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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皇明经世文编一百二十九

皇明经世文编卷之八十八终

史藏 · 经世文编 · 已译 · 第 638–638 段

皇明经世文编卷之八十八终

  皇明经世文编卷之八十九

  华亭陈子龙卧子 宋征璧尚木 徐孚远闇公 彭宾燕又选辑

  吴祖培佩远参阅

  屠康僖公集(疏 记)

  屠勋

  疏

  为应制陈言疏

  厘正祀典疏

  为应制陈言疏【刑政】

  兹者天道亢旱、人民失业特降敕谕文武羣臣、共加修省、且令条奏军民利病时政得失以闻、臣伏读 圣谕、有以知 皇上敬天恤民之心、修德勤政之实直欲究循而行之、非徒姑应故事而巳、臣备员法曹谨以刑政一二有当举革者、肤见条陈、伏惟 圣明采择、

  计开

  一乞恩例以清刑狱。照得在京法司见监问囚犯、每遇天道暄热、 皇上悯念罹狱之苦、特降纶音、笞罪无干证者释放、徒流以下减等发落、例该枷号者具奏都免枷号、死罪情可矜疑者、多至宥死充军、恩至渥也、然而南京系 祖宗根本之地、彼处法司监问囚犯、常满千数、臣尝谬司审录、颇知一二每遇暄热或不蒙此恩例、再照天下司府州县卫所监问囚犯、先年奏准、五年一次、差官审录、以为常例、弘治四年例该差官、止于南北直隶奏差刑部郎中二员其余浙江等处十三布政司、行令巡抚巡按等官审录、缘各官巡治地方、事务繁冗偏州僻县、岂能一一遍历、有司惮于申请、往往预先捶楚至死。以为巳便者。不能无之。以故矜疑重犯。奏请处置者。十常二三耳。阴阳失和亦未必不由此。伏望 圣明一视同仁、凡遇暄热。两京法司见监囚犯、俱乞恩例一体溥施、仍乞敕刑部查照先年差官审录事例、照旧选差明慎官员。分投审录。惟复将灾伤去处。不必差官。行移巡抚巡按等官审录。其各官务要上体 圣心。下全民命期无冤滞。徒流以下、就更减等发落。死罪情可矜疑并应合辩理者、一一具由星驰奏闻区处。如此庶几刑狱以清。而 天意可回矣、

  一参情法。以公比附。葢律之所载有限。人之所犯无穷。故罪无正律、则以上下刑而比附其罪。即吕刑所谓上下比罪者也。近年以来、在外问刑衙门、多有不究情实、比附过当、宁失出无失入此祥刑之本也出入之失全在拟议比附间耳诚如 圣谕中所谓议拟比附、不合律条、姑以一二言之、且如奸义子妻、先年比依奸缌麻以上亲之妻、止该杖一百、徒三年、以其终与亲子有间也、今则往往比依奸子之妇处斩、则与奸亲子妻无异、若奸义子妻可斩。则奸亲子妻者、更将何法以治之。此其不合律条之大者也。又如官吏给由律称若公私过名、隐漏不报者、以所隐之罪坐之。止坐其罪、不该罢职役不叙。以其无他规避故也。若有增减月日、更易地方、改换出身蔽匿过名者、并杖一百、罢职役不叙。以其有所规避故也。今则有犯隐漏不报者、亦或坐以蔽匿过名、有误犯增减年月者、亦或比依增减月日俱罢职役不叙。此其不合律条之小者也。殊不知情有故误。法有轻重。苟不究其律章之全意。而偶因一事。彷佛一句而摘用之。而比拟之所谓毫厘之差、千里之谬者矣。乞敕刑部通行两京内外问刑衙门。今后遇有人犯罪无正律、应该比附者、务要斟酌情罪相当。必使罪合律条。方纔奏请定夺。至于比拟死罪之际、尤不可不慎、而摘引律文。亦要详究律意所在。不可妄自摘拟比附。庶几刑不枉滥。而和气可召矣。

  律之所以宜人全以例也例宜少不宜多有必不得巳者以例附之例多则弊生而设律之本失矣一慎立法。以革繁例。葢律乃万世之程、例乃一时之变、以例附律、如运炭运灰、做工等项、此例之不可无者也。然情重法轻。则又不可无充军枷号等例、以附律之不及。近年以来、言例者多有一事、而二三其例者。轻重之间、各有一例、事体不一。人难遵守。故有枷号而不充军者、有充军而不枷号者、有枷号而又充军者、有枷号无月日、而充军无地方者、有行于京、而不行于外者、如三五成羣、白昼抢夺人财物、包、揽钱粮、坑陷纳户、打搅仓场、畧诱子女、边军逃回、不首假

