子一样,跟随母亲为外亲服丧。如今父亲出继异姓作后嗣,他的儿子也应当跟随父母为这些亲属服丧。父亲为自己亲生的父母服周丧,儿子对他们应当像对外祖父母那样加服。父亲为兄弟的儿子服大功,但对其子没有更尊贵的关系可加;至于父亲为姊妹服小功,儿子都应当依照异姓亲属的服制,不能超过缌麻。’(《通典》六十九) ◇回答刘宝的议论 考察礼制,贵在尊重嫡系、重视正统,嫡系统绪所尊奉的是祖先和父亲,是承继世代的正统。承受重任的人,不能用轻服为他服丧。因此,孙、曾孙、玄孙中作为后嗣的人,都服三年丧,因为承受了重任。况且已经断绝宗族关系的宗支来作为别人后嗣,也要为所继承的人服丧。如今嫡孙作为后嗣,却想让他为祖父服期年,与普通孙子没有区别,既不符合承受重任的原则,难道合乎圣人根据人情制定的礼制吗?而且孙子为祖父服本服期年,祖父为孙子服本服九个月;嫡孙作为后嗣,祖父便应当加服期年,孙子也应当为祖父加服三年,这是经文的明确依据。如今想让祖父因为嫡系而给孙子加服,孙子却按照庶孙的服制回报祖父,难道是经文的意思吗?又想让断绝关系的孙子同于嫡孙,难道合乎人情吗?
◇难成洽孙为祖持重论凡为人后者尚如父,今孙为祖后,而欲使为祖周,与众孙无异,是岂为后之谓乎?且祖为孙正服九月,今嫡孙为后,祖加之周,孙亦加祖三年,经之明义也。今使祖加孙服,而孙不加祖服,岂经义哉?且经云:「臣为君祖父母服周」,从服例降一等,则君为祖服斩矣,此大经义邪?何责阙而不记也?论又云:「孙为祖,如子为父,则祖为孙亦当如父为长子」者,且孙为后加一等服三年,祖亦加孙一等服周。如论之意,欲使祖加孙二等,而孙加祖一等,此岂经例而云《传》不通乎?(《通典》八十八)◇答成洽难武申奏为出母服出母无服,此由尊父之命。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为继父服者,为其父没年幼,随母再适,已无大功之亲,与继父同财共居,为筑宫庙,四时祭祀其先,此恩由继父,所以为服耳。且妾之无子,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则生事之如母,丧则服之三年,贵父命也。而今欲以出母同于嫁母,违废父命,岂人子所行!又引继父云经缪也?又出母之党无服,嫁母之党自应服之,岂可复同乎!(《通典》九十四)◇驳刘表成粲论父母亡在祖后不为祖母三年尝见表所作《丧服后定》,变除为妇人之服,不逾男子;孙为祖父服周,父亡之后,为祖母服,而云不得逾祖也。又见成侍中云,以为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祖母服不应三年。商案:假使子为人后,为本父服周,而所后共,更自有子,己则还家,而母后亡,当可以不得逾父,不三年乎?又从祖祖父先亡;己为小功五月而已,后为从父后,从父又先亡,祖母后卒,可复以己先为祖父小功,今为祖母,不逾祖父,复服五月乎?诸如此此,妇服重于夫甚众,不可具记。不得逾夫之说,经传无据,嫡行庶服。义又不通,粲又云:「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今服祖母亦当周。.又《齐▯章》,臣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凡臣从君所服而降一等,臣从服周,则君为三年也。据为国君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君也。其继体则父与祖,并有废疾不立者也。有废疾不立,则君受国于曾祖,不受国于祖也。不受国于祖,犹服三年。此则经之明例,非从传记之说也。其义如此,则凡为后者皆应三年,何必受重然后服斩。(《通典》九十七)▯之言烟也。二祭皆积柴而实牲体焉,以升烟而报阳,非祭宗庙之名也。郑所以不从诸儒之说者,将欲据《周礼》,▯祀皆天神也。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风师、雨师凡八,而日月并从郊,故其余为六宗也。以书▯于六宗,与《周礼》事相符,故据以为说也。且文昌虽有大体,而星名异,其日不同,故随事祭之,而言文昌七星,不得偏祭其弟四弟五,此为《周礼》,复不知文昌之体,而又妄引为司中司命。箕毕二星,既不系于辰,且同是随事而祭之例,又无嫌于所系者。(《续汉·祭祀志中》注)
