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经世文编卷之二百十四终
皇明经世文编卷之二百十四终
皇明经世文编卷之二百十五
华亭徐孚远闇公 宋征璧尚木 陈子龙卧子 彭宾燕又选辑
曾孙钱泮雍诵较
承启堂文集二(议 论 记)
钱薇
议
均粮议
均粮续议
漕渠议
均粮议【均粮】
或问古哲王疆理天下、则壤成赋、九州岛岛岛析为九等、于是禹贡载上中下三壤、而区分之、是粮虽哲王莫能议均、从古然矣、予曰、子何以天下一乡一邑也、夏书定赋九等、别九州岛岛岛也、今大江以南、全浙以东、皆属扬州、扬之赋下上、葢指通州、不闻更有九等也、我嘉一郡耳、丽以七邑。特扬一区之地、赋同下上。可知是粮之均。在古则然矣、或曰地力不齐、如山木数年而仅拱把、荡苇百亩而收锱铢、高昂之阜、多雨乃数、霔淀之乡、遇旱反获、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必欲均之、无乃名美而实左乎、予曰、是所谓因瑕弃瑜者也、夫地力不齐、如周官一易再易之田是也、今吾邑之田、高下肥瘠、大略相当、无田不耕、无耕不稔、故穰则皆穰歉则皆歉。其收有多寡。系农之勤惰。是不可以肥瘠论吾邑田也。况王均之害。不在田。亦不在山与荡。而在官民麦之三等何也。官田之粮、一亩之输、有至五斗者。民田则五升至八升而止、麦地则三升至五升而止、故贸易之际。买者利粮之轻。宁多价以推粮。卖者利价之重。宁存粮以增价。于是改官为民。改民为麦。此积荒之粮所由起也。又区书乘机为奸。甲户有荒粮。而乙丁或绝、惟贿是视、将甲粮推于乙户。甲户暗减。乙户暗增。而荒粮愈伙。此积荒之粮之再变也。至于狡猾之徒。与弊为市。一遇官府。与民洒派存粮。利民之贿。冐认图粮。故装巳户。转辗告豁。官府一时难于辨究。乡民愚讷。不能分诉。弱者含冤屈抑。巧者明认暗飞。此积荒之粮之三变也。夫粮三变而害乃滋甚矣。今欲去斯害、无他妙巧也、止宜于官民麦田三则而均之、何可援山荡寡收之例而混阻哉、然其间亦有册籍名为山荡而业家实得水田者乃区书旋干之积弊。但此弊少。则此害轻。况太察者民无所容。非若官民麦地之三则。丛积隐害。上眩有司而难察。下累贫户之倍输也。且官民麦田、其耕同、其获同、其凶豊又同、则粮之所出、亦奚可不同、乃固为是纷纭莫诘之弊哉、或曰、官民麦田、非私名也、乃国家等则有此、昔巳定制、而今辄更、无乃不可乎、予曰、此正所以尊制也、夫制岂非累朝斟酌时宜、而勒为定典以便民乎、洪武初、令官田起科、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亩三升三合五勺、七年诏苏松嘉湖等府田、如每亩起科、七斗五升者减半、十三年又令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升六升者、减十之一、是洪武间。巳变通初年之制矣。宣德四年、诏各处官田。每亩粮一斗至四斗者、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此在宣德间、又变通洪武之制矣、正统元年、令浙江等处官田、每亩粮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作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此在正统。又变通宣德之制矣。由此观之、官田之粮。当以后定为准。正统之诏。今所宜遵。是官田之粮、多不过二斗七升、轻则止于一斗、今吾邑官田尚有四五斗者、岂当时奉行诸臣、不能体列圣减赋恤民之意、行之吾邑耶、又弘治二年、令应天上元等县官田粮每石减耗二斗五升、民田每亩劝出米二升、此在弘治。又变通正统以前之制矣。官田粮重民田粮轻此洪武初政所定均其轻重变通之善者也夫减官田粮之多。量增民田粮之少。得损益宜民之道。即今日均粮意也独惜当时掌计之臣。不能将顺德美。遍行东南。乃止行之一处耳。今之议均、正默体累朝减赋至意、推广孝皇裒多益寡之洪仁也、故均粮正尊国制也、或曰、田一也、而分官民何居、予曰尝读大诰、以宋元入官田、我朝籍没之田为官田、宋元豊间、毕仲
译《皇明经世文编》卷之二百十四终。
《皇明经世文编》卷之二百十五。
华亭徐孚远(字闇公)、宋征璧(字尚木)、陈子龙(字卧子)、彭宾(字燕又)选辑。
曾孙钱泮雍诵读校勘。
《承启堂文集》卷二(议、论、记)。
钱薇。
议。
《均粮议》。
《均粮续议》。
《漕渠议》。
《均粮议》【均粮】
有人问:“古代的圣王治理天下,根据土地状况制定赋税,将九州划分为九等,因此《禹贡》记载了上、中、下三等土壤,并加以区分。由此可见,粮食赋税即使圣王也无法做到完全平均,自古以来就是这样。您说呢?”