译《皇明经世文编》卷八十八终。

《皇明经世文编》卷八十九。

华亭陈子龙卧子、宋征璧尚木、徐孚远闇公、彭宾燕又选辑。

吴祖培佩远参阅。

屠康僖公集(疏、记)。

屠勋。

疏。

为应制陈言疏。

厘正祀典疏。

为应制陈言疏【刑政】。

如今天道亢旱,百姓失业,皇上特别降下敕谕,命文武群臣共同修省,并让条陈军民利弊、时政得失上奏知晓。臣伏读圣谕,由此得知皇上敬天恤民之心、修德勤政的诚意,是想要彻底遵循并实行,并非只是敷衍应付旧例罢了。臣在法曹任职,谨将刑政中一二应当举荐或革除的事项,以浅见条陈,伏望圣明采纳选择。

开列如下:

一、乞请恩例以清理刑狱。查得在京法司目前监禁审讯的囚犯,每逢天气炎热,皇上怜悯受刑之苦,特别降下纶音,对笞刑且无干证的释放,徒流以下减等发落,按例应当枷号的具奏都免枷号,死罪中情可矜疑的,大多宽恕死罪充军,恩泽极为深厚。然而南京是祖宗根本之地,那里法司监禁审讯的囚犯,常常满一千之数。臣曾谬误地主管审录,略知一二,每逢天气炎热,有时不能蒙受此恩例。再查天下司府州县卫所监禁审讯的囚犯,早年奏准,五年一次,差官审录,作为常例。弘治四年按例应当差官,只在南北直隶奏差刑部郎中二员,其余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命令巡抚巡按等官审录。因为各官巡治地方,事务繁杂,偏远的州县,岂能一一遍历,有司害怕申请,往往预先拷打至死,以此图自己方便的情况,不能没有。因此,情可矜疑的重犯,奏请处置的,十次中常只有二三。阴阳失和,也未必不因此而起。伏望圣明一视同仁,凡是遇到天气炎热,两京法司目前监禁的囚犯,都乞请恩例一体普遍施行,仍乞敕令刑部查照早年差官审录的成例,照旧选派明察慎重的官员,分头审录。只是将受灾的地方,不必差官,行文移交给巡抚巡按等官审录。那些官员务必上体圣心,下全人命,期望没有冤屈滞留。徒流以下,就更减等发落。死罪中情可矜疑以及应当辩理的,一一具报缘由,星夜驰奏听闻,加以处置。这样大概刑狱得以清理,而天意可以挽回。

一、参酌情法,以公正比附。大概律法所载有限,人所犯的罪行无穷。所以罪行没有正律,就用上下刑罚来比附其罪,就是《吕刑》所说的上下比罪。近年以来,在外问刑衙门,多有不究实情,比附过当,宁肯失出也不失入,这是祥刑的根本。出入的失误,全在拟议比附之间。诚如圣谕中所说议拟比附,不合律条,姑且以一二者来说。比如奸淫义子之妻,早年比附依照奸淫缌麻以上亲之妻,只该杖一百,徒三年,因为终究与亲子有区别。现在却往往比附依照奸淫儿子之妇处斩,那就与奸淫亲子之妻无异。如果奸淫义子之妻可斩,那么奸淫亲子之妻的,又将用什么法律来惩治。这是不合律条的大处。又如官吏给由律称,如果公私过名,隐漏不报的,以所隐之罪治罪。只治其罪,不该罢职役不叙,因为无其他规避的缘故。如果有增减月日,更易地方,改换出身蔽匿过名的,并杖一百,罢职役不叙,因为有规避的缘故。现在则有犯隐漏不报的,也或坐以蔽匿过名,有误犯增减年月的,也或比附依照增减月日俱罢职役不叙。这是不合律条的小处。殊不知情有故意与失误,法有轻重。如果不究律章的全意,而偶然因一事,仿佛一句而摘用之,而比拟之,所谓毫厘之差,千里之谬了。乞敕刑部通行两京内外问刑衙们,今后遇有人犯罪无正律,应当比附的,务要斟酌情罪相当,必使罪合律条,方才奏请定夺。至于比拟死罪之际,尤其不可不慎,而摘引律文,也要详究律意所在,不可妄自摘拟比附。这样大概刑罚不枉滥,而和气可以召致。

律之所以适宜于人,全以例也。例宜少不宜多,有不得已者,以例附之。例多则弊生,而设律之本失矣。一、慎立法,以革繁例。大概律是万世的法度,例是一时的变通。以例附律,如运炭运灰、做工等项,这是例不可无的。然而情重法轻,则又不可无充军枷号等例,以附律之不及。近年以来,言例者多,一事而二三其例。轻重之间,各有一例,事体不一,人难遵守。所以有枷号而不充军的,有充军而不枷号的,有枷号而又充军的,有枷号无月日而充军无地方的,有行于京而不行于外的,如三五成群,白昼抢夺人财物,包揽钱粮,坑陷纳户,打搅仓场,略诱子女,边军逃回,不首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