译◇驳成洽关于孙子为祖父承重服丧的论说 凡是给别人作后嗣的,都应当像对待父亲一样。如今孙子给祖父作后嗣,却想让他为祖父服周服,和其他孙子没有区别,这难道是作后嗣的含义吗?况且祖父为孙子本来服正服九月,如今嫡孙作后嗣,祖父应当加服为周服,孙子也应当为祖父加服三年,这是经文明确的意义。现在却让祖父为孙子加服,而孙子不为祖父加服,难道合乎经文的意义吗?况且经文说:“臣为君的祖父母服周服。”按照从服降一等的例则,君为祖父应服斩衰。这是《大经》的意义吗?为什么责难之处缺漏而不记载呢?论中又说:“孙子为祖父服,和儿子为父亲服一样,那么祖父为孙子服,也应当和父亲为长子服一样。”孙子作后嗣后加一等服三年,祖父也应当为孙子加一等服周服。按照这篇论说的意思,是想让祖父为孙子加二等服,而孙子为祖父加一等服,这难道是经文的例则,却说《传》说得不通吗?(《通典》八十八) ◇答成洽驳难武申关于为出母服丧的奏议 出母没有服丧之服,这是由于尊重父亲的命令。嫁出的母亲,父亲并没有命令与她断绝关系,怎么能和出母相同呢?为继父服丧,是因为父亲去世时年幼,随母亲改嫁,已经没有大功亲属,便和继父共同财产、共同居住,并为他营建宫庙、按四时祭祀他的先人;这种恩情来自继父,所以才为他服丧。况且妾没有儿子、儿子没有母亲时,父亲命令他们成为母子,那么儿子在继母生前应像侍奉母亲一样侍奉她,丧事时也为她服三年之丧,这是尊重父亲的命令。如今想把出母和嫁母等同,违背并废弃父亲的命令,难道是为人子所应做的吗?又引用继父的例子,难道是经文错乱吗?而且出母一族不服丧,嫁母一族本来就应当服丧,怎么还能再把她们等同呢!(《通典》九十四) ◇驳刘表、成粲关于父母死在祖父之后便不为祖母服三年丧的论说 我曾见过刘表所作的《丧服后定》,其中说变除为妇人的服制,不得超过男子;孙子为祖父服周服,父亲死后为祖母服丧,却说不得超过祖父。我又见成侍中说,认为自己是从父亲那里承受了重服,而不是从祖父那里承受重服,所以为祖母服丧不应服三年。按我的考察:假如儿子给别人作后嗣,为本生父亲服周服,而所后之父后来又有了自己的儿子,自己于是回到本家;等母亲后来去世,难道可以因为不得超过父亲而不服三年吗?又如从祖祖父先去世,自己只为他服小功五月;后来给从父作后嗣,从父又先去世,祖母随后去世,难道还可以因为自己先前为祖父只服小功,如今为祖母不得超过祖父,仍旧只服五月吗?像这样的情况,妇人为丈夫服重服的例子很多,不能一一记载。所谓不得超过丈夫的说法,在经文和传文中都没有依据;嫡子行庶子之服,意义也不通。成粲又说:“自己是从父亲那里承受重服,而不是从祖父那里承受重服,如今为祖母服丧也应当服周服。”又据《齐衰章》说,臣为君的父母、祖父母服周服。凡是臣随从君所服的丧服而降一等,臣随君服周服,那么君便应服三年之丧。经文所说为国君而有父亲或祖父丧事的情况,是指始封之君;至于继承君位的人,则是父亲和祖父都有废疾、不能继位的情况。既然父亲和祖父都有废疾、不能继位,那么君主是从曾祖那里承受国位,而不是从祖父那里承受。不是从祖父那里承受国位,却仍然服三年之丧,这就是经文明确的例证,并不是依据《传记》的说法。既然道理如此,那么凡是给别人作后嗣的都应服三年之丧,何必一定要承受重服之后才服斩衰呢?(《通典》九十七) “禋”字的含义是烟。两种祭祀都堆积柴薪,把牲畜的肢体放在上面,使烟气上升以报答天阳,并不是祭祀宗庙的名称。郑玄之所以不采用诸儒的说法,是因为想依据《周礼》;《周礼》所说的禋祀,都是祭祀天神。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风师、雨师共八类,其中日、月一并在郊祭中祭祀,所以其余就是六宗。用《尚书》所说的禋祀六宗来解释,和《周礼》的事例相合,所以据此立说。况且文昌星虽然大体上属于星宿,但星名不同,祭日也不同,因此应当随事分别祭祀;说文昌由七星组成,却不能只祭它的第四星、第五星,这是因为依据《周礼》,又不了解文昌星宿的整体,反而妄称它们是司中、司命。箕星、毕星既不属于辰星,而且同样属于随事祭祀的例子,也没有必要避讳它们所隶属的对象。(《续汉·祭祀志中》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