我说:“您怎么把天下当成一个乡、一个县来看待呢?《夏书》规定赋税九等,是为了区分九州的不同情况。如今大江以南、全浙以东,都属于扬州。扬州的赋税等级为‘下上’,大概是指通州,并没有听说还有九等之分。我们嘉兴不过是一个郡,下辖七个县,只是扬州的一个区域,赋税都同属‘下上’一等。可见这粮食赋税的平均,在古代本来就是这样的。”
有人说:“土地肥力不均衡,比如山林树木几年才长到合抱粗细,沼泽芦苇百亩却只收获一点点;高亢的山丘,多雨反而受灾;低洼易涝的地方,遇旱反而丰收。事物不均衡,是事物的常情。一定要强行平均,恐怕名义美好而实际背离常理吧?”
我说:“这是所谓因小瑕疵而抛弃美玉的做法。土地肥力不均衡,就像《周礼》中‘一易’‘再易’的田地那样。如今我们县的田地,高低肥瘠大致相当,没有不耕种的田地,没有耕种而不丰收的。所以丰收时都丰收,歉收时都歉收。收成有多有少,取决于农民的勤劳或懒惰。因此不能用肥瘠来论断我们县的田地。况且赋税不均的危害,不在田地,也不在山林和沼泽,而在于官田、民田、麦地三等赋税的差异。为什么呢?官田的赋税,一亩的缴纳,有的高达五斗;民田则是五升到八升为止;麦地则是三升到五升为止。所以在交易的时候,买家贪图赋税轻,宁愿多出价钱来推卸赋税;卖家贪图价钱高,宁愿保留赋税来增加售价。于是将官田改为民田,将民田改为麦地,这就是积欠荒粮产生的原因。又有里书趁机作奸犯科,甲户有荒粮,而乙户的人丁或许已经断绝,只看贿赂多少,就把甲户的赋税推给乙户。甲户暗中减少,乙户暗中增加,而荒粮越来越多。这是积欠荒粮的第二次变化。至于狡猾之徒,与弊端做交易,一遇到官府,就与百姓分摊存粮,利用百姓的贿赂,冒认图粮,所以装扮自己的户头,辗转告求豁免。官府一时难以查究,乡民愚钝,不能申诉。弱者含冤受屈,巧者明面上承认,暗地里飞洒。这是积欠荒粮的第三次变化。赋税经过这三次变化,危害就更加严重了。如今想要去除这种危害,没有其他巧妙的方法,只适宜在官田、民田、麦地三等中加以平均,怎么可以援引山林沼泽收成少的例子来混淆阻碍呢?然而其中也有册籍上名为山林沼泽,而实际产业却是水田的情况,这是里书长期形成的积弊。但这种弊端较少,那么这种危害就较轻。况且过于苛察,百姓无处容身,不像官田、民田、麦地三等那样,丛集隐藏的危害,对上迷惑官员而难以查察,对下连累贫户加倍缴纳。而且官田、民田、麦地,它们的耕种相同,收获相同,灾荒与丰收也相同,那么赋税的来源,又怎么可以不同呢?为什么要固守这种纷乱无法查究的弊端呢?”
有人说:“官田、民田、麦地,不是私人的名称,而是国家等级制度中本来就有的,过去已经制定了制度,现在突然更改,恐怕不可以吧?”
我说:“这正是为了尊崇制度。制度难道不是历代朝廷斟酌时宜,而制定为固定典章以便民的吗?洪武初年,规定官田起科,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七年诏令苏州、松江、嘉兴、湖州等府的田地,如果每亩起科七斗五升的减半。十三年又规定七斗五升到四斗四升的,减十分之二;四斗三升到三升六升的,减十分之一。可见洪武年间,已经变通初年的制度了。宣德四年,诏令各处官田,每亩赋税一斗到四斗的,减十分之二;四斗一升到一石以上的,减十分之三。这在宣德年间,又变通了洪武的制度。正统元年,规定浙江等处官田,每亩赋税四斗一升到一石以上的,减为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到四斗的,减为二斗一升;一斗一升到二斗的,减为一斗。这在正统年间,又变通了宣德的制度。由此看来,官田的赋税,应当以最后确定的为准。正统的诏令,是现在应当遵循的。这样官田的赋税,多不过二斗七升,少则只有一斗。如今我们县的官田还有四五斗的,难道是当时执行命令的臣子,不能体会历代圣君减赋恤民的意思,在我们县施行吗?又弘治二年,规定应天、上元等县官田赋税每石减耗二斗五升,民田每亩劝出米二升。这在弘治年间,又变通了正统以前的制度。官田赋税重,民田赋税轻,这是洪武初政所确定的,平均其轻重,变通的善政。减少官田赋税的多,适量增加民田赋税的少,得到损益适宜百姓的道理,就是今天均粮的意思。只是可惜当时掌管财政的臣子,不能将这种美德,普遍施行于东南,只施行在一处罢了。如今议论均粮,正是默默体察历代朝廷减赋的至意,推广孝宗皇帝取多补少的宏大仁德。所以均粮正是尊崇国家制度。”
有人说:“田地是一样的,却分为官田、民田,这是什么原因?”
我说:“我曾经读《大诰》,以宋元时期入官的田地,以及我朝籍没的田地为官田。宋元丰年间,毕